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条款cn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6篇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产品责任险服务,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产品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乙方生产、销售或与之相关的产品。
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食品等。
二、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产品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销售过程中未明确告知存在的缺陷导致的产品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甲方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三条保险金额以保险单约定的限额为准,具体限额应根据产品的性质、风险程度以及乙方的实际需求确定。
免赔额或免赔率的约定在保险单中列明。
四、保险期间第四条保险期间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时间确定,包括自生产完成并入库时起至产品送达最终用户并完成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时止。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种类、数量、风险程度等。
乙方应按时缴纳保险费,对保险标的安全负责,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风险。
六、赔偿处理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甲方指导下处理事故。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协助甲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甲方在收到完整索赔资料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定并支付赔款。
七、通用条款1. 保单效力: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受其约束。
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应视为整体,相互关联,不可分割。
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2. 法律适用: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应提交双方协商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合同变更与解除: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期间与地域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199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100年12月31日24时止。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保险事故。
第二条投保范围1. 被保险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质量控制或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合作社、个人或其他组织。
2. 产品以及相关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按照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对因保险期间内的投保范围内产品所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进行赔付,并承担包括律师费等法律费用。
2. 投保人应根据产品的类别和风险等级合理确定保险责任的保额,并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费。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赔款限额1. 在投保范围内,被保险人因产品责任事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 本保险责任的赔款限额为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责任免除1. 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意外、战争、内乱、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b) 产品设计、制造、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c) 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第六条保险费1. 投保人应根据产品类型、销售额、风险等级等因素,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 如果投保人没有及时、全额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将自保险费应付日起暂停保险责任,直至投保人全额支付拖欠的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1. 被保险人发生产品责任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支持理赔申请。
2. 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将由理赔部门进行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
第八条争议解决1.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当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决。
2. 如果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保险行业协会仲裁机构仲裁,并接受仲裁结果。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5篇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产品责任险的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产品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投保人生产、销售或所有并对其进行承保的产品。
本保险合同保障的是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因保险产品的缺陷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第三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根据产品的性质、销售地区及可能涉及的最大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险金额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
具体数额在保险单中列明。
四、保险期间第四条保险期间按照保险单约定的起止时间计算。
如需要调整,应由双方书面协议。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影响保险公司利益的情况变更,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六条被保险人应遵守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品事故的发生。
对于已发生的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六、赔偿处理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相关信息,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将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核定。
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赔偿责任。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第八条保险合同可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也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1. 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2. 发生重大变更导致风险显著增加而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3.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活动。
产品责任保险费率(国内)(2011版) 保险条款开发

附件22.3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国内)费率表(2011版)一、年基准费率:累计赔偿限额为800万(人民币)时的费率一、化工类产品名称基准费率(‰)粘胶剂 2.54酒精制品_——非饮料 2.30玻璃纸或玻璃纸制品 0.21焦碳 1.19化肥 0.69玻璃化纤 2.71石灰 0.40盐、硼砂、碳酸钾或磷酸盐生产或精炼 0.40盐制品 0.70树脂、松油、松香 2.22涂料、清漆、虫胶、油胶 3.66二、建材类产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砖 1.70水泥、混凝土或灰泥——有包装的 1.85水泥、混凝土或灰泥——散装的 1.25门窗——未列明 1.08木制门窗 0.34混凝土或石膏制品——非结构性的 0.96预应力混凝土 0.68混凝土制品——结构性的 2.32管件附件 1.51管件供应品 1.34胶合板或装饰贴面 0.83胶合板或装饰贴面——非木材加工成的 0.83软百叶窗帘制造或装配 0.77管道——金属 4.63管道——塑料 3.70三、日用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胶带 2.54盛烟雾剂的容器 2.52干电池 2.32湿电池或蓄电池 1.81刷子或扫帚 0.61纽扣或扣件 0.25金属罐 1.62蜡烛 1.30复写纸、油黑色带 0.21木炭、煤球 0.77瓷器、陶器 0.98泥制品 1.51钟表 0.33隐形眼镜 6.32化装品 3.49刃具(非动力的)和扁平餐具 1.08家用洗涤剂 2.60洗涤剂——未列明 2.72金属容器或圆筒 4.30塑料桶或容器 4.30眼镜片 0.91灭火器 6.00家具制造或装配——婴儿用 9.00家具制造或装配——非木制的 1.25家具制造或装配——木制的 1.25墨水 2.30珠宝首饰 0.12梯子——未列明 36.05 木制梯子 57.23 灯罩 0.80灯具——未列明 1.90电子灯具 1.90灯泡、灯管 1.55灯光装置 1.55剃须刀或刀片 0.44空白唱片或磁带 0.18绳索 0.93 鞋、长筒靴或拖鞋, 0.48肥皂 2.65帐篷 1.94伞或手杖 0.11蜡或蜡制品——未列明 2.58 蜡、蜡制品或擦光剂——地面用 11.04 火柴 2.50床垫 0.74乐器 0.32纸制品——未列明 0.34纸 0.34铅笔、钢笔、蜡笔或粉笔 0.74四、电子、电器产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空调设备 1.50防盗报警器 1.84烟火报警器 16.82 通讯或录制系统或设备 0.24通讯或录制系统或设备——工业或商业用 0.28计算机 1.38电气设备——末列明 3.43电气设备——直接或间接应用于人体 6.47电气零部件——未列明 1.56电子元件 0.79电子游戏 0.28收音机、电视机或声音系统 0.24冷冻设备 1.01玩具或游戏器具 4.59彩管 1.07五、食品、饮料类产品名称基准费率(‰)婴儿食品——放在玻璃容器内 0.79婴儿食品——未列明 6.46啤酒、淡色啤酒或麦芽酒——瓶装 1.75啤酒、淡色啤酒或麦芽酒——听装 0.28啤酒、淡色啤酒或麦芽酒——非瓶装或听装 0.14糖果、蜜饯 1.01乳制品 0.28饲料——未列明 1.01食品——干的 0.69食品——冷冻的 0.60食品——非干的——放在玻璃容器内 0.69食品——非干的——放在非玻璃容器内的 0.69水果或蔬菜汁——非瓶装或非碳酸饮料 1.34酒 0.01植物油 0.69植物油——通过溶解提炼而成 0.69 酒——烈性 1.58 酒——不含气体的 0.10 肉、鱼、家禽或海鲜加工 0.57 肉、鱼、家禽或海鲜加工——真空包装 0.47 肉、鱼、家禽或海鲜加工——非真空包装 0.26宠物食品 0.43六、纺织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地毯或毛毯 0.60服装 0.18纤维——未列明 2.98合成纤维 2.98皮毛外套 0.18皮毛加工 0.28纺织品——浸染、套色加工 0.75纺织品加工 0.38七、药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麻醉药品,药品或药品制剂——未列明 22.50 麻醉药品,药品或药品制剂——动物用 11.50八、医疗设备产品名称基准费率(‰)内科、牙科、住院或外科设备或供应品——易耗品 2.70内科、牙科、住院或外科设备或供应品——非易耗品 7.03内科、牙科、住院或外科仪器 2.70内科、牙科或外科诊断、治疗仪器、设备 9.00矫正器、行走器或修复器 4.60九、机器、设备及配件产品名称基准费率(‰)面包烘烤设备 1.17发电机械 4.30输变电设备 4.30电线、电缆 2.98电梯 2.54发动机、涡轮机——非飞机用 2.76自动楼梯或滚动人行道 0.80加热设备——燃煤或木的 5.75电加热设备 3.94加热设备——燃油 5.52加热设备——燃气或液化石油气 4.90机器或机器部件——未列明" 4.60机器或机器部件——建筑、采矿或原材料处理 8.70机器或机器部件——农用 8.55机器或机器部件——工业用 8.46机器或机器部件——金属加工 10.10 泵或压缩机 5.40橡胶压印机制造或组装 0.23锯床或刨床 0.28缝纫机——商用 2.40缝纫机——家用 0.98自动售货机 3.02办公机器 0.70十、玻璃制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玻璃瓶或罐——非加压使用 0.40玻璃瓶或罐——加压使用、不回收 1.18玻璃瓶或罐——加压使用、回收 0.76玻璃或玻璃器皿 1.51十一、交通工具及其零配件产品名称基准费率(‰)汽车、公交车及卡车车身 7.30汽车、公交车及卡车部件——非操作部件 0.57汽车、公交车及卡车——操作部件 7.84汽车、公交车及卡车——约束乘客装置 2.62脚踏车——非机动的 9.35小船或轮船建造 4.99小船或轮船建造——不含发动机 4.54野营车车身或野营挂车 8.81内胎 15.75 火车或其他公共运输车辆零部件 2.90船帆 0.50轮胎——汽车、公共车或卡车 0.59拖车 8.08车轮 6.30住房拖车 8.08十二、塑料、橡胶制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橡胶 0.30再生橡胶 0.43塑料或橡胶制品——家用 1.32塑料或橡胶制品——非家庭用 2.20十三、仪器、仪表、五金产品名称基准费率(‰)轴承 1.50螺栓、螺母、螺丝或垫圈 0.85电镀 0.42锻造制品——未列明 0.67翻砂制品——末列明 0.85仪器——未列明 1.25仪器、分析、校准、测量检验或录制用 2.67仪器——控制用 7.30摄影仪器 0.54摄影用品 0.54钢丝或金属线 1.88工具附件 0.63非电动手工工具 3.18电动手工工具 8.60工具——用户外电动设备 18.30 麻绳或绳索 0.54阀门 8.73光学产品 0.91表或表壳 0.13金属布 3.73金属丝制品——未列明 0.98金属管或线 5.10金属提炼或精炼——未列明 0.98金属薄片 1.93金属制品——未列明 8.40金属制品——印模冲压——非标牌 0.98金属热加工 1.30金属作品——装饰或艺术用 0.80标准模件 1.36铁钉 0.23 针、大头针、平头针 0.23 网——未列明 0.76十四、运动、健身器械产品名称基准费率(‰)台球桌 0.80运动或运动场设施 18.00 马具、马鞍或马用饰品 0.28运动用品或健身器械 3.40游泳池与其配套设施 28.93十五、其它产品名称基准费率(‰)砂轮 4.14研磨或打磨制品 1.18研磨制品——人造 1.18瓦楞纸或纤维板盒子或容器 0.28木制盒子或容器 0.28磨石、火石 0.40绝缘材料——无机的 4.17绝缘材料——有机的 4.17铅制品 0.98皮革制品 0.28润滑剂——动物脂 2.30纸浆 0.31保险箱或保险柜 0.86标牌——未列明 0.76标牌——电子的 0.76烟草制品——未列明 0.46烟草制品——香烟或雪茄0.29烟草制品——咀嚼烟块或鼻烟 1.09柳条、藤条或缠绕纤维制品 0.92 假发 1.70 存储罐——金属——不加压 3.36 存储罐——金属——加压9.00 矿石开采或加工 0.40 木材制品——未列明 1.02 木材转换产品——未列明 1.02 饮料瓶——装碳酸软饮料的听或塑料瓶 1.54 饮料瓶——装碳酸软饮料的玻璃瓶 5.17 饮料瓶——装软饮料的金属筒 0.75 饮料瓶——装软饮料的纸容器 1.34 饮料瓶——装非碳酸软饮料的听或瓶 1.34二、调整系数1、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2、销售区域调整系数3、销售额调整系数4、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调整系数5、免赔调整系数(1)每次事故免赔额调整系数(三、保险费计算保险费=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内的销售额×基准费率×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销售区域调整系数×销售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调整系数×免赔调整系数。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活动中,因过失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并不承保下列各项因过失造成的损失:1. 被保险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如自有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以及对其所经营的业务活动中的财产损失负责的保险,不承保第三者因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雇员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
3.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引起的间接损失。
4. 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恐怖活动等社会政治原因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5. 核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6. 酒楼、宾馆、旅店、停车场等供公众使用、消费的场所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的公众责任保险,可视为广义的公众责任保险,但不包括本保险除约定的特别约定的内容外,仅承保上述场所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三、赔偿限额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1.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双方共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第三者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包括第三者的名称、地址或被保险人的代位权诉讼委托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将根据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与被保险人商定具体的赔偿限额。
2.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公司索赔。
被保险人如果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被追偿对象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的第三者。
3. 发生诉讼时,被保险人应依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并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有关索赔权益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并提交保险单正本。
在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第三者的诉讼。
5. 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每次损害赔偿均实行分项赔偿,对每次索赔的赔款按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目分别计算。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实用版)目录1.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与作用2.产品责任保险的条款内容3.产品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与责任免除4.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方式与注意事项正文【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与作用】产品责任保险,又称产品责任险,是指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第三方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在转移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潜在责任风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条款内容】产品责任保险的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产品,包括生产、销售、修理、租赁等过程中涉及的产品。
2.保险责任: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承担的范围。
3.责任限额:即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4.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与结束的时间。
5.保险费率:根据产品的风险性质、行业特点等因素,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用。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与责任免除】1.适用范围:产品责任保险适用于生产、销售、修理、租赁等过程中涉及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化工产品、电子产品等。
2.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产品质量问题;(2)产品质量问题属于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必然损失;(3)产品质量问题与被保险人的生产、销售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四、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方式与注意事项】1.赔偿方式: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经核实符合保险责任的,按照约定的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通常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即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
2.注意事项:(1)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事故的相关证明材料;(2)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并按照约定的赔偿方式进行赔偿;(3)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金时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非法用途;(4)保险金支付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即告履行,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追偿。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5篇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5篇篇1一、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保险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产品为乙方生产、销售或拥有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等。
保险责任为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鉴定费用、诉讼费用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赔偿责任均在保险范围内。
保险期限内的总赔款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保险费率及保费支付方式本保险合同的费率为______,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乙方应按照约定将保险费足额支付给甲方,如未按时支付,甲方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 。
投保期间届满后保险合同自动续签,费率可能会有所调整,具体情况届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投保人义务与声明事项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1. 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产品责任风险的真实信息;2. 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3.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生产、销售或拥有产品;4. 及时通知甲方有关产品召回等可能引起赔偿责任的情况;5. 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事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乙方应声明以下内容:在本保险合同订立前已经存在的任何与保险责任相关的情况或事件均已如实告知甲方,并无隐瞒或遗漏。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1. 引言本文档详细介绍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的条款和规定。
产品责任险是一种专业保险,旨在保护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免受由其产品引起的潜在损害索赔。
2. 保险范围2.1 产品责任险的对象范围本保险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
被保险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
2.2 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可根据需要延长或缩短。
2.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产品种类来确定。
被保险人需提供相关资料和评估报告以确定适当的保险金额。
3. 责任范围3.1 产品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本险种主要涵盖以下责任范围: - 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 产品设计或标识导致的损害 - 产品安装、装配、维修或保养导致的损害 - 产品警示或说明不准确导致的损害3.2 责任免除条款以下情况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 - 产品维修、拆卸或改装过程中导致的损害- 法律或政府规定的责任范围外的损害4. 索赔处理4.1 索赔申报被保险人在发生潜在索赔事件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索赔申请书。
4.2 理赔流程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申报来评估和处理索赔。
理赔流程包括: 1. 风险评估和调查 2. 理赔申请审查 3. 索赔金额评估 4. 索赔支付4.3 索赔限额每次索赔的最高赔偿限额根据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历史索赔记录来确定。
5. 附加条款5.1 附加保险本保险可以选择附加保险条款,以满足被保险人特定需求,如产品召回险等。
5.2 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产品的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6. 结论产品责任险是保护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免受产品责任索赔的重要保险产品。
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条款,了解责任范围和索赔处理流程,确保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保险产品和优质的理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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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2号)一、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对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一)和(二)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十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赔偿处理(一)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害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
(三)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被保险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受害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
保险人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3.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4.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正本;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3.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4. 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伤残的,还应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5.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费用清单;6.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六)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七)被保险产品必须符合销售地强制/自愿安全认证标准及相关法规的要求。
六、总则(一)风险变更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的设计、工艺、原材料、构成部件、化学成分、使用说明等发生变化,或销售区域扩大等,导致保险人所承保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单注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下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三)权益丧失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合理查验保险人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对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