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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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云农综办[2004]23号各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质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农办〔200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试行标准》(国农办[2003]130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为了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建设内容。

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成稳产高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国家1988年立项开发的项目有10片今年到期,需要进行验收。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是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环节,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从思想上、组织上、材料上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认真搞好验收。

要切实防止走过场或出现其他不正之风。

各省(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发项目未到期的,可参照《办法》中的验收标准,继续搞好开发建设工作。

附件: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1990年9月10日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的依据和条件第一条验收的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国家批准的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调整文件等。

农业开发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测定,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现行的规程、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条验收的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要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上级批准下达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了开发建设任务;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了技术、经济指标;3.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初验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县级国有农场、牧场、团场,以下统称“开发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县管理是指开发县资格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适时退出,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开发县管理遵循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原则。

(一)总量控制。

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复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开发县总数为基础,实行开发县总量控制。

(二)适度进出。

各省申请新增开发县,除西部等少数省外,必须相应先退出等量开发县。

(三)奖优罚劣。

工作绩效突出的开发县要受到奖励。

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受到暂停或取消开发县的处罚。

(四)分级管理。

国家农发办审定开发县的新增、适时退出、恢复、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发县工作绩效考评,开发县资格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适时退出、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的审查上报,以及暂停、取消、适时退出开发县和因行政区划变更未被确认原开发县的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开发县资格新增第四条符合农业综合开发县条件的县,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可以成为新增开发县。

第五条原有开发县适时退出后,其他符合新增开发县条件的农业县(包括被取消开发县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的)可以等量申请新增。

第六条申请新增开发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农业自然资源丰富,农业灌溉水源有保证,农田防洪有保障,水利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耕地资源比较充足,平原地区的耕地面积在二十万亩以上,丘陵地区的耕地面积在十万亩以上,待开发治理的耕地相对集中连片;牧业县草场面积达到一百万亩以上;种植业、养殖业资源优势明显,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开发后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色 ,开发 的产品应有 较高 的科技含量 和 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 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 良好 的市场前景 ;经 济效益显著 ,示 范 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 验检测设备等;养殖业项 目 所需的基础
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 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 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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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己 口 口7 9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对于林业项目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建设水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制定了《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林业项目的实施。

二、总则1. 林业项目的定义林业项目是指通过人工或自然方式,对森林资源进行开发、保护、修复和管理的活动,以促进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项目管理的目标项目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林业项目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和提升森林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稳定发展。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1. 项目申报材料的准备申报林业项目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内容、可行性分析等;-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估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技术方案:详细描述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实施方案;- 经济效益评估报告: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可行性。

2. 项目审批程序林业项目的审批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初审:由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终审: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项目实施。

四、项目实施1. 项目组织和管理- 组织架构:项目实施期间,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项目计划: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实施的时间节点和里程碑;- 项目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难题。

2. 资金和物资管理- 资金筹措: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渠道,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物资采购: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物资采购,确保物资的质量和数量满足项目需求;- 资金使用监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3. 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修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受影响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确保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生物多样性保护:注重保护和恢复当地的生物多样性,防止物种灭绝和生态平衡破坏;- 水土保持: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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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文号:[94]国农综字第29号
发布日期:1994-6-9
执行日期:1994-6-9
生效日期:1999-6-14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项目选择与准备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五章建后管护
第六章规划及项目库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专项投资,实现农业特定发展目标的综合经济活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发展政策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的精神制定。

凡是国家确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土地资源的治理开发,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成片造林、开然草场改良、沙区绿洲农业建设等;另一类为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优质高效产品的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式的开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期,依据开发的需要和国家投资的可能,分别确定。

土地资源治理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周期分为项目初选(项目建议和初步选定)、项目准备(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扩初设计)、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第五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统一组织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项目选择与准备
第六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

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筛选。

对已到期的项目,先验收,后立项。

第七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三个层次:(1)总项目,即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含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组织建设的项目;(2)分项目,即地(市)、县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二级机构向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组织建设的项目;(3)子项目,为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向地(市)、县、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二级机构负责实施的项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律不得越级申请。

第八条申请立项的形式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土地资源治理开发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为:项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范围、地点、规模;综合开发和治理的工程量和工作量;所需资金估算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初步分析;组织领导和主要措施等。

2.多种经营开发及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为:多种经营或拳头产品产销的现状,开发的资源、技术、市场条件,建设规模及主要工程、技术措施,投资估算及其来源,投资效益分析,承担开发的企业(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及偿还贷款的能力等。

第九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报批程序规定如下:
1.各地区各单位申请的项目,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逐级上报,由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进行初选,并通知入选项目单位进行评估论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择优筛选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控制额度汇总编制省级的总项目开发任务和投资计划,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提出意见,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审定。

审批的原则是:在国家投资可能的前提下,择优选项,按项目定投资,选定的若干项目相加,即为一个省或一个主管部门的总开发任务和投资总额。

未选的项目,存入项目库。

第十条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编报的总项目开发任务及投资计划,应提供下列材料:
1.按规定格式的一套计划表及说明;
2.主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在专家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省级水利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及利
用的鉴定意见,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对荒地开垦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必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4.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与农业银行对贷款开发项目的审定意见;
5.省级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6.土地资源治理开发项目区规划示意图。

第十一条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编制总项目投资计划时,可以按财政投资额预留不超过5%的不可预见费。

此项费用,由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集中安排使用。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总项目经国家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的扩初设计进行施工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时,要经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应将各子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汇总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国家对不同建设期的总项目,一次核定开发任务和投资总额,由项目建设单位分解到不同建设期内的各个年度。

第十四条项目计划中的主要建设工程,推行招标承包责任制,标底要严格控制。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是政府投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队应当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把好工程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应当追究工程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治理与开发并重”、“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并重”的原则,不能降低建设标准,不能留下尾工,不能有投资“缺口”。

第十六条凡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任务的地区或部门,必须设立主管农业综合开发的机构,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效益。


建立健全计划管理、资金管理、施工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按制度办事。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期竣工后,必须严格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分为自验、省级验(国务院有关部门验)和国家验等三个层次。

国家验收是在省级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验。

凡验收合格的总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给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除限期补建或纠正外,还要给予批评或通报。

第十八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开发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数字完成;(2)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的标准;(3)地方配套资金是否按国家规定配足并及时到位;(4)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违纪问题;(5)财政有偿资金及银行贷款等债务是否落实;(6)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的要求。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级组织验收时,子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2.开发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3.项目竣工图;
4.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5.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6.农民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
7.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国家验收只对总项目作出成果评价。

成果评价内容包括:(1)项目实施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要求,项目规划与措施是否正确;(2)制约农业生产的主要障碍因素是否明显改善,农业生产发展后劲是否增强;(3)开发效益是否体现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两个目标的统一;(4)工程质量的评价;(5)资金使用管
理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效益考核指标依开发对象分别确定。

土地资源治理开发的考核指标规定为:粮棉油肉糖新增生产能力指标;农业产值增加指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指标。

多种经营开发及龙头项目带动农业产品的系列开发效益考核指标规定为:连接农户的比例,当地农户提供农产品的比重,产品的商品率,资金利税率,借贷资金按期归还的比例。

第五章建后管护
第二十二条凡土地资源治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严加管护,保证在一定时间内正常运转,发挥效益。

当地县、乡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护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管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国家立项改造的中低产田、开垦的荒地、营造的成片林木以及建设的沙区绿洲农业用地,应依法进行保护,不得征用或转作他用。

如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征用,须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并归还原来的投资。

第二十四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主要工程设备及建筑物,其维护费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管护人的工资等,应坚持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尽量由管护单位自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第六章规划及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当地的农业资源和优势,对土地资源的治理开发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进行统一规划,制定阶段性的开发方案和措施。

申请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要与农业合理布局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相配合。

第二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选择和前期准备工作必须经常化。

各地区各单位在申请立项之前,应先将初步选定并经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存入项目库,待国家投资可能时,再从项目库调出上报。

第二十七条项目库制度由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自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可以按照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9年9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1990年9月10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领发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执行到1993年底前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满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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