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项目受理规范化操作细则(试行).doc

意向受让承诺函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我方提出参与“”项目(项目编号:)交易的申请,现依照诚实信用、自主自愿的原则,我方作出如下承诺:1、承诺本次申请是我方的自主自愿真实意思表示。
我方已对该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你所发布的项目公告和相关信息仅作为参考,不视为对我方的任何保证和建议,且不影响我方对该项目的认识和判断。
2、承诺对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在签订本承诺书前,我方已认真阅读了全部相关文件,包括《贷款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附件的每一个条款。
我方承诺认可并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和公示的上述文件及附件的内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
成交后将按照公示的《贷款债权转让协议》及附件的内容与转让方签约,否则视为我方违约,我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已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你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全部归转让方所有并承担规则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4、承诺提交报名即视为以挂牌价出价。
5、承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你所制定的产权交易规则参与交易,服从相关安排,并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且同意你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和项目公告内容的相关规定,处置我方交纳的保证金。
6、承诺认可你所依据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或通过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作为发送通知的途径,并认可你所以发送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竞价时间和网络竞价账户、密码等相关信息。
你所成功发送手机短信或邮件,即视为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
7、承诺已了解并掌握网络竞价的实务操作。
8、承诺自行对竞价账户及密码的安全性负责,并自行承担因账户或密码遗失、泄露造成的损失。
任何使用我方的账户和密码登陆竞价网的用户,在该网站上的一切行为均视为我方的行为,所有相关后果均由我方负责。
9、承诺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我方自行承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9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六月十五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是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范性文件。
以下是对该规则的详细描述。
一、交易范围:1. 本规则适用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2.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范围包括股权、债权、土地使用权等各类产权交易。
二、交易程序:1. 交易申报:- 出售方:企业国有产权所有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可向交易所递交申报书。
- 交易所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发交易凭证。
2. 交易撮合:- 交易所会根据申报的产权信息进行撮合,将出售方与潜在买方进行对接。
- 交易所保证交易信息的保密性,仅提供必要的信息给买卖双方。
3. 交易结果确认:- 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后签署交易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产权过户事宜办理完毕。
- 交易所要求买方支付交易款项,并核实交易的实际完成情况。
4. 交易结算:- 交易所在收到买方支付的交易款项后,将扣除相应的交易手续费后,按约定方式将款项划转给出售方。
三、交易费用:1. 注册费:企业国有产权所有者或其合法代表在申报交易时需缴纳一定数量的注册费用。
2. 交易手续费:根据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所会在交易款项中扣除相应的手续费用。
四、风险控制:1. 交易所将对参与交易的企业进行资信评估,以确保交易的安全。
2. 交易所将定期公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市场行情,提供参考信息给买卖双方。
3. 交易所将建立风险管理系统,及时监测交易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潜在风险。
五、纠纷解决:1. 交易所将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协助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纠纷。
2. 买卖双方可通过交易所提供的仲裁和调解服务解决纠纷。
3. 若仲裁和调解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可向相关法律机构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责任编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上是对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的相关描述。
该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国有产权交易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安全性,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产权交易保证金是产权交易中心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而设立的一种保证措施。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买方须支付一定金额的产权交易保证金来确保其履行交易合同。
现将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进行如下规定:一、保证金缴纳操作规定1. 保证金缴纳时间: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时间视具体交易规定而定。
卖方应于产权信息发布前将保证金缴纳至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户中;买方应在交易出价时将相应的交易保证金缴纳至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户中。
2. 保证金缴纳方式:保证金应缴至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银行账户中,缴纳后产权交易中心将予以确认。
3. 保证金金额:保证金数额应按照具体交易标的的要求进行缴纳,应符合产权交易所的规定。
若属出价最高者的买方未能获得交易产权,则保证金应予以返还;若买方未能履行其交易合同,则保证金将予以扣除。
4. 保证金的用途:保证金将用于买方在交易完成后的首期款项中,或用于赔偿卖方因买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若交易未完成,则保证金应返还给买方。
二、保证金返还及结束交易的操作规定1. 交易完成后保证金的返还:在产权交易完成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应当和交易的首期款项一起支付给卖方;若买卖双方已达成共识,交易已成功完成,产权交易中心将及时返还买方所缴纳的保证金。
2. 交易失败后保证金的返还:若交易未能完成,则产权交易中心需将保证金及时返还给买方。
3. 若买方未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产权交易中心将根据相关协议书的规定,扣除保证金,以赔偿卖方的损失。
以上便是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旨在规范保证金相关操作,确保交易的安全,为产权转让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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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产权转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递交转让材料
发布转让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
组织交易活动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结算交易资金
审核出具交易凭证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领取交易价款
协议转让
竞价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受理转让申请 《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01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根据拟采用的竞价方式,转让方与经纪会员选择合适
03
的版本,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拍卖 招投标 网络竞价
04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准备、提交转让相关材料,录入交易系统
转让方: 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本次转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集团批复 4、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有效内部决议 5、转让所持全部股权或转让后不再控股,如有管理层、其他股东拟受让,出具 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备案程序) 6、《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7、(标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说明、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的说明)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责任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 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 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 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重庆产权联合交易所企业注册流程

重庆产权联合交易所企业注册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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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发布时间: 2009-10-30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第八条转让方设定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九条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应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三)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产权交易程序,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在意向受让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且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四)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返还保证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国有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doc

第四章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交易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交易所关于外币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
(七)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交易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
(八)
(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
第二十三条根据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中止与终结操作细则》,因一方原因导致产权交易中止,同时对交易所限期改正决定不服从导致交易终结的,应没收该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第八条
第九条交易保证金的设置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根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公告》和《意向受让登记申请》中设置保证金条款,当事人未对保证金做出具体规定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
第十一条转让方可以根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交易所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其他产权交易涉及保证金的,参照本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申请赔付人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与乙方的过错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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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09-10-30
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第八条转让方设定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九条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应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三)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产权交易程序,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在意向受让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且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四)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返还保证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
已返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产权交易机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机构返还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途径返还。
第十四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和相关会员的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五)《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六)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或会员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和相关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本细则组织产权交易当事人协调后处置。
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关于外汇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