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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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

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

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2007年07月26日 15时35分 129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行政许可”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07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长周强二○○七年四月十三日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依法监督、权责统一、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纠错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许可监督工作,履行行政许可综合监督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在其法定职权内,做好有关行政许可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第八条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二)实施的行政许可有无法定依据,是否擅自设定行政许可;(三)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办理期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和专家评审是否依法进行;(五)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六)行政许可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是否合法;(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否建立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情况。

行政许可文书(范本)

行政许可文书(范本)

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委字[ ]第号依照的规定,经××局与××局协商,现由××局托付××局实施行政许可。

托付事项:托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权益义务:××局依法对××局实施上述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该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局以××局的名义实施上述行政许可,不得再托付给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

托付机关印章受托付机关印章年月日年月日注:①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个行政机关托付另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托付事项属托付机关的职权范畴;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

②托付机关须将受托付机关和托付内容予以公告。

2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所在单位:::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托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申请事实和理由: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行政许可申请人:托付代理人:(印章)年月日注:本申请书只提供大致格式,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3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需要补正下列材料: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补正上述材料。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年月日5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凭证(存根) 6、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凭证许受理(不受理)字[ ]第号许受理(不受理)字[ ]第号::你(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骑你(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的申请收悉。

经审查,符合申请收悉。

经审查,(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自缝符合(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自年月日起受理(或本机关决定不予受年月日起受理(或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理)。

章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年月日年月日7、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许权告字[ ]第号(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200 年月日,你(单位)向我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且把有关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处理签字以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对于检验合格的,可以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二、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注意区分撤销和注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一项有瑕疵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与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属于实体性行为。

注销只是手续办理问题。

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分(2)行政赔偿(3)行政处罚(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1、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依法撤销)2、违反实施程序的法律责任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02•【文号】国法函〔2004〕293号•【施行日期】2004.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93号新闻出版总署:你署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新出法规〔2004〕759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供参考: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向哪个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根据特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应当是全国统一的。

只要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依法没有地域限制,被许可人在一个地方取得了行政许可,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或者目的相同的行政许可。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在某地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投标、承揽建设工程,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但是,如果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活动,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据此,一项行政许可如果有地域限制,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明确规定该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

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取水,行政机关作橱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规定取水量和取水地点,被许可人只能在该地点取水。

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只能对如何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再设行政许可。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年8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4〕29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新闻出版总署:你署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新出法规[2004]759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供参考: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向哪个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根据特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应当是全国统一的。

只要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依法没有地域限制,被许可人在一个地方取得了行政许可,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或者目的相同的行政许可。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在某地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投标、承揽建设工程,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但是,如果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活动,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据此,一项行政许可如果有地域限制,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明确规定该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

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取水,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规定取水量和取水地点,被许可人只能在该地点取水。

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只能对如何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再设行政许可。

五、地方性法规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施加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新乡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本机关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和监督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机关建立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将发展改革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依据、范围、法定职责、权限、承诺时限、程序、行政许可条件等向社会公示。

三、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事项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公示:
1、公开发行的报刊;
2、政务公开栏;
3、公共场所或办事大厅;
4、市民政局建立的公共网站。

四、公示的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范围;
2、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
3、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法定依据;
4、行政许可的条件及有关办事程序;
5、办理时限;
6、办理结果。

五、民政局推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领导,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局执法机构落实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

六、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终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中,并与评先评优挂钩,凡未公示或公示内容缺项的,取消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七、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公开热线电话,受理管理相对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检举。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本局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行政许可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下属机构和机关内部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本局机关科室承担具体业务范围内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本局监察室负责对相应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办理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本局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效能情况。

审批时限是否存在超时限审批、效率低下问题;工作质量是否存在服务态度差、墨守成规、推诿扯皮问题;审批范围是否存在超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批或继续审批己取消的许可事项问题;设定条件是否存在随意设定或增加审批条件问题。

(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

对已经实现网上审批的项目,是否同步进行网上公开;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办理事项是否有记录;审批结果是否在适当范围及时进行了公开。

第四条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过错责任追究,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上的行为实施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书面检查、抽样检查和实地检查等。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交与其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通过核查书面材料,审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抽样检查或者实地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行为学说的东渐
明治宪法下的日本行政法学引进了这一概念,将其 翻译为“行政行为”,至今仍是日本行政法的核心 概念。不过,在日本实定法上,大多称其为“行政 处分”或“行政厅的处分”,“行政行为”一词至 今还是学术上的概念。 在中国,对德国法的学习同样早早引入了这一概念, 并翻译为“行政处分”。自1916年起,司法解释中 就开始使用这一概念,1930年开始进入当时的立法。 “行政处分”至今是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的核心 概念。
R. Schmidt,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16. Auflage 2013, Hamburg: S.129
【分流救济】 法国“行政行为”(Acte Administratif)的定位在于 且仅在于解决受案范围问题,而具体的理论研究及 制度建构之重任则寄托在其他术语之上。 德国的行政处分是一个功能兼顾型概念。一方面, 行政处分是一个为适应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而设置 的概念。作为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通道”,行政 处分概念通过扩张性解释,不断扩展其涵盖范围、 功能范围,为更好地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保障与维护 人权提供了可能。
–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概念中的“行为”是同一个意思吗? 是同一个词吗?
杨海坤、蔡畅,2013
行政行为的定义
严格: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可确定 的相对人或者物作出的,可形成个别性的法律上权 利和义务关系的单方行为。(章剑生) 宽泛: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 果的行为。(应松年) 德国: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了调整公法领域的具 体事件而采取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命令、 决定或其它主权措施。(VwVfG)
一、警察行政行为概述
• 定义:警察行政行为是指警察行政主体行使警察 行政职权、履行警察行政职责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行为。 •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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