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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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规[2011]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2.09

【实施日期】2011.0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1]4号)

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自2010年2月10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行为,保障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试行情况,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价格(收费)、统一维护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1、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

2、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

3、120平方米至150平方来(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

4、150平方米以上的按l6千瓦/户配置。

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配置。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计收: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它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90元。

住宅小区内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85%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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