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公众责任险条款
(完整word版)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50万累计赔偿限额: RMB100万2.电梯、机器及自动装置条款(包含无过错责任)兹经双方同意, 尽管存在相反规定,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有关客货电梯、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
包含被保险方无过错造成第三者意外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一) 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二) 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 否则本保险不适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装卸责任条款(含叉车装卸)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含叉车、手推车等流动机械设施)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烟熏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烟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火灾、水灾和爆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火灾或爆炸。
水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自动承保新地址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的赔偿将自被保险人新置财产建成或获得, 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 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除非有其他保险存在)时起, 自动适用于和(或)包括其所引致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3、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或由被保险人、受害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上述1和2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
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事故。
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 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三)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五)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六)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七)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八)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九)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十)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十一)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十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3.12.20•【文号】保财业[1993]58号•【施行日期】1993.12.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部保财业〔1993〕58号发文)一、责任范围根据本保险单表列范围,在本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a.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b.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事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a.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表列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b.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c.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6.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三、其他事项1.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拒绝责任、谈判或作出任何承诺出价、议定或赔款。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其自己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都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址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和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以下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补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补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补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补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补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补偿限额。
责任免去第三条以下缘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映、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暴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直接由于运算机2000年问题引发的损失。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补偿责任,和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操纵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或处惩性赔款;(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列。
第五条以下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补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发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点的卫生装置,和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点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关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利用的任何家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起落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起落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发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公众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B)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五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七)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八)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管理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包括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及建筑等财产的损失;(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第三方所遭受的伤害的赔偿责任;(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公众责任险条款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电梯本身的损坏;
(二)未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或有关管理部门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电梯超载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9、精神损害赔偿;
10、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按时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查;
(三)操作非自动电梯的人员必须持有安全操作证,被保险人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检查。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电梯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的电梯、升降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坠落;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故意行为;
2、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3、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暴雪等自然灾害: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7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公众安全,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公众责任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与范围1. 甲方投保的公众责任险,保险标的是因甲方在经营或管理活动中可能导致的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2. 具体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建筑物、设施以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
但不包括合同特别约定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的责任。
二、保险金额与费率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根据甲方的业务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共同商定。
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记载。
2. 保险费率由乙方根据甲方的风险状况确定,并记载于保险单中。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费率支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自保险单记载的起保日期开始,至期满日期结束。
如双方需要续签,应在合同到期前协商并书面确认。
四、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与限额以保险单为准。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风险情况,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 甲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3.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告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故,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六、保险公司义务1.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赔付符合保险责任的损失。
2.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3. 乙方应依法履行保险人的其他义务。
七、赔偿处理1. 事故发生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对甲方进行赔偿。
赔偿的具体金额、范围及处理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及时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3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3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投保公众责任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甲方投保的公众责任险,是为了保障甲方因其经营场所内或特定区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范围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经营业务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赔偿。
2.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亡赔偿金、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等。
第三条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2. 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3. 甲方应按约定时间支付保险费,如逾期支付,除支付保险费外,还应按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赔偿处理1.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对甲方因保险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3. 甲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乙方核定赔偿金额。
第六条除外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 甲方或其代表的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2.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原因;3. 核反应、核辐射等放射性污染;4.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环境污染。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本合同。
2. 本合同自保险期限结束后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