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doc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近年来,行政管理越来越严格,行政执法也成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是,行政执法若不加以监管和检查,可能会出现权力滥用、违法行为等问题,因此,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显得非常必要。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概念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机关的行为、程序、结果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它包括监督对象、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要素。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依据1.宪法规定宪法规定了行政执法必须服从法律、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程序行政法规和程序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程序、范围、权力、义务和职责等,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起到指导作用。
3.法律的监督程序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监督程序,有利于处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纠纷和错误。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目的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过程中,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尊重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
2.规范执法机关的行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可以迫使执法机关规范自己的行为,抑制行政执法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滥用。
3.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可以及时纠正和改正执法机关的错误和不良行为,提高执法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效率,增强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主体1.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机关通过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
比如,制定和实施执法程序、绘制执法纪律、加强内部培训等。
2.司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是否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是否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
3.社会监督与政策建议社会监督和政策建议是重要的行政执法监督监督主体。
公众的监督能促进政府的执法公正与监察力度,通过政策提案、听证会、舆情监测等方式,让政府更加贴近民心。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总则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合于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体包括下列机构:1. 行政监察机构:负责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是否遵守执法规范。
2. 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审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 司法机构:负责审理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处理行政执法纠纷。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定期检查:行政监察机构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法活动。
2. 不定期抽查:行政监察机构随机抽查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听证程序:当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可以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1. 执法依据:检查行政执法部门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是否依据合法授权。
2. 执法程序:检查行政执法部门是否经过合法程序,是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3. 执法决定:检查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决定是否合法、准确、公正,并且是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当伤害。
4. 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执法职权,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结果处理1.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发现的问题,行政监察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执法部门,并催促其进行纠正。
2. 相关责任追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监察机构可以启动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表2.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整改报告3. 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摘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监察机构:指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包括行政审查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等。
2. 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检查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内设有关执法科室及所属直管监督执法机构。
2、各有关科室要按照各科室所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科室责任制度,使每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到主管科长和分管人员。
3、各有关立法项目的科室要按照立法程序,有组织、有领导、按计划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任务,保证文稿质量和提报时间。
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搞好卫生立法调研、论证、修改工作。
4、局机关各科室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
局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法规科审核,交办公室核稿,由局党委会审定,打印后一式5份送法规科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5、各有关执法科室对国家、地方新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在四个月内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和督促检查工作。
并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政府法制办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6、各有关执法科室要建立公开办理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
7、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及时上报备案。
8、各执法科室要依法行政,保证本部门直接作出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9、各有关执法科室,要根据执法职能组织培训活动。
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
10、各有关科室要依法规范卫生系统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
11、各执法科室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下级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本系统行政违法案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处理。
12、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公告本部门的复议范围和职权,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应诉活动,受理和正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正确指导本系统各级执法单位开展复议、应诉工作,做好复议、应诉案件的年度统计工作。
13、建立卫生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
局长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全面工作;局各党委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专业行政执法工作。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3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迹、可追溯、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机关处室、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文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屏监控等音视频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完成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建立本单位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章受理记录第四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保留。
第五条相关受理处室、直属单位可在受理窗口安装视屏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
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作出后____日内,连同执法过程中的其他文字材料和视屏、音频记录形成案卷。
第六条建立立案审批程序,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在依职权检查时、收到举报件、上级交办件、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向稽查站移交,立案,立案审批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意见。
第三章调查取证记录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卷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编号及有效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四)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五)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委托书;(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各个阶段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第三条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具进行的记录。
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的文书样式、标准制作。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
第七条应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视音频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日常执法工作开展需要。
第八条应当将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和作为案件必要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记录要按要求及时存档,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记录及有据可查。
第二章记录规范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第十条文字记录应按案卷制作规范和市局统一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
第十一条可以在办公区内受理接待、办案等接触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监控提醒标识或其他告知方式告知当事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视听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视音频同步记录:(一)日常巡查发现,接受上级指示、投诉举报或者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指令后至现场处置;(二)现场勘验、检查;(三)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四)实施扣押财物、查封施工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五)组织听证;(六)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七)留置和公告等送达法律文书;(八)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或紧急行动;(九)其他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doc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种。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处理:(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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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规范进行的根本保障,有助于提高政府执法的效能和公信力。
下文将从各个方面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在制度设置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应当以法律为基础,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律规定将其明确化、细致化,从而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立法草案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并经过广泛的社会讨论和专家评议,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执法行为记录、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设置等,形成完整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体系。
其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在组织机构方面的作用凸显。
建立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例如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察部门、综合监督机构等,用以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
这些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独立行使监督和检查的职能,并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及时评估和警示。
同时,为了增加监督力度,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还可以与其他监管部门或社会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形成合力监督的局面。
再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在监督方式上需多元化。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综合运用现场检查、抽查、投诉举报、监视录音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真实的监督。
通过现场检查可以直观反映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规定;通过抽查可以提高随机性和公正性;通过投诉举报可以及时纠正不当的执法行为;通过监视录音可以确保执法过程的真实性。
这些监督方式相辅相成,有助于形成全方位、全过程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
最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在结果处理上要及时有效。
一旦发现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不当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警告。
对于监督机构无力解决的问题,可以启动上级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程序,甚至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效果和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的程序一、计划制定(一)年度计划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批相关主管部门。
(二)季度计划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行政执法部门应编制季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季度工作重点和,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
二、检查准备(一)确定检查对象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具体检查对象,并进行备案登记。
(二)收集资料行政执法部门应收集与检查对象相关的资料、证据等,并进行整理和归档。
三、检查实施(一)通知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应提前通知检查对象,明确检查时间、地点和内容,并告知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二)检查方式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查、调查访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方式根据检查对象的特点和情况选择。
四、检查结果处理(一)起草检查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起草检查报告,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以及建议的整改措施。
(二)提交上级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将检查报告提交上级部门,报告中涉及重大问题和建议的,须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三)整改落实上级部门应按照检查报告的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对象进行整改工作,并定期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三章相关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监督检查计划模板2. 检查通知书样本3. 检查报告模板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执法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规。
2. 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执法过程合法、正当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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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1
阔斯特克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人员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的要求,结合全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进行监督检查必须采取现场记录。
第三条乡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方面进行监督应记录的内容:
(一)依法行政领导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依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情况;
(四)依法行政统计和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试情况;
第四条乡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方面进行监督应记录的内容:
(一)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集体决定、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是否建立和规范运行;
(二)行政决策权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
(三)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专家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
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向社会公布或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五条乡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
管理制度方面进行监督应记录的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县法制机构备案;
(四)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乡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进行监督应记录的内容:
(一)是否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有无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及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
(二)是否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依据,及时学习宣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无适用已修改、废止、失效的法律依据的情况;
(三)是否依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有无权责不清、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未予追究责任的情况;
(四)是否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立案、回避、调查、听证、决定等程序,有无严重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五)是否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有无行政执法文书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
(六)是否建立行政执法职权争议协调机制,有无职能重叠、职权交叉得不到解决的情况。
第七条乡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方面进
行监督应记录的内容:
(一)是否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有无越权行政以及随意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剥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情况;
(二)是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并纠正违法行为,有无因行政不作为损害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
(三)是否维护政府公信力,有无随意撤销、变更生效行政决定的情况;
(四)是否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有无该受理不受理、该审查不审查、该裁决不裁决的情况;有无拒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情况;
(五)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有无拒不应诉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的情况;
(六)是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查处机制,有无推诿、敷衍、拒不查处投诉举报的情况。
第八条乡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监督应记录的内容:
(一)编制及更新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的情况;
(二)涉及公众利益重大信息的公布情况;
(三)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
(四)本机关执法依据、执法人员、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第九条乡政府对辖区行政执法机关、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除本制度其他条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转变政府职能的情况;
(二)依法设置机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的情况;
(三)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