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云农综办[2004]23号各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质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农办〔200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试行标准》(国农办[2003]130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为了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建设内容。
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成稳产高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中央财政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上缴方式的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中央财政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上缴方式的
函
正文: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中央财政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上缴方式的函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发[2007]5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办将开展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的催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函商如下:
一、收入性质及缴库方式。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具体包括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国有股权清算收入和国有股权其他收入,属财政预算内非税收入,应采取直接缴库方式上缴。
但考虑到《办法》出台前,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已分别缴至资产运营机构或省级财政,建议其中的中央财政国有股权收益,由资产运营机构或省级财政分别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2008年后按照《办法》规定,全部由资产运营机构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开户行和票据使用。
建议在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并采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按照审计整改的要求,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应于2007年底前缴库,请协助于10月29日前开户,以便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收缴工作,避免再次发生审计问题。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结束——。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国农办[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国农办[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是指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报账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实行“先建后补”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创新,对于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实行“先建后补”,要按照中央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的具体要求,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成效。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实行“先建后补”。
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实行“先建后补”的具体范围。
二、加强项目管理(一)注重前期评审。
实行“先建后补”,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评审工作,科学选项立项,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能力的审查,确保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办水保[2010]102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5.17【实施日期】2010.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办水保[2010]10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财政厅(局),农业部农发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4号)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工作,推进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利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附件: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中央财政资金将继续安排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
为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申报项目,现发布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申报指南如下:一、申报原则(一)农发水保项目实行三年一期申报。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单个农发水保项目实施期为三年,按照三年一期开展前期工作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报水利部审核批复。
(二)2011年未完成三年实施周期的项目继续安排实施;2011年前已经水利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未安排过投资的项目作为2011年备选项目。
(三)依据2011年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控制各省需要申报项目数量;同时考虑拟从2011年开始,扩大东北黑土区农发水土流失重点治理项目实施范围,新增内蒙古、辽宁2省(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供销经联字[2010]3号【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5.27【实施日期】2010.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供销经联字[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除外)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4号)要求,为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的扶持范围和重点、扶持对象、立项条件、扶持政策、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等,鼓励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更好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组织编写了《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请各有关单位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及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请根据供销总社随后下达的分省分类项目申报通知中有关分省预算指标、申报数量和申报时间等要求,将项目申报联合行文及项目相关资料上报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发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7fdec605087632311212d5.png)
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 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 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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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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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
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4.10.27
【实施日期】1994.10.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
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新颁发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按总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使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逐步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项目的分类
从1995年,国家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按照相对成片的开发区域或特定的建设内容,确立为独立的总项目。
这些总项目按其结构,一般分为两种类型:(1)综合开发总项目:一般按照地域或流域确定项目区,并由若干个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混和组成;(2)单项开发项目:一般有具体的项目区或建设地点,有特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并由若干个开发内容相同的土地治理开发子项目或由若干个建设内容相同的多种经营子项目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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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3年工作要点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部署,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总任务,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在发展农业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两个聚焦”的原则,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机制和管理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完善风险防控和反腐倡廉工作机制,优化干部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
一、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思路党的十八大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2013年“三农”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全国财政会议指出:继续加强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创新完善扶持政策,大力支持农业合作化、产业化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明确,要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主体,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两翼,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政策机制、加强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水平和效益。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要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这一中心,以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为主线,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打基础;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建平台。
继续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的主导优势,充分体现中央财政集中财力办大事和农业综合开发抓推进的导向作用;继续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的工作特色优势,充分体现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相衔接,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相统一,国家引领和地方发力相呼应的联动作用;继续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的规模化优势,充分体现综合性开发、示范性辐射、区域性带动作用。
创新资金分配管理方式,在优化结构,理顺关系,集中开发等方面做适度调整;创新项目规划管理方式,变当年计划立项当年实施开发为定期规划立项实施滚动开发,改进项目评审和绩效监管方式;创新现代管理模式,实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创新机构运转方式,使农发机构工作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变化。
进一步做好基础建设、制度建设、效绩建设、功能建设、队伍建设五方面工作。
按照这个思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进一步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开发目标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转变。
要突破传统定式,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用规模化理念开发农业、标准化理念提升农业、产业化理念发展农业、工业化理念装备农业、市场化理念经营农业。
大力支持农业合作化经营、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简称“两化一园”)。
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载体,将“两化一园”发展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实现农产品工厂化生产,集群化经营,城镇化对接,把传统农业变为具有当代世界水平的现代农业,即生产经营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技能科学化机械化、生产方式产业化市场化,促进实现城乡一体化,推动发展农业现代化。
二是开发理念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转变。
农业综合开发要充分体现“综合”二字,以大农业开发为出发点,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主攻方向,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重要抓手,按照“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原则,调整和优化开发结构,既有效开发利用农业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又注重保护自然资源、促进资源永续利用;既支持水土保持等生态治理项目,又在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既坚持规模化开发提升土地资源利用能力,又集成式发展“两化一园”,确保农业高水准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是开发布局向突出优势特色农业转变。
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开发原则,积极支持特色地区发展优势产业,不搞一刀切,一律化。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上,粮食主产区以继续开发稳产高产农田,提高粮食贡献率为重点;非粮食主产区以开发本地区优势特色经济作物种植基地、畜牧业养殖原料生产基地,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
二、组织实施规划,夯实农业现代化发展基础(一)认真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根据2013年初召开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提出的意见,抓紧修改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1-2020年)》(简称《规划》)。
《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后,督促各省(区、市)根据《规划》确定的任务,抓紧研究编制或修改完善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规划,确保《规划》落实。
建立《规划》实施目标的考核管理机制。
(二)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支持力度。
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资金、规模开发”的原则,围绕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继续加大对产粮大县特别是纳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简称《千亿斤规划》)的800个产粮大县的支持力度。
适当兼顾其他地区支持棉花、油料、糖料和木本粮油等优势农产品生产。
(三)推进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
坚持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农业技术,认真做好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并轨,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粮大户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措施,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研究探索实行开发县轮换安排资金和项目的办法,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集中连片、轮换滚动、规模开发建设试点,明确对当年未安排开发任务但有开发积极性的开发县,可以实行先建后补的方式。
明确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的财政资金,除生态建设任务比较重的省(区、市)外,其他地区不得低于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90%。
要研究修订完善不同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亩财政补助标准。
加强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四)继续支持“节水增粮行动”。
按照部党组统一部署,继续支持黑龙江、吉林、内蒙古、辽宁四省(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开展“节水增粮行动”。
通过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水资源利用率,为缓解四省(区)水资源供需矛盾和实现粮食持续稳定增产提供支撑。
(五)支持生态综合治理。
各省(区、市)要集中本地区生态综合治理资金,重点向生态脆弱地区或丘陵山区倾斜,因地制宜开展草原(场)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等。
同时,加强农田林网建设,努力保护和改善项目区的生态环境。
三、支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强化农业现代化产业发展提高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投入比重,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集中资金,连续扶持,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探索“两化一园”发展兼顾结合的扶持方式,研究完善农业综合开发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吸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大投入力度,推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大力支持农业合作化经营。
采取支持合作化经营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化相匹配,与发展农业产业化相链接,与发展农业机械化相支撑的方式,大力支持大户联合、资源整合、区域组合,最大程度地实行标准化生产、科技化带动、品牌化经营,实现合作带动瞄准市场,整体联动对接市场,组团互动引领市场,进而实现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继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种养基地建设。
继续支持大中城市特别是天津和河北环京津地区设施蔬菜基地建设,提高蔬菜应急保障能力。
(二)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在提高农业合作化经营程度基础上,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程度。
改变分散型、小额补助型、被动贴息式投资方式,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与农业合作化经营粘合度。
按照扶优、扶特、扶大、扶强的原则,在有条件的部分省(区、市)选择2-3个重点特色农业产业化项目,支持规模化发展。
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经营组织紧密衔接,建设农产品生产原料基地,研发新技术,开发深加工,提高附加值,培育市场品牌。
创新扶持政策,倡导龙头企业建立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联合会或协会,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及合作经营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增加收入。
(三)积极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
以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合作化经营、产业化发展为基础,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加强农业技术的组装集成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传统农业改造升级。
积极支持有一定规模,总体规划可行,主导产业明确,功能区分合理,对周边地区有较强引导和示范作用;有较强科技开发能力,较完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与推广体系,较强科技投入力度;有健全完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较显著的园区进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
重点支持引导农村优质农产品生产实现产品标准化和经营产业化,园区农产品加工实现高效化和市场化,园区设施农业实现生产规模化和专业化,园区农业科技企业实现集团化和国际化。
(四)积极做好扶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创新实验区建设工作。
继续加大对湖北省恩施州新型经济发展实验区的农业综合开发力度,以中低产田改造带动产业发展体系建设为重点,按照选准产业、创新投入、综合开发、立体扶贫的原则,加强恩施州生态高效特色产业发展,为该地区实现城乡对接、脱贫致富奠定基础。
同时,积极支持其他特色地区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四、加强沟通协作,抓好部门项目和外资项目建设(一)积极推进部门项目建设。
进一步推进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适时启动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的示范工程试点;启动滇黔桂岩溶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按照全国种业发展规划,推动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供给稳定的良种供应体系;有序推进优势特色示范项目建设。
加大木本油料等名优经济林示范项目扶持力度,加快实施生态示范项目。
实施好土地复垦项目。
以“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为平台,进一步推进“产销对接”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规模生产、品牌经营、联结紧密、无缝对接的农业综合开发新模式。
(二)规范和加强部门项目管理。
督促有关部门修订或起草部门项目分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研究制订部门项目管理操作规程,加强对部门项目申报工作和评审工作的指导,加强对部门项目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项目督察和竣工项目综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三)加强部门沟通协作。
按照“分工负责、配合协作、主动沟通、运行畅通、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依靠联席会议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布2014年项目申报指南,督促地方落实财政资金,严格资金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围绕部门项目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采取邀请专家、与部门联合等形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四)组织做好外资项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