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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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云农综办[2004]23号各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质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农办〔200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试行标准》(国农办[2003]130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为了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建设内容。

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成稳产高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办水保[2010]102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5.17【实施日期】2010.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办水保[2010]10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财政厅(局),农业部农发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4号)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工作,推进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利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附件: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中央财政资金将继续安排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

为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申报项目,现发布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申报指南如下:一、申报原则(一)农发水保项目实行三年一期申报。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单个农发水保项目实施期为三年,按照三年一期开展前期工作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报水利部审核批复。

(二)2011年未完成三年实施周期的项目继续安排实施;2011年前已经水利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未安排过投资的项目作为2011年备选项目。

(三)依据2011年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控制各省需要申报项目数量;同时考虑拟从2011年开始,扩大东北黑土区农发水土流失重点治理项目实施范围,新增内蒙古、辽宁2省(区)。

内蒙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施细则》20XX

内蒙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施细则》20XX

目前,内蒙古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施细则》,以下是yjbys公文网为大家整理的《实施细则》全文。

各盟市财政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农发办联系。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 号),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国家和自治区立项投资的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均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一、综合标准(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达到田地平整肥沃、生态良好、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

通过项目建设,解除制约项目区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着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目标;项目区农田基础设施要达到较高水平,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项目区因地制宜推行节水灌溉和其他节本增效技术,农田林网适宜,生态环境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项目区要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农业科技贡献率明显提高,主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着增强;项目区要达到优质高产高效的目标,取得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让农民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区按灌区或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进行规模开发治理。

按照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采取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进行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

开发治理后,项目区与非项目区有明显区别,平原地区的项目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基本实现园田化;丘陵山区的项目区,川地基本实现园田化,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色 ,开发 的产品应有 较高 的科技含量 和 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 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 良好 的市场前景 ;经 济效益显著 ,示 范 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 验检测设备等;养殖业项 目 所需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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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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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概况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概况

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概述
水土保持工程的分类
1、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
2、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中央补助地方项目、中央项目、 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水土保持项目
3、利用外资项目
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概述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基本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 估算)、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施工准备(招 标设计、项目招标、移民征地、年度投资计划)、 开工报告、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 评价九个阶段
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概述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一般要求
明确“一个责任主体” 认真落实“五项制度” 积极推行“三项制度”
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概述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一般要求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四、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
今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趋势
下放权限的趋势 部门整合的趋势 规范管理的趋势
七、建设管理发展趋势与小结
报告小结 1、了解历史 把握趋势 2、转变思想 顺应改革 3、加强管理 科学发展
谢谢
五、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
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1、目标、任务、责任、投资四到省 2、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3、水利水保部门的工作定位
六、水土保持外资项目建设管理
基本程序:
1、项目的选定
2、项目准备
3、项目评估
4、项目谈判和批准
5、项目实施和监督 6、项目总结和评价
七、工程建设管理发展趋势与小结
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概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对于林业项目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建设水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制定了《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林业项目的实施。

二、总则1. 林业项目的定义林业项目是指通过人工或自然方式,对森林资源进行开发、保护、修复和管理的活动,以促进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项目管理的目标项目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林业项目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和提升森林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稳定发展。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1. 项目申报材料的准备申报林业项目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内容、可行性分析等;-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估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技术方案:详细描述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实施方案;- 经济效益评估报告: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可行性。

2. 项目审批程序林业项目的审批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初审:由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终审: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项目实施。

四、项目实施1. 项目组织和管理- 组织架构:项目实施期间,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项目计划: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实施的时间节点和里程碑;- 项目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难题。

2. 资金和物资管理- 资金筹措: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渠道,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物资采购: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物资采购,确保物资的质量和数量满足项目需求;- 资金使用监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3. 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修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受影响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确保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生物多样性保护:注重保护和恢复当地的生物多样性,防止物种灭绝和生态平衡破坏;- 水土保持: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

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

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扎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的要求,现就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管理相结合,着力解决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报大建小、重复申报、擅自改变规划、随意调整设计、不按程序变更设计、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加强投资计划管理,进一步完善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体制机制。

二、查找和整改突出问题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具体名录见附件),认真查找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并加以整改:(一)项目决策方面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重复申报立项问题;规划依据是否充分;是否通过流域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对移民规划、项目用地、水保、环评、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取水许可、水价、电价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法人等前臵条件进行审核;前期工作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测设计工作是否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建设规模和标准制定不科学、工程造价制定不合理的问题;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公开透明;重要项目决策是否落实技术审查或专家咨询制度;是否存在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问题。

(二)投资计划管理方面投资计划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现有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的内容,是否存在不适用和不健全的内容;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议计划内容和投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投资计划问题;是否存在多头申请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报大建小”问题;投资下达和拨付是否及时;是否按要求足额落实配套投资;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不按程序变更设计、调整概算问题;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将节(结)余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水利部组织实施的农发水保项目。

第三条农发水保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以保持水土、整治国土为基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农发水保项目以《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等国家和流域(区域)水土保持规划为指导,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投资,规模治理。

第五条农发水保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并实行中央、流域、省、地(市)、县分级管理的制度。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农发水保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第六条农发水保项目按项目区申请立项,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及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内,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二)按流域或区域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每个项目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70平方公里;(三)当地政府重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领导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四)所在地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强;(五)有资金配套能力,项目区群众积极性高,投劳有保障。

第七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编制本省(区、市)项目建设规划。

农发水保项目根据规划分期实施,每个项目实施期为三年。

第八条农发水保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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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作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水利部
组织实施的农发水保项目。

第三条农发水保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以保持水土、整治国土为基础,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生态
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农发水保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按设计施工,
按进度报账,按标准验收。

第五条本项目实行中央、流域机构、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立项和报批程序
第六条农发水保项目根据规划分期实施,每个项目实施期为三年。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工程按项目区申请立项,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项
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及流域机构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内,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避免与国家其他重点生态建设项目重复;
二、按流域或区域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每个项目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200平方公里;
三、当地政府重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和政绩考核内容;
四、所在地的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强;
五、有资金配套能力,项目区群众积极性高,投工投劳有保障。

第八条农发水保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立项审批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省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会同省农发(财政)部门初审,经流域机构审查同意后,与省农发(财政)部门联合向水利部、国家农发办
申报,并附流域机构审查意见,经审批后立项实施。

第九条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经省主管部门审批后,作为施工和申请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条农发水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须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按水利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省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按上年度投资计划的120%编制省级中央年度投资申报计划,于上年度6月底前,由省主管部门联合省级农发(或财政)部门报送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抄送流域机构,并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水利部会同流域机构对省级中央年度投资申报计划进行审查,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于8月底前,确定下年度各省实施项目和中央财政资金
的控制指标,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国家农发办审定后,随同地方项目将下年度水土保持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各省财政(农发)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省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家农发办下达的项目和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一个月内,与省级农发(或财政部门)联合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水利部,抄送国家农发办和相关流域机构,并附省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水利部在收到省级项目实施计划后的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计划的汇总工作,报国家农发办审批。

审批后与国家农发办联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经国家确定的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三章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拟订本辖区内农发水保项目总体规划;拟订农发水保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项目建设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和实施工作,负责项目的技术审查;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质量的监督和检查;负责对已竣工项目全面验收;负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完成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农发水保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计划;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组织实施;
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和报账申请。

县级农发和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以中央财政投资为主的种苗、淤地坝和坡面水系工程、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单项工程,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应推行招标投标制。

承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能力。

严禁转包和分包。

群众施工的工程,应加强施工组织、劳力安排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承担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生态
工程监理资质,由项目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定。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试行群众投工承诺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把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中央财政投资规模、所需群众投工数量向项目区群众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项目区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群众同意投工,并由所在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承诺,方可申报立项。

第二十条各项目应开展工程建设效益监测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成果。

第二十一条要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任意变更设计。

必须变更时:如属工程布局、建设规模、概算调整等重大变更,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涉及总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修改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项目责任主体备案。

第二十二条因地制宜地推广新技术,引进新品种,加强技术培训,建立技术支撑
体系,提高项目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后要明确运行管护主体,明晰产权、办理产权登记或移交手续,制定管护制度,建立标志,确保项目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发水保项目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的投资机制和“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

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方式筹集,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原则上为:省级不低于70%,地(市)县30%以下,地(市)、县分级配套比例由省(区、市)自定。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将根据情况调减下年度的中央财政资金规模。

第二十六条用于项目前期、科技推广等费用,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其中:项目前期工作费按财政投资总额的2%控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科技推广费按财政投资总额的8%控制。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材料、技工及机械施工费;籽种、苗木费;苗圃的基础设施费;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效益监测费;封育管护、以沼代柴;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等。

第二十八条农发水保项目实行资金使用报账制度,并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报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资金要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截留和抵扣。

要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核算。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档案管理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档案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按文书、财务、工程三大类,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掌握到县级,县级掌握到乡级,乡级掌握到村,基础资料到户。

第三十三条农发水保项目检查验收实行年度验收、竣工验收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年度验收由省(或委托地级)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农发(财政)部门参加,在县级主管部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

自验要对各项治理开发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对单项工程做出总体评价,并提出年度自验报告。

年度验收工作按项目对各项措施进行抽样验收,抽样比例不得少于20%,淤地坝、坡面水系、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做出评价,提出报告。

第三十五条省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水利部报送上年度项目工作总结,抄送所
在流域机构,并附年度验收报告。

第三十六条不定期检查由流域机构组织抽查,对抽查的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全面评价。

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要向水利部提出减少投资直至取消项目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竣工验收在项目实施三年期满后进行,由国家农发办主持,水利部组
织。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规章制度;
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五、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六、工程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验收结束,应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竣工自验报告;
二、监理报告;
三、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工程管理、管护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会同省级农发部门制定本省(市、区)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水利部会同国家农发办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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