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版面内容

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和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访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县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审批;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访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县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审批;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审核和批准;
(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五)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领导职务;
(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一)报到制度。社区服刑人员收到生效法律文书10日内,到县司法局登记后3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
(二)迁居制度。社区矫正人员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原属司法所报公安派出所同意,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访制度。社区矫正人员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

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会见境外人士,应当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会见。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应将来访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等相关情况向当地司法所申报,经逐级审查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四)思想汇报制度。社区服刑人员每周1次电话、每月1次本人向司法所送交书面的思想汇报,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矫正活动.未成年的社区服刑人员需由监护人陪同汇报情况。
(五)请假制度。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的县区,应当请假。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返回居住地后,应立即向司法所报告销假。
六、矫正人员的权力义务
1、矫正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2、矫正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3)定期向司法所和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5)服从监督管理。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规定:一是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二是确因治疗需要,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三是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七、惩处
惩处分为警告、处罚、撤消假释、撤消缓刑、收监执行等五种。
(一)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或提请给予处罚: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二)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撤销缓刑、假释: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
(三)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收监执行: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县区,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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