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行业自律公约
公证员执业纪律的含义与内容

公证员执业纪律的含义与内容
公证员执业纪律是指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
规范。
公证员作为法律服务人员,其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遵守一定的执业纪律。
公证员执业纪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守法律法规:公证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办理公证业务。
2. 保守秘密: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3. 独立执业:公证员应当独立执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4. 公正执业: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不得偏袒任何
一方当事人。
5. 诚实守信:公证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当事人。
6. 尊重当事人:公证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
办理公证业务。
7. 维护职业形象:公证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损公证行业
的声誉。
公证员执业纪律是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保证公证质量和维护公证行业声誉的重要保障。
公证执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公证执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公证执业诚信档案的管理,加强对公证员诚信记录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公证活动的规范和公证服务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的管理对象为全市各级公证处的公证执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适用于全市各级公证处。
3.公证执业诚信档案是公证员执业诚信的记录和管理工具。
公证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主动接受和配合公证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4.各级公证处应当建立和完善公证执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证员的诚信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公证员的不规范执业行为。
二、基本原则公证执业诚信档案管理应当坚持如下基本原则:1.诚实守信原则:公证执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
2.公平公正原则:公证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廉洁办事,不得违法为私。
3.自律原则:公证执业人员应当秉持职业操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证行业规范,自觉维护公证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4.奖惩分明原则:公证机关应当对公证执业人员的诚信行为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不良诚信行为给予相应的惩戒,构建诚信激励机制。
5.自愿接受监督原则:公证执业人员应当自愿接受公证机关的监督,并主动配合公证机关的工作。
6.及时公开原则:公证机关应当及时公开公证执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充分保障公证申请人的知情权。
三、管理机构各级公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诚信档案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证公正公开公正的管理。
诚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包括诚信档案管理员和诚信档案专员。
诚信档案管理员负责日常的诚信档案管理工作,诚信档案专员负责对公证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进行审核和评定。
四、档案管理内容公证执业诚信档案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证执业人员的诚信承诺书签订情况。
2.公证执业人员的诚信考核记录及结果。
3.公证执业人员的诚信违规记录及处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
4.公证执业人员的诚信激励记录及奖励情况。
5.公证执业人员的诚信业绩记录及表彰情况。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最新版)目录一、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二、公约的内容和规定三、公约对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影响和作用四、公约的实施和监管正文一、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武汉市的房屋建筑数量逐年增加,房屋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提高房屋安全鉴定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应运而生。
该公约的出台,旨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标准,确保房屋安全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公约的内容和规定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规定:1.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鉴定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鉴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4.鉴定机构应当保护鉴定对象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5.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不断提高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
6.鉴定机构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和回应有关投诉和意见。
三、公约对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影响和作用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的实施,对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产生了积极影响和作用:1.提高了鉴定质量和效率,确保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2.规范了行业行为,加强了行业自律,提高了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形象。
3.增强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意识,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水平。
4.保障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社会提供了高质量的房屋安全鉴定服务。
四、公约的实施和监管为了确保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的实施和监管,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公约的宣传和推广,增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对公证行业严格自律之思考

对公证行业严格自律之思考[摘要]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公证行业以期独特的社会职能拥有着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公证行业特殊的社会权利昭示着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严格自律基础之上。
[关键词] 公证行业严格自律健康发展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公证的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
公证行业的社会价值在于为社会提供信用证明,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是公证行业自律的座右铭。
公证处和公证员必须牢记其信用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必须依法行使公证证明权,做到忠于事实、遵守法律、诚实守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加强行业自律的原则和规范。
但是,社会实践中,确实存在公证不“公”的问题,说明行业自律的程度不足,加强行业自律问题需要给予足够重视,并能够采取积极的对策。
一、公证行业自律不足的问题1.“错证”的出现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显峰对(2005)二中民初字第16124号安庆予以分析,认为这是一起因执行错误导致的公证处民事赔偿案件。
在该案中,公证处对于冒用耿五一名义签字的人,没有进行必要的身份核实,导致公证处错误做出不完全具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法院扣押当事人沥青摊铺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耿五一因整机号为0901017的沥青摊铺机被扣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一百六十万元。
东城区公证处对于本次侵权事件存在重大过失。
西安宝马彩票案的出现,这个事件暴露出了公证人员将审查程序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工作态度。
公证员在现场监督工作中对中奖者的身份没有做严格审查,二次抽奖过程中使用的抽奖证明单自始至终都在骗子的手中掌握,使造假者有机会做手脚,达到自己的目的。
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

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篇: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一、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要求公证员要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应当自觉履行保密的法定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二、要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公证员应当有珍爱公证事业的道德情操。
在执业过程中,要努力做到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务,不得因个人原则和其他主观因素拖延推诿;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注重礼仪,维护公证员的良好职业形象;敢于同违法现象作斗争,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三、要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要有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的理念和维护平等、弘扬正义的良知,自觉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能够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要有开拓创新意识,有研究和探索前沿性学科、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严格自律,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四、要清正廉洁,同业互助公证员不得经商和从事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家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要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发展公证事业,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的必要保障。
第二篇: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第六章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法律职业伦理-公证

公证登记和业务归档
• (一)公证登记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 承办人、审批人(签发人)、结案方式、办结日期、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登记簿按年度建档,应当永久保存。 (二)业务归档 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应当依照司法 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 将公证文书和相关材料,在三个月内完成汇总整理、分类立卷、移交归档。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即应当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开始收集有关的 证明材料,整理询问笔录和核实情况的有关材料等。 对不能附卷的证明原件或者实物证据,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原件复印件(复制件)、物证照 片及文字描述记载留存附卷。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划分为普通卷、密卷,分类归档保存。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用途及其证据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短 期、长期、永久三种。 涉及国家秘密、遗嘱的公证事项,列为密卷。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公证案卷转为普 通卷保存。 公证机构内部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材料,应当装订成副卷,与 正卷一起保存。
受理
•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 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 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 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审查
• 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 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 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 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 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 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公证协会(原中国公证员协会)•【公布日期】2011.01.06•【文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已经中国公证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公证协会二○一一年一月六日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证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工作委员会的活动,根据《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公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委员会是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研究、拟订公证行业自律管理的相关议案、规则,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办理相关事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并可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一)根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决议开展工作;(二)主持行业重大课题的调研,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三)参与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等工作;(四)受理和处理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事务;(五)指导地方公证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培训委员会工作范围:1.研究制定行业培训规划和实施办法;2.组织编写、审定行业培训教材;3.组织全国公证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立全国公证行业职业培训试题库;4.指导、监督全国公证行业职业培训工作。
(二)维护公证员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工作范围:1. 研究维护公证员合法权益、支持公证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提出维权工作的政策性建议和研究报告;2.开展行业维权状况调查,向行业通报维权情况,提示相关风险;3. 直接参与或办理公证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4. 针对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代表行业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反映行业意见和建议。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规定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2006年2月23日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和本办法设立。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第四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
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机构设立审批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第八条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设置方案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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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公证行业自律公约
【法规类别】公证人员
【发布部门】中国公证协会(原中国公证员协会)
【发布日期】2003.12.29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公证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公证员协会2003年12月29日)
第一条为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维护公证工作秩序,保护公证处、公证人员以及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依法履行公证职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证行业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