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旅行社管理制度范本

旅行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成立的旅行社,在其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查处违规行为、奖惩制度、安全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旅行社的经营管理第四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和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合理安排旅游产品的开发和销售,确保自身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目的地的调查研究,确保旅游安全和旅客的体验。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合同的履行和质量监督,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投诉和纠纷的处理,及时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合作伙伴的监管,确保合作伙伴的业务质量。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团队和自由行的管理,确保旅游者的安全和福利。
第三章查处违规行为第十二条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员工或合作伙伴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档案,以便日后查证和处理。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警示教育,提醒员工和合作伙伴遵纪守法。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对严重违规的员工或合作伙伴进行处罚,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奖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员工和合作伙伴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对员工和合作伙伴的绩效进行评估,并进行奖惩。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员工和合作伙伴的激励和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目的地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提醒旅游者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妥善处理和安全保障。
旅行社管理制度

旅行社管理制度第一章仪容仪表1、上班时间着装必须干净整洁,面对客人必须笑脸相迎。
2、男员工不得留长发、留胡须、留长指甲;女员工不允许穿低胸装、露背装及超短裙。
3、除公司在特殊时间举行活动外,员工不允许穿着或配带公司标识在公众场所喝酒。
4、工作台上物品必须摆放整齐,不允许摆放食品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5、吸烟请到指定的吸烟区。
上述规定,一个月内违反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罚款50元,三次以上罚款100元。
第二章安全制度1、除工作需要外,不允许出入带色情陪护成分的场所,否则,出现人身及财产损失,公司可协调解决,但当事人应全额承担费用。
办公室内不允许观看黄片、色情书刊及图片,违者罚款100元,传播者扣除200元。
2、员工之间应相互团结,相互谦让;注意沟通方式,不允许骂人(包括攻击性语言),违反一次罚款10元,并赔礼道歉。
不允许长期存在私人空间的任何矛盾,发生矛盾时多找自身原因。
经主管或经理调解一次无效各扣50元,第二次调解无效各扣100元,并停薪留职。
恃强凌弱、拉帮结派者,扣除200 元,打架斗殴者扣除奖金、工资、提成等一切权宜,并解聘。
工作带情绪上班,顶撞上司不服从经理安排的,罚款200元。
3、对内对外都应谦逊有礼、不得无理取闹;理性对待突发情况,如果确因对方理亏,得理饶人,妥善处理者奖励50元。
如遇治安事件,怕事退畏者,罚款1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200元,并解聘;积极主动、妥善处理者,奖励100元;主要责任人奖励标准为200元或根据减少或增加效益按比例酌情奖励。
4、不允许向外界透露公司的运作方式、工资、奖金发放情况,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扣除当月工资、奖金、提成等一切权宜并解聘。
5、弄虚作假、恶意侵占公司财物,将客户钱款打入非公司指定帐户或收取客户礼金或礼物造成公司成本增加,扣除当月工资、奖金、提成等权宜。
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视情节轻重,最低按50%承担责任。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现行有效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76号发文日期:2017年03月01日生效日期:2017年03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第四章旅行社经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本法变迁史】旅行社条例[20090220]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0206]旅行社条例(2016修改)[20160206]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20170301]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20170301]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旅行社管理条例28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旅行社。
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旅游业务。
国旅行社的经营围仅限于国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2023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正规范本(通用版)

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1. 引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为旅行社的兴起和繁荣提供了机会和挑战。
为了促进旅行社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和良性发展,制定和完善旅行社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介绍最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以指导旅行社的运营和管理。
2. 注册与审批2.1 旅行社注册条件旅行社的注册条件应符合要求:•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良好的商誉和信誉;•具备从事旅行社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有从业人员,并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2 旅行社的审批程序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包括环节:1.申请:向当地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包括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2.审查:旅游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注册资金、营业场所、经营计划等。
3.批准:经审查合格后,旅游行政部门发放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3. 经营管理3.1 旅行社的业务范围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内容:•国内旅游业务:接待国内游客、组织国内旅游团队、提供关于国内旅游的咨询和服务。
•出境旅游业务:接待境外游客、组织出境旅游团队、提供关于境外旅游的咨询和服务。
•其他相关旅游业务:如会议、展览等相关旅游活动的组织和服务。
3.2 旅行社的运营管理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规定:1.价格公示:旅行社应按照规定,对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
2.产品质量保证:旅行社应提供符合旅游质量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3.安全管理:旅行社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客户权益保护:旅行社应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对投诉或纠纷及时处理。
4. 违规处理4.1 违规行为种类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包括内容:•虚假宣传: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财务违规:虚报、少报或隐瞒经营数据等财务违规行为。
•不合理定价:利用市场垄断地位进行不合理定价。
•未经许可经营: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
4.2 违规处理措施对于违规行为,旅游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处理措施:•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12.06【实施日期】2000.02.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1999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等相关旅游业务的企业,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负责全市旅行社的管理。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旅游委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制度)本市实行旅行社经营许可制度。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第六条(经营原则)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旅行社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行业协会)市旅行社行业协会是依法维护旅行社权益的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许可第八条(国际旅行社的设立条件)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经营人员,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3名,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以及5名以上外语导游员;(三)有不少于15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200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保障旅客和旅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的经营活动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旅馆,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旅游管理部门是本市旅馆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
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商务、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行业发展第五条(规划编制)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旅馆业发展的相关规划。
旅馆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纳入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城市规划。
第六条(信息系统)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汇总本市旅馆住宿供需和相关管理信息。
旅馆应当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费等信息报送所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将信息汇总、分类后,录入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9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2f0d70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6f.png)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9号)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以及本市有关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特此通知。
2014年3月11日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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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固定的工作人员,其中营业部的负责人必须取得旅行社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证书。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营业部,应当增加注册资本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营业部,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0万元。
第十三条 (资质评估)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营业部的,在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前,应当进行资质评估。资质评估由市旅行社行业协会组织进行。资质评估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公告制度)
本市对旅行社经营情况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制度由市旅游委实施。
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他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依法赔偿。由于第三人全部或者部分未履行旅游合同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由旅行社先行赔偿。
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第八条 (国际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经营人员,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3名,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以及5名以上外语导游员;
(三)有不少于15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二十七条(先行赔偿)
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由于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经营者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经营人员,包括具备任职资格的分社负责人1名、专职财会人员。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应当具有3名以上外语导游员;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应当具有3名以上普通话导游员。
第十条(旅行社分社设立)
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社。
第十四条(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的,按《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纳质量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在6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删去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
……
……
第二十七条 (先行赔偿)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市旅游委)负责全市旅行社的管理。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旅游委的领导,并且接受市旅游委的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审批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国际旅行社设立营业部,应当向市旅游委提出申请,由市旅游委办理审批手续。
国内旅行社设立营业部,应当向原审批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营业部设在旅行社所在区、县之外的,应当征得原审批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向营业部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每设立一个营业部,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设立社应当向市旅游委追加15万元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设立社应当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追加4万元质量保证金,然后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在6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修改《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决定(草案)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负责全市旅行社的管理。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旅游委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旅行社设立)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 (国内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 施;
(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经营人员,包括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1名,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以及3名以上普通话导游员;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提交材料)
申请设立旅行社,除提交《条例》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经营人员的资质证明。
第十条 (旅行社分社设立条件)
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社。设立分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第十一条(营业部的设立)
本市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营业部。
旅行社营业部的业务范围限于为设立社招揽游客,并且提供咨询或宣传等服务。
旅行社设立营业部的,应当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营业部所在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纳质量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在6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境外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常驻机构,应当经市旅游委审核,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按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并且向分社设立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 (营业部的设立条件)
本市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营业部。
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社经营旅游业务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2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和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