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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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及其规范

行政执法文书及其规范

行政执法文书及其规范一、行政执法文书概述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授权、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用于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书面的文本和格式,它是行政执法活动的书面形式。

行政执法文书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而且要符合法定的要求,具有规范的格式。

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均无权制定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是一种必要的形式,是法定的形式。

形式反映内容,内容决定形式。

行政执法文书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不可抗拒性,体现的是法律规范的强制性,体现的是行政执法的严谨程序,关乎着行政执法活动的质量与效能。

法律的实施要求通过一定的规范化形式加以表达、传递,行政执法文书就是法律实施的载体。

如果一项法律的实施没有通过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轻则只是内部制作人接受批评加以改正,重则影响一个部门的业务理论素质,甚至会使其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因此,重视行政执法文书,是一项认真、严肃的工作,容不得半点马虎大意和敷衍塞责。

根据行政执法的适用方向不同,在实践中可分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农业行政执法文书以及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等等。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以用途划分,行政执法文书可以分为行政强制措施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执法笔录文书、行政执法函件文书和行政执法档案文书等五种。

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包括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命令、决定、意见等文书,一般多在现场检查时使用。

行政处罚文书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只限于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

行政执法笔录文书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核实情况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时所使用的书面笔录。

行政执法函件文书是指传递行政执法的告知、移送、建议、回执等信息的文书。

行政执法档案文书是行政执法立卷建档所需要的文书。

二、制定行政执法文书的目的:(一)行政执法程序的建议,就是行政执法的必要凭证。

首先,下发关于行政执法的指令、建议和同意时,如果口头下发,不仅在层层下发时难发生犯规和不精确,更容易导致继续执行容易的问题。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组合。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电子介质或纸质介质。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文件,包括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活动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

材料页号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三)行政许可申请书;(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九)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十五)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十七)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十八)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审批表;(十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二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二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凭据;(二十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二十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十四)其他文书、证据。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机关处(科、室)和执法机构,均应按本规范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绩效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核、法制工作考核、本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应当收集本案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

案件办结后,应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及时补齐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补救,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五条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为A4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型纸张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

文书材料确需手工填写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工整、清晰。

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手印。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一般按年度编号,一案一卷一号,区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纪处理等不同类别。

案卷材料较多的可分为正卷、副卷,结论性材料归入正卷,依据性材料归入副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应归入副卷保存。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9年修正本)(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接受司法监督,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法制部门建设,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三)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四)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五)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六)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七)监督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八)办理、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九)协调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十)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十一)受理行政相对人的举报、投诉;(十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十三)依法应当办理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0•【字号】内民政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16〕101号厅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11月10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民政法治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是本机关正式在编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案件制作规范评查标准

行政执法案件制作规范评查标准
评分方法:(1)、(2)、(3)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为 不合格卷,(4)项不规范的扣2分。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违法行为在法定追溯期; (2)法律文书所述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执 法机关予以处理的法律事件或者行为; (3)案卷中证据应当合法、有效; (4)案卷中证据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者行为的性质、情节、程 度和后果; (5)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 (6)证据的取得方式、手段、途径应当合法。
评分方法: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不符合规 定的扣3分。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或者询问笔录。(1)一份笔录只询问 一名被询问人;(2)有询问和检查(勘验)的时间;(3)有询 问和检查(勘验)所在的具体地点;(4)有当事人或者被询问人 的基本情况;(5)笔录内容完整。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 ,注明或者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以及后果等;(6)有检查人员( 询问人员)、记录人员签名;(7)笔录有被检查人(见证人)或 者被调查询问人签名并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字样。如当事人拒绝 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说明情况;(8)调查 笔录之间,或调查笔录与其他法律文书之间事实描述一致;(9)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或询问笔录中涂改处,应有被检查人员或 者被调查询问人员按捺手印、盖章或者签名。
评分方法:查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任一项不符合)当事人的名称(姓名);(2)抽 样的时间、地点;(3)抽样取证的理由和依据;(4)取证物 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填写规范;(5)有执法人员签名和 执法证件号;(6)有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7)有当事人签 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有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 评查标准
目录
基本标准 调查取证阶段 送达执行阶段
立案阶段 审核决定阶段 案卷归档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7•【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 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2020年1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2020年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称三项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将三项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项制度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区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接应用,完善全区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必需的装备和经费。

第二章行政执法公示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行政执法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制度。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制度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制度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文书管理,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文书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实现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特定的对象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文书格式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需加盖印章的文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提前加盖。

第四条行政执法文书应统一管理,建立文书领取和发放台帐,如实记录领取和发放时间、数量、文书编号、经办人等内容。

各种文书编号、文号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定期送交相关部门保存。

第六条监察大队使用的执法文书不得混用、改作它用、缺页、丢号,并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完整,防止遗失和损毁。

第七条文书丢失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做补救处理,重要文书丢失应同时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如归档时间、案卷装订、目录书写、资料编号、登记保管、借阅、移交、销毁等,参照公文类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科室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科室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统一印制和制作文书的;(二)对文书发放和使用管理不善的;(三)不按规定审查文书使用情况的;(四)对文书不按期归档的;(五)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填制文书的。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法定程序制作文书的;(二)滥用文书、弄虚作假制作文书的;(三)文书填制不规范的;(四)填制文书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五)应署名的文书不载明真实姓名和应填写执法证号未填写的;(六)文书档案建立不规范的;(七)其他违反文书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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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的通知内安监政法字﹝2018﹞56号各盟市安监局: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提高依法治安工作水平,自治区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管理,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保障法律实施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时,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归档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执法文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程序,按照特定的格式,制作形成的法律文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

执法文书是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法律文书,是行政执法过程的真实记录,是体现行政执法质量的载体,各盟市、旗县区安监局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和文书使用立卷的要求,做好使用管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应当正确选择和使用执法文书,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第五条使用执法文书,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48种标准式样执行。

具体分类为:(一)立案结案类文书2种,包括:《立案审批表》、《结案审批表》。

(二)调查取证类文书11种,包括:《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方案》)、《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鉴定委托书》。

(三)告知及听证类文书10种,包括:《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缴纳罚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四)整改复查类文书2种,包括:《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

(五)审查决定类文书20种,包括:《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书》、《加处罚款决定书》、《案件延期审批表》、《强制执行申请书》。

(六)送达类文书1种,包括:《文书送达回执》。

(七)归档类文书2种,包括:《案卷首页》、《卷内目录》。

第六条执法文书填写分为一联式和两联式。

一联式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两联式一份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或相关方。

第七条执法文书可以用黑色、蓝黑墨水或黑色水笔填制,一律不得用铅笔填制。

填制文书应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标点符号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确因填制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当用横杠线划去错误部分,划去部分或改写部分应由行政相对人用指纹、签字或印鉴覆盖。

第八条执法文书的文字表述应当语言规范、文字简练、严谨真实。

要采用法律术语或专业用语,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的条、款、项、目一致。

不得使用有模糊含义的词语,不得随意简化单位名称,不得使用非专业称谓。

第九条预先设置栏目的执法文书,应逐项填制,不得有空白项。

执法文书中需摘要填制的,应简明扼要、完整准确。

第十条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为“个人”或者“单位”。

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经常居住地地址,年龄应填写公历周岁。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并填写全称;或者填写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全称。

当事人名称应当在关联执法文书中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执法文书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地址栏应填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办公地址及其门牌号。

第十二条执法文书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

执法文书编号由四部分组成,即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在行政区域简称+文书简称+案件年份+文书本身序号。

如立案审批表编号“()安监管立〔〕号”,()内填写省、市、县行政区域简称,〔〕内填写年份,文书本身序号每年从001号开始编写,如果执法处室较多,全局无法统一编写序号的,可在文书序号前加处室简称。

如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监管一处办理的案件,可编写为“(蒙)安监管立〔2018〕一处001号”。

第十三条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应使用文书续页记录,并注明页码总数及页序号,空白部分应注明“以下空白”,并在其下方划斜线。

第十四条案件名称应当简洁描述,直接反映案件的性质。

案件名称应当具备唯一性,并在案卷材料中保持前后一致。

案件名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填写,主要分为三大类:1、事故类,由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月日+事故等级+事故类别+案组成,如“xx公司2.2较大爆炸事故案”;2、违法行为类,由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案组成,如“xx公司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案”;3、非法行为类,由违法主体+非法行为+案组成,如“xx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案”。

第十五条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定性,按照违法行为分类填写。

具体如下: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3.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违法;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7.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9.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10.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1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12.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13.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14.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类违法;16.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17.其他类违法,由违法行为提炼填写。

第十六条当场制作的执法文书应当交当事人审阅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应当提出补充和更正,并在改动处按指纹确认。

当事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文书上注明“以上笔录已阅,情况记录属实”字样并签名。

第十七条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机关印章的必须加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印章,不得使用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印章,并注明日期。

加盖的印章应当清晰、端正,做到“骑年盖月”。

第十八条执法文书中设有签收栏需要交付当事人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签收后填写送达回执。

执法文书中未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九条执法文书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签名的,要有两名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签名,并注明证件编号。

第二十条各类执法文书适用范围和填制规范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执行。

第二十一条所有执法文书要制作、送达及时,并在结案后及时按要求装订归档。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一案一卷。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提高依法治安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等规定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将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一切文献资料,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分为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处罚案卷和事故调查案卷。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时,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和归档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正确选择和使用执法文书,并及时归档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做到主体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全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本规范做好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考核内容。

第二章案卷材料排列第七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案件,原则上实行一案一卷一号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案件结案后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另立行政处罚案卷。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材料较多的案卷,可实行一案二卷(正卷和副卷)一号。

第八条案卷文书材料编目顺序,应遵循行政执法程序,按照执法阶段,遵守如下排序原则:(一)证据及密切关联材料依时间排序;(二)实体决定在前,程序决定在后;批复件在前,请示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结论件在前,依据件在后;(三)同一案件中行政执法对象不同的,法人文书材料在前,个人文书材料在后;(四)附图或附表的文件材料排序,文字材料在前,附图或附表在后。

第九条行政许可案卷材料排列顺序为:(一)案卷封面、首页;(二)卷内目录;(三)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报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四)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审批文书;(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七)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八)陈述、申辩笔录;(九)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等);(十)听证告知书;(十一)听证申请书;(十二)听证通知书;(十三)听证公告;(十四)听证笔录;(十五)听证会报告书;(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审批文书;(十七)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十八)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审批文书;(十九)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不予)许可、准予(不予)变更许可、准予(不予)延期许可〕;(二十)行政许可证(批)件复印件;(二十一)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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