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示范条款

合集下载

税优健康险承保业务操作细则

税优健康险承保业务操作细则
(二)相关渠道要做好销售人员的动态考核和管理,选择业 务熟练、既往业务赔付情况良好的业务人员。
(三)该产品赔付情况纳入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指标。
(一)《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投保书》:单证代码HG80/15B。 (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核保所需的其他资料。
(四)投保时已患有既往症的,需提供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 年的证明。 (五)《税优人员清单》及《团体组织信息》(纸质版及excel 电子表格),纸质版需加盖团体公章。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山西太原、内蒙古呼和浩特、辽宁沈阳、 吉林长春、上海、江苏苏州、安徽芜湖、福建福州、江西南昌、河南郑州、湖北武汉、湖 南株洲、广东广州、四川成都、云南曲靖、陕西宝鸡、山东青岛。
(一)试点期间销售的税优保单,在录单界面,可选择“团 险直销、团险中介、互动直销、互动中介”四个渠道。
➢ 除上述情况外,核保人员 根据健康告知及相关资料 ,认定为既往症人群的, 也按照既往症人群处理。
(一)核保结论包括标准承保、限额承保两种。
(二)投保书全部健康告知(第5-第8项)额。
(三)符合既往症判定条件的,选择限额后的保额。
(四)如果人工核保确定的保额与投保时填写的保额相符,则核保结论为标 准承保;如不相符,通过限额承保的方式调整保额并下发核保通知书。
80% 70%
60%
50%
以下特殊情况,可考虑适当放宽上述标准: 1.团体中投保成员的平均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含)的,最低投保比例 可下调5个百分点。 2.团体中投保成员的平均年龄不超过40周岁(含)的,最低投保比例 可下调10个百分点。
(二)团体成员年龄结构:首次投保团体成员中年龄50周岁(含)以上人
(五)体检及生存调查规定:1.团体组织投保,或投保人在所属团体首次组 织投保后一年内选择投保,免常规核保体检及生存调查。2.既往症认定有疑 问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针对性体检。

中国保监会关于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享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

中国保监会关于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享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

中国保监会关于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享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等两个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7]118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28
【实施日期】2017.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享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
能型)等两个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7〕1189号)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渤海人寿乐享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等2款产品审批的请示》(渤海人寿〔2017〕710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人寿乐享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和“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人寿乐享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B款(万能型)”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你公司在使用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加强销售管理,明确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岁悦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岁悦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岁悦安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等两个保险
条款费率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保监许可[2018]20号
【发布部门】60322
【发布日期】2018.03.27
【实施日期】2018.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岁悦安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等两个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银保监许可〔2018〕20号)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税收优惠型产品的请示》(中信保诚〔2018〕32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岁悦安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和“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岁悦安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你公司在使用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加强销售管理,明确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等事项,确保消费。

国寿税优健康保险销售政策制度条款解析卖点风险分析实务54页

国寿税优健康保险销售政策制度条款解析卖点风险分析实务54页

第93号
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 2017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确了 台上线内容、与健康险平 明确了商业健康保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 台对接上线流程以及沟通 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 机制。
试点有关征管问题。
行业动态
公司第一批通过中 保信平台对接验收
6
9家保险公司获得经营资质;人 保健康、阳光人寿和泰康养老产 品获批,并陆续上市销售
优秀PPT下载:www.1p pt.co m/ xiazai/
PPT教程: /powerpoint/
Word教程: /word/
Excel教程:www.1ppt.c om/excel/
资料下载:www. 1ppt.co m/zilia o/
PPT课件下载:www.1p pt.co m/ kejian/
范文下载:www. 1ppt.co m/fan wen/
试卷下载:www.1ppt.c om/shiti /
教案下载:www. 1ppt.co m/jiao an/
PPT论坛:www.1ppt .cn
税优健康保险销售宣导材料
目录/Contents
01 02 03 04 05 06
政策制度 条款解析 产品卖点 风险分析 实务要点 工作要求
PPT模板下载:/moban/ 行业PPT模板:/hangye/
节日PPT模板:www.1p pt.co m/ jieri/
PPT素材下载:/sucai/
PPT背景图片:/beijing/ PPT图表下载:/tubiao/
01
政策与制度
政策背景
4
2012年以来,国务院多项政策文件提出要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体现了党中央、 国务院对商业健康保险服务社会医疗保障的重视和期待。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2016版)等两个保险条款和费率
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6]32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28
【实施日期】2016.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
(2016版)等两个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322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2016版)”等两款产品呈请审批的请示》(国寿人险发〔2016〕20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2016版)”和“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2016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你公司在使用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加强销售管理,明确说明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合同解除等事项,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发〔2015〕82号【发布日期】2015-08-10【生效日期】2015-08-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82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精神,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会研究制定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8月10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是指在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要求第五条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二)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三)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四)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五)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第五条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介绍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介绍

能“优”多少钱?
年所得2400元(200元/月)
12/32
税优健康,税怎么“优”?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三部委联合发文
一起来看看,到底能“优”多少钱?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个税免征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3/32
应税收入
[0,1500) [1500,4500) [4500,9000) [9000,35000) [35000,55000) [55000,80000) [80000,+∞)


8/32
税优健康,好在哪儿?
“防、治、保”一体的综合健康保险
综合健康管理服务

——以疾病预防为目的,提供健康管理、保健咨询、就诊安排等健康服务。
中端医疗费用补偿

——以支持疾病治疗为目的,提供住院、重症门诊等医疗费用的结报补偿。
特定医疗保障账户

——以化解重症风险为目的,提供重大疾病、高残、老年护理等定额补偿。
三大领取触发条件 患重大疾病
意外高残
退休后有医疗或护理费缺口
19/32
感谢聆听!
20/32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 其余省、自治区各选一个试点城市,6月30日前报审备案
哪些人能“优” ?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14/32
税优健康,税怎么“优”?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三部委联合发文 买啥产品能“优” ?
9/32
税优健康,好在哪儿?
零门槛投保,不会被拒的健康保险
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投保标准,需要体检 曾有重疾病史和治疗史,身体没有恢复 在保险公司曾经有过重大的理赔记录 从事高危行业/职业,不符合投保范围

税优健康险东吴人寿样本:客户用足2400元免税额

税优健康险东吴人寿样本:客户用足2400元免税额

税优健康险东吴人寿样本:客户用足2400元免税额截止到11月20日,东吴人寿承保客户11538人,涉及95家企业单位,保费规模2769万元,人均保费2400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简称“税优健康险”)作为一项三部委联合推动的政策性业务,今年开始在31市试点,目前共有16家险企分三批获得业务经营资质。

其中,在首两批保监会批复的具备业务经营资质的12家险企中,东吴人寿格外惹人注目,成立时间最短、规模最小,甚至在国内70余家人身险中名气一般。

而在税优专项产品获批,以及其他险企快速开展产品销售甚至陆续有理赔出现的情况下,东吴人寿依旧“不动声色”。

不过,看似行动晚的东吴人寿却“后来居上”。

其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11月20日,行业税优健康险实现保费规模7124万元,其中,东吴人寿占比接近四成;同时,税优健康险客户人均保费,行业均值为1618元,而东吴人寿为2400元,客户用满了政策给予的免税额度,数据极为抢眼。

事实上,关于税优健康险,外界有诸多问号指向东吴人寿,何以获得这一焦点业务的经营资质?最初的进程为何慢于同业?又为何脱颖而出?东吴人寿团险管理部总经理兼健康保险事业部总经理尹君日前接受《证券日报》记者独家专访,道出了东吴人寿对税优健康险“不打无准备之仗”的背后。

表定基础费率较高?东吴人寿成立于2012年,注册在江苏省苏州市,注册资本40亿元,目前获准在江苏、四川、河南、安徽、上海经营业务。

从成立时间和经营区域上看,开展税优健康险业务,东吴人寿并不具有明显优势。

不过,尹君表示,“社会保障服务商”是该公司的战略定位之一,自开业以来其已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基本医保部分项目经办管理、医疗行为管控、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这些经验为开展税优健康险业务奠定了基础。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东吴人寿2015年年报发现,其当年亿元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中,个人健康险(亿元)及团体健康险(亿元)保费亿元,健康险占比达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XXXX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示范条款1.合同基本信息1.1 合同构成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以上的,投保时正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见10.1),投保时未满法定退休年龄(见10.2)的,且投保时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为非既往症(见10.3)的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见10.4),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若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其为既往症的,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须已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见10.5)满1年,方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见10.6),其应提供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及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细。

(2)投保人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的团体组织代为组织办理投保相关事宜。

1.3 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若您符合本合同第7条的“保单权益转移”中所述情况,则不享有犹豫期。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7);(3)个人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专用单证或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相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见附表。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对于医疗险保险金责任,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按照每个保单年度收取风险保险费(见本条款第4.2条“风险保险费”),并承担相应保单年度内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2.3 保证续保本合同采取保证续保方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证续保最高至被保险人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公司不会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投保人续保。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未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向本公司提出停止保证续保申请,并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向本公司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若被保险人经与本公司协商解除本合同后再次投保本产品,本公司有权对其健康状况进行核保。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4.1医疗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是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付的,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见10.8)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下列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见10.9)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见10.10)、住院手术费(见10.11)、床位费(见10.12)和其他费用(见10.13)。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见10.14)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其中,门诊治疗费用是指包括医生诊断、处方、药品、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住院及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本公司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达到该保单年度住院及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保单年度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中所列的有效期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达到有效期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若单个保单年度内上述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附表中所列的单个保单年度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保单年度内的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若保证续保期间内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累计赔付金额之和达到附表中所列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保证续保期间内的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特别约定若被保险人在其医保所属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已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承担的医疗费用范围为被保险人已发生的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80%;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承担的费用范围为被保险人已发生的上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的50%;对于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进口材料,本公司承担的费用范围为该材料费用的30%。

若该进口材料无法用类似国产普通型材料替代的,被保险人需向本公司申请,本公司将按照与国产普通型材料费用相同的方式给予赔付。

2.4.2 个人账户累积个人账户累积可用于被保险人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保险金额以个人账户价值为限。

2.5 补偿原则本公司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6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1)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2)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见10.15)(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5)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6)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见10.16),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17);(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20)的机动车(见10.21);(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10.22)、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见10.23)或攀爬建筑物、探险(见10.24)、武术比赛(见10.25)、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见10.2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被保险人戒酒或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视力矫正手术、变性手术、整容整形或矫形手术;(11)疗养、康复治疗(见10.27)、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矫形、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12)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13)因医疗事故(见10.28)导致的医疗费用;(14)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主义行为;(16)被保险人作为捐赠人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17)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18)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19)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