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条款.doc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6篇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产品责任险服务,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产品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乙方生产、销售或与之相关的产品。
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食品等。
二、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产品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销售过程中未明确告知存在的缺陷导致的产品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甲方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三条保险金额以保险单约定的限额为准,具体限额应根据产品的性质、风险程度以及乙方的实际需求确定。
免赔额或免赔率的约定在保险单中列明。
四、保险期间第四条保险期间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时间确定,包括自生产完成并入库时起至产品送达最终用户并完成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时止。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种类、数量、风险程度等。
乙方应按时缴纳保险费,对保险标的安全负责,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风险。
六、赔偿处理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甲方指导下处理事故。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协助甲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甲方在收到完整索赔资料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定并支付赔款。
七、通用条款1. 保单效力: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受其约束。
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应视为整体,相互关联,不可分割。
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2. 法律适用: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应提交双方协商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合同变更与解除: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期间与地域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199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100年12月31日24时止。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保险事故。
第二条投保范围1. 被保险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质量控制或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合作社、个人或其他组织。
2. 产品以及相关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按照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对因保险期间内的投保范围内产品所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进行赔付,并承担包括律师费等法律费用。
2. 投保人应根据产品的类别和风险等级合理确定保险责任的保额,并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费。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赔款限额1. 在投保范围内,被保险人因产品责任事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 本保险责任的赔款限额为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责任免除1. 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意外、战争、内乱、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b) 产品设计、制造、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c) 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第六条保险费1. 投保人应根据产品类型、销售额、风险等级等因素,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 如果投保人没有及时、全额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将自保险费应付日起暂停保险责任,直至投保人全额支付拖欠的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1. 被保险人发生产品责任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支持理赔申请。
2. 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将由理赔部门进行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
第八条争议解决1.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当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决。
2. 如果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保险行业协会仲裁机构仲裁,并接受仲裁结果。
产品责任保险费率(国内)(2011版) 保险条款开发

附件22.3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国内)费率表(2011版)一、年基准费率:累计赔偿限额为800万(人民币)时的费率一、化工类产品名称基准费率(‰)粘胶剂 2.54酒精制品_——非饮料 2.30玻璃纸或玻璃纸制品 0.21焦碳 1.19化肥 0.69玻璃化纤 2.71石灰 0.40盐、硼砂、碳酸钾或磷酸盐生产或精炼 0.40盐制品 0.70树脂、松油、松香 2.22涂料、清漆、虫胶、油胶 3.66二、建材类产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砖 1.70水泥、混凝土或灰泥——有包装的 1.85水泥、混凝土或灰泥——散装的 1.25门窗——未列明 1.08木制门窗 0.34混凝土或石膏制品——非结构性的 0.96预应力混凝土 0.68混凝土制品——结构性的 2.32管件附件 1.51管件供应品 1.34胶合板或装饰贴面 0.83胶合板或装饰贴面——非木材加工成的 0.83软百叶窗帘制造或装配 0.77管道——金属 4.63管道——塑料 3.70三、日用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胶带 2.54盛烟雾剂的容器 2.52干电池 2.32湿电池或蓄电池 1.81刷子或扫帚 0.61纽扣或扣件 0.25金属罐 1.62蜡烛 1.30复写纸、油黑色带 0.21木炭、煤球 0.77瓷器、陶器 0.98泥制品 1.51钟表 0.33隐形眼镜 6.32化装品 3.49刃具(非动力的)和扁平餐具 1.08家用洗涤剂 2.60洗涤剂——未列明 2.72金属容器或圆筒 4.30塑料桶或容器 4.30眼镜片 0.91灭火器 6.00家具制造或装配——婴儿用 9.00家具制造或装配——非木制的 1.25家具制造或装配——木制的 1.25墨水 2.30珠宝首饰 0.12梯子——未列明 36.05 木制梯子 57.23 灯罩 0.80灯具——未列明 1.90电子灯具 1.90灯泡、灯管 1.55灯光装置 1.55剃须刀或刀片 0.44空白唱片或磁带 0.18绳索 0.93 鞋、长筒靴或拖鞋, 0.48肥皂 2.65帐篷 1.94伞或手杖 0.11蜡或蜡制品——未列明 2.58 蜡、蜡制品或擦光剂——地面用 11.04 火柴 2.50床垫 0.74乐器 0.32纸制品——未列明 0.34纸 0.34铅笔、钢笔、蜡笔或粉笔 0.74四、电子、电器产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空调设备 1.50防盗报警器 1.84烟火报警器 16.82 通讯或录制系统或设备 0.24通讯或录制系统或设备——工业或商业用 0.28计算机 1.38电气设备——末列明 3.43电气设备——直接或间接应用于人体 6.47电气零部件——未列明 1.56电子元件 0.79电子游戏 0.28收音机、电视机或声音系统 0.24冷冻设备 1.01玩具或游戏器具 4.59彩管 1.07五、食品、饮料类产品名称基准费率(‰)婴儿食品——放在玻璃容器内 0.79婴儿食品——未列明 6.46啤酒、淡色啤酒或麦芽酒——瓶装 1.75啤酒、淡色啤酒或麦芽酒——听装 0.28啤酒、淡色啤酒或麦芽酒——非瓶装或听装 0.14糖果、蜜饯 1.01乳制品 0.28饲料——未列明 1.01食品——干的 0.69食品——冷冻的 0.60食品——非干的——放在玻璃容器内 0.69食品——非干的——放在非玻璃容器内的 0.69水果或蔬菜汁——非瓶装或非碳酸饮料 1.34酒 0.01植物油 0.69植物油——通过溶解提炼而成 0.69 酒——烈性 1.58 酒——不含气体的 0.10 肉、鱼、家禽或海鲜加工 0.57 肉、鱼、家禽或海鲜加工——真空包装 0.47 肉、鱼、家禽或海鲜加工——非真空包装 0.26宠物食品 0.43六、纺织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地毯或毛毯 0.60服装 0.18纤维——未列明 2.98合成纤维 2.98皮毛外套 0.18皮毛加工 0.28纺织品——浸染、套色加工 0.75纺织品加工 0.38七、药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麻醉药品,药品或药品制剂——未列明 22.50 麻醉药品,药品或药品制剂——动物用 11.50八、医疗设备产品名称基准费率(‰)内科、牙科、住院或外科设备或供应品——易耗品 2.70内科、牙科、住院或外科设备或供应品——非易耗品 7.03内科、牙科、住院或外科仪器 2.70内科、牙科或外科诊断、治疗仪器、设备 9.00矫正器、行走器或修复器 4.60九、机器、设备及配件产品名称基准费率(‰)面包烘烤设备 1.17发电机械 4.30输变电设备 4.30电线、电缆 2.98电梯 2.54发动机、涡轮机——非飞机用 2.76自动楼梯或滚动人行道 0.80加热设备——燃煤或木的 5.75电加热设备 3.94加热设备——燃油 5.52加热设备——燃气或液化石油气 4.90机器或机器部件——未列明" 4.60机器或机器部件——建筑、采矿或原材料处理 8.70机器或机器部件——农用 8.55机器或机器部件——工业用 8.46机器或机器部件——金属加工 10.10 泵或压缩机 5.40橡胶压印机制造或组装 0.23锯床或刨床 0.28缝纫机——商用 2.40缝纫机——家用 0.98自动售货机 3.02办公机器 0.70十、玻璃制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玻璃瓶或罐——非加压使用 0.40玻璃瓶或罐——加压使用、不回收 1.18玻璃瓶或罐——加压使用、回收 0.76玻璃或玻璃器皿 1.51十一、交通工具及其零配件产品名称基准费率(‰)汽车、公交车及卡车车身 7.30汽车、公交车及卡车部件——非操作部件 0.57汽车、公交车及卡车——操作部件 7.84汽车、公交车及卡车——约束乘客装置 2.62脚踏车——非机动的 9.35小船或轮船建造 4.99小船或轮船建造——不含发动机 4.54野营车车身或野营挂车 8.81内胎 15.75 火车或其他公共运输车辆零部件 2.90船帆 0.50轮胎——汽车、公共车或卡车 0.59拖车 8.08车轮 6.30住房拖车 8.08十二、塑料、橡胶制品产品名称基准费率(‰)橡胶 0.30再生橡胶 0.43塑料或橡胶制品——家用 1.32塑料或橡胶制品——非家庭用 2.20十三、仪器、仪表、五金产品名称基准费率(‰)轴承 1.50螺栓、螺母、螺丝或垫圈 0.85电镀 0.42锻造制品——未列明 0.67翻砂制品——末列明 0.85仪器——未列明 1.25仪器、分析、校准、测量检验或录制用 2.67仪器——控制用 7.30摄影仪器 0.54摄影用品 0.54钢丝或金属线 1.88工具附件 0.63非电动手工工具 3.18电动手工工具 8.60工具——用户外电动设备 18.30 麻绳或绳索 0.54阀门 8.73光学产品 0.91表或表壳 0.13金属布 3.73金属丝制品——未列明 0.98金属管或线 5.10金属提炼或精炼——未列明 0.98金属薄片 1.93金属制品——未列明 8.40金属制品——印模冲压——非标牌 0.98金属热加工 1.30金属作品——装饰或艺术用 0.80标准模件 1.36铁钉 0.23 针、大头针、平头针 0.23 网——未列明 0.76十四、运动、健身器械产品名称基准费率(‰)台球桌 0.80运动或运动场设施 18.00 马具、马鞍或马用饰品 0.28运动用品或健身器械 3.40游泳池与其配套设施 28.93十五、其它产品名称基准费率(‰)砂轮 4.14研磨或打磨制品 1.18研磨制品——人造 1.18瓦楞纸或纤维板盒子或容器 0.28木制盒子或容器 0.28磨石、火石 0.40绝缘材料——无机的 4.17绝缘材料——有机的 4.17铅制品 0.98皮革制品 0.28润滑剂——动物脂 2.30纸浆 0.31保险箱或保险柜 0.86标牌——未列明 0.76标牌——电子的 0.76烟草制品——未列明 0.46烟草制品——香烟或雪茄0.29烟草制品——咀嚼烟块或鼻烟 1.09柳条、藤条或缠绕纤维制品 0.92 假发 1.70 存储罐——金属——不加压 3.36 存储罐——金属——加压9.00 矿石开采或加工 0.40 木材制品——未列明 1.02 木材转换产品——未列明 1.02 饮料瓶——装碳酸软饮料的听或塑料瓶 1.54 饮料瓶——装碳酸软饮料的玻璃瓶 5.17 饮料瓶——装软饮料的金属筒 0.75 饮料瓶——装软饮料的纸容器 1.34 饮料瓶——装非碳酸软饮料的听或瓶 1.34二、调整系数1、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2、销售区域调整系数3、销售额调整系数4、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调整系数5、免赔调整系数(1)每次事故免赔额调整系数(三、保险费计算保险费=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内的销售额×基准费率×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销售区域调整系数×销售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调整系数×免赔调整系数。
平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平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1)产品本身存在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损失。
(2)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原因导致损坏,需进行修理或更换。
(3)产品在保修期内,按照保修条款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
(1)实际损失原则: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2)赔偿限额原则: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二、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 保险合同到期后,如双方同意续保,可签订续保合同。
续保合同的有效期仍为一年。
三、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产品责任赔偿限额。
2. 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整。
四、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产品类别等因素确定。
2. 保险费用一次性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五、保险除外责任(1)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2)产品说明书或警示标志已明确告知的风险。
(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
(4)核辐射、核爆炸等核事故导致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1)罚款、罚金、违约金等非实际损失。
(2)间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事故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现场查勘,收集证据,核实损失。
(1)保险合同。
(2)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
(3)损失清单及有关证明。
4. 保险公司根据核实的情况,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七、理赔流程1. 理赔申请: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进行资料审核,确认事故性质、损失程度及是否符合保险条款。
3. 理赔支付: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给投保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活动中,因过失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并不承保下列各项因过失造成的损失:1. 被保险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如自有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以及对其所经营的业务活动中的财产损失负责的保险,不承保第三者因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雇员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
3.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引起的间接损失。
4. 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恐怖活动等社会政治原因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5. 核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6. 酒楼、宾馆、旅店、停车场等供公众使用、消费的场所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的公众责任保险,可视为广义的公众责任保险,但不包括本保险除约定的特别约定的内容外,仅承保上述场所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三、赔偿限额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1.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双方共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第三者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包括第三者的名称、地址或被保险人的代位权诉讼委托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将根据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与被保险人商定具体的赔偿限额。
2.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公司索赔。
被保险人如果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被追偿对象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的第三者。
3. 发生诉讼时,被保险人应依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并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有关索赔权益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并提交保险单正本。
在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第三者的诉讼。
5. 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每次损害赔偿均实行分项赔偿,对每次索赔的赔款按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目分别计算。
开发类实验设备保险政策

开发类实验设备保险政策科技保险的险种由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组织开发并确定,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其他险种初期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试点经营,期限一年。
6个险种具体为:1.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如果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成果存在设计缺陷,该项研发成果在应用过程中因此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2.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物质损失险/一切险:关键研发设备包括被保险所有、租用或管理的用于研发项目且研发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机器、设备、机械装置及附属设备等,由于自然灾害、设计安装缺陷、操作人员失误、断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复或者重置的费用;3.研发营业中断保险:由于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关键研发设备损失、灭失或丧失使用功能以及存储于其中的科研资料丢失,导致被保险人研发工作中断,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恢复研发工作至损失发生前状态的追加费用。
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中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4.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
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5.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障是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和残疾。
为满足不同投保人的个性化需求,该产品还提供了可选的意外伤害增值保障,包括医疗费用的补偿、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烧烫伤保险金和家庭关爱金;6.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住院费用团体保险:提供境内、境外住院医疗补偿、疾病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手术定额津贴。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工具,用于保护生产和销售某种产品的企业,因其产品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这种险种特点明显,保障对象具有多样性,针对的事故风险类型也广泛,因此相应的产品责任险条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您详细解读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保险期间与买险方式产品责任险的保险期间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来确定,通常可分为季度、半年、一年等,企业可以根据需求选择保险期限。
同时,产品责任险支持多种买险方式,例如,企业可以选择在线购买、电话购买、线上购买等多种方式。
二、保险责任与范围产品责任险主要承担的风险责任类型是针对其生产、制造、批发、销售等的负责,请参看条款披露事项列出的责任种类及保险公司说明。
其中保障范围通常包含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具体保障范围需要根据条款说明进行定义。
同时,产品责任险也通常覆盖了一定范围及时间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带来的调查与处理费用。
三、责任免除条款产品责任险的责任免除条款通常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如果企业故意疏忽、违反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等。
企业在购买产品责任险时应该仔细阅读条款,以充分了解保障范围,以及哪些情况下可能身份加重。
四、保险金额与赔偿责任产品责任险的保险金额通常是根据企业所选择的保险期限及相应的风险评估而确定,可以参考现有的条款及保险公司告知书中的规定。
同时,相应的赔偿责任也需要明确,以便在出现事故时能够及时投保获得相应的赔偿。
五、报损投诉与赔偿申请流程在出现事故时,企业需要及时通过合适的途径以及损失披露时间等要求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应的报告。
接下来会跟据条款规定的具体流程和规定,开始核实资料证明及赔偿计算和定标标准进行处理。
六、注意事项在购买产品责任险时,企业要多考虑条款规定的如何具体的养护和根据包金额,以充分保障自身的风险。
此外,还应该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进行衡量,例如公司是否具备充分的资金储备等,以确保企业在出险时能够顺利获得相应的赔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3篇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3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产品责任险服务,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生产、销售或提供的特定产品(以下简称“保险产品”)。
乙方应确保保险产品的安全性、合规性。
二、保险责任甲方对乙方因保险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制造或质量问题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限额及免赔额等详见本合同的赔偿条款。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险期限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进行续展。
四、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金额根据乙方销售的产品种类、数量、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详见本合同的费用条款。
五、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有关保险产品的风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特性、销售渠道、历史赔付记录等。
2. 乙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用,如有逾期,应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
3. 乙方应确保保险产品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 乙方在知道发生保险产品相关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六、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产品相关事故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完整的索赔材料后,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实和处理。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与赔偿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产品鉴定报告、事故现场照片等。
4. 赔偿金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计算,以货币形式支付。
七、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 不可抗力;2. 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或安全标准导致的损失;3.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4. 保险产品被用于非预定用途;5. 其他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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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指产品是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加工、制作并已经售出的产品。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由于本保险合同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由受害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发生保险事故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被保险产品本身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四)被保险产品退换、召回发生的损失;(五)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对航天器、航空器、航海器、石油钻井平台的损失;(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七)精神损害赔偿;(八)间接损失;(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及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法律费用每次事故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超过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的25%。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追溯期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第十二条投保人按被保险产品的预计年销售收入预付保险费,待保险期间结束后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实际保险费,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最低收费。
最低收费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预付保险费=预计年销售收入× 年费率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预付保险费。
对于预付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销售产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间内所生产、销售产品总值的数据。
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第二十四条知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发现或应当发现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导致第三者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告知产品经销商或消费者,并立即调查和纠正类似缺陷,并及时将被保险产品提交合法有效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如果经鉴定确实存在缺陷可能对第三者造成危害时,被保险人应立即召回被保险产品或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被保险产品,如果被保险产品有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还应在公开媒体上公告被保险产品缺陷可能造成的后果。
否则,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扩大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相关鉴定、召回或公告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如下单证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合法有效机构出具责任事故证明书;(三)索赔方的书面索赔申请;(四)事故情况说明、事故证明、损失清单;(五)涉及人身伤亡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记录、残疾程度鉴定书或死亡证明书;(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九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每次事故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