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投保公众责任险,乙方愿意承保此项保险,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特此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基本情况1. 保险标的地:________________。
2.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元整。
二、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甲方的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 火灾、爆炸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伤害或财产损失。
2. 建筑物、设施损坏导致的第三者伤害或财产损失。
3. 因甲方经营活动引发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投保人的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申报投保时的相关信息和情况,不得隐瞒或欺诈。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3. 在保险期间内,如有任何影响保险责任的重要变化(如业务变更、风险增加等),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保险公司的义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为甲方提供保险服务,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对理赔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免责条款对于下列情形,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冲突等导致的损失。
2. 核辐射、核污染等导致的损失。
3. 甲方或其代表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4. 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但第三方已获得赔偿的部分除外。
七、理赔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公司):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就公众责任险保险事项订立的合同。
依据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责任:乙方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如下:1、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保险期间或合同约定的保险地域内,因疏忽、疏忽导致的错误或意外事件,致使第三方财物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情况;2、基于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因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地域发生导致公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损失的情况;3、其他依法需要乙方承担的公众责任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保险地域: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止;2、本合同的保险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区域。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为(具体数字),超过该限额的损失超出本合同承保范围;2、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为(具体金额),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1、当被保险人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事故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2、如被保险人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或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继续扩大,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理赔程序:1、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48小时内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保险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乙方将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尽快进行赔付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3、被保险人对于乙方的理赔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诉,乙方将进行再次审核,最终的理赔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条合同解除:1、本合同自保险期起到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结束;2、在保险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2)被保险人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获取保险金;(3)其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
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

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是一份保险合同,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因其经营活动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该条款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解释:1. 被保险人:本条款中被保险人是指购买保险的个人或企业,即经营活动中的个人或法人。
2. 保险责任:本条款承保被保险人因其经营活动而对第三方产生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的赔偿责任。
此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件。
3. 保险金额:本条款规定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对于一次事故或一系列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
4. 免赔额:本条款规定的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前,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的免赔额。
5. 责任限制:本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定类别的事故或者某些特定的责任行为可能不予承保。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对赔偿金额进行限制。
6.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根据保险公司规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的大小取决于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性质和风险程度。
7. 终止合同:本条款规定了合同的终止条件,包括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申请解除合同等情况。
8. 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在需要索赔时,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和信息。
保险公司会根据索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来确定是否赔付。
9. 争议解决:本条款规定,任何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仲裁解决。
请注意,以上是对于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的一般概括解释,具体的保险条款和解释应以实际购买的保险合同为准。
建议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内容,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
公众责任险条款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电梯本身的损坏;
(二)未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或有关管理部门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电梯超载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9、精神损害赔偿;
10、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按时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查;
(三)操作非自动电梯的人员必须持有安全操作证,被保险人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检查。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电梯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的电梯、升降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坠落;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故意行为;
2、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3、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暴雪等自然灾害: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公民在公共场所发⽣意外伤害时,该公共场所的拥有者应该对此事负责,这就是公共责任。
那么公共责任险条款⾥包含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保险期间、保险费等内容,关于公众责任险条款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公众责任险条款⼀、总则第⼀条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书⾯形式。
第⼆条凡依法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然⼈,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该场所内发⽣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的下列费⽤,保险⼈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发⽣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书⾯同意⽀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以下简称“法律费⽤”);(⼆)发⽣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为缩⼩或减少对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以下简称“施救费⽤”)。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和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投保⼈、被保险⼈及其代表的重⼤过失或故意⾏为;(⼆)战争、敌对⾏动、军事⾏为、武装冲突、罢⼯、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三)⾏政⾏为或司法⾏为;(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及其次⽣灾害、海啸及其次⽣灾害、雷击、暴⾬、洪⽔、⽕⼭爆发、地下⽕、龙卷风、台风、暴风等⾃然灾害;(六)烟熏、⼤⽓污染、⼟地污染、⽔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物体坠落。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情形时,保险⼈不负责赔偿:(⼀)被保险⼈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或经营的游泳池发⽣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告、霓虹灯、灯饰物发⽣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三)被保险⼈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或经营的停车场发⽣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四)被保险⼈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灾造成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五)使⽤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5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5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公众责任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标的为乙方所拥有或经营的公共场所及其设施。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具体赔偿限额根据乙方所选择的保险方案确定。
三、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乙方选择以下支付方式:__________。
五、保险事故通知与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将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处理保险事故。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且未能在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纠正。
2. 合同到期未续签或保险期限终止,本合同自动终止。
七、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乙方应妥善保管有关场所的安全设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2.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与保险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3.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3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投保人)乙方:被保险人丙方:受益人鉴于: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公众责任险保险服务。
特约定如下:第一条保险责任1.1 甲方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的公众责任进行保险赔偿。
1.2 本合同所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其在经营、生产、服务等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而给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1.3 保险赔偿限额为合同规定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二条保险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2.2 如乙方需延长保险期限,应提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并由甲方出具延长保险期限的保险单。
第三条保险费3.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保险费,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解除,但保险费仍应支付。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4.1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交保险理赔申请材料。
4.2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保险理赔申请材料后,将及时组织理赔调查并进行核实。
4.3 甲方应在核实保险事故的事实和金额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保险赔偿。
第五条合同解除5.1 本合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合同自行解除:(1)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而逾期30天以上;(2)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
5.2 本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承担对乙方的保险赔偿责任,但乙方应支付已产生的保险费。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6.2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协议文本。
6.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丙方(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篇2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甲方:XX保险公司乙方:XX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以资明确权利义务,共同遵守,依法为公凭据,特订立如下: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金额1.1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公众责任险保险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众责任险承租人责任条款

公众责任险承租人责任条款公众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保障承租人在租用公共场所时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风险。
在租用公共场所时,承租人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例如顾客在商场摔倒受伤、承租人在公共场所使用设备不当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等。
这时,公众责任险就可以为承租人提供保障,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险的承租人责任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承租人在租用公共场所时需要承担的责任。
这些责任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伤害责任:承租人在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因为自身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第三方受伤,那么承租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商场内的楼梯没有及时清理,导致顾客摔倒受伤,承租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财产损失责任:如果承租人在租用公共场所期间,对第三方的财产造成了损失,那么承租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承租人在商铺内进行装修施工时,不慎将水泥倒入了邻居商铺内,造成了财产损失,承租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产品责任:如果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第三方受伤或财产损失,承租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承租人在超市销售了一批过期食品,导致顾客食物中毒,承租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雇主责任:如果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雇佣了员工,而员工在工作中因为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方受伤或财产损失,那么承租人也需要承担雇主责任。
例如,商场的保安因疏忽大意导致顾客遭受袭击,承租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租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不同的保险产品中可能会有所不同,承租人在购买公众责任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责任条款,确保自己充分了解自己的责任范围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承租人在购买公众责任险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保险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会对赔偿责任进行限额,承租人应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风险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责任限额。
2.免赔额:保险公司通常会对保险赔偿设定一定的免赔额,即在免赔额范围内,承租人需要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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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五)使用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
第七条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合同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住宿的客人所携带物品的损失;(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五)精神损害赔偿;(六)间接损失;(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率)和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九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安消防等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特种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经营范围变更、营业面积变更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有关部门出具的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证明和材料;(三)涉及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的证明材料;(四)涉及医疗费用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用票据、检查报告;(五)涉及伤残、死亡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赔偿协议、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赔偿凭证;(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