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优秀青年律师之楷模——访广东知名律师洪树涌
2021甘露诉暨南大学案背后的大学生权益保护范文1

2021甘露诉暨南大学案背后的大学生权益保护范文 一、导言:波折背后的困境 甘露诉暨南大学案可谓一波三折。
经过再审程序,这起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案最终以高校的败诉而告终。
这一案件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视野下,具有极其典型的重要意义。
它能够给予我们关于大学生权益及其司法保护问题的诸多启发。
那么,大学生究竟具有哪些比较典型的权利?这些权利在司法上能否获得救济? 救济的方式如何? 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比较深入的探讨。
二、大学生权益的界说 学生按照受教育的阶段划分,可以分为中小学生以及高校学生。
其中,大学生在高校学生的范畴当中,且比较典型。
笔者认为,大学生的权益,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是由于大学生同时具有公民的身份而产生的。
广义上的大学生权益既包括大学生作为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负担的义务,也包括大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负担的义务。
而狭义上的大学生权益,不包括大学生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负担的义务。
有学者认为,以学生身份具有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由教育法律来规定的。
《教育法》中将具有学生身份的公民统一称为“受教育者”(第五章),并在其中集中规定了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负担的义务———这其中就包括大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负担的义务———; 而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则由国家的其他法律来规定。
因此,本文所要讨论的大学生权益,应当仅指狭义上的大学生权益,即以《教育法》的规定为主要的大学生的相应权利———此外,当然也包括《宪法》第51 条以及《高等教育法》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 的相关规定———; 由此避免研究讨论的范围包罗万象的困境。
有学者根据学生日常作息的特点,将学生权利分为和学习活动直接相关的权利、和学习活动间接相关的权利以及第二性权利。
分门别类,凡此种种。
究其具体形态,大概主要包括在《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的相关章节当中。
例如:《教育法》第 36 条规定的入学、升学等权利“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率有平等权利”; 《教育法》第42 条第一项规定的参与教学活动与使用教学资源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教育法》第 42 条第二项规定的大学生享有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教育法》第 42 条第三项规定的公正评价权与获取学位证书的权利“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教育法》第 42 条第五项规定的对行政管理行为的申诉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以及学生基本的在行使受教育权时的自由选择权。
法大教授洪道德逐条回应邱兴隆八问聂案听证会

法大教授洪道德逐条回应邱兴隆八问聂案听证会2015-05-05 15:07 新浪新闻2868/article/xinzhi/original-ichmifpz1039406.d.html?vt=4开篇语昨晚,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兴隆就聂树斌案,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提出八问,包括聂树斌的杀人动机和王书金自认其罪动机是什么。
5月4日下午,新浪网独家发布了洪道德的《回应聂树斌听证会质疑:绝不能不再审》一文,表达了其看完听证会后自己提出的可以再审的意见。
此前4月28号,山东省高院举行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
听证会结束后,《焦点访谈》在其节目中引用了洪道德的对于此案的部分观点,引起张焕枝不满,认为存在误导。
5月5日中午,洪道德教授再度在新浪网就聂树斌案发文,并逐条回应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兴隆提出的八个质问。
以下为洪道德答问全文:注意分清复查与再审是两个不同环节——答邱兴隆八问1、没有了强奸,那么杀人动机是什么?这个问题只要有点法律知识有点逻辑分析能力都能看到。
问题是一、现在要解决的是为复查机关提供一个必须决定再审的错误,没必要在复查环节全面铺开;二、刑诉法律从未规定申诉什么再审什么,反而要求全面审理;三、总不能把我没说出来的话都定成我不同意我反对吧;四、我能看到强奸罪是孤证,却看不到刨去强奸犯罪就会导致杀人犯罪动机模糊起来(先别匆匆忙忙说没有了),那我也是醉了。
2、说到王书金为什么承认本起案件?我提醒关心此问题的朋友注意:王书金共交代作案六起,其中有杀人行为的四起,检察机关起诉三起,判决认定二起。
另,关于王是什么动机?邱教授不应该问我啊,我从来没有就王的动机说过什么。
不过,不谦虚点说,关于王之动机,就到目前为止公开表达出来的看,我考虑的更多更深。
没有,肯定说不出来;不说出来,不一定没有。
3、关于证明责任什么的,您一定要知道现在是复查环节,是由申诉引起的。
依邱教授您的观点逻辑走下去,是否是这样的:申诉人悲悲切切地喊一声“冤枉啊”,原办案单位就得再一次负起证明责任,只要达不到刑诉法第52条第2款的要求,那法院就得再审,甚至应该当场宣布无罪。
俞先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以俞先生为例,探讨其在法律层面可能面临的各种后果。
二、俞先生的法律行为及后果1. 侵犯他人财产权假设俞先生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有、使用、处分他人的财产,构成侵犯他人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俞先生应停止侵害,退还侵占的财产,赔偿受害人损失。
(2)刑事责任:若构成盗窃罪,俞先生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罚。
2. 侵犯他人人身权假设俞先生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殴打、侮辱、诽谤等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俞先生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受害人损失。
(2)刑事责任:若构成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俞先生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罚。
3. 违反合同约定假设俞先生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俞先生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2)合同解除:若违约行为严重,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
4. 侵犯知识产权假设俞先生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他人的作品、专利、商标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看得见的正义:影视中的法治文化》札记

《看得见的正义:影视中的法治文化》阅读随笔目录一、内容简述 (2)1. 视频内容介绍 (3)2. 法治文化在影视作品中的体现 (4)二、法治文化的影像表达 (5)1. 法律情节的呈现 (6)a. 案件调查与审判过程 (7)b. 法律条文的解读 (9)2. 角色塑造与法治观念 (10)a. 官员形象与法治责任 (11)b. 公民意识与法治精神 (12)三、法治题材影视作品的类型分析 (13)1. 法律案件剧 (15)a. 真实案例改编 (16)b. 法律知识的普及 (17)2. 法治纪实片 (18)a. 法律事件记录 (19)b. 法治精神的弘扬 (21)3. 法律喜剧片 (22)a. 法律与幽默结合 (23)b. 社会问题的反思 (24)四、影视作品中的法治文化传播 (25)1. 传播方式与效果 (26)a. 视觉语言的应用 (28)b. 受众群体的接受度 (30)2. 对现实生活的影响 (31)a. 提高法治意识 (32)b. 促进法律实践 (33)五、结论 (35)1. 影视作品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35)2. 对未来法治文化发展的展望 (37)一、内容简述《看得见的正义:影视中的法治文化》是一本深入探讨影视作品中法治文化元素的阅读随笔集。
书中通过对影视作品的深入解读,揭示其中所蕴含的法治理念和精神内核,同时剖析影视作品对法治文化传承和推广的积极作用。
本文将简要介绍本书的内容框架和个人在阅读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在内容框架方面,本书分为多个章节,每一章节选取一部或一系列影视作品进行分析。
书中通过影视作品中的故事情节、人物形象、主题表达等方面,深入剖析影视作品中法治文化的具体体现。
作者通过细腻的笔触和独到的视角,带领读者领略影视作品中的法治之美,让人感受到法治文化的魅力和价值。
书中还对影视作品的法律背景和制度环境进行解读,进一步展现法治文化在现实社会中的发展和影响。
在阅读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本书对法治文化的热爱和推崇。
律法似天旨 维权如天职—记广东法圣律师所副主任律师洪树涌

律法似天旨维权如天职—记广东法圣律师所副主任律师洪树涌中国网 | 时间: 2013-12-23 | 文章来源:中国网文 / 闫晓玉李军他出身贫寒,自小却有伸张正义、不怕困苦的胆识;他苦学细研,把维权当成自己毕生的事业;他秉公办案,努力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他就是洪树涌律师。
曾震惊广东地区的潮安县曾某某被误砍断手臂案,洪树涌成功为被告陈某某作罪轻辩护。
洪树涌回忆:“当时我在代理陈某某的案件时,顶着不小的压力,该案由《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广东电视台、南方电视台、潮州电视台等多家跟踪报道,在全国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很多人会认为:为何要为一个“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辩护,还要做罪轻辩护?然而,在洪树涌看来:生命有涯,自由无价。
任何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他们有权利享受法律的保护,即使他是犯罪分子也依法享有辩护权。
这就是洪树涌,他的当事人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
出生在广东省一个贫寒的农村家庭的洪树涌,毕业于郑州大学,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在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是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汕头市人民广播电台《1072交通热线》特约嘉宾律师。
洪律师的成功案例被收编入《向公平出发——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公平礼赞—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等书中,洪律师的先进事迹被编入《中国当代优秀律师》、《中国律师年鉴网—名律访谈》、《中国力量-百名创业家风采》、《求是先锋》等书中,汕头市电视台《打开案卷》、《今日中国》等媒体的记者对洪树涌律师进行采访。
6年来,洪树涌以“为你维权是我的天职,公平和正义是我一生的追求”为原则,以“做一个案件,交一帮朋友”、“让法律永远为你的事业保驾护航”为执业理念,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严谨的思维方式,赢得许多当事人的认可和同行律师及公、检、法机关的尊重。
2100 多个日日夜夜,洪树涌用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许多赞赏和荣誉,来自全国各地的一面面写有“为百姓维权不辞劳苦,维护法律尊严不畏权贵”;“文高法深,察明办案”;“风格高尚,为民解忧”;“挺身为民,道义长存”;“匡扶正义,为民请命”;“维法维权,精通法理”;“社会良心,法律先锋” ……字样的锦旗挂在他的办公墙上。
简讯广信君达所合伙人洪树涌律师接受《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专访并成为封面人物

简讯广信君达所合伙人洪树涌律师接受《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专访并成为封面人物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律师群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公平正义的理念在法治建设的伟大进程中体现出自己的担当。
真正的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
对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作出了卓越卓越贡献。
《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以此为背景对来自全国61位工作在法治一线的优秀律师进行了深度的采访,见证其守护正义的奉献背影。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一部(简称“刑事一部”)部长洪树涌律师接受采访,且被选为该书的封面人物。
该书以《刑事辩护之剑》为主题大篇幅讲述了洪树涌律师砥砺追梦的历程,让我们从多角度、全方位展示了洪律师对自己刑辩之路的态度,对案件尽心负责的态度,对行业无私奉献的态度。
该书还收录了洪律师承办的两个经典毒品案例:《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中成功将贩卖毒品辩成非法持有毒品以及《苏某贩卖毒品案》中成功再审“保命”。
洪律师对案件的态度,就如文末所说的那样,迎难而上,是初心不改,是使命担当。
十余年如一日,坚守心底最强呼喊,为公平正义奔走,让该坐牢的坐的明明白白,不该坐牢的早点出来,未来,他将继续活跃在中国刑事辩护舞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到底!注:洪树涌律师近期办理的具有影响力的毒品案有:茂名程某某等贩卖毒品案;汕尾李某等特大走私毒品超两吨冰毒案;冯某某贩卖毒品二审案;云南刘某某等特大贩卖毒品案;广西李某某运输毒品案;揭阳市赖某某等特大制造冰毒案;广州情侣“冰山一角”网络涉毒团伙案;广州陈某志等人贩卖毒品案;广州陈某某等人贩卖K粉案;公安部督办湖南岳阳苏某等人贩卖毒品案;湖南郴州陈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外籍奥某某走私毒品案;汕头郭某某贩卖毒品案;韶关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广州朱某某运输、贩卖毒品案:公安部督办黄某等人走私毒品超过2700斤案;增城安某某贩卖毒品案;黎某某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案等等。
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村(社区)法律顾问先进事迹材料

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村(社区)法律顾问先进事迹材料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成立以来便承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在江门市司法局、江门市律师协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在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援助、公益法律宣传、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深得所服务村(社区)委及村(居)民的信赖。
市局、市律协的考评人员在2015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中对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给予了积极的评价,本所的村(居)法律顾问主办律师陈焕年律师因在2015年度台山市政法系统“三官一师”进基层工作中成绩突出,被中共台山市委政法委员会评为“优秀工作者”。
主要做法:一、创新工作方式,初步形成1+法务秘书+非诉组的工作架构建立一支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是提高村(居)法律服务品质的关键。
我所承担台山、开平等地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后,结合农村实际需求,构建了1+法务秘书+非诉组的工作团队,为每个村(居)指定一个固定的主办律师统筹负责,由法务秘书负责收集村(社区)的相关法律信息,全天候与村(社区)的人员沟通,并且由非诉组整理汇总资料后,提出村(社区)法律服务方案。
比如:我所担任台山、开平的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先为每个村指派一个合适的、固定的主办律师,选派的主办律师及非诉组人员均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农村习惯,会说粤语。
主办律师每月至少1天以上到村(居)值班,为村民提供面对面的免费法律服务,为村民答疑解惑,并详细填写值班日志,作为律师提供服务的凭证。
法务秘书与村(社区)的相关人员通过QQ、邮箱、电话等联系方式全天候保持联系,村(社区)的相关人员及时反映相关法律咨询信息,法务秘书将这些信息汇总给主办律师及非诉组,以便快速启动相关工作流程。
非诉组在与主办律师沟通后,根据自身的专业法律知识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供主办律师参考,由主办律师向村(社区)的相关人员进行回访解释。
二、以实际行动争取村(社区)委及村民支持,拓宽服务渠道,实现法律服务“零距离”要提供更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拓宽服务渠道,离不开村(社区)委及村民的积极支持。
人有病,天知否

郑永流:人有病,天知否?——当代中国高等法学教育问答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首设律例科,延请美国教育家丁家立博士为总教习,仿效哈佛、耶鲁法学院教学模式,开启了中国近代正规高等法学教育之先河。
屈指算来,中国新式高等法学教育,在先学美国,次又随德、日,及至后来模仿前苏联的不断拜师换师中,走过了风雨百年。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然则,百年来,从中国的法学院系中,既鲜有学富五车的学术大师走出,在这条“干禄之终南捷径”(蔡元培语)上,也未涌现几多叱吒风云的治国良才。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面对跨入新千年的芸芸众法学学子,忝居为人之师之列,我们该如何助其一臂之力,使他们能乘长风去破万里浪呢?本文从制度性安排角度,设置了八个基础性问题,并以一孔之见与大家共商。
一、高等法学教育何以演成村村点火,家家冒烟之势?近代以来的法学教育主要是大学教育,法学院属大学诞生之初与医学院、神学院、文学院比肩并列的四大学院之一。
自1089年世界上第一所大学——意大利波伦亚大学首次将法学列为大学的专门教育后,法学遂成为此后设立的欧陆各大学的最重要的常设专业之一,素来看重通过律师学院,以师徒方式培养法律人才的英国,早在13世纪就将法学同时纳入大学教育体系。
中国新式法学教育,追随西方模式,也是从大学教育发端,几经沉浮,时至今日,全国共有170所大学和学院设有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1997年在校本专科生47 757人,约占全部在校生的1.6%。
尤其是90年代后,法学一跃成为“显学”,占尽前所未有过的风流。
1991—1997年7年间毕业的学生达7.4万,这不仅超过了法学教育恢复与初步发展时期(1979--1990年)的毕业人数7.05万,且接近本世纪前78年毕业生之和——7.89万(其中,1949年前5.1万,1949---1978年2.79万)。
人们在为法学教育空前大发展窃喜之余,也在忧思这种方兴未艾的“村村点火、家家冒烟”粗放式办学方式。
在依法治国的口号声中,依“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习惯思维,受地方、部门和学校局部利益驱动,尤其是要争赶“上综合性大学”热潮,一块块耀眼的法学院系、法学专业的招牌在各类大学校园竟相挂出,致使设有法学专业的学校从1979年的10所,1988年的72所,骤增至1998年的170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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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优秀青年律师之楷模——访广东知名律师洪树涌中国律师年鉴网“名律访谈”文 / 赵伟宗洋引子“敢闯能略,谨慎精细,务实勤俭”的海洋精神使潮人赢得了世人的认可:潮汕不止是商业翘楚的沃土,更是自古潮汕英才生长的“海滨邹鲁”,潮汕人杰地灵,有李嘉诚、黄光裕、谢国民、李东生、马化腾等难以计数的商业巨贾,也有方汉奇、周润发、蔡楚生等文坛或艺坛大师。
今天的主人公是一位律师,“律师”,法律之师,正义是师也。
维权是他的天职,公平和正义也是他一生的追求!他就是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汕头市人民广播电台《1072交通热线》特约嘉宾律师——洪树涌,他的成长经历也成为了中国当代青年律师学习的楷模!贫寒出身,优秀的学子虽然洪树涌律师出身于广东的一个贫寒农村家庭,但是自小洪律师就有着潮汕人的那种敢拼敢闯和不服输的精神,高中毕业后洪律师选择远在千里之外中国八大古都之一的郑州上学,在郑州大学求学期间,洪律师刻苦学习,立志将来成为一名“敢于为民请命”和“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优秀的律师。
愿为中国这座法治大厦的建设添砖加瓦如果说从事律师事业是洪树涌律师学习法律一直以来的理想和追求,那么为“法治中国”添砖加瓦也是洪律师应尽的责任和奋斗的目标,穿上律师袍,成为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律师是他自执业以来的从没放弃的理想和追求。
律师,法律之师,正义之师也,律师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他们通过一个个个案的成功代理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是“法治大厦”的砖和瓦。
“让我们国家和老百姓有一个纯净的、有序的、和谐的家园。
”洪树涌律师在办案之余常对社会高度关注的腐败贪污案件等热点新闻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论,而生出如此之感叹。
生命有涯,自由无价。
在刑事案件中,刑罚执行以后,将无法挽回,即使给予国家赔偿,也无法弥补人身自由所受的侵犯和生命被剥夺的后果,自由和生命是无价的!所以洪树涌律师执业之初就首选刑事辩护作为自己的主要发展方向,但在当今中国“谈刑色变”的环境下,做此选择,在没有坚强的信念和远大的理想是做不到的,众多的青年律师甚至中年律师中很多避开了刑事辩护,因为刑事辩护“三难”(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总所周知,而且在当前的环境下刑法第306条———这把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都有可能给律师带来灭顶之灾。
刑辩律师与从事其他业务的律师相比,难度也更大,对业务素质和人格素养的要求更高,也应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
因为刑辩律师涉及对当事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保护,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当然高于民事纠纷的财产所有权。
而且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往往也会遭到一些人的误解,认为是在帮一些“坏人”说话,因此,洪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感到的压力更大。
洪律师经办的成功案例回顾(一)沈某昭因“六合彩”杀人抛尸案。
沈某昭被抓后,八十多岁驼着背的老父亲沈老先生来汕头找到了洪律师,哭诉着儿子沈某昭被抓后整个家庭发生的巨大变化,儿媳妇带着一个孙子离家出走了,另一个孙子沈某龙因事后帮其父亲毁灭证据而被全国通缉,沈老先生心里明白:儿子犯法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但是他还是想让洪律师尽量帮他,尽量去挽救他,因为儿子平时待人也不错,比较老实,是后来“六合彩”害了他,洪律师安慰了沈老先并接受了他的委托,洪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沈某昭,他见到洪律师就不停的哭,苦的很伤心,洪律师马上安慰了他,他说:“洪律师,我没救了,管教和公安人员都说让我家人准备后事了。
”洪律师先劝他几句,等他稳定情绪后,洪律师才开始向他了解相关案情,洪律师通过研究案件材料后决定为其罪轻辩护,一个是自首和受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开庭时,检察院不同意洪律师的自首观点,第二次开庭时,控辩双方再次围绕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的情节展开激烈的辩论,最终法庭采纳了洪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沈老先生给洪律师送来了一面写着“文高法深,察明办案”的锦旗并激动地说:“洪律师,你不但救了我儿子的命,你还救了我们一家。
”原来其儿媳妇听说沈某不用被枪毙,所以又回来了,后来其大孙子也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在洪律师的帮助下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且争取到了缓刑。
最令洪律师难以忘记的一件事是在沈某昭第一次开庭后出来时,其老父亲沈老先生跟洪律师说:“您辩得真好,我儿子有希望了。
”随后,硬塞给洪律师一百元的午餐费,洪律师拒绝了,但是,洪律师的心酸酸的,沈老先生的家庭条件很不好,可怜天下父母心。
沈某昭因“六合彩”杀人抛尸案被收编在《向公平出发——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中,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和发行,该书的编者是这样点评的:历史上无数的法庭之战表明,有时胜诉的一方并不总是握有真理的一方。
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也需要雄辩。
而雄辩的背后是一个律师的法律学养和经验技巧,是一个律师的良知、阅历、智慧、操守。
洪树涌律师在他的辩护词中,融入他的法律精神,更融进了一种超越法律之上的人文关怀。
所以如此,他才不仅能够将当事人从死神那里拽回来,也赢得了当事人发自内心的感激之情。
(二)从交警的无法认定责任到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离奇曲折交通赔偿案。
2008年12月19日发生了交通事故,当天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之夭夭,伤者林某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但是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在没有完全康复时就不得不出院,在林某某家属的再三要求下交警部门才调取了相关的监控录像,但是遗憾的是没有拍到碰撞的场面,但是有目击证人的报警记录,而目击证人又把车牌号中的个别号码的顺序报错了,但根据相关线索也找到了肇事车辆和肇事者,肇事司机也先后垫付了12400元,但是在交警部门作出本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后,肇事司机和车主就认为他们不用负任何责任了,从此再没有支付伤者一分钱的治疗费,还扬言要追讨回之前所垫付的12400元,交警部门也把扣押的肇事车辆放了,伤者和其家属在四处求助无门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13日找到洪律师,洪律师帮他们详细分析了案情,洪律师认为该案有一定难度,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包括寻找有关目击证人进一步的核实有关情况,由于林某某需要治疗,洪律师决定分两次进行起诉,第一次起诉经过洪律师的努力大获全胜,而且一并击败了肇事方的反诉,为伤者的第二次起诉(有关后续治疗费和伤残赔偿等费用)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0年12月份,林女士给洪律师送来一面锦旗----“维法维权,精通法理”。
该案的胜诉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轰动,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打开案卷》的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洪树涌律师,而且该案例也被收编入《公平礼赞—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
(三)为震惊潮汕地区的潮安曾秋菊被砍断臂案的陈某东辩护案。
2009年12月7日晚11时多,潮安县浮洋镇 19岁少女曾某某搭乘男友摩托车回家路上,被陌生人一刀砍断了右手臂。
到底是什么人、因为什么缘故,如此残忍地向一个当时仅有19岁的花季少女下手?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梁伟发对该案作了批示,要求快速破案。
广东省公安厅将这一案件列为督办案件。
2010年7月28日晚10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东(1989年生)、方某腾(1992年生)被警方捉拿归案。
2010年8月21日上午,方某腾、陈某东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在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经过《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广东电视台、南方电视台,潮州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跟踪报道后在全国都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洪律师顶住层层压力,依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为陈某东做罪轻辩护,并提出四点理由:陈某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性作用,是从犯,他只负责开车,方某腾砍人时他不在旁边;陈某东当庭认罪,有很好悔罪表现;归案后立即坦白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多次向公安司法机关悔罪;是初犯,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交友不慎,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服过兵役,在部队表现非常好。
开庭后,洪律师积极联系陈某东的家人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协商。
洪律师在办理此案时的心情也是很复杂的。
(四)吴某飞故意伤害犯罪一案的成功辩护。
2008年5月,被告人吴某飞、刘某某及同案人段某某(另案处理)与朋友余某某等人在汕头市龙湖区金泰立交桥旁的“某某小天地”酒吧喝酒时因小故(刘某某看了一个女青年一眼,对方可能不大高兴。
)与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发生纠纷,随后被害人王某某招引被害人张某某等十余名男子到酒吧殴打刘某某等人,被告人吴某飞即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刺中被害人王某某左肩胛下部位一刀,致其死亡,有刺中被害人张某某左腰背部一刀,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因锐器作用致左胸部软组织裂伤,肺动脉根部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案后,被告人吴某飞,刘某某及同案人段某某回到龙湖区陈厝合村找到被告人冯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告知其打架事由并要求二人到现场帮忙报复对方,被告人及同案人随即乘坐出租车回到案发现场,因民警已在现场,遂又潜逃回陈厝合村。
随后,为逃避公安机关追捕,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段某某陪同被告人吴某飞龙湖区陈厝合村宁和街的某某华旅社,由被告人吴某飞、刘某某在该旅社登记了402房并一起入住。
在旅社房间中,被告人吴某飞将作案凶器匕首上的血迹用水冲洗干净。
2008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带吴某飞又到其位于龙湖区庐山市场附近的出租屋住宿。
当日被告人吴某飞,刘某某、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洪树涌律师作为吴某飞的辩护律师,认真剖析案情,还原案件发生经过,对被告人吴某飞提出辩护意见(摘要)1.被告人吴某某具有防卫情节;2 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3 相比蓄谋故意杀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4 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5.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刑罚。
后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洪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吴某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在该案的代理案件中,洪树涌律师对当事人也进行了更多的人文关怀和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认罪伏法,改过自新,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法治得进步。
(五)为公安部督办的黄某华等人特大走私毒品案的成功辩护。
该案有公安部督办和广东省公安厅指定汕头市公安局主办,黄某华等人特大走私毒品案所涉毒品数量高达2700多斤,该案经过多次开庭,洪律师对被告人黄某华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华参与的本案走私毒品属于未遂,对《起诉书》中指控的毒品数量有异议,抓获被告人时也没有在船上发现相关毒品。
菲律宾警方缴获的294.196千克毒品是不是被告人所走私的证据不充分。
本案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社会危害性,黄某华在本案的走私毒品中起到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