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财政部文件财建〔2008〕60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主题词:财政补贴办法通知抄送:商务部。
财政部办公厅2007年11月1日印发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第五条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
8-5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
证照
查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所、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是否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是否500米以上;或着通过距离评估。
布局
场区周围是否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池
是否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是否分开,是否有隔离设施
无害化处理区内是否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是否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是否设置消毒室场区是否整洁、干净
设施设备
是否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消毒、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及时、规范
外来人员进出场登记是否规范
是否按规定报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
其他情况
整改建议
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备注:本记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有关监管单位留存,第二联送交被检查单位。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是否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是否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监督管理
是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服务人员
是否建立和执行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疫情报告和人员防护等制度
是否建立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制度
动物及产品品种、数量、来源、进场日期和流向等内容登记是否及时、规范
猪场夜间巡栏记录表

巡查意见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巡查人员签名
附:巡查单一式两份,巡查部门和养殖场各一份 巡查时间:
猪场夜间巡栏记录表
XX猪场巡查记录单
单位
地址
负责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联系电话
现场巡查情况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 无 有效期:
情况:完整 不齐 书写情况:规范 欠规范
无害化处理数:
病死猪去向:自建池 公共池 处理厂
池内情况和台账数:相符 不符
养殖场监控:有 无 运行情况:正常 不正常
资源化利用台账:有 无
药品、添加剂:有 无 违禁药 人用药 原料药 过期药
乌鬃鹅农场病死鹅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6、处理人: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人员签字。
7、来源日期:鹅来农场的日期或鹅孵化出来的日期.
乌鬃鹅农场病死鹅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日期
数量
处理或死亡原因
鹅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识编码
处理
方法
处理人
备注
来源日期
注:1、日期:填写病死鹅无害化处理的日期。
2、数量:填写同批次处理的病死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3、处理或死亡原因:填写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原因,如染疫、正常死亡、死因不明等。
4、鹅标识编码:鹅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部长:谢旭人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xxxxxxxxxxx疾病死亡无害化处理记录
处理日期处理对象处理数量畜禽标识编码处理原因处理方法处理人员备注xxx xxx xxx xxx xx xx xx xxx
注:处理对象填写病死畜禽、胎衣、诊疗废物、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处理数量填写同批次处理的病死畜禽的数量,或处理的胎衣、诊疗废物、粪便、其他废弃物的重量。
处理原因填写病死畜禽的染疫、正常死亡、死因不明。
处理方法填写《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规定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如出售、焚烧、掩埋等。
处理单位:委托无害化处理场实施的填写处理单位名称,由本厂自行实施的由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人员签字。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一)确认为国家规定的染病生猪及生猪产品;(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三)屠宰过程中检出的病变生猪产品和修割摘除的腺体淋巴等;(四)检测出含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国家规定违禁药物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五)兽药、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协调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过程,审核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清算、审核、预拨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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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记录
处理日期处理对象处理数量畜禽标识编码处理原因处理方法处理人员备注
注:处理对象填写病死畜禽、胎衣、诊疗废物、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处理数量填写同批次处理的病死畜禽的数量,或处理的胎衣、诊疗废物、粪便、其他废弃物的重量。
处理原因填写病死畜禽的染疫、正常死亡、死因不明。
处理方法填写《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规定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如出售、焚烧、掩埋等。
处理单位:委托无害化处理场实施的填写处理单位名称,由本厂自行实施的由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