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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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3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3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学本科生的学籍信息,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学生的学习、成长和评价相结合,促进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学籍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籍管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相结合,共同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服务。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档案管理第七条在大学本科生入学时,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对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相关信息,以及学生的入学申请材料和入学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籍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学籍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审查和更新,及时记录和处理学生的变动情况。

第三章学籍异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或学校要求而发生的学籍变动。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学籍异动时,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和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申请,并及时通知学生其学籍异动是否被批准。

第十五条学籍异动管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研究成果、道德品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优秀表现,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第十八条奖惩管理应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奖惩管理制度,明确奖惩的标准和程序。

第五章学籍统计与监测第二十条学籍统计与监测是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

入学教育的内容

入学教育的内容

入学教育的内容:一、专业基本情况及就业前景二、专业培养计划三、有关的教学管理制度(本科生适用1、2、3、4、7;专科生适用3、5、6)1、“关于制订2010版本科培养计划的指导性意见”中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基本框架与学分分配2、河南工程学院综合教育课外学分认定办法3、河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注册管理暂行规定4、河南工程学院本科学籍管理规定5、河南工程学院专科学籍管理规定6、关于普通专科生实施“双证”制度的规定7、河南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河南工程学院关于制订2010版本科培养计划的指导性意见培养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集中体现高等学校的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

2007年学校升本后曾统一制定了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经过这几年的教学实践发现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为了培养和造就具有高素质创新应用型人才,构建我校本科人才培养体系,学校决定在现有本科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计划的基础上制订2010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2010级以前本科生仍沿用老的人才培养计划,2011年以后(含2011级)招收的本科学生使用新的人才培养计划。

现就本次制订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意见》精神,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借鉴国内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成功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应用能力为核心,着重培养学生的自主意识、创造意识、竞争意识和公民意识,坚持“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主导”、“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融合”的理念,构建适合我校学生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制订原则1、夯实基础、拓宽专业面向、构建学科平台的原则本次培养方案修订的基本原则,就是由按专业组织教学转向按学科大类组织教学转变,以实现在学科大类内实行低年级的通识教育及基础教育和高年级宽口径的专业教育。

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_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2)

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_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2)

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_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2)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_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范本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不宜入学疾病的同学,若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教务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二个月向所在院(系)申请入学,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诊断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10月31日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注册。

已取得学籍者,若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节,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复查工作由学生所在各院(系)负责,对发现的问题由教务处会同招生部门处理,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和所学专业编排学号。

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不随学籍变动而更改。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所有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一、春季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手续后即认定为已注册;夏季学期选课后即认定为已注册;秋季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到教务处指定地点报到,并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管理系统自动为学生注册,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需出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及院(系)批准单,于开学两周之内补注册。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医疗费用将严格遵循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对于因非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其因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学生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在学期开始前向学校正式提交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而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县级或更高级别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前往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

待学校复查确认合格后,学生方可正式复学,并按规定流程完成复学手续,于开学首周内进行课程选择。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具体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执行;2.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3. 休学期满后,未在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4. 已办理两次休学,但仍无法继续学业;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在校学习;6.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7.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且无正当理由;8. 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获批准;9.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10. 本人主动申请退学;11. 其他依规应予以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关于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其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查,最终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该决定还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若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采取留置、委托、邮寄或转交等方式送达,取得回执即视为有效送达。

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的两周内,完成退学离校手续。

学生的档案和户口将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学习证明。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2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2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学术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章程,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学本科生指已被录取为本科生,且具有合法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由学校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该公正、透明、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学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招生、注册、选课、毕业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与变更第七条大学本科生的录取工作应该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学校应当及时将录取的大学本科生的招生信息录入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及时为新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注册过程中应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教育背景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个人信息有变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学校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有更改姓名、性别、学习专业、学制、学习形式等的情况下,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因家庭贫困、疾病、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学习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中断学习期满后,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重新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与转入学校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不符合招生条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根据学生的违规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注销学籍。

第三章学籍的评定与奖惩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并及时公布成绩。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河工院教〔2017〕160号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属各部门、各单位: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1日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2017年11月21日印发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以人为本,维护教育公平,倡导学生自主学习,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促进学生发展。

促进学风建设,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个性化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遵循教育公平。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所有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执行国家政策。

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合理配备资源。

专业转入计划根据转入学院师资、教学条件以及专业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六条规范操作程序。

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程序。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教务处、校纪委(监察处)、各教学单位等负责人。

具体职责为:制定并实施转专业工作方案,审批转专业学生名单等。

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八条教学单位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由院长、书记任组长,具体职责为: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审核转出学生的申请资格与拟转入学生的转入资格;做好转入学生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四章申请条件第九条学生申请从原录取专业转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第一学期课程成绩综合排名在本班级前30%以内且未有不及格课程的;2.确有相应兴趣、爱好及专长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学校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3.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开具医疗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大学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大学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1、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2、提前毕业的条件: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且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良好,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3、延长学习年限的条件: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完成学业,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三、课程修读与考核1、学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以采用等级制记分。

3、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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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本科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的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河南工程学院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按学年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按需照培养方案的要求选修课程,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和绩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许毕业;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提前毕业;不能再标准血脂年限内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延期毕业;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修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准许结业。

第二章入学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河南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由校医院组织身体检查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真的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报道与注册第四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到所在院、部报道,并凭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办理报到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减免学费、申请贷款或者缓交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交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上的由所在院、部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手续。

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以上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各院、部在开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学生处分别报送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原因。

第四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三类。

每一类课程又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本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有关专业课和个实践性教学环节。

选修课是指学生为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挥个人的特长与爱好,可在学校给定的课程中选修的部分课程。

第八条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以学期为单位计算门课程的学分。

理论课(含课内实验)16学时计1个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以一个学分计;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等综合教育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九条学生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一般应修满的学分数为:标准学制4年文科(含艺术)学生为180个课内学分和其他课外学分,理工科学生为190个课内学分和其他课外学分。

第十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第一学年所修课程由学校依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其他学年所修课程在学校指导下采取选课方式。

学生选定的所有课程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参加学校组织的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补考仍不合格可以到所在院部办理相关手续后随下一届同专业学生参加重修,重修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公选课不组织补考,不安排重修。

初最后一学期外学生每学年所修学分原则上不应低于15学分最高一般不超过35学分每学年所修学分低于30学分者由所在学院给予警告低于20学分者劝其自动退学;在学习期间,累积重修学分达30学分(含)者,勒令退学。

第十一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教学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有益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同意、教育处批准后,可获得一定的综合教育学分。

第五章学习年限第十二条以招生时规定的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

基本学制为4年的本科学生允许在3-6内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学分者即可毕业。

第十三条从第二学年起,学生可以书面申请暂时中断在校学习,在征得家长书面同意后经所在院、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或者暂时中断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中断学习期满后,学期初一周内,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部同意,教务处备案,报的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返校继续学习。

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积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学生需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浪费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察两种。

学生应随开班课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课程的考核。

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成绩由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两部分按一定比例生成。

缺课时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课程实验考核不合格者,其平时考核视为不合格。

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期终课程考核。

该门课程记为缺考。

第十七条凡按学校要求已注册并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且出勤次数、作业完成量、实验情况等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生,均具有考试资格,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考核。

凡具有考试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核者,应于期终考核一周之前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未按时办理缓考手续,又不能参加期终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第十八条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当持身份证和教务处认可的有效证件,在归定时间内进入指定考场应考,不符合条件者不准进入考场。

第十九条平时考核不合格、无故缺考者(不含缓考)、考试违纪者,以及考试成绩低于30分者,成绩均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申请重修。

因实验考核不合格未能参加期终考核者,只需申请重做试验。

实验成绩合格后,方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理论课的重修考试。

申请重修时,应当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院、部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准予重修。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严格准守考场规则。

考试作弊者。

该课程成绩记为作弊,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课程的学习任务,并取得及格及及格以上成绩时,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补考成绩合格者,以60分计入成绩册,并可获得对应课程的学分,学分绩点为 1.0;重修合格者按实际考核成绩记录。

第二十二条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为 4.0绩点91分折合为 4.1绩点,以此类推,下同),优秀等级折合为4.5绩点;80-89分折合为 3.0-3.9绩点,良好等级折合为 3.5绩点;70-79分折合为 2.0-2.9绩点,中等等级折合为 2.5绩点;60-69分折合为 1.0-1.9绩点,及格等级折合为 1.5绩点;60分以下和不合格等级折合为0绩点。

平均绩点以加权平均数计算。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平均绩点均应计入成绩登记表中。

第二十三条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数×该课程的学分数每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课程的总学分数。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学年学分绩点与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等挂钩,具体操作按学校有关奖励和评优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免修与重修第二十五条上一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 3.6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下一学期开设的一门课程。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院、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有实验环节的免修课程,其实验部分不能免修,仍需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参加期末跟班考试,考试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的学分。

考核不合格者,可按规定参加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二十六条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能免听或免修。

凡因生理生理缺陷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宜上正常体育课这,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卫生所签署意见,体育教学部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他的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学分和成绩。

第二十七条申请重修的必修课,原则上不允许用其他课程代替。

若今后学校不再开设该门课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所在院、部提出建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指定另一门相似的课程予以代替,但应当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八条凡有补考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应在第3周向所在院、部提出重修申请,有所在院、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重修手续,领取重修通知书。

凭重修通知书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未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九条未按时办理重修手续者,均视为延期重修,可在第七学期(含第七学期)之前申请重修。

第三十条重修课程考核合格时,以实际成绩计入该门课程成绩的成绩栏,并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计算学分。

第八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三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1.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着;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着;4.应予以退学者;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应由本人向拟转入(转出)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出)校手续。

1.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2. 跨省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经转入省、转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转入、转出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接受起转专业申请: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部推荐并提供学生成绩单和鉴定证明,经拟转入院,不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学生入学后,发现耨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3.学校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原因,转专业更有利于其继续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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