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合集下载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理行政案件质量,杜绝行政案件卷宗装订的随意性,省公安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卷宗材料内容及排列顺序(一)行政案件卷宗分类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行政(治安)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案卷、交通事故案卷、消防监督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等。

行政案卷分正卷和副卷(除行政复议卷宗外)。

正卷内容包括:结案报告、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调解笔录等。

副卷内容包括:工作记录、审批表、报告、审核意见等。

(二)行政处罚案卷正卷内按顺序存放下列材料:1、结案报告2、受案登记表3、报案材料、当场抓获材料、投案自首材料4、继续(留置)盘问、延长继续(留置)盘问审批表5、留置盘问记录6、传唤证7、检查证8、讯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检查、交待材料9、询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10、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教师)通知记录11、抽样取证证据清单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4、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15、赃物或者被损坏物品估价证明16、伤情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检测结论17、物证鉴定材料18、现场勘察、检查笔录19、物证照片2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2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3、行政处罚决定书24、送达回执25、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26、收缴物品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27、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28、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29、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30、银行代收罚款凭证(回执)31、调解意见书32、调解赔偿所依据的其他证明、单据33、行政赔偿决定书/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34、复议申请书35、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36、行政复议决定书37、行政起诉状38、行政诉判决书/裁定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当事人书面听证申请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3、听证委托代理书4、听证笔录副卷内按顺序主要存放下列材料:1、特情、耳目提供的线索材料2、案件查处计划、查破经过3、领导对案件的指示、批示4、传唤、检查、申请回避、行政处罚等审批表5、延时结案文书6、继续(留置)盘问通知督察部门备案记录7、延长继续(留置)盘问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者单位记录8、审核人员阅卷笔录9、听证报告书10、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记录11、答复意见书副本12、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说明13、应诉通知书14、答辩状15、提交证据清单副本16、出庭情况报告17、行政判决执行情况说明18、其他需要列入副卷的材料(三)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对卖淫、嫖娼人员决定收容教育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对吸食毒品人员决定强制戒毒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2、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3、限期戒毒通知书办理涉外行政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2、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3、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延长监视居住决定书4、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5、遣送出境决定书6、缩短停留期限决定书7、取消居留资格决定书8、限期离境决定书9、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副卷的立卷同行政处罚案卷副卷相同。

河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考试系统题库判断题分享

河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考试系统题库判断题分享

判断判断题共143题,合计286分●1(2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2(2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3(2分)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4(2分)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核查时未主动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行为。

正确正确答案:正确●5(2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6(2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7(2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8(2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9(2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阻碍。

正确正确答案:正确●10(2分)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11(2分)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12(2分)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以采用纸质介质或电子介质。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13(2分)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文书等材料可以归入行政处罚案卷,不单独立卷。

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的管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档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档案材料。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案卷的立卷与归档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由承办人按照以下要求立卷:(一)案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伪造、篡改、销毁。

(二)案卷应当按照案件性质、类别、时间等要素进行分类,确保检索方便。

(三)案卷材料应当按照顺序排列,每卷材料不得少于十页。

(四)案卷封面应当标明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承办人、立卷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时间:(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三十日内归档。

(二)其他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十五日内归档。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手续:(一)承办人将案卷材料整理完毕后,填写《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登记表》。

(二)归档部门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案卷材料齐全、完整、准确。

(三)归档部门将案卷材料归档,并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登记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章案卷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的保管:(一)归档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二)档案室应当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条件。

(三)档案员负责案卷的日常保管工作,定期对案卷进行整理、检查。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的利用:(一)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案卷查阅登记表》。

(二)外单位及个人查阅案卷档案,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归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查阅案卷档案时,不得损坏、涂改、撕毁档案材料。

第四章案卷的销毁与移交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的销毁:(一)案卷档案的保管期限届满,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应当予以销毁。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豫司文[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豫司文[2006]114号)厅机关各单位:《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分解(略)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标准(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处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事务。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各处室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各处室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1、普通程序(1)公示。

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依法处理申请。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②调查取证时对被处罚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留存复印件未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 核对原件的,留存的复印件未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且无提供人和 2
的字样,并有提供人的签名和日期,2 名以上执法人员 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的,发现一处扣 1 分。
的签名和日期。(2 分)
8.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有相 应的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轻、从重、
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扣 5 分。
①鉴定、检验(检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无资格或者卷中未附鉴定、
检验(检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资格证明的,扣 2 分。
②委托鉴定、检验(检测)没有委托书的,扣 1 分。
5.鉴定、检验(检测)相关材料齐全。(2 分)
①多处现场只制作一份笔录的,扣 2 分。
②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记载不准确的;被检查(勘验)人的基本情况,见
证人在场的记载及其姓名等情况记载不清的;检查(勘验)人和记录人的姓名、
执法证号未记载或记载错误的;未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的,包括有关的数
据、位置、状态、程度等;见证人、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员未签注姓名及日
7.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依法送达相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 告知书、处罚决定书)。
9.依法执行完毕。
10.依法予以结案。 11.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 当及时移送。
①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的, 扣 100 分; 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扣 100 分。 当事人要求听证,无法定理由不依法组织听证的,扣 100 分。 ①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扣 100 分; ②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未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扣 100 分; ③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作出决定的,扣 100 分。 ④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未依法上报 的,扣 100 分。 ①未依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作出处罚决定的,扣 100 分。 ②对当事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无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扣 100 分。 ①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书未依法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的,扣 100 分。 ②应当送达被处罚人的相关行政处罚文书没有送达,或者送达时间和 行政处罚文书作出时间倒置的,扣 100 分。 ①擅自更改执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扣 100 分。 ②罚没收入未依法缴入国库的,扣 100 分。 ③罚没物品未依法处理的,扣 100 分。 ④行政处罚机关未依法强制执行的,扣 100 分。 ①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擅自结案的,扣 100 分。 ②当事人违法行为未纠正的,扣 100 分。 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移送 的,扣 100 分。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元市元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工商所、队、股、室: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提升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水平,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质量水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具体办案流程和使用的法定文书种类,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立卷装订要求案卷应当一案一卷,证据材料比较多确需分卷装订的,案卷可分正卷、副卷。

(一)案卷一般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1、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封面;2、卷内文书目录;3、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及其草拟稿);4、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正本及其草拟稿,后附送达回证);6、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需要移送的情形);7、调查终结报告;8、案件核审表;9、立案审批表;10、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1、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12、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13、指定管辖通知书;14、案件移送函;15、现场笔录;16、抽样取证记录;17、委托鉴定书;18、询问通知书;19、协助调查函;20、检查建议书;21、证据证明单;2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抄件);23、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或抄件);24、行政处罚案件授权委托书;25、询问(调查)笔录;26、鉴定结论(包括鉴定结论通知的告知情况);27、被委托机关调查情况回复情况;28、责令改正通知书;29、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31、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后附送达回证);32、听证笔录;33、听证报告;3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后附财物清单);37、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8、物品处理记录(包括变卖、拍卖或者价格鉴定类文书);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40、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41、督办案件通知书;42、督办案件调查处理结果;43、责令重新审查决定书;44、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45、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单;46、送达回证(各类依据法定文书须单独送达的送达回证)47、卷底。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组合。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电子介质或纸质介质。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文件,包括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活动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

材料页号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三)行政许可申请书;(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九)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十五)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十七)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十八)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审批表;(十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二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二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凭据;(二十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二十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十四)其他文书、证据。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规定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规定

XX局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立卷归档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案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XX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立卷归档是指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各类文字材料、视听资料、物证(含物证照片)等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件的立卷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集中保管的原则,维护案件卷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行政执法的立卷归档管理要实行专人负责、编号归档,备有索引,便于查阅。

法制科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条案卷要使用XX局统一的卷封、目录。

书写工具一律采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

卷内不得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要托裱。

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方法装订,文字材料不得倒装、反装。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案卷专管人员统一装订,可以同一案由多案一卷、每月装订,每卷不得超2个案件。

第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案件办结后五日内将案卷初步整理后交XX局办公室案卷专管人员进行整理和立卷。

一案一卷。

第八条涉及不宜公开的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分建议书、证明材料的等,应另行装订成副卷。

第九条案卷保管期限一般为五年,重大案件长期或永久保存。

第十条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件材料,禁止涂改、伪造、销毁案卷。

擅自涂改、伪造案卷或丢失案卷的,由XX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未经XX局主要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行政执法委托书复印件:4、执法人员所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6、当事人缴纳罚款的单据;7、卷内备考表。

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行政执法委托书复印件;4、执法人员所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5、当事人身份证明、四邻协议;6、法人身份证明或委托办理的证明及相关证照;7、出示相关审批手续的通知书;8、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9、案件立案审批表;10、调查询问笔录;11、现场勘验笔录;1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及送达回证;13、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5、案件处理审批表、撤销案件审批表;1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7、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材料及最终裁决文书;18、强制执行申请书;19、当事人缴纳罚款单据;20、案件结案审批表;21、结案报告;22、当事人所提供的平面图、土地证等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纸质介质或电子介质。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当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整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

材料页码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或本地、本系统实际选择相应的立卷、归档方式。

行政指导方式单一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正卷;实施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指导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指导或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可以单独立卷。

第七条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
(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
(三)行政许可申请书;
(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
(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
(九)陈述(申辩)笔录;
(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
(十五)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
(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
(十七)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十八)行政许可决定(延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审批表;
(十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
(二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
(二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凭据;
(二十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二十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二十四)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第八条行政处罚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处罚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三)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四)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五)询问笔录;
(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七)相关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文字说明或者截图、证人证言等);
(八)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九)整改情况材料;
(十)抽样取证审批表;
(十一)抽样取证通知书;
(十二)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十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十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六)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材料;
(十七)鉴定委托书;
(十八)鉴定结论;
(十九)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十)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二十一)行政处罚审批表;
(二十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十三)行政处罚文书(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二十四)陈述(申辩)笔录;
(二十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十六)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二十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二十八)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二十九)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三十)案件移送函;
(三十一)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
(三十二)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三十三)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三十四)执行情况相关凭证;
(三十五)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三十六)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
印件;
(三十七)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相关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前两款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完毕,包括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案件已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已强制执行完毕、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形。

第九条行政强制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强制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强制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查封(扣押)类: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限告知书、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决定书、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二)冻结存款、汇款类: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延长冻结存款(汇款)期限决定书、延
长冻结存款(汇款)期限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移送告知书、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四)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类: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强制拆除公告、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五)行政强制执行(金钱给付)类:划拨存款(汇款)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划拨存款(汇款)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六)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类:代履行决定书、送
达回证、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立即代履行事后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七)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类:强制执行申请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催告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法院裁定文书、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文书等材料可以归入行政处罚案卷,不单独立卷。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应当将行政执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排列在前,其他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形成时间,兼顾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行政执法案卷目录应当按照卷内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排列顺序,标明序号和页码,逐份登记,编排于案卷封面之后。

每份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只能编排同一个顺序号。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宜采用软卷皮装订。

入卷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保留原件;原件确实
无法入卷的,可以保存复印件,但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来源、日期,并由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当入卷。

不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应当在案卷内注明名称、内容、数量、来源、特征、提取时间、存放地点等。

不宜保存的证物,应当拍照附卷。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的卷内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页码。

凡有文字的页面都应当编页码,页码的位置正面在右上角,反面在左上角。

一本案卷编一个流水页码。

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底不编页码。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案卷的保管期限按照档案法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案卷的立卷归档工作,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