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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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川教[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06]118号)各高校:为进一步切实加强高校食堂的管理,预防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等通知要求,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四川省教育厅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附: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等学校食堂的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高校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预防学校食堂饮食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为广大师生提供安全、优质的食品,维护高校的稳定。

第三条各高校应建立学校--饮食中心--食堂三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网络。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负责。

学校应设置校级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卫生防疫人员,负责本校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管工作。

饮食中心应设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食堂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食堂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卫生监督员,负责各班组作业环节的卫生质量把关。

第四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

各高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试尝留样制度、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制度、食堂经营准入制度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到食堂工作的始终。

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卫发[2005]第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5.01.07【实施日期】2005.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5年1月7日四川省卫生厅川卫发〔2005〕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内部制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二)有错必纠、依法追究;(三)过错与责任相当;(四)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的认定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二)无法定依据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测采样、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测采样、行政强制措施的;(四)无法定依据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五)立案后无正当理由擅自撤案;(六)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卫生行政处罚;(七)对发生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法定程序及时开展调查处理的;(八)对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不力,导致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公共卫生事故,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九)对管理相对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材料不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导致技术秘密泄露。

四川省餐饮卫生管理办法

四川省餐饮卫生管理办法

四川省餐饮卫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5.05•【字号】川卫监发[1999]第016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餐饮卫生管理办法(川卫监发(1999)第016号1999年5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二章建筑设计及卫生设施第四条餐饮业建筑应当按照《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设备布局合理,并修建或划定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粗加工间、切配烹调间、面点加工间、配餐间、凉菜间、餐具洗涤消毒间及库房,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及《〈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厨房建筑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厨房与餐厅的使用之比不小于1:2;经营单一面食的餐饮业,厨房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其他餐饮业,厨房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2平方米;(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不吸潮、易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三)地面铺设易于冲洗的水泥、水磨石或防滑地砖,具有一定坡度,最低点处应设置排水沟和地漏;(四)屋顶天花板应选用表面平整、光洁、耐腐蚀、不易霉变的材料建造,有适当坡度;(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和废弃物排放设施。

第六条凡供应凉菜的餐饮生产经营者,应有专用、封闭的凉菜间。

凉菜间的建筑设施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五)项规定,同时还应设置专用冷藏、洗涤消毒和空气消毒设施,加工制作凉菜必须使用专用工用具,并置放密闭的盛装废弃物容器,应有降温设施。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号现发布《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81年122月1日发布的《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报告第五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 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四)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第三节餐饮服务第四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第五节网络食品经营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食品检验第三节食品追溯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安全信息的公布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应当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食品安全,强化和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者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应对、及时救治、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定义第四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因摄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受到生物性、化学性污染的食物,导致人体健康受到损害或者死亡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章事故报告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紧急处理第九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救治工作。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章中毒自救第十一条公众在发现食物中毒症状时,应立即停止进食可疑食物,并尽快就医。

第十二条在等待医疗救助过程中,可以通过催吐、洗胃等自救措施减少毒物吸收。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草案,实际执行时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急性食物中毒病人的抢救应急预案及程序

急性食物中毒病人的抢救应急预案及程序

各乡镇卫生办(院)、卫生督察室、中心卫生院、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区红十字医院、民营医院:为进一步加强食物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将《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希望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食物中毒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食物中毒应急预案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的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四川省食物中毒处理暂行规定》、《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原则坚持以预防为主,统一领导、依法管理、反应迅速、分工负责、依靠科学、措施有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减轻食物中毒事件后果。

二、组织分工(一)成立食物中毒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巴州区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区卫生局应急办、卫生法制监督科、医政科、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卫生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巴州区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工作,制定食物中毒事件处理程序和相关制度。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的管理工作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件,及时组织现场调查人员分析事件原因,布置控制措施,负责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通报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按规定汇总报送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情况,必要时按程序依法向社会通报。

(三)卫生监督机构实行24小时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接报制度,对接报的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情况进行记录、核实,填报《食物中毒登记报告表》,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调查、取证,对可疑食品、食品工(用)具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工作人员,责令其暂时调离工作岗位,根据责任单位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并监督其整改,责令生产经营者追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

四川省食物中毒事件分析

四川省食物中毒事件分析

四川省食物中毒事件分析了解四川省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规律和特点,导致中毒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探索应对措施。

方法采用描述性流行病学对收集的2006-2009年四川省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资料,进行分析。

结果四川省2006-2009年共发生7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2634例,死亡51例;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以2、3季度为主,占63.38%;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比重大,占82.08%;化学性、植物性食物中毒是导致死亡发生的主要原因,死亡数占78.43%;发生场所以家庭为主,占39.44%,危害程度高,死亡数占70.59%。

结论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开展预防食物中毒宣传,提高公众防范食物中毒发生的意识与能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食物中毒处置能力建设,减少和降低危害。

食物中毒是威害人群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为进一步了解四川省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规律和特点,导致中毒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探索应对措施,并为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和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切实减少和降低其危害,本文对四川省2006-2009年食物中毒事件进行了分析,结果报告如下。

1 材料与方法1.1 资料来源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

1.2 方法采用描述性流行病学对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时间、地区、人群等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选取结案报告完整的案例进行食物中毒发生原因和中毒因子分析。

所纳入统计和分析的食物中毒事件均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2 结果2.1 全省2006-2009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情况四川省2006-2009年共报告食物中毒事件71起,累计报告病例数2634例,死亡51人,年平均病死率为1.94%(表1)。

2.2 事件的分级情况2006-2009年四川省无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仅发生1起,为2009年发生的一起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占事件总数的1.41%;共报告41起较大事件,占事件总数的57.75%;共报告一般事件29起,占事件总数的40.84%(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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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卫发[2004]5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疾病控制中心,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一步加强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物中毒事故的管理,规范报告程序,及时有效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报告程序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或者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或者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应互相通报,并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同时,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应立即分别向上一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报告。

第五条中毒人数不足30人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执法监督
机构,按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填写《食品卫生事件报告卡》,并于24小时内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州)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接到报告的市(州)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于1月内(每月的最后一日)汇总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省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汇总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和省卫生厅。

第六条中毒人数30—99人之间的,由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所写出食品卫生中毒事件书面报告,于6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一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执法监督机构2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条《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县级疾控中心(防疫站)对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按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与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规定,同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网络”进行直接报告。

第九条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地址、中毒人数、简要经过、可疑食物、初步原因分析等有关内容,并填写《食品卫生事件报告卡》。

第十条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三种。

阶段报告应根据中毒事故的进展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章职责与控制处理
第十一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重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领导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医疗机构,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救治。

(一)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违法证据的收集、食物中毒事故的控制,参与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情况的报告、汇总、分析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检查缓报、漏报、瞒报等情况,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省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对发生30人以上或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置意见,以值班报告报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根据调查处理情况向卫生部、省委、省政府报告。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负责食物中毒采样、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中毒诊断并出具食物中毒诊断报告(诊断时限:普通食物中毒事故7日内诊断,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及时诊断),及时将食物中毒诊断报告通报同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制定食物中毒救治应急预案,成立食物中毒应急救护组,应当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的供应,积极做好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食物中毒进行抢救与处理。

(一)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由事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立即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控制及相关处理工作。

(二)发生30人以上或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疾控中心(防疫站)、医疗机构专家赴现场,指导、协助当地调查处理,必要时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赴现场协助开展工作。

(三)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或跨省、跨地区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立即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当地调查处理。

(四)当地检测条件有限可将样品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检测,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应积极协助开展检测,结果及时交送检单位。

第四章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07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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