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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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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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50万累计赔偿限额: RMB100万2.电梯、机器及自动装置条款(包含无过错责任)兹经双方同意, 尽管存在相反规定,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有关客货电梯、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

包含被保险方无过错造成第三者意外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一) 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二) 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 否则本保险不适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装卸责任条款(含叉车装卸)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含叉车、手推车等流动机械设施)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烟熏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烟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火灾、水灾和爆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火灾或爆炸。

水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自动承保新地址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的赔偿将自被保险人新置财产建成或获得, 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 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除非有其他保险存在)时起, 自动适用于和(或)包括其所引致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

[整理]公众附加条款

[整理]公众附加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别117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84个,限制类附加条款3个,规范类附加条款30个。

附加险条款目录一、扩展类01.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扩展条款02.社团、运动会所条款03.社交及娱乐活动条款04.社交娱乐活动责任条款05.社交及康乐会所责任条款06.被保险人组织的社团、体育俱乐部的活动和外出责任条款07.游泳池责任条款08.出国公干责任条款09.因公出差责任条款10.出差到海外条款11.世界范围扩展条款1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13.出租人责任条款A14.出租人责任条款B15.承租人责任条款A16.承租人责任条款B17.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18.公共卫生缺陷责任条款19.食品、饮料责任条款20.对外饮食服务责任条款21.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22.建筑物改变条款23.改建、保养、修补及装修条款24.工人条款25.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26.财产所有人责任条款27.施工责任特约条款28.变动条款29.消防损失条款30.灭火及所致水损条款31.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32.火灾、爆炸、烟熏及水损条款33.意外渗漏及污染责任条款34.渗漏、污染和沾污绝对除外责任条款35.客人财产责任条款36.停车场责任条款A37.停车场责任条款B38.停车服务责任条款39.锅炉爆炸条款40.契约责任条款41.照顾婴孩和头发修整责任条款42.专业责任条款43.电梯、升降机责任条款44.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45.客货电梯、升降机、机器、设备、建筑物自动装置和非道路交通工具46.起重机设备、机器和自动控制装置物条款47.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48.租用财产条款49.租用财产条款50.场所/经营条款51.营业处所外工作条款52.展览会条款53.展览/业务推广活动条款54.房东补偿条款55.房东家具、固定设备和相关附属设施条款56.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业主家具、装置及设施条款57.租赁雇员住所条款58.外籍员工个人财物条款59.监管之财产条款A60.监管之财产条款B61.人身侵害责任条款62.递送商品责任条款63.服务人员条款64.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65.特许经营商户责任条款66.经营范围特约条款67.扩展牲畜窜入责任条款68.急救责任扩展条款A69.急救责任扩展条款B70.医疗服务责任条款71.营业场所医疗赔付条款72.叉车事故条款73.车辆装卸责任条款74.租用汽车责任条款75.没有公共场所行驶证的车辆责任条款76.租赁或非自有车辆责任条款77.附加被保险人条款A78.附加被保险人条款B79.信息技术条款80.救火费用条款81.疏散费用特约条款82.医药费条款83.急救费用条款84.恐怖活动条款二、限制类01.电子数据除外条款02.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03.石棉除外责任条款04.渗漏、污染和沾污绝对除外责任条款三、规范类01.保单注销条款(120天)02.保单注销条款(90天)03.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04.30日通知取消保单条款(客户通知立即取消保单)05.六十天取消保单及不续保条款06.保单不得注销条款07.不使失效条款08.违反条件条款09.错误和遗漏条款10.迟报、误报、漏报条款11.不受控制条款12.分期付款条款13.交叉责任条款A14.交叉责任条款B15.自动承保新增营业场所责任条款16.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17.预付赔款条款(50%)18.自动恢复赔偿限额条款19.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20.指定公估人条款21.指定公估人条款(估损金额人民币以上, 双方约定公估人为)22.特别理算人条款23.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A24.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B25.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26.仲裁条款27.法律费用在责任限额内列支条款28.法律成本和费用(另外增加)条款29.补充赔款条款30.世界司法管辖权条款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附加险条款01.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直接引起意外事故从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险扩展条款

公众责任险扩展条款

1、交叉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适用于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本公司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载其他条件不变。

2、30天取消保单条款本保险单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随时终止,也可以在保险人通过30天的时间取消。

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保留按短期费率基础计算的保险单有效期限保费;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此保险费将按日比例基础计算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但不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载其他条件不变。

4、电梯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及运营许可证,并保证指派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对电梯、升降机进行检查和维修。

5、第三者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及经理人员于保险期限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活动或业务旅行是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RMB6、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对拥有、占用或管理的场所进行改建或扩建,引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所有赔偿责任。

特别约定:修造、更新和改建的合同价格不超过RMB本保险赔偿限额为RMB7、没有公共场所行驶证的车辆责任条款兹声明并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的或占有的并在被保险场所内或周围使用的,可不按道路交通法规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车辆,因意外造成第三者的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不受控制条款C叉车责任条款承租人责任条款错误与遗漏条款出租人责任条款车辆装卸责任条款D电缆损失责任条款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电瓶车责任条款电梯责任条款F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附加被保险人条款G雇员及合伙人条款锅炉爆炸责任条款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H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J急救费用条款急救责任条款酒类责任条款救火费用条款交叉责任条款建筑物改变条款K恐怖活动条款客人财产责任条款L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Q契约责任条款R人身侵害责任条款S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食品、饮料责任条款T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W卫生装置条款X消防队与水损条款Y衣帽间条款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娱乐设施条款Z展览会责任条款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注销保单条款租用汽车责任条款条款正文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不受控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1-2英大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5)条款

1-2英大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5)条款

1-2英大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5)条款英大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5)条款本附加条款是公众责任保险主险条款项下(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01 自然灾害条款K02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K03 因公出差责任条款K04 出国公干责任条款K05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BK06 停车场责任条款BK07 出国公干责任条款BK08 无过错责任条款K09 索赔费用条款K10 附加法律费用扩展条款BK01自然灾害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扩展承保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含诉讼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2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的下列赔偿责任:有关客货电梯、大厦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索赔。

被保险人应保证:(一) 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二) 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否则本附加险不适用。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K03 因公出差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常驻中国员工因公出差至被保险人地址以外地方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区公干时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六)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九)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国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2)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3)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4)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5)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6)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责任保险 4 公众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 4 公众责任保险

9、附加恐怖活动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 保区域内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 怖活动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 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0、附加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适用于提供非外销自制食品或饮料的饮食服务业)
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 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 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食物中毒; ②被保险人及其亲属、雇员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 ③经鉴定完全属于受害人本身过失所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 ④由食物所引起的传染病传播; ⑤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患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患而参 加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引起的事故; 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所以起得责任事故; ⑦国家执法部门对被保险人所处的罚款,责令销毁的食品、器 具或任何停业的损失、事故鉴定及处理费用。
• 死亡的37人和受伤的15人。 • 组织灯会的密云县密虹公园,事 先并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过“公 共责任保险”,因此,灯会事故 最终的损失赔偿需要由组织者自 行承担。 • 在此事件,只有不到10人购买 了保险产品,但大多都是由村里 统一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或者学校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 其中保额最高者只有10万元。 此外,没有一例人身保险安排。
第四章 公众责任保险
§4.1 公众责任保险 §4.2 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4.3 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 §4.4 公众责任保险险种介绍
§4.1 公众责任保险
• 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公民或法人在各种公众场所 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事 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 险人所承担的各种经济赔偿责任。 • 存在形式:主险 附加险(此时常被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切险或综合险的一部分责任 • 承保基础:期内发生式

人保-公众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人保-公众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年9月18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68 号)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 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 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B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不受控制条款C叉车责任条款承租人责任条款错误与遗漏条款出租人责任条款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D 电缆损失责任条款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电瓶车责任条款电梯责任条款 F 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附加被保险人条款G 雇员及合伙人条款锅炉爆炸责任条款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H 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J急救费用条款急救责任条款酒类责任条款救火费用条款交叉责任条款建筑物改变条款K 恐怖活动条款客人财产责任条款L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Q契约责任条款R人身侵害责任条款S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食品、饮料责任条款T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W卫生装置条款X消防队与水损条款Y 衣帽间条款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娱乐设施条款Z 展览会责任条款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注销保单条款租用汽车责任条款条款正文 B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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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3号)
一、总则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将适用于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人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三、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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