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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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文档标准版Standard version of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terms合同编号:XX-2020-0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文档标准版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

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

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医疗保险条款

医疗保险条款

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1.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诺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意外或其他保险责任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1.2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否则将无法享受保险赔付。

二、保险期间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2.2 被保险人需在保险期间有效保持本合同,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保险责任范围3.1 本保险合同涵盖以下医疗费用:a) 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费用;b) 门诊费用:包括诊疗费、检查费、药品费等费用;c) 住院期间的其他费用:如陪护费、美容费等;d) 特殊治疗费用:如放疗费、化疗费等。

3.2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明进行核实,并在符合保险责任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四、免赔额和赔偿限额4.1 本合同设定免赔额,即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后,保险人才会进行赔付。

4.2 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赔付限额,不同的赔付限额对应不同的保险费率。

五、保险赔付申请5.1 被保险人在发生医疗费用支出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

5.2 赔付申请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证明文件,包括病历、医疗发票、费用清单等。

5.3 保险人在接到赔付申请后,将根据相关程序进行核实,并在核实无误后及时进行赔付。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6.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6.2 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可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退保金额。

七、争议解决7.1 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7.2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3 若协商不成,可由双方共同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等。

八、其他约定8.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作废等变更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8.2 保险人在承保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及信息安全。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对象和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被保险人”)自愿订立,并受其条款约束。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应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保险合同中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妇幼保健院及美容医院。

二、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医疗责任范围内,因医疗意外或疾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由患者或其家属提出的索赔,经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家属协商同意后,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因下列原因引起的对患者的医疗损害或患者及其家属的索赔,保险公司不负赔偿:1. 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2. 被保险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4. 患者原有疾病的病情恶化或恶化至死亡;5. 患者因其他医疗机构的治疗行为所致的人身损害;6. 患者接受非保险合同列明的医疗机构治疗而发生的损害;7. 患者因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意外;8. 精神损害赔偿;9.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费用。

三、赔偿限额和免赔额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列明。

四、其他事项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卫生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

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赔偿。

五、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特别约定本合同经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并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

在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同意并认可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四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四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障被保险人在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的医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健康损害等负有医疗责任的法律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和批单等文件。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作为补充条款。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内承担为被保险人在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健康损害等负有医疗责任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将依法全权处理。

第八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健康损害等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人在承保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产生的费用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第十条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和金额的确定。

第三章责任免除和限制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下,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医疗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人身伤亡、健康损害等;(二)被保险人为非法、不合理、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医疗事故;(三)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和合同不符的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责任;(四)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

第十二条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对于被保险人的医疗责任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医疗过程中出现预先已存在的疾病或健康问题;(二)被保险人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生的建议或要求;(三)被保险人因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的医疗事故;(四)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的其他限制情况。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医疗责任依法享有赔偿后追偿的权利。

第四章保险费和赔偿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医疗保健事业健康发展,保护患者及其亲属、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保障医疗秩序和医疗安全,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及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合格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的追溯期是指为确定本公司承保的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某个日期。

第四条本保险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六条本保险的患者代理人是指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书面委托从事医疗事故索赔的人。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限终止的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导致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患者或其代理人首次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四)火灾、爆炸。

第十一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三)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四)被保险人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五)被保险人使用伪劣的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卫生材料、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制品;(六)被保险人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七)被保险人实验性的诊疗护理工作;(八)被保险人对患者实施以美容或整形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或治疗,除非这种手术或治疗是在患者因意外事故受伤后为维持生命或避免永久性伤残必需进行的;(九)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5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5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5篇篇1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保险合同编号:XXXXXX甲方(投保人):地址:电话:乙方(保险公司):地址:电话:鉴于甲方向乙方提出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申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条款如下:第一条保险责任1. 本合同内容是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保险责任。

2. 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因投保事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用等相关医疗责任。

3. 乙方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金额负责,但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乙方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保险责任范围1. 乙方承担的医疗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等。

2. 乙方不承担的医疗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患有未经甲方告知的慢性病或存在其他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非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等。

第三条保险期限1. 本合同保险期限自投保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

2. 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保险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第四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保险费率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包括一次交清、分期付款等多种方式,甲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流程1. 甲方发生医疗责任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乙方通知,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将尽快进行理赔审核,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向甲方进行相应的赔付。

第六条保密义务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涉及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合同解除1. 本合同解除前,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理赔处理。

2. 本合同解除后,双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以上为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具体内容以实际合同约定为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

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不断提升和医疗费用的日益增长,医疗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作为规范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让我们来看一下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一、保险标的及范围根据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保险标的主要包括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承担的医疗责任。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损失、误诊、治疗错误等责任范围。

二、保险责任在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赔偿责任和诉讼费用承担责任。

赔偿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责任范围内向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诉讼费用承担责任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

三、免赔额和限额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中规定了免赔额和限额的相关内容。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的责任范围,而限额则是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上限。

四、保险费用及费率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费用的构成和计算方法,以及费率的确定原则。

在确定保险费率时,保险公司需要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医疗服务范围、医疗水平和历史赔付数据等因素,并且在制定保险费率时需要报经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解决纠纷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中还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在保险合同纠纷出现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六、其他约定除了以上内容外,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还对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终止等情况做了相应的约定。

总结回顾通过对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的了解,可以看到这一示范条款对于规范医疗责任保险合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本文为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说明。

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权益,同时为患者提供赔偿保障。

以下将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条款进行详细解释。

1. 保险责任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1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人承担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患者伤害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1.2 用人单位责任:保险人承担用人单位因聘用医务人员而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1.3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人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患者伤害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1.4 运送责任:保险人承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运送患者而引起的伤害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应根据医疗机构规模、医务人员执业经验、医疗水平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3. 保险费用与期限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范围、从业年限、历史事故记录等。

保险费用一般按年度支付。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保险合同到期前需提前续保,否则保险保障将会终止。

4. 免赔额与免责条款医疗责任保险中的免赔额是指保险人在每一次责任赔偿中不承担的金额,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医疗责任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责任赔偿的情况,例如故意伤害、患者在未得到医生许可的情况下自行操作等。

5. 拒保和解约保险公司有权在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况下拒绝承保。

同时,保险公司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合同约定、不按照标准操作等情况下也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6. 理赔与投诉处理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材料。

保险公司将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核实,满足理赔条件的将按约定进行赔付。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投诉,并保留相关证据。

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告知理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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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医疗保健事业健康发展,保护患者及其亲属、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保障医疗秩序和医疗安全,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及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合格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的追溯期是指为确定本公司承保的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某个日期。

第四条本保险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六条本保险的患者代理人是指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书面委托从事医疗事故索赔的人。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限终止的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导致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患者或其代理人首次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四)火灾、爆炸。

第十一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三)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四)被保险人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使用伪劣的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卫生材料、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制品;(六)被保险人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七)被保险人实验性的诊疗护理工作;(八)被保险人对患者实施以美容或整形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或治疗,除非这种手术或治疗是在患者因意外事故受伤后为维持生命或避免永久性伤残必需进行的; (九)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亦不负赔偿责任:(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二)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以前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所致的损失;(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五)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代理人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第十三条本公司对每名患者承担的本条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多少次医疗事故,本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公司只对本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以上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赔偿,第十四条免赔额以内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回答本公司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六条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

第十七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相应的批改手续,必要时补交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八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时,被保险人应: (一)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二)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第十九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或申请调查、分析。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本公司。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应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本公司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本公司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在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约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索赔时,需提供:(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医疗结构及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明;(三)被保险医疗结构与责任人的雇佣关系证明;(四)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五)损失清单;(六)经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判的,应提供生效裁判文书;(七)本公司要求的其他索赔材料。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有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迅速核定应否赔偿,有关赔偿金额一经核定,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必要时,本公司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对每名患者的赔偿金额由患者或其代理人与被保险人及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以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第二十九条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不包括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的等级划分及赔偿标准以国务院2002年4月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准。

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因本保险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扩展条款实习生医疗责任扩展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公司同意将医学院指派到被保险医疗机构实习的实习生列为被保险人,除此以外,本保险其他条款不变。

外聘专家医疗责任扩展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公司同意将被保险医疗机构临时聘用且在保险单中列明的非本医疗机构的专家列为被保险人。

除此以外,本保险其他条款不变。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

(另附2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

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

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

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

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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