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黔南府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2023年12月7日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体系建设,提升城镇空间规划、建设、治理水平,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与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县(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审批、管理工作。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日常管理与监督实施工作。
县(市)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评估、审查、管理、测绘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经费,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贯彻国家和省刚性管控和保护要求,落实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界线,注重传承保护历史文化和城镇风貌。
六盘水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六盘水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同共和国城市规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六盘水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目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北京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参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钟山区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六盘水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类建设用地适建城市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密度及容积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行。
建设用地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二执行。
第十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7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14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的,不得第十一条市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三《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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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加大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着力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环保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充分考虑资源环境影响和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目标紧紧围绕改善民生、城市运行安全、生态文明、节能减排、投资拉动效应明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强化项目带动、投资拉动、就业推动,从2014年起,用4年时间,到2017年力争累计完成投资6200亿元,基本解决我省城市基础设施总量不足、标准不高、管理粗放等问题,构建适度超前、功能配套、管理科学、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全面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水平。
(一)基本建成畅通便捷的城市道路交通网络。
9个市(州)中心城市及贵安新区直管区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2平方米,其余设市城市和县城达到10平方米;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建成投运,2号线一期工程开工建设;贵阳市公交出行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其余8个市(州)中心城市和贵安新区直管区力争达到50%;城市百辆汽车社会公共停车泊位数达到20个。
完成投资5300亿元。
(二)显著提升城市供水保障及排水防涝能力。
设市城市和县城供水普及率达到95%。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划,这些法律法规确保了城市建设用地能够按照具体的要求实施他们应有的职能,让城市建设按照规定的方向正常发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容积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的,在规划许可审批中一律不予批准.第五条土地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容积率指标。
兴义市丰都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苗族手巟蜡染 [ Hmong handmade batik]
苗族舞蹈 [Miao dance]
苗族姐妹节[Miao JieMeiJie]
兴义有丰富的民俗文化和浓郁的民族风情。布依族、苗族的音乐、舞蹈、节日、风俗、民居、服饰等独具魅力,布 依族的“三月三”、”六月六“、“查白歌节”,苗族的“八月八”等民族节日,多姿多彩,让人流连忘迒;布依 族音乐“八音坐唱”有“声音活化石”、“天籁之音”之称,享誉海内外;苗族、布依族有着蜡染、土泋造纸等精 湛的手工技艺,特别是布依族土泋造纸迓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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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城区发展劣力 Urban development power
02 特征不劢力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dynamic
城区发展劣力
交通条件的集聚不斴游资源的挖掘所形成的集聚敁应,将吸引主城区 功能向南拓展,使城市功能向片区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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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环境资源给力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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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旅游凸显魅力 Tourism highlight charm
马岭河峡谷紧邻觃划区且南侧,是片区重要的内生性发展劢力。现状的县道602可直通峡谷,是峡谷的 另一处天然入口。随着城市交通条件的改善和马岭河峡谷资源的深度挖掘,斴游服务、体验休闲、养生 度假等特色产丒会在觃划区逐步积聚,使片区充分展现独特魅力。
[ 兴义市丰都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XINGYISHI VIDEO NEW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0
XINGYISHI VIDEO NEW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IN APRIL 2013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范围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五章规划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推动城市发展与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依法进行,科学规划,公正审批,有效实施,严格监督,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提高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注重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突出城市特色和效益。
第五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民主参与,公开透明,多方共治,加强社会管理与服务,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
第二章规划范围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总体框架和基本指导,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基础设施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规划,包括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绿地公园、市容环境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专项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特定领域或特定问题的规划,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更新规划是指对老旧城区、城市功能区、棚户区等区域进行改建和提升的规划。
第十条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排布、功能划分、景观塑造等内容的规划。
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提出初步方案后,需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正式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生效。
第十二条城市详细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专项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专项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