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备案申报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申报备案常见问题解答之其他问题篇

化妆品备案申报常见问题解答之其他在进行化妆品备案的申报过程中,很多企业提出了关于配方、检测、标签、资料提供等方面的问题,现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部就为您整理了一份常见问题解答,分为配方原料篇、毒理理化篇、标签包装篇、其他问题篇几个部分,希望给大家日常备案与申报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申报染眉产品有什么特殊要求?答:染眉产品中不得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染发产品准用染发剂,并应在产品标签中标注“本产品只能暂时改变眉毛颜色”。
有哪些常见的香料过敏源?答:欧盟化妆品指令中规定的26种香料过敏源,包括:戊基肉桂醇,戊基肉桂醛,茴香醇,苯甲醇,苯甲酸苄酯,肉桂酸苄酯,水杨酸苄酯,丁苯基甲基丙醛,肉桂醇,肉桂醛,柠檬醛,香茅醇,香豆素,丁香酚,金合欢醇,香叶醇,己基肉桂醛,羟基香茅醛,羟异己基 3-环己烯基甲醛,异丁香酚,苧烯,芳樟醇,2-辛炔酸甲酯,α-异甲基紫罗兰酮,橡苔(EVERNIA PRUNASTRI)提取物,树苔(EVERNIA FURFURACEA)提取物。
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表7中第75项怎么理解?答:氧化型、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使用的染发剂(发用着色剂),必须是《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表7)中的组分。
第75项特指“五倍子(GALLA RHOIS)提取物”。
使用于腋下的香体露/喷雾是否应该按除臭类产品申报?答: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除臭产品定义,如宣称使用部位为腋下,使用目的是消除不良气味的这类产品属于除臭产品,应当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
产品名称中含有“白”是否都要按照美白类产品申报?洗面奶是否可以宣传美白功效?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文件要求,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
企业网上申请系统账号及密码丢失如何处理?答: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提出书面找回申请,提交证明文件。
化妆品备案凭证申报问题问答汇总(五)

化妆品备案申报问题问答汇总(五)广东省是我国化妆品大省,广东化妆品监管部门对行业的监管和培育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特陆续摘录一些广东省药监局针对企业提问的答复,这些问题一般比较有代表性,也同样适用于其他省市的化妆品监管工作,希望能为更多业内人士解惑。
1.国产特妆用途化妆品延续事宜:国产特妆用途化妆品批件于18年12月底过期,但是18年3月拿到特妆延续的受理通知书。
批件过期后,受理通知书是否能作为生产的凭据?还是需要等批件审批下来后才能生产?回复内容:受理通知书无法律效力。
2.硫柳汞和苯汞化合物在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是准用防腐剂,具体限量为Hg的含量不超过0.007%,仅限用于眼部化妆品。
但是在《已使用化妆品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5年版中并未收录苯汞化合物及硫柳汞的INCI名,请问若是在申请眼部化妆品备案时,若要使用该原料,应当如何进行备案?还是说该原料已经是不允许使用的化妆品组分呢?回复内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中“说明”有强调:三、在本目录中收录的防晒剂、防腐剂、着色剂、染发剂及限用物质等原料,使用时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未列入本目录,但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收载的防晒剂、防腐剂、着色剂、染发剂及限用物质等原料,参照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管理。
3.请问发售的粤妆化妆品必须都在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系统备案成功后?回复内容:(一)化妆品合法性问题,可登陆国家局自行查询。
(二)企业合法性查询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数据库获取企业许可信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十条有说“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请留意后半句)请问A和B化妆品企业都具有某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该产品实际是A企业的品牌,委托在B企业实际生产,那么产品的彩盒可以只标注委托企业A的命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信息吗?B企业的信息是否可以不体现?该产品化妆品备案时,应选择自主备案,还是委托备案??回复内容:《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5.从韩国取得化妆品总代理商,本公司是贸易公司,进口化妆品需不需要办理化妆品备案手续(如卫生许可证等),如何办理?回复内容:需要,参考广东进口非特备案办事指南。
非特化妆品申报备案问题问答汇总(二)

化妆品备案申报问题问答汇总(二)广东省是我国化妆品大省,广东化妆品监管部门对行业的监管和培育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特陆续摘录一些广东省药监局针对企业提问的答复,这些问题一般比较有代表性,也同样适用于其他省市的化妆品监管工作,希望能为更多业内人士解惑。
1. 洗手液原料用卡松(复合原料: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硝酸镁和氯化镁)做防腐剂,标签上需要加上硝酸镁氯化镁吗?但我看到我看到其他品牌产品的成分只写了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没有写我看到其他品牌产品的成分只写了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所以不知到硝酸镁氯化镁是不是不用标明。
回复内容:化妆品成分必须全成分标注2.化妆品车间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需要每年外送检一次吗?回复内容:《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明确企业要对水质定期监测,未明确要求送检,自己有检验能力的也可以自检。
3.国内销售含商标信息的香皂、手工皂等皂类需要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备案吗?回复内容:不需要4.关于气雾剂喷雾的标注,我想问一下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一元气雾剂需要在外包装上标注推进剂的成分?像异丁烷、丙烷这种推进剂成分是否需要写在产品包装的成分表上?还是单独写推进剂:异丁烷、丙烷就可以了?回复内容:成分标注请按照《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化妆品通用标签》执行。
5.黄金蛋白线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吗?属于哪一类别?需要有什么生产资质?回复内容:产品是否属于非特化妆品,请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化妆品定义、产品类别判断,生产化妆品需要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6.我们都知道,保质期的标注有两种标注方式,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和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但是由于现在消费者的有时会对生产日期或者限用日期有疑问,所以我想问一下是否能够在标注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的同时,再标注保质期3年?回复内容:可以7.国产水性指甲油进行备案,是属于蜡基生产单元的吗?找不到相关文件回复内容:其它单元8.请问特征证件号可以转让的吗,是否原先申请特征时的生产企业,就只能在此企业生产该特征产品呢?回复内容:不可以9.关于在非特化妆品备案系统做产品仅供出口境外委托境内备案,包装信息是全外文,请问产品名称处应填写翻译对应的中文名称?或是直接填写外文(但外文除英文字母外其余外文系统无法编辑或识别)?回复内容:翻译成中文名称。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使用问答【最新版】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使用问答2019年9月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以下称《规范》),以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为化妆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根据《规范》,自11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只可通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办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有关事宜。
当前,《规范》相关政策已经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在政策执行中存在不少困惑和认识误区。
为此,本报邀请有关权威单位解答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有关问题,以共同推进《规范》落实。
一、如何登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信息系统”)?答:见以下流程图。
二、如何查询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并公布的可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机构?答:见以下流程图。
三、具备什么条件的机构可以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因此,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的机构,必须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即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取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能够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尚未纳入CMA认定范围的检验项目除外)。
同时,检验检测机构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需经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授权,并能够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活动。
对于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配备两名(含两名)以上具有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有五年(含五年)以上化妆品安全与功效评价相关工作经验的全职人员,建立受试者知情管理制度和志愿者管理体系,并具备处置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具备上述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检验机构的相关信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司就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政策问答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司就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政策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1•【分类】问答正文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政策问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收集、整理了化妆品业界比较关注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相关问题,并逐一进行了解答。
问:什么原料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答:根据《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原料预期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符合化妆品的相关属性,才可以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
如某种原料发挥作用的使用方法是通过口服或者注射,不符合《条例》对化妆品使用方法的描述,即“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或者该原料的使用部位、使用目的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则不能够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
同时,根据《规定》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客观、准确地描述新原料的性状、特征和安全使用要求。
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成分应当相对明确,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按要求提交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问:符合哪些情形的原料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料,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1.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的原料。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选用该目录中原料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如需超“最高历史使用量”使用时,应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程序和要求证明其安全性。
文解政策: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

文解政策: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化妆品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化妆品的品质和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
但是,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过程中仍会遇到各种问题。
本文将通过解答化妆品监督管理中常见的五个问题,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化妆品监管政策,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安全。
问题一:如何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是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准入证明,而其申请流程如下:1.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企业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表》,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资格审查:备案审核通过后,申请企业需提交《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药监局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条件并发放申请表。
3.现场审核:申请企业向当地药监部门提出现场审核申请,药监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检查操作规程》开展审核工作。
4.审查:审核合格后,药监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审查,向申请企业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问题二:化妆品是否必须经过动物实验?化妆品的安全性必须进行评估。
虽然动物实验是一种可以测试化妆品安全性的方法,但同时也存在伦理和动物福利方面的问题。
因此,为了保障动物利益,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1.严格控制动物实验的数量:化妆品生产企业要经过审核和备案,申请生产许可证时也要报告使用动物实验的目的和方案,药监局会严格审核和把控动物实验的数量。
2.推广替代法:替代试验方法是指不利用实验动物,采用更加先进的化学、计算机模拟和人体细胞等方式进行试验。
政府和科研机构也会对替代方法进行研究和推广,鼓励企业尝试采用更加环保和人性化的方法。
问题三:化妆品怎样才能够上市销售?在化妆品销售前,必须取得相关批文,否则会被认为是非法销售行为。
其具体步骤如下:1.备案登记: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备案,并把所生产的化妆品送去公共卫生部门进行复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测试。
关于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的归纳

关于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的归纳非特殊化妆品备案要点1、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中文产品名称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注在主视面)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2015版化妆品生产技术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
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2、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3、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答:可参考GB/T 14455.1《精油命名原则》进行命名。
由于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
4、标签中能否有这个词“适用人群” ?答:标签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此作出限定,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标示。
5、如果加工厂的委托方是国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译成中文?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若不是进口产品,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且需用规范汉字标示,汉字字体大于英文。
6、产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 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该怎样调整?答:BB霜、CC霜属于通俗名称。
7、如果产品配方是合格的,但产品名称命名不符,怎么办?用不符的名称做的检测报告,还能用吗?一个产品名称是否对应一个配方?答: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检测机构也不会受理。
8、备案资料提交,和备案检测,哪个先做?如果先送检了,备案资料提交时发现配方不符,此检验报告还能用吗?(检验机构能否帮忙确认此配方是否可以通过?)答:备案检测机构不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法为企业核实配方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备案。
建议企业在提交产品配方时详细了解网上备案的产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实全面的提供产品的配方成分,申请备案检验时提交的产品配方需与网上备案的资料保持一致。
文解政策: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

文解政策: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化妆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监督管理也日渐严格。
然而在实际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化妆品监督管理,本文将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1. 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需要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来生产?当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原则,质量与安全应该是他们最为关注的问题。
化妆品存在化学成分,有些成分如果使用过量或是使用不当,便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因此,生产企业应当积极关注消费者的需求和安全,合理使用化学成分,并在生产环节中严格把控,确保生产出来的化妆品对消费者不造成伤害。
2. 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如何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是国家监管部门一直非常重视的问题。
生产企业需遵循生产标准,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条件控制、原料选择、质量检测等手段,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也需要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认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原料用量、生产工艺等进行抽查,以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3. 化妆品的批准注册制度是什么?化妆品的批准注册制度是指,所有进行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
在进行任何生产前,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同时,国家对化妆品的成分、标签等进行监管,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质量以及标签等问题符合国家规定。
4. 化妆品是否需要进行广告审查?化妆品广告审查也是必要的。
所有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的企业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其中,广告宣传的内容要真实可信,不能误导消费者;广告宣传不得涉及国家禁止进行广告的内容;广告宣传不能夸大成分、功效等问题。
对于广告内容违规的企业,国家有权制止其违规行为并对其处罚。
5. 化妆品质量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如果消费者使用化妆品后发现质量与标签上有差异并且会对人体造成损害,消费者可以通过向生产企业、销售渠道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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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备案申报监督管理
常见问题解答(一)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化妆品监督管理中常见问题,并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逐一进行了解答。
具体如下:
问:为何经常听说国外有所谓的“药妆品”,而我国化妆品法规中并没有“药妆品”的概念?
答: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
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
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
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问:寡肽-1和表皮生长因子(EGF)有何区别?EGF可否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答:寡肽-1和人寡肽1(表皮生长因子,EGF)非同一种物质。
寡肽-1为甘氨酸、组氨酸和赖氨酸等3种氨基酸组成的合成肽。
而人寡肽-1又名表皮生
长因子(Epidermal Growth Factor, EGF),是由53个氨基酸组成的“53肽”,分子量为6200道尔顿单位。
寡肽-1收录于我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年版),一般作为皮肤调理剂使用。
而人寡肽-1未被收录于该目录,一般在医学领域使用较多,临床适应症为外用治疗烧伤、创伤及外科伤口愈合,加速移植的表皮生长。
由于分子量较大,EGF在正常皮肤屏障条件下较难被吸收,一旦皮肤屏障功能不全,可能会引发其它潜在安全性问题。
基于有效性及安全性方面的考虑,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综上,不同于寡肽-1,人寡肽-1(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在配方中添加或者产品宣称含有人寡肽-1或EGF的,均属于违法产品。
问: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答:根据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
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微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剂等成分,虽然在产品配方中应当进行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成分的范畴,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与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有何区别?
答: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与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
一是授权的范围和承担的责任不同。
境内责任人根据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负责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有关事宜,对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授权的数量不同。
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但授权范围不得重复,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同一家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只能授权一家在华责任申报单位。
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如何变更?
答:境外化妆品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变更境内责任人及其授权产品范围。
变更境内责任人的,新的境内责任人应当按要求进行网上备案系统的用户名称注册;仅变更授权产品范围的,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网上备案平台重新上传授权书。
变更境内责任人涉及已备案产品的,变更前后的境内责任人应就前期已经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责任归属问题协商一致后,由拟变更后的境内责任人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平台提出变更,同时提交原境内责任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变更经原境内责任人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平台进行确认后完成。
问:全面实施备案管理之前申报行政许可未获批准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可否进行备案?
答:2018年11月10日前已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未获批准的产品,不批准理由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的,后续不得办理备案;不涉及安全性
原因的,后续可以由境内责任人办理备案。
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不批准决定书》并说明重新申报的理由。
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安全性评估资料以及相关证明性文件等可作为备案资料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已随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无法获取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境内责任人的公章,同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问:全面实施备案管理之前已获行政许可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可否进行备案?
答:2018年11月10日前已获行政许可的产品,许可有效期结束后仍需继续进口的,或者有效期结束前原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或变更产品上市之前,按照要求办理备案,备案完成后原纸质版凭证自动失效。
境内责任人与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为不同的企业法人时,还应当同时提交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安全性评估资料以及相关证明性文件等可作为备案资料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已随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无法获取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境内责任人的公章,同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问:此前在自贸试验区已完成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如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答:2018年11月10日前,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份,已经按照试点备案管理要求完成备案的进口产品,其产品的事中事
后监管措施、进口省份管理等,与《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提出的备案管理要求一致。
问:能否在提交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时,一并选择多个进口省份?
答:系统默认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即为进口省份,后续境内责任人需要从其它省份进口时,境内责任人在备案系统中增加填报进口省份及收货人信息后,系统将自动在原备案凭证的“进口省份”栏目中增加载明新增省份名称。
该项操作无须人工审查,但境内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监管部门后续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境内责任人并未从所填报省份进口的,将按提交虚假备案资料进行调查处理,一经查实将对该境内责任人按照异常用户予以冻结。
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的有效期如何设定?
答: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调整为备案管理以后,对备案产品的备案电子信息凭证不再设定有效期。
境内责任人应当每年定期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平台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已备案产品上一年度的生产或进口、上市销售、不良反应监测以及接受行政处罚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