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调解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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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

9.2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

德化县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
备注:
1、医疗纠纷处理四条途径:医患双方协商;上级行政部门调解;第三方人民调解委调解;司法解决。

对患方索赔0.5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

2、患方出现以下7种行为时,可拨打110报警: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
横幅、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围堵大门或重要入口影响人员正常进出的;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毁损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示意图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示意图

122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示意图
科室当事人
科室主要负责人接待 听取患方意见、予以解释、沟通 质控科接待 科室分管院长 处置预案 县卫生局
质控科调查取证 通知保卫科,保安人员协助
当事科室积极配合 报告
提出初步意见 公安机关、维稳办、综治办
在分管当事科室院领导的主持下
组织科室主要负责人与患方见面解释
争取得到患方理解
结束纠纷,善后处理 医调中心调解、医疗事故或司法鉴定、仲裁机构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司法诉讼
报告
通知科室接
报告 启动 化解 不能化解 报告。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
办公室介入,了解患方诉求, 与患方进行初步沟通
办公室通知门诊主任沟通解释 工作,当时医务人员写出书面
材料
办公室进调查核实,拿出初步意见
办公室必要时可通知派处所干预, 患方出现七种行为时(见备注),
可拨打110报警
不能即可解决的,上报给 上级卫生行政管理机构,
在上级指导下形成最终 处理决定
纠纷妥善解决
患方不满意处理结果
医患双方妥善协商解决
办公室告知患者医疗 纠纷处理的四条途径
(见备注)
门诊总结,整改措施
1、医疗纠纷处理四条途径:医患双方协商:上级行政部门调解:第三方人民调解委调解:申请医学会鉴定或司法 解决。对患方索赔一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
2、患方出现以下7种行为时,可拨打110报警:①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横幅、违规停 尸、聚众滋事、围堵大门或重要入口影响人员正常进出的:②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 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④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 自 由的;⑤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毁损或者盗窃的。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
医疗纠纷发生
纠纷发生在科室
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通知办公室但不介入
相关医生及负责人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纠纷妥善解决
门诊内部讨论,总结教 训,提高工作质量
经门诊内部沟通无效或可能存在医 疗损害的,内部讨论并确定责任
上报办公室,当事医务人员 或主任写出相关书面材料
患方直接投诉到上级主管部门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2021)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2021)

医疗纠纷妥善解决
医纠办告知患方进一步处理的途径: 1、再次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3、申请行政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纠办通知科室主任参与沟通解释工作,当事医 务人员或科主任写出相关书面材料。
医纠办进行调查核实,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医纠办必要时通知保卫科介 入,或拨打 110 报警,请求公 安机关介入干预。
不能即刻解决的,报院领导。
医纠办按照院领导意见、建议和 工作指导,形成最终处理决定 (备案)
医疗纠纷妥善解决
患方不接受医院的处理决定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
医疗纠纷发生
医疗纠纷发生在科室
患方直接投诉到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医纠办)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科室做好主动沟通解释工作
医纠办了解患方诉求,登记备案,与患方进行初 步沟通。
医疗纠纷妥善解决
最终经科室主任解决无效 或可能存在医疗损害的
科室主任组织科室 内讨论,总结教训, 积极整改。
经科室主任及时上报医纠 办,当事医务人员或科主 任写出书面材料。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图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图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图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工作流程图医患纠纷案发患方医方落实办案负责人建立电子档案甘肃第三方医调委当事医务人员陈词当事科室意见调查取证当事医疗机构意见与医患双方谈话笔录医患双方调解申请书行政调解不受理不受理通知书并暗示理由鉴定程序受理发出受理通知并告知患者须知仲裁或诉讼调解签署调解协议该案扩展阅读:医疗事故调解用例医疗事故调解流程图医方患方简易程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快赔程序一般程序医疗纠纷事故评定会调解成功调解失败签定《调解协议书》双方和解放弃索赔赔处中心依据调解和医责险保单约定,向承保公司发出《支付赔款通知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调解司法诉讼或仲裁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桂林市简介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表简称市医调会)是专职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

它不隶属于任何行政美国联邦政府监管机构,服务商是独立于医患双方第三方调解机构,男女之间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医患双方基本权利,构建和谐社会医患关系。

市医调委是依据海是市是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桂林市保险行业联合颁发的《关于建立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工作方案》和《桂林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桂综治办[]号)的文件精神,并经市司法局备案而成立。

市医调委业务上受卫生、司法、医药行业政府机构协会等行政部门指导,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主要职责1、实现民事纠纷调解专业、标准化、布季及网络化动作;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维持秩序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爆发;3、为医患双方提供医学、法学及保险等纠纷调解专业援助力量;4、建立公开、公正、公平及合法、合理、合情的调解机制;5、建立医患双方平等沟通、重要信息对称的纠纷解决平台;6、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合法性、法规和政策,努力减少诉讼案的发生。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22223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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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宏仁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
备注:
1、医疗纠纷处理四条途径:医患双方协商;上级行政部门调解;第三方人民调解委调解;司法解决。

对患方索赔三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

2、患方出现以下7种行为时,可拨打110报警: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
横幅、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围堵大门或重要入口影响人员正常进出的;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毁损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流程图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流程图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目录填写说明: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

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关于XX患者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申请书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患者***在20XX年2月4日在***医院住院过程中,因诊疗不当,发生医疗事故,经北海市医学会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申请作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事实经过:20XX年2月4日患者***大腿不幸摔断,于当日12点送往***中医院就治,经医生诊断为股骨骨折,需进行股骨复位手术,手术中所使用的手术材料(钢板)为***中医院提供,术后7月,患者在家休养时,突然感觉大腿非常疼痛,即时就送往***中医院检查,经X光片显示,患者股骨处钢板已断裂,需进行第二次股骨修复手术,20XX年10月7日患者前往***人民医院就治,进行了第二次股骨复位手术。

请求理由: ****中医院所提供的手术材料(钢板)有严重质量问题,导使患者股骨钢板断裂,进而在***人民医院进行了第二次股骨复位,手术,故使患者遭遇了重大的财产、精神损失。

经北海市医学会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

具体请求:患者请求***中医院陪偿第二次股骨复位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陪护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附件10-4医疗事故调解协议书甲方:________医院乙方:___________鉴于患者____曾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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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调解流程图
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介
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会)是专职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它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构,是独立于医患双方第三方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市医调委是依据市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桂林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建立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工作方案》和《桂林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桂综治办[]号)的文件精神,并经市司法局备案而成立。

市医调委业务上受卫生、司法、保险行业协会等行政部门指导,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主要职责
1、实现医疗纠纷调解专业、标准化、程序化及网络化动作;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发生;
3、为医患双方提供医学、法学及保险专家等纠纷调解专业援助力量;
4、建立公开、公正、公平及合法、合理、合情的调解机制;
5、建立医患双方平等沟通、信息对称的纠纷解决平台;
6、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7、搞好医疗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医疗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汇报。

调解受理范围
除以下情形外,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市医调委均可受理调解:
1、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2、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正在调解之中的;
3、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经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反悔的;
4、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医疗纠纷;
5、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它民事纠纷。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温馨提示
尊敬的广大患者及亲属:
由于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因医疗服务产生各种分歧在所难免。

如确实发生了较大分歧,我们真诚地建议您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
一、我市医疗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1、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医患双方协商;
3、行政调解;
4、司法诉讼。

但《桂林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规定,医疗纠纷有索赔要求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置。

因此,请您通过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二、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人民大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

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市司法局备案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政府机构。

其业务上接受市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导。

目前,凡是购买桂林市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均
可到该机构进行依法调解。

该机构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桂林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桂综治办号)等法律规定进行专业调解。

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请桂林市医疗纠纷案调解需明确的事项
(一)受理电话:市医调委电话:全市统一报案电话:。

(二)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

除以下情形外,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市医调委均可受理调解:
1、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2、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正在调解之中的;
3、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经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反悔的;
4、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医疗纠纷;
5、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

(三)申请人民调解需要提交的材料。

患方:1、调解申请书;2、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申诉材料;6、纠纷相关证据材料。

医方:1、调解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人;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
印件;5、《执业许可证》复印件;6、纠纷处理情况;7、对患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的书面答复材料;8、其他纠纷相关证据材料。

(四)人民调解的主要方式。

1、简易程序;2、快赔程序;3、一般程序。

(五)人民调解的主要步骤。

1、告知权利义务;2、双方当事人陈述;3、医学专家对纠纷进行技术评估、法律专家提出解决方案;4、进行调解;5、达成调解协议。

(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拒绝或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公开或不公开进行调解;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七)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八)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司法确认。

(九)法律援助。

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并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市医调委工作站提出援助申请。

四、关于涉医违法有关处理规定。

《桂林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明确:
第二十七条患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和护理。

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依法妥善处理。

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以及侮辱、殴打医务人员、毁坏医疗设备等违法行为,应当坚决果断予以制止,并依法严厉查处;对在医院内拉横幅、设灵堂、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等扰乱医疗机构秩序、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闹事行为,要会同医疗机构做好劝解工作,经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四十七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置:
(一)占据诊疗、办公场所,或者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
(二)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三)抢夺、损毁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置的行为。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桂林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医疗机构风险基金提取方案
注:风险基金按5﹪提取,全市共52万,按10﹪提取全市104万;全市床位数4500张,共计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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