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13年修订)讲解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程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程学生违纪处分是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它旨在维护校园秩序,教育学生遵守纪律。
学生的违纪行为多种多样,管理规程也因此而变得复杂而严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程。
首先,学生违纪行为的定义。
学生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学校的规定或校纪校规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上课迟到早退,未经允许离校,擅自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欺欺凌他人等。
学校应制定明确的规定,确保学生清楚理解什么是违纪行为。
其次,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般来说,学校会采取一定的程序进行学生违纪处分。
首先是调查取证,学校会进行调查以确定学生是否存在违纪行为,通常会收集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相关物品等。
然后是听证会,学校会召集相关人员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审查,并给予学生陈述的机会。
最后是处分决定,学校会依据调查结果和听证会的讨论,决定对学生采取何种处分措施。
第三,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
根据学校的处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可以分为轻度处分、中度处分和重度处分。
轻度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中度处分包括课堂听课、社会实践等;重度处分包括停课留校、劝退等。
不同的违纪行为对应着不同的处分种类,这样可以更加公正地对待学生的违纪行为。
第四,师生之间的沟通和配合。
学生违纪处分需要师生之间的密切配合,包括师生之间的沟通和信任。
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该与学生进行充分的沟通,让学生了解处分的理由和目的,同时也要倾听学生的解释和意见。
师生之间的信任可以建立在透明公正的处分程序和公平的处分决定之上。
第五,学生违纪处分的弊端。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规程也存在一些弊端。
例如,处分的严格性不同,可能导致对同样行为的学生处分不一致;处分过程中学生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处分决定的公平性可能受到质疑等。
学校应该不断完善处分规程,减少这些弊端对学生造成的不公正和不公平。
第六,违纪处分与学生的成长。
学生违纪处分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更重要的是为学生提供了反思和成长的机会。
通过对自己违纪行为的反思,学生可以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视下列情况,应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或被处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亦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13年修订)概要

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13年4月修订)西大学〔2013〕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从严治校,教育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六条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每半年向所在学院书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
一年内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学校审批,按期解除留校察看,但处分不能撤销。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在毕业或结业前解除留校察看。
留校察看期间,若出现应该受到学校处分的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一)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错误事实,并承认错误;(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三)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六)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
广西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

广西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4月修订)西大学〔2013〕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
所称学生是指在广西大学学习取得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五条全校各有关单位应相互配合,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大学生安全教育》课程等各种方式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引导学生珍爱自己的生命。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大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适时进行防病、防毒、防盗、防骗、防诈、防火、防溺水和防交通事故等各方面的教育,使之常态化、制度化。
第七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学校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具体指导、协调。
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防范,严格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意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高校学生处分制度浅析及对策-----基于广西某高校数据分析

高校学生处分制度浅析及对策-----基于广西某高校数据分析摘要:大学生的教育管理是影响高等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因素,本文从广西某高校的学生处分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加强学生处分制度的改革,做到依法管理、处罚得当,以更有效的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发挥学生纪律处分制度育人功能与价值,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依法治校和教育管理民主化。
关键词:高校;学生处分制度;存在问题;原则中国的高等教育正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教育,如何加强大学生的管理,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是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高校学生工作方式要进行改革创新,其中也包括制度改革。
本文主要从广西某高校大学学生处分相关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如何使学生管理制度更科学、更有效率,对学生管理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塑造高校良好的学风。
一、广西大学学生处分情况我国高校在学生管理上主要是依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条文中有多处明确为“由学校规定”或“按学校规定”办理,给予了高校修订制度的自主权,如授权学籍处分权利:“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对于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奖惩,规定指出“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广西大学也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学生处分制度,对规范学生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1、执行尺度不一致在制度的具体执行上,由于尺度的把握不同,相同性质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具有很大偏差。
以下是广西大学考试作弊受处分情况统计表:广西大学学生考试作弊学生受处分情况统计表从作弊情况看,考试作弊者多为夹带纸条,但在具体处理上,可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理,另外在执行力度较严格的年份,如2003、2004年给予留校察看的人数明显增加,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后,因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获得学位,学校也降低了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等级,2007年后,考试作弊学生均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警告 6 个月,严重警告 8 个月,记过 10 个月,留校察看 1 年),取消其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助学金,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补助、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发展对象;在学业上的影响, 按照《XX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XX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制度执行。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四)受他人威胁、诱骗而违纪的;(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无理纠缠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四)屡次违犯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的;(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六)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七)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八)组织或策划群体违纪行为;(九)给他人或学校的形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学生违纪是指在校园生活中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或道德规范,对自身、他人或学校造成损害的行为。
为了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和校园安全,学校制定了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展开,探讨学校违纪处分的政策和措施。
首先,在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违纪行为被细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级别。
轻微违纪行为包括没有遵守校园纪律、上课迟到、着装不整等。
一般违纪行为包括课堂上的不良行为、随意离校、打架斗殴等。
严重违纪行为包括吸烟、酗酒、偷窃等。
对于不同级别的违纪行为,学校会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以确保学生教育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学校在处分学生违纪时,通常会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必须明确学生的违纪事实,确保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其次,学校通常会与相关教师和学生本人进行沟通,听取各方的解释和观点。
最后,对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会进行公正的审查和调查,确保惩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进一步来说,学校根据学生的违纪行为制定了不同的处分措施。
对于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会采取教育谈话、口头警告等方式进行纠正。
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采取临时离校、限制活动等处分措施。
而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采取停课、学籍警告、退学等更为严厉的处分措施。
同时,学校还会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改正情况,进行处分的适当调整。
在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还有一项重要内容是违纪学生的教育和帮助。
除了惩罚措施外,学校也会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帮助学生认识到错误的行为,并为他们提供改正的机会。
例如,学校可以组织心理咨询、法制教育等活动,加强学生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学校还会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
此外,学校还会与学生家长密切合作,共同管理学生违纪问题。
学校通常会建立学生家长联络群,及时向家长传达学生的违纪行为和处分情况。
学校和家长可以共同研讨学生的成长问题,制定个别化的教育计划。
通过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努力,能够更好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纪守法。
中学生旷课处分通报

中学生旷课处分通报旷课,即逃课,又叫翘课,通指无缘无故没有任何缘由而不去学校上课。
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中学生旷课处分通报,供大家参考!为了进一步改善理工学部的课堂纪律,促进学风,现针对理工学部关于学生课堂出勤情况做如下调整:针对本学部学生旷课情况,凡有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包过10学时)将给予理工学部警告处分,达16-24学时将按照《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手册》规定给予警告处分,25-3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3-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1-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所有学院处分将由本学部上报学院申请处分,并将处分档案存于学生个人档案中。
凡受以上处分(包括学部和学院处分)的学生此一学年将不得参与任何评优评先,团员不得参加积极分子培训,积极分子不得发展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不得转为正式党员。
此规定即日生效,旷课学时自本学期开始累计计算。
理工学部分团委和纪检部将会严肃对待,且此规定涉及每位同学的切身利益,希望各班务必将此通知告知班中每一位成员。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理工学部分团委年4月20日各院(部):根据《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旷课,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考勤工作由学生所在院(部)具体实施。
院(部)根据学生旷课情况,组织填写《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预警通知书》和《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谈话记录表》(详见附件),出具学生处分建议,并由院(部)院长(主任)审核后报学生处。
记过(含)以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简称学工委)批准,学工委发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学校发文。
违纪学生的处分,应根据情节,逐级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预警通知书附件2: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谈话记录表附件3:学生旷课违纪处分流程图教务处学生处2017年1月3日各校(园):013年3月13日,xxx一行到xx小学检查工作,发现三年级、四年级无人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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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建筑物、课堂桌椅及其他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以及擅自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攀折花木;
(二)在集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场合,以鼓倒掌、起哄、打口哨等方式故意扰乱会场或集体活动秩序者;
(三)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
(一)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六条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每半年向所在学院书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一年内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学校审批,按期解除留校察看,但处分不能撤销。
(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离校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助学贷款;
(三)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广西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广西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加或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窃取、偷窥、偷拍、传播他人隐私;
(二)有调戏、侮辱、猥亵等性骚扰行为;
(三)以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自己谈恋爱者;
(四)介绍或从事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等场所的有偿陪侍工作;
(五)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劳动教养和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传播淫秽、邪教或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图片、书刊、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
(二)参与走私、贩私或倒卖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
(三)包庇作案者,销赃、买赃、窝赃,或明知是作案者仍提供住宿、工具或其他方便;
(三)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
(六)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依照本规定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无理取闹,或干扰、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报复举报人、证人和相关人员;
(二)达成攻守同盟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扰乱和阻碍调查处理工作;
(四)破坏草坪,攀折花木,乱扔废弃物;
(五)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
(六)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七)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
(八)擅自在公共场所举行活动或使用音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
第十六条偷窃、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七)制造、运输、买卖、藏匿、吸食、注射毒品或教唆、引诱、胁迫、容留他人制造、购买、藏匿、运输、吸食毒品;
(八)组织、参与或教唆他人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暴力恐怖活动;
(九)在校内携带或者存放枪支、弹药、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十)投放有毒、有害Βιβλιοθήκη 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国家统一;
(二)制作、传播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音像制品等;
(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和教学秩序;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活动;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或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六)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有关资料和秘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在毕业或结业前解除留校察看。
留校察看期间,若出现应该受到学校处分的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一)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错误事实,并承认错误;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
(三)拒绝配合或干扰妨碍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
(五)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处分规定两条以上者;
第九条受到二次处分后,再次出现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的各类奖助学金以及先进称号的评选资格;
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
(2013年4月修订)
西大学〔2013〕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从严治校,教育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