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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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冷光源

医用冷光源

医用冷光源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试行)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医用冷光源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用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

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涉及的医用冷光源,类代号为6822,管理类别为II类。

二、技术审查要点(一)产品名称的要求产品名称可直接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通用名称——医用内窥镜冷光源,也可根据光源的类型命名,如医用冷光源(LED 灯)。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1.产品结构和组成医用冷光源主要由光源、电源部分、光学装置系统、控制电路、冷却装置组成。

2.产品分类医用冷光源注册单元划分主要从产品的技术结构和性能指标来考虑。

1.技术结构产品的技术结构不同,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性能指标主要性能指标有较大差异的,应考虑划分为不同的单元。

(三)产品的工作原理光源发出的光耦合到光纤中,采用光纤作为光传输介质,将光能量传输到照明物或者其他照明系统的一种照明系统形式。

照明系统的核心是照明光源。

(四)产品作用机理因该产品为非治疗类医疗器械,故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

(五)产品应适用的相关标准常用标准列举如下: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9969-200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9706.1-2007 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9706.19-2000 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内窥镜设备安全专用要求GB/T 5702-2003 光源显色性评价方法GB/T 7922-2003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YY/T 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T 0466.1-2009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YY××××—200×医用内窥镜内窥镜功能供给装置冷光源(报批稿)《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标准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

医疗器械基础知识培训资料_2

医疗器械基础知识培训资料_2

·
××××6为首次注册流水号 。
·
延续注册的 , ××××3和××××6数字不变 。产品管理类别调整的 , 应当重
新编号 。
五 、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解读
· 例如: 国食药监械(准/进/许) 2012第号 · “ 国 ”代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准 ”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进 ”字适用于境外医 疗器械;“许 ”字适用于台湾 、香港 、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
家 ,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 , 仅
为省 、 自治区 、直辖市的简称);
·
××××2为备案年份;
·
××××3为备案流水号 。
六 、医疗器械说明书 、标签
· 生产医疗器械 ,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 尚无强制性国家标
准的 ,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
·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省 、2为注册形式:
·
“准 ”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
·
“进 ”字适用于进口医疗器械;
·
“许 ”字适用于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的医疗器械;
·
××××3为首次注册年份;
·
×4为产品管理类别;
·
××5为产品分类编码;(医疗器械分类编码的后两位)
·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 、真实 、完整 、准确 , 并与产品
特性相一致 。
·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
致。
·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 一 )通用名称 、型号 、规格; ( 二) 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 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及开发

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及开发

采购清单产品名称:使用顺序号:编制:审批:日期:日期:技术文件清单产品名称:使用顺序号:编制:日期:新产品开发建议书设计评审记录产品开发计划开发任务书设计评审记录记录人:设计评审(确认)记录记录人:设计确认记录记录人:设计评审记录记录人:设计验证记录设计确认报告使用顺序号:设计评审记录(最终评审)记录人:风险管理制度一、目的:确定公司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方针、制定风险可接收准则和风险管理过程要求,规公司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活动,确保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

二、适用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的全过程风险管理(以下简称:风险管理)。

三、职责:1、总经理1)制度公司风险管理方针;2)为风险管理活动配备充分的资源和有资格能胜任的人员;3)主持公司风险管理评审,评价公司风险管理活动的适宜性,以确保风险管理过程持续有效;4)对公司成立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组,授权管理者代表批准《风险管理报告》;2、管理者代表:1)确保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保持;2)对公司风险管理活动进行督导。

3、技术部:1)对本单位风险管理过程的实施和效果进行监督;2)主持评审产品的风险管理。

4、项目管理小组负责人:1)制定《医疗器械风险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风险管理计划);2)组织风险管理小组实施风险管理活动;3)跟踪相关活动,包括原材料的确认、生产过程和产品上市后信息反馈;4)组织风险管理过程评审,编写风险管理报告;5)整理风险管理文档,确保风险管理文档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5、风险管理小组:所有新产品设计开发项目都应成立风险管理小组。

风险管理小组以设计开发项目组成员为基础,根据需要可邀请制造、检验、服务和临床人员参加。

1)对产品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价;2)制定风险控制措施;3)实施、记录和验证风险控制措施;4)对剩余风险、是否产生新的风险、风险控制的完整性以及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进行评价;5)建立和保存风险管理文档;6、产品负责人:1)负责落实生产过程风险控制的各项措施,确保将风险管理落到实处;2)收集产品生产和产品上市后的信息,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评价,对与安全性相关的信息评价是否有新的或不可接受的风险出现;3)对不可接受的风险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4)更新风险管理报告。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解读培训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解读培训

《质量管理规范》
• 5、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 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 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 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第三 类医疗器械、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 配置管理品目的医疗器械开展临床试 验审批情况以及相应的临床试验监督 管理数据的信息通报。
《GCP》
研究者
稽查 视察
是指监管部门对临床试验 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 和其他方面进行的监督管 理活动。
恪守国际标准 发挥本土优势 精益求实 诚信共享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项临 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 记录和其它方面进行官方审 阅。
《规定》
• 总则(1-6,6条) • 叐试者的权益保障(7-9,3条)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10-17,8条)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者(18-20,3条) • 医疗机构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
规定了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时应当先
进行小样本可行性试验,而后根据
情况方可开展较大样本的安全有效
性试验。
恪守国际标准 发挥本土优势 精益求实 诚信共享
总则
《规定》
• 5、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 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 验证该医疗器械理论原理、基本结构、 性能等要素能否保证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是指通过临床使 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不已上市产品的主 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 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的范围:市场上 尚未出现过,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讣 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的范围:同类产 品已上市,其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一 步确讣的医疗器械。

国家药品监督的管理局令第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的管理局令第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于2003年12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件1)的道德原则,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能否保证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的范围:市场上尚未出现过,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认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的范围:同类产品已上市,其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一)该产品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二)该产品具有自测报告;(三)该产品具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且结论为合格;(四)受试产品为首次用于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该产品的动物试验报告;其它需要由动物试验确认产品对人体临床试验安全性的产品,也应当提交动物试验报告。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2016年03月23日发布第2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主任李斌2016年3月1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依法原则、伦理原则和科学原则。

第五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第三类医疗器械、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品目的医疗器械开展临床试验审批情况以及相应的临床试验监督管理数据的信息通报。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准备第六条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并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以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当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第七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完成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包括产品设计(结构组成、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预期用途以及适用范围、适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检验、动物试验以及风险分析等,且结果应当能够支持该项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流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强化对临床试验过程的监督,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特对本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流程及管理作如下操作规范:一。

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流程二、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的管理1. 试验器械的管理临床试验所需器械实行专项管理,必要时需经设备科审核批准方可进入临床科室。

医疗器械到达时,应通知临床药理基地办公室(电话-87783891)会同试验负责人、厂方负责人一起验证器械型号、拍摄实物照片,填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产品型号核对单”,并签字,备查。

试验器械应专物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临床试验阶段的管理进入实施阶段的临床试验,全面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试验负责人应加强管理,向患者及家属充分告知相关事宜并填写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试验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地填写观察记录表,如实记录试验结果,在病历上做相关记录.承担临床试验的科室建立试验器械使用登记本,门诊患者内容应包括姓名、住址、单位、联系电话、门诊病历号、诊断、器械名称、规格型号、序列号、使用日期、时间等;住院患者应包括姓名、住院号、联系电话、诊断、器械名称、规格型号、序列号、使用日期、时间等,承担临床试验人员应仔细核对并在登记本上双签名,登记本应由专人保管备查,试验结束后一同存档.住院患者进行的临床试验还需详细填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登记表”(附件4),并将登记表保存至住院病历最后一页,备查。

3. 不良事件的报告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不良事件的,应如实填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不良反应报告表”(附件5),及时按医院规定程序向临床药理基地办公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院伦理委员会上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分析不良事件原因。

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4。

试验资料的存档管理临床试验结束后,承担试验人员应及时总结材料,按期完成临床试验报告。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7月30日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

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西格玛医学洞见:新法规下浅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西格玛医学洞见:新法规下浅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讲师:南京西格玛医学一、什么叫做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739号令,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五)妊娠控制;(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种类很多,但我认为主要可以分为治疗类和监测诊断类。

二、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是如何分类的?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三、我们国家对于医疗器械的备案与注册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四、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以确认医疗器械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二)其他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九)完结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九)完结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家好!从2016年3月25日分享的解读 (一) 到今天的解读 (九), 奥咨达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连载解读已到了尾声。

感谢大家这两个多月来对这篇连载解读的持续关注,后续我们将通过其他方式为大家完整呈现此篇原创解读,敬请关注,谢谢!第九章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第八十七条申办者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的规定,对试验用医疗器械作适当的标识,并标注“试验用”。

解读参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年7月30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器械设备或包装上,贴上“XX临床试验专用”标签。

按照规范的临床试验监管规定,申办方同一产品同步进行的不同临床试验,不允许相互调用。

第八十八条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记录包括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序列号等与生产有关的记录,与产品质量和稳定性有关的检验记录,运输、维护、交付各临床试验机构使用的记录,以及试验后回收与处置日期等方面的信息。

解读此条规定要求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生产、质检、运输、使用、回收、销毁等整个过程记录的完整性及可溯性。

所有到达研究机构的产品均需进行上述记录。

除伦理审核时申办方应提供研究用器械的注册检验合格报告和自测报告外,在试验进行过程中不同生产批次的研究产品到达研究机构时均需提交该批次的质检报告,以证明临床试验中所用试验用器械的质量合格。

如果研究产品的贮存有特定要求,如低温保存。

那么研究用产品从生产企业运输到研究机构、试验过程中产品的保存等,均应保留相关温度记录。

如果温度超出规定范围,则应由生产企业根据具体数据评估产品是否可继续使用。

除试验用器械外,已上市对照产品的相关记录均应按同样要求进行记录。

第八十九条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使用由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应当保证所有试验用医疗器械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在试验期间按照要求储存和保管试验用医疗器械,在临床试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申办者的协议对试验用医疗器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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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于2003年12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件1)的道德原则,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能否保证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的范围:市场上尚未出现过,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认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的范围:同类产品已上市,其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一)该产品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二)该产品具有自测报告;(三)该产品具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且结论为合格;(四)受试产品为首次用于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该产品的动物试验报告;其它需要由动物试验确认产品对人体临床试验安全性的产品,也应当提交动物试验报告。

第二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

第八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向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详细说明如下事项:(一)受试者自愿参加临床试验,有权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二)受试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伦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者可以查阅受试者的资料,但不得对外披露其内容;(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特别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目的、过程和期限、预期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期间,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受试者提供与该临床试验有关的信息资料;(五)因受试产品原因造成受试者损害,实施者应当给予受试者相应的补偿;有关补偿事宜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受试者在充分了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内容的基础上,获得《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除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各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签名及签名日期;(二)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及签名日期;(三)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现受试产品预期以外的临床影响,必须对《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经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重新签名确认。

第三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第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是阐明试验目的、风险分析、总体设计、试验方法和步骤等内容的文件。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制定试验方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必须按照该试验方案进行。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为首要原则,应当由负责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施者按规定的格式(附件2)共同设计制定,报伦理委员会认可后实施;若有修改,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二条市场上尚未出现的第三类植入体内或借用中医理论制成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已上市的同类医疗器械出现不良事件,或者疗效不明确的医疗器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制订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

开展此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实施者、医疗机构及临床试验人员应当执行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针对具体受试产品的特性,确定临床试验例数、持续时间和临床评价标准,使试验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方案应当证明受试产品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的基本情况以及受试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方案应当证明受试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临床试验的题目;(二)临床试验的目的、背景和内容;(三)临床评价标准;(四)临床试验的风险与受益分析;(五)临床试验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和任职部门;(六)总体设计,包括成功或失败的可能性分析;(七)临床试验持续时间及其确定理由;(八)每病种临床试验例数及其确定理由;(九)选择对象范围、对象数量及选择的理由,必要时对照组的设置;(十)治疗性产品应当有明确的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十一)临床性能的评价方法和统计处理方法;(十二)副作用预测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十三)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十四)各方职责。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与实施者签署双方同意的临床试验方案,并签订临床试验合同。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疗机构进行。

第四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者第十八条实施者负责发起、实施、组织、资助和监查临床试验。

实施者为申请注册该医疗器械产品的单位。

第十九条实施者职责:(一)依法选择医疗机构;(二)向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三)与医疗机构共同设计、制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签署双方同意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四)向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受试产品;(五)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六)向医疗机构提供担保;(七)发生严重副作用应当如实、及时分别向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向进行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其他医疗机构通报;(八)实施者中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应当通知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和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九)受试产品对受试者造成损害的,实施者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合同给予受试者补偿。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受试产品原理说明、适应症、功能、预期达到的使用目的、使用要求说明、安装要求说明;(二)受试产品的技术指标;(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受试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四)可能产生的风险,推荐的防范及紧急处理方法;(五)可能涉及的保密问题。

第五章医疗机构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第二十一条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二)熟悉实施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第二十三条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及临床试验人员职责:(一)应当熟悉实施者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熟悉受试产品的使用;(二)与实施者共同设计、制定临床试验方案,双方签署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三)如实向受试者说明受试产品的详细情况,临床试验实施前,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参加临床试验;(四)如实记录受试产品的副作用及不良事件,并分析原因;发生不良事件及严重副作用的,应当如实、及时分别向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严重副作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五)在发生副作用时,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做出临床判断,采取措施,保护受试者利益;必要时,伦理委员会有权立即中止临床试验;(六)临床试验中止的,应当通知受试者、实施者、伦理委员会和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七)提出临床试验报告,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及可靠性负责;(八)对实施者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主持临床试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临床试验负责人。

临床试验负责人应当具备主治医师以上的职称。

第六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后,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和规定的格式(附件3)出具临床试验报告。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临床试验人员签名、注明日期,并由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中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注明日期、签章。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的病种、病例总数和病例的性别、年龄、分组分析,对照组的设置(必要时);(二)临床试验方法;(三)所采用的统计方法及评价方法;(四)临床评价标准;(五)临床试验结果;(六)临床试验结论;(七)临床试验中发现的不良事件和副作用及其处理情况;(八)临床试验效果分析;(九)适应症、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十)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终止后五年。

实施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最后生产的产品投入使用后十年。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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