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还草条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1.15•【文号】林工发〔2023〕109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林工发〔2023〕109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是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迫切需要,对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农牧民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明确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6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托两轮退耕还林还草形成的林草资源,以全面提升质量效益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
到2025年,重点完成急需且有条件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任务,提升林草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增强林草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到2030年,全面完成两轮退耕还林还草提质增效,构建结构完善、功能完备的林草生态系统,为建设生态文明、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更大贡献。
二、坚持分类施策。
以问题为导向,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针对性地采取补植补造补播、森林抚育、灌木平茬、低质低效林改造、品种改良和退化人工草地更新复壮等提质增效措施,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推动特色产业和特色品牌建设,发展壮大退耕还林还草后续产业,促进成果巩固。
对低于保存标准的退耕地块实施补植补造补播,适时开展抚育管护,确保成林成草;对密度过大、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林分,根据林分发育、林木竞争等自然规律及森林培育目标,适时适度伐除部分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优化林分结构,促进保留木生长;对处于衰败期或林木生长不良甚至成片死亡的灌木林进行平茬抚育、更新复壮,促进新枝萌生、灌丛增大,提高灌木林地的生产力和生态功能,实现可持续经营;对受人为或自然因素影响,导致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林产品产量或生物量显著低于同类立地条件林分平均水平,不符合培育目标的低效退耕还林地块,采取改变林分结构、调整或更替树种等修复措施,提高林分质量、稳定性和效益水平;对因树种或种源选择不当,未能做到适地适树,经济价值及生态功能低下,没有培育前途的退耕还经济林,选择林木良种,采取高接换冠、树种品种更替等措施,提高林分质量和效益;对严重退化甚至部分枯死的退耕还草地块,采取断根、疏松透气、重新播种、加强日常养护等措施进行复壮更新,提高草原盖度和生长量。
林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林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林业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在发展和利用林木资源的同时,也要积极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林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本文将以《林业法》、《森林法》和《草原法》为主要参考,探讨我国林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一、《林业法》《林业法》是我国林业领域最为基础和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林业的管理制度,明确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原则。
其中,重要的法律责任包括:1. 林地保护:《林业法》规定,国家实行林地保护制度,禁止非法占用、毁坏、转用、侵占林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破坏森林资源,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2. 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法》要求,国家鼓励发展健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推广科学的防治技术和方法,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保护生态环境。
对于因森林病虫害导致的林木损失,相关责任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 退耕还林还草:《林业法》明确,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制度,鼓励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的实施,加强土地的保护和植被的修复。
相关责任单位需要按照政府的要求,配合完成退耕还林还草的任务,并接受相应的监督和检查。
二、《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针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重点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和经营管理。
其主要内容包括:1. 森林资源保护:《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保护各类森林资源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禁止非法砍伐、采伐、毁坏、出卖、收购珍稀树木和其他非法活动,以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森林培育:《森林法》要求,国家加强森林培育工作,推广造林绿化技术,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和种植效益。
同时,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培育,共同推动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 经营管理:《森林法》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林权制度,保障林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新一轮退耕还林主要政策

国务院:新一轮退耕还林主要政策第一农经网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推进退耕还林还草,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推进连片特困地区脱贫致富,经国务院批准,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
从2016年起,国家有关部门在安排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时,重点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倾斜。
《通知》明确,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主要政策有四个方面:一、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由各有关省在充分调查并解决好当前群众生计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区域内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二、加快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进度从2016年起,重点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倾斜;各有关省在具体落实时,要进一步向贫困地区集中,向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充分发挥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扶贫作用,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三、及时拨付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国家按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种草费150元)。
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
各地要及时拨付中央下达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
四、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一是关于陡坡耕地梯田。
各有关省可在充分调查并解决好当地群众生计的基础上,兼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需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提出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
二是关于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
各有关省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一级水功能区划中规定的保护区、保留区迎水面的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情况,提出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9.10•【文号】国发[2000]24号•【施行日期】2000.09.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9月10日国发〔2000〕24号)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各有关地区认真开展退耕还林还草的试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
但试点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区由于试点范围偏大,工作衔接不够,种苗供需矛盾突出,树种结构不够合理,经济林比重普遍较大;有些地区由于严重干旱以及管理粗放,造林成活率较低。
为了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推动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并经今年七月中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座谈会讨论,现就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作出以下规定: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1.各级领导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加强西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2.实行省级政府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负总责和市(地)、县(市)政府目标责任制。
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省。
各有关省级政府要确定一位省级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并认真组织实施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
市(地)、县(市)、乡级政府也要层层落实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目标和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有关政策和办法;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财政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国家林业局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监督;农业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水利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粮食局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11.03•【文号】林退发〔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20〕98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还草管理,满足新时期退耕还林还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我局研究制定了《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附表2.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1月3日附件1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统一设计程序,提高造林种草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以及《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
第三条作业设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生态保护修复和退耕还林还草等法规、政策和规定;(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营造林、人工草地及退耕还林还草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退耕地类调查、农户退耕还林还草意愿调查等成果资料,以及本地区最近一次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资料等;(四)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年度任务计划和县级退耕还林还草年度实施方案或总体设计文件;(五)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六)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4.11•【文号】国发[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4.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两年多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等地区认真开展了退耕还林的试点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得力,退耕还林试点工作进展良好,取得了一定经验。
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退耕还林的决策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政策措施是完全正确的,深得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拥护,是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贫困山区农民脱贫治富的有效途径。
为了加强对退耕还林试点工作的指导,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对确保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
但是,在试点期间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有些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完善。
为把退耕还林工作扎实、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现就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作出如下规定:一、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一)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问题;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树种;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
二、科学制订规划,加快退耕还林进度(三)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
退耕还林政策

历史背景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
在长期以来,由于人口增加等原因,长江、黄河上中游地区毁林毁草开垦种粮的现象十分严重,这样虽然增加了一些粮食,但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全国森林数量和质量不断下降,林草植被严重破坏,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加剧,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环境恶化,1998 年爆发的特大洪灾和2000—2002 年的特大沙尘风暴,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活生产和生命财产安全。
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切实保护和恢复林草植被,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还林(草),从根本上扭转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状况,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延安是黄河中游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全市水土流失面积2.9万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78.4%。
”吴起县位于延安市西北部,地处毛乌素沙漠南缘,属黄土高原梁状丘陵沟壑区,曾是黄河中上游地区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县份之一。
吴起县从1998年开始就实施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还草,成为全国退耕还林第一县。
”1998年8月,洪水刚刚退去。
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来到陕北,站在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杨家畔村聚财山山顶,就退耕还林作出重要指示。
退耕还林的行动从这里发起,并迅速走向了全国。
退耕还林工程1999 年先在四川、陕西、甘肃3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2000 年试点范围扩大到云南、贵州、重庆、湖北、山西、河南、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等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1 年又将广西、辽宁、江西 3 个省、自治区纳入退耕还林工程的试点范围。
2006 年 6月,湖南、河北、吉林、黑龙江也纳入试点范围,至此,退耕还林工程试点范围涉及中西部地区 2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224 个县。
退耕还林的政策1.基本政策措施是“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
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范围:退耕还林地是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
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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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还草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还草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退耕还林还草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并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四条退耕还林还草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 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三) 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 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的审核、年度任务的综合平衡、年度任务和投资计划的下达;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的编制,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监督、监测和考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草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的编制,主管全国退耕还草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草工作的指导、监督、监测和考核;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退耕还林还草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的编制,负责组织退耕还林还草计划范围和地类的核定,并对退耕地进行监测;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林业、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还草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退耕还林还草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退耕还林还草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第七条退耕还林还草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还草目标。
第八条国家支持退耕还林还草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还草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还草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第十二条退耕还林还草应当进行统筹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变更调查结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申报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经县级有关部门登记并对地块、范围确认后,汇总形成县级退耕还林还草总规模。
省级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编制明确到县的省级实施方案,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形成本省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实施方案联合编制全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范围、布局和重点;(二)年限、目标和任务;(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四)效益分析和评价;(五)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下列耕地可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一)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耕地;(三)重要水源地坡度15-25度的耕地;(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可退耕地。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石漠化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中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因生态建设确需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的基本农田,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制定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时,应当考虑当地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能力、消费需求和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六条编制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应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
实施方案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草原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七条退耕还林还草必须依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提出本行政区域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年度任务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和各地申报任务及上一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提出年度任务建议,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年度任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还草年度任务,将本行政区域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年度任务时,要以县为单位相对集中,连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优先安排农民意愿强烈、县乡人民政府有积极性的县先期实施。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作业设计。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和牧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工程实施与检查验收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退耕还林还草合同范本,与有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
尚未承包到户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应与其法定代表组织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
承包土地经营权已经流转的,需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流转受让方就有关权益和责任签订协议,再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流转受让方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
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退耕土地还林还草范围、面积;(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还草方式;(三)造林种草成活率及其保存率;(四)管护责任;(五)资金补助标准和给付方式;(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七)种苗、种子来源和供应方式;(八)违约责任;(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还草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退耕还林还草需要的种苗、种子,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还草者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还草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或订单育苗等方式,签订书面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还草者指定种苗、种子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种子和哄抬种苗、种子价格。
第二十三条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退耕还草应选用适应性强、品质好、产量高的多年生优良草种。
禁止使用入侵物种。
第二十四条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种子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种子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还草种苗、种子应当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林木种子及牧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林木良种的,应当附具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加强种苗、种子生产与良种繁育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种子,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六条退耕还林还草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还草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还草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还草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还草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还草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耕还林还草合格率、保存率进行检查验收,并开展效益监测。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耕还林还草开展监测。
检查验收和监测考核结果依程序公开,并作为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兑现补助资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资金补助第三十二条中央预算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地方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还林还草者的具体补助标准。
地方补助标准超出中央补助标准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第三十三条中央预算安排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四条 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依据县级自查结果进行兑现,省级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自查结果进行复查,国家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退耕还林还草者自行采购种苗、种子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种子造林种草费。
集中采购种苗、种子的,退耕还林还草验收合格后,种苗、种子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还草者结算种苗、种子造林种草费。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