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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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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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在于“⾏为竞合”。

罪⼀、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为⼈实施了数个犯罪⾏为,但其中的⼀个犯罪⾏为能够将其他犯罪⾏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个⾏为或者虽有数个⾏为,但其中只有⼀个⾏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吸收犯。

2、数个⾏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吸收犯。

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犯罪为⽬的,⽽其犯罪的⽅法⾏为或者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惯犯所谓惯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罪处理的情形。

其中,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的,理论上称为常业惯犯;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的,理论上称为常习惯犯。

我国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惯窃、惯骗等6种惯犯,但现⾏刑法只在第303条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赌博惯犯。

结合犯所谓结合犯,是指两个原本互相独⽴的犯罪⾏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形成⼀个新的独⽴罪名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称加重结果犯,是指⾏为⼈实施的危害⾏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犯罪基本构成全部要件的基础上,由于发⽣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如故意伤害致死、暴⼒⼲涉婚姻⾃由致⼈死亡等,就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概说一、罪数的概念和意义罪数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构成一罪的,是一罪;构成数罪的,是数罪。

一般情况下区分一罪与数罪并不难,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认定起来则比较困难,确定这些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中外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犯意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综合说等不同的学说,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在区分一罪与数罪时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凡是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三、罪数的类型一罪的类型单纯一罪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的类型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实质的一罪包括单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其中单一罪指明显地只构成一罪的情况,所以不再研究。

(一)继续犯 1. 概念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一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行为,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里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窝藏罪是继续犯的适例2. 特征(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

(2)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继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

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续的时间。

继续犯的认定与处罚1、认定与状态犯与即成犯与接续犯2、处罚原则:依法一罪论处,持续时间为量刑情节(二)想象竞合犯1.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即基于一个犯意的发动,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犯。

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了一个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牵连犯处理的其他情况
196条、229条、253条、318条、 321条、347条
120条、157条、198条、294条
(三)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 行为因为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 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 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杀人鞭尸
捆绑淹死
盗窃预备 抢劫实行
重行为吸 收轻行为
主行为吸 收从行为
特征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是故 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 失 3.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成 立(法定性)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ABCD
案例
某甲绑架了某乙,把某乙关押在山上一木屋里,然后 下山打电话勒索财物。某乙挣脱了绳索,寻找半天也没 能找到出去的方法,很是郁闷,抽起烟来,结果导致火 灾的发生,同小木屋一起化为灰烬。 某甲绑架致人死亡,构成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 判处死刑。对吗?
罪刑 相当
金额200万元以上的,15年有期或无期
(四)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 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 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 发生了更严重的后果,因而法律 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基本犯罪
加重结果
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 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12罪数形态

12罪数形态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一)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指一个行为触 犯数种罪名的犯罪。 犯数种罪名的犯罪。 •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①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A.从次数上讲 是一次行为; 从次数上讲, A.从次数上讲,是一次行为; B.从形式上看 从形式上看, B.从形式上看,可以是单一的动作也可以是由 一系列动作组合而成的行为; 一系列动作组合而成的行为; C.从形态上看 只能是既遂行为, 从形态上看, C.从形态上看,只能是既遂行为,而不可能是 预备行为或未遂行为。 预备行为或未遂行为。
二、法定的一罪
• 法定的一罪指本为数罪,法律明文规定为一罪的犯罪行为。 法定的一罪指本为数罪,法律明文规定为一罪的犯罪行为。 (一)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 结合犯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结合 规定为另一新罪名的犯罪,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强奸罪。 规定为另一新罪名的犯罪,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强奸罪。我国现行 刑法没有规定结合犯。 刑法没有规定结合犯。 1、结合犯的特征: 结合犯的特征: 行为符合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 (1)行为符合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在一起,另成为一个新罪;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在一起,另成为一个新罪; • 另成立一个新罪,指另成立刑法中没有规定的新罪名,而不是刑法 另成立一个新罪,指另成立刑法中没有规定的新罪名, 中已经规定的某一个罪名。 甲罪+乙罪=丙罪,而不是甲罪+ 中已经规定的某一个罪名。即 甲罪+乙罪=丙罪,而不是甲罪+乙罪 甲罪或乙罪。 =甲罪或乙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发生 • 行为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结合犯的行为, 行为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结合犯的行为, 才是结合犯。 才是结合犯。 结合犯的主观方面应为数个故意。 (4)结合犯的主观方面应为数个故意。 • 数个过失或者数个故意与过失不构成结合犯。 数个过失或者数个故意与过失不构成结合犯。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 (5)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其依据是刑法的明文规定 2、处断原则——以新罪一罪论处 处断原则 以新罪一罪论处

罪数形态背诵版

罪数形态背诵版

1、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最直接的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毕竟,行为的个数直接决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只实施一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2)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实质的一罪”,根本原因在于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本来就是一罪,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处断的一罪”,是因为原本实施了数个行为,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

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

但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可参见2005/2/10,2002/2/5。

5、结果加重犯要求具有法定性,换言之,即使结果再严重,但如果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而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

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6、被害人自杀,由于与犯罪人的行为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被评价为犯罪人“…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但有两个例外,即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换言之,上述两个罪的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7、绑架罪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非法拘禁罪。

但绑架罪不能包容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第一章刑法概述【复习思考题】1、怎样理解“保护人民”这一刑法基本价值与“惩罚犯罪”等刑法功能的关系?思考提示:“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惩罚犯罪”必须服务于这一根本目的为限度。

2、如何理解刑法应该严格解释?思考提示:刑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制裁方法的严厉性,决定了不论是放纵犯罪还是滥用刑罚,都会从根本上危及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刑法的解释必须比其他法律更准确、更合理、更不容许存在相对模糊的空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复习思考题】1,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思考提示: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掌握,刑之法定是对法定刑以及具体刑罚配刑的分析和运用。

2,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刑传统的理解?思考提示:我国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古训,重刑传统由来已久;必须摒弃这种法律传统,才能真正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复习思考题】1,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趋势?思考提示:正确理解《刑法》第6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

2,甲在1997年10月1日前实施了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于1998年才被抓获,对甲是否必须适用1997年刑法?思考提示: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是以何种方式规定犯罪的定义?思考提示:犯罪的定义方式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我国刑法是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给犯罪进行定义。

2,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如何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思考提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方面: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刑事违法性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互为表里的。

3,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思考提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它具有整体性、具体性和法定性等特征。

4,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排列更为科学?思考提示:依据通说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来进行排列的。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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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正当行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 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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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操场边的一块大石头。甲见乙脸色苍白,没有喊声,就将乙背到
猪圈里。甲怕事情闹大,遂起杀人灭口之心,于是拿起一块石头向 乙头上砸去。当日傍晚,甲将乙尸体移到村外河边涵洞里,后尸体 被水冲出。法医鉴定,乙头部被砸伤痕迹系死后伤。 问:甲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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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案例解析
甲的行为构成数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
线385米,电缆卖给收购部,得款1000元。变压器被盗后,当地的
通讯信号中断,经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万元,两台变压
器价值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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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想象竞合犯
2014年,康广地、陈世丰、周荣会分别或共同伙同他人,分别在北
京铁路分局西长铁路线、京原铁路线,北京西工务段琉璃河养路工
区大院内等地,盗窃备用钢轨、再用鱼尾板、再用垫板螺纹钢和铁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the Form of Quantity of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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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导入案例
某日甲到被害人家索要欠款,遭到被害人的拒绝,一怒之下,甲用
木凳将被害人击倒。然后又用茶几上的电熨斗上的电线将被害人勒
死。正准备离开,忽然想起自己的钱还没有拿上,即到被害人卧室
将被害人的大约3万余元拿走。
者无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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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结果加重犯特征
(1)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成立(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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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某甲绑架了某乙,把某乙关押在山上一木屋里,然后下山打电话勒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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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对结果加重犯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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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二、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A罪名 + B罪名 = AB罪名
人进行劝阻,说这样容易出事。但两人没有理会,继续练枪法。甲
装子弹,乙开枪射击,结果子弹穿过窗户打死一小孩,同时又重伤
另一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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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解析
乙的行为是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只能构成一罪。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即一个故意或
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
经法医鉴定,乙在被甲用石头砸之前已死亡。这表明,乙的死亡是
在甲的使劲一推之下倒在地触石造成的,这一阶段构成过失致死罪。 后来甲起了杀人灭口之心,并用石头砸乙头部,只是由于甲主观判 断错误,误把尸体当作活人,故意杀人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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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四、罪数的类型
(一)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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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以
前,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形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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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继续犯的本质
持续性
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非法拘禁、窝藏等是典型的继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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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继续犯的要件
(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强奸 + 抢劫 = 强奸抢劫罪(日本) (二)集合犯 常业犯、营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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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一)结合犯
数个原本独立的性质各异的犯罪,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
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A罪+B罪=C罪 A罪+B罪=AB罪 我国刑法中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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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结合犯的要件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的数个独立犯罪;
例如,第336条的非法行医罪;第303条的赌博罪。
营业犯——通常以营利为目的,意图以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的犯罪。 例如,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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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3.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集合犯是法定一罪,因此,应按一罪及刑法明文规定的相应的量刑
幅度予以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2)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
(3)必须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 (4)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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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状态犯
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
之中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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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即成犯
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行完成的犯罪形态。
索财物。某乙挣脱了绳索,寻找半天也没能找到出去的方法,很是
郁闷,抽起烟来,结果导致火灾的发生,同小木屋一起化为灰烬。
某甲绑架致人死亡,构成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吗?
【绑架罪】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
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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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某甲的绑架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结果加重
第一,犯罪构成标准说,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
第二,犯罪构成标准说,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犯罪构成标准说,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我 国刑法学的理论基石,贯穿于整个刑法学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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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犯罪构成标准说
甲(男,18岁)在操场与乙发生争执。甲将乙推倒在地,乙头部碰
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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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劫持航空器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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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想象竞合犯的要件
(1)行为人只实施一个行为;
“一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2)一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数罪名”指异种罪名。 例:某甲为杀害某乙,在大街上向某乙扔炸弹,不仅炸死了乙,还 死伤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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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想象竞合犯?
某派出所副所长甲与乙在值班室练枪法。当时,派出所所长曾对两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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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2.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依照刑法规定以新罪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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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二)集合犯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行为人实施了
象竞合犯,依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来解决。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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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想像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从一重罪处断
刑法分则的个别条文规定了特殊的想象竞合犯以数罪论处
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 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交纳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 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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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5.接续犯
接续犯,也称徐行犯,是指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
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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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继续时间的长短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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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想象竞合犯
一个行为触犯数个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成立
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如强
制猥亵他人致其重伤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 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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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法不是对其单独规定较重的刑罚,而是规定按照另一较重犯
罪定罪处罚,不是结果加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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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果加重犯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如虐待罪 刑法第1款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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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
想象竞合犯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出于数个罪过、产生数个结果,
以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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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有包容关系不同
法条竞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此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
成包容另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关系;想象竞合,不存在此种关系。
(4)法律适用不同
法条竞合,在竞合的数法规中,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解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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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
法规竞合,也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
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数个刑法规范,只适用
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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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时,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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