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产品责任险附加险条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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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附加险条款1.交叉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本公司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本公司对每一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所规定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错误和遗漏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主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过失而延迟或者遗漏向保险人申报其所生产的产品或者商品的销售额而遭保险人拒绝承担,但被保险人一旦得知其疏忽或者遗漏,应当即向保险人申报,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的其他内容不因本附加条款而改变。
3.违反条件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主险的条件和保证针对每一承保风险分别适用,而非针对所有承保风险一概适用。
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的那一部分风险保障失效,不影响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主险条款的其他内容不因本附加条款而改变。
4.放弃追偿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任何子公司、母公司进行追偿,而其可在各自保单项下获得赔偿,则本公司仅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单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对被保险人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所有的代位权,但须以被保险人任何子公司、母公司所持有的上述保单都类似地放弃追偿为前提。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恐怖主义除外条款本保险单不承保任何人或其代表或同伙,出于政治、社会、宗教或意识形态的目的,旨在以恐怖、暴力、武力、强迫的方式推翻或影响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或胁迫全体或部分民众的非法行为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6.电子数据除外条款本保单不承保电子数据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索赔。
电子数据系指可由电子、机电或电子控制设备来沟通,展示,发送,解释中处理的事实,概念和信息,以及程序,软件和其他适用于上述设备的编码指令。
保单中提及的“财产”不包括电子数据在内。
7.知识产权除外条款本保单对由以下情况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责任不负责赔偿;被声称为违反或违背以下权利或法律的实际或声称的出版、发表、口头或书面声明;1 ) 版权,对正版广告材料的侵权除外;2 )专利;3 )商业秘密;4 )商业包装;或者5 )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商号,作为商标或服务标志的名称或标语除外。
有关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有关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产品向乙方投保产品责任险,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商品等。
具体保险标的范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对于因甲方产品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产生的第三方责任,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对于因甲方产品设计缺陷导致的赔偿责任,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甲方应证明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缺陷。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双方约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保费: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费。
具体保费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赔偿处理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实事故情况,并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 若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存在虚假情况,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六、免责条款1. 本合同约定的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
若需续保,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2. 在保险期间内,双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有关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鉴于甲方就其产品购买乙方产品责任险,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其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中的产品。
二、保险责任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甲方的产品在制造、销售过程中存在缺陷导致使用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限额和赔偿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甲方购买的产品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费:甲方应支付的保费为人民币______元。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赔偿处理1. 赔偿申请: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交赔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 赔偿审核:乙方收到赔偿申请后,将在约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如需要补充材料,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
3. 赔偿决定:乙方审核通过后,将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 赔偿限额:乙方对每一事故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金额。
六、免责条款对于以下情形,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2.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冲突、武装叛乱等行为导致的损失;3.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导致的损失;4.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限内解除本合同,解除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后,乙方将按照实际保险期间计算并退还剩余保费。
2. 合同终止: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如甲方需要续保,应在保险期间届满前与乙方协商并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所称产品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或销售过程中产生缺陷或问题的产品而造成使用单位和个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因此引起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具体保险责任如下:二、保险标的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产品责任风险仅限于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销售或生产的具有缺陷或问题的产品所致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约定的行为责任、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
三、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应根据产品的性质、销售渠道和潜在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
保险期限自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开始计算。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一)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产品有关的重要事项和风险情况。
2. 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3.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影响保险人承保风险的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义务:1. 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发生和扩大。
2.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有关产品责任事故的原始单据和资料,以便保险人进行理赔处理。
3. 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
五、赔偿处理与索赔程序(一)赔偿处理:1. 保险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2. 保险人的赔偿以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为准,被保险人应尽力协助保险人进行赔偿处理工作。
(二)索赔程序:1.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发生产品责任事故后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收到索赔请求后,将及时进行审核,并在约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3.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以便保险人进行理赔处理。
六、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损失;(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损失;(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的情况。
有关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6篇

有关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一、保险对象及承保范围本合同旨在对因产品设计缺陷、制造过程失误或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承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因产品缺陷引发的意外事故、以及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各类生产、销售、进口及分销的产品。
二、保险期限与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限可根据双方协商续期。
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及产品类型进行设定。
具体金额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记载。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与保险产品有关的重要事项,如产品特性、制造过程、质量控制等。
2.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
3.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发生的任何与产品责任有关的事故,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4. 投保人应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五、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对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产品责任纠纷产生的法律费用进行赔偿。
3.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产品质量问题召回产品的费用进行赔偿。
六、不赔条款1. 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形不负赔偿责任:a)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b)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等导致的损失;c)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等导致的损失;d)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导致的损失。
2.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已知的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七、赔偿程序1. 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3. 保险公司确认赔偿后,将与被保险人协商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5篇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5篇篇1一、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保险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产品为乙方生产、销售或拥有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等。
保险责任为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鉴定费用、诉讼费用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赔偿责任均在保险范围内。
保险期限内的总赔款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保险费率及保费支付方式本保险合同的费率为______,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乙方应按照约定将保险费足额支付给甲方,如未按时支付,甲方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 。
投保期间届满后保险合同自动续签,费率可能会有所调整,具体情况届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投保人义务与声明事项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1. 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产品责任风险的真实信息;2. 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3.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生产、销售或拥有产品;4. 及时通知甲方有关产品召回等可能引起赔偿责任的情况;5. 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事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乙方应声明以下内容:在本保险合同订立前已经存在的任何与保险责任相关的情况或事件均已如实告知甲方,并无隐瞒或遗漏。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6篇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一、定义与概述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旨在明确合同双方关于产品责任险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产品责任险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保险。
本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之间达成的产品责任险相关条款。
二、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投保公司名称或个人名称]三、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产品,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保险金额:乙方根据产品种类、销售额等因素向甲方投保,具体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 赔偿限额: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每起事故的赔偿限额以及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由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
五、保险责任与赔偿处理1. 保险责任:因产品缺陷导致第三方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2. 赔偿处理: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索赔请求后,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审核。
一旦确认索赔成立,甲方将及时支付赔偿金。
六、合同期限与续保1.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
2. 续保:合同到期前,乙方可选择续保,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产品风险等因素决定是否接受续保。
七、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产品的相关情况,包括产品种类、生产规模、销售渠道等。
2. 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任何可能导致保险责任变化的情况。
4.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八、保险公司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应对乙方的索赔请求进行及时处理。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产品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九、免责条款1. 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2. 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产品责任保险(国内)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

产品责任保险(国内)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国内)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01. 附加成批条款02. 附加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条款(日落条款)03. 附加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04. 附加30天提前通知条款05. 附加发现期条款06. 附加增加被保险人条款(销售商)07. 附加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08. 附加保费调整条款09. 附加绝对污染责任除外条款10、完工项目责任扩展条款01、附加成批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被保险人已于保险期间内受到索赔或被保险人已通知保险人其将有可能受到索赔,则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再受到的同样原因引起的索赔,将视同一次事故处理。
02、附加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条款(日落条款)1、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适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1)由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任何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单载明的日落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本保险单的保险人提出第一次索赔;(2)任何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之日对事故的发生都不知道或不能合理预见。
2、本批单中“任何索赔”和“全部索赔”含义如下:(1)任何个人或组织寻求损失补偿的“任何索赔”,在任一被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后(以先收到为准),视为该索赔已经提出;(2)同一个人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人身伤害而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3)任何个人或组织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财产损失而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
03、附加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1.有关产品故障或产品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其应具备的功能;2.被保险产品的损失或毁坏;3.进行产品替换所产生的费用;4.发生的产品退款。
04、附加30天提前通知条款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主保险合同所附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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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1、销售商批单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条款修改为包括任何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销售商”)作为被保险人,但仅适用于到销售商在常规业务过程中对列名被保险产品的分销或销售,且有以下除外条款:(1)提供给销售商的保险不适用于:a. 由于销售承担合同或协议责任而有义务作出赔偿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即使销售商未签订该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b. 未经您授权的任何明示保证;c. 销售商故意对产品所作的任何物理或化学变化;d. 重新包装,但打开包装用于检查、展示、测试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更换零部件然后再重新包装于原来的容器中除外;e. 销售商同意进行与产品分销或销售相关的检查、调整、测试或服务而未能进行,或通常应由销售商在日常业务中进行而未能进行;f. 展示、安装、服务或修理操作,但在销售商的处所进行的与产品销售有关的操作除外;g. 在经您分销或销售之后,被销售商或为销售商打上标签、重新标签,或用作容器、或任何其它物件或物质的部件或成分的产品;(2)本保险不适用于下列被保险个人或组织:您从其获得该产品,或获得任何组成该产品的成分、随附该产品的部件或包含该产品容器。
本附加险不改变主险项下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限制类2、产品保证除外条款本保险不适用由于任何已知或疑似缺陷或有害性或不合适性所导致的被保险商品或产品的维修(包括清除、处理或改变)或更换索赔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您的产品”损失除外条款本保险不适用于由于“您的产品”或其任何部分所导致的“您的产品”的财产损失。
“您的产品”是指:1a. 除房地产外,由下列人员生产的、销售的、处理的、分销的或处置的任何货物或产品:(1)您;(2)您名义下的其他交易;或(3)您已收购其业务或资产的个人或组织。
以及b. 与该商品或产品一起提供的容器(车辆除外)、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您的产品”包括在任何时候对于以上a和b中任何项目的适用性、质量、耐用性或性能作出的保证或陈述。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您的工作”损失除外条款本保险不适用于由于“您的工作”或其任何部分所导致的“您的工作”的财产损失。
如果受到损失的工作或导致损失的工作是由分包商代表您执行,则本除外条款不适用。
“您的工作”是指:a. 由您或代表您执行的工作或操作;以及b. 与该工作或操作相关的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您的工作”包括在任何时候对于以上a和b中任何项目的适用性、质量、耐用性或性能做出的保证或陈述。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受损坏之财产或未受物质损坏之财产除外条款本保险不适用于由以下原因引起“受损坏之财产”或未受物质损坏的财产损失:1. “您的产品”或“您的工作”中的缺陷、不足、不当或危险情况;或2. 由您或代表您的任何人拖延或未按照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或协议。
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由于“您的产品”或“您的工作”在用于预定目的之后遭受突然和意外的物质损坏而导致的其他财产的不能使用。
“受损坏之财产”是指“您的产品”或“您的工作”之外的其他有形财产,由于以下原因不能使用或不能充分使用:1. 其构成“您的产品”或“您的工作”的一部分,而“您的产品”或“您的工作”已知或被认为有缺陷、不足、不当或危险;或2. 您未能履行合同或协议的条款;但该财产通过以下方法可恢复使用:21. 对“您的产品”或“您的工作”进行修理、更换、调整或清除;或2. 您履行了合同或协议的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绝对污染除外条款本保险不适用于:1. 在任何时候由于实际的、宣称的或威胁的排放、散布、渗流、移动、释放或泄露污染物而导致的或引起的“人身伤害”、“个人伤害”或“财产损失”;2. 由于以下事项导致的任何损失、成本或费用:a. 请求、要求或命令被保险人或其他人测试、监控、净化、清除、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或以任何方式回应“污染物”,或评估“污染物”的影响;或b. 政府部门或其他人或其代表因测试、监控、净化、清除、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或以任何方式回应“污染物”,或评估“污染物”的影响所造成损害而提出的索赔或提起的诉讼。
“污染物”是指一个或多个固体、液体、气体或热刺激物或污染物,包括烟雾、蒸汽、煤烟、油烟、酸、碱、化学品和废物。
废物包括待循环、复原或再生的材料。
无论在“产品/完工操作责任风险”中是否包括该损害或损害,本除外条款均适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完工操作责任除外条款本保险不适用由于已经完工或被放弃的“您的工作”引起的所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您的工作”的完成时间将以下列时间中最早发生的为准:1. 您合同规定的所有工作已经完成;2. 如果您的合同规定在多个场地工作,则当所涉及的场所的所有工作都完成时;3. 当在一个工作场所完成的工作的部分已经为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包括从事同一项目施工的其他承包商或分包商)用于其预定目的使用时。
某项工作虽需要服务、维护、校正、维修或更换,但其他方面皆已经完工,则视为该项工作完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免责协议除外条款本保险不适用于被保险人由于承担合同或协议责任而有义务作出赔偿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31. 作为“被保险合同”的合同或协议中承担的赔偿责任;或2. 即使被保险人未签订该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绝对硅除外条款A. 本协议不包括直接或间接由任何形式或数量的硅,包括灰尘或任何含硅产品或材料引起或导致的任何性质的责任、损失、成本或费用。
B. 不限于前述规定,本合同也不包括直接或间接由下列事项导致的任何性质的责任、损失、成本或费用:(1)有责任披露和/或未能正确披露与硅相关的重要信息或危险,或(2)公司对与该披露有关的第三方的义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0、铅除外条款本保险不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由含铅涂料或铅污染物引起,或因吸入、食入、使用、处理或接触含铅涂料或铅污染物而导致的或附带产生的“人身伤害”。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间接经济损失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任何财产的丧失使用,进而导致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如收入损失、销售损失、延迟损失或其他额外费用等,若任何人基于此或由此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本保险单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您的产品或您的工作中的缺陷、不足、不当或危险情况;或•您的产品或您的工作在投入其预定目的之后遭受的突然和意外的物质损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电磁场除外条款本保险单不适用于直接或间接由磁场、电场或电磁场或其以电磁波形式的辐射或相互作用或与以上相关的因素所引起或导致的责任或引起或造成财产价值的减少。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3、产品无效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由于产品(或任何部件)不符合有效性、适用性、特征或设计的使用目的,或未能如规定、保证或担保的那样发挥效用而引起的责任。
4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4、惩罚性或惩戒性赔偿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提供的保险范围不适用于对列名被保险人的罚金、罚款、惩罚性或惩戒性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5、战争及恐怖主义除外条款尽管在本合同或任何批单内已作任何相反规定,双方同意本保险不包括直接或间接由以下任何原因(无论是否与任何其他原因同时或先后造成损失)引起、导致与之相关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坏、成本或费用:(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民众骚乱、军事政变或篡权或(2)任何恐怖主义行为。
本批单所称“恐怖主义行为”是指为了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意图影响任何政府和/或使公众或部分公众恐慌,任何个人或团体所单独作出的、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做出的或与之相关的行为,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
本批单也不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由控制、防止或制止或以上(1)和(2)相关的任何方式采取任何行动而导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坏、成本或费用。
如果保险人声称基于本除外条款本保险不承保任何损失、损坏、成本或费用,则举证责任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如果本批单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法执行,则其他部分应继续完全有效。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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