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权益记录

合集下载

个人权益记录

个人权益记录

个人权益记录个人权益记录(参保证明)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记录了个人在社会保险领域享有的权益。

通过参保证明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个人在社保方面的权益信息,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权益。

本文将从个人权益记录的作用、内容、申请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并对个人权益记录的意义和作用进行分析。

首先,个人权益记录(参保证明)在个人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参保证明,个人可以了解自己在社保方面的权益情况,包括缴费情况、参保时间、基本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等信息。

这些信息对个人的生活和职业规划有着深刻的影响。

例如,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权益记录来调整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和行业,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社保权益。

最后,个人权益记录(参保证明)的意义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通过个人权益记录,个人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自己在社保方面的权益情况,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社保权益。

个人权益记录还可以作为证明个人在社保方面的重要凭证,例如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面可以提供个人权益记录作为必要证明材料。

此外,个人权益记录还可以作为个人在社保方面的参考和指导,可以根据个人权益记录来做出更好的生活和职业规划。

综上所述,个人权益记录(参保证明)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能够记录个人在社保领域享有的权益信息。

个人可以通过参保证明了解自己的社保权益情况,更好地保障自己的社保权益。

个人权益记录在个人生活和职业规划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为个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因此,个人应该重视个人权益记录的申请和管理,确保自己的社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单位查询社保个人权益记录途径与方式

单位查询社保个人权益记录途径与方式

单位查询社保个人权益记录途径与方式一、查询方式目前查询北京市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打印;第二,放置各镇、街道及社保中心的自助查询终端机查询打印;第三,通过拨打“12333”热线电话和北京社保中心官方微信查询。

二、基本步骤(一)网上查询打印(百度直接搜索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进入)基本操作:第一步:用人单位登录服务平台,进行用户登录;第二步:在“个人权益记录”模块下,选择“单位职工缴费信息”;第三步:如按时间定制并选择险种点击“提交请求”,记录系统提供的流水号。

如果按照人员定制,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如需查询多人,点击“添加”并选择险种,点击“提交请求”,记录系统提供的流水号;第四步:次日6:00以后按照上述流程进入“个人权益记录”模块,点击定制查询结果,输入流水号,查看结果也可以下载打印。

具体操作见下图:1.参保人可登录社保网上平台,点击界面右侧“单位用户登录”,进入“证书用户登录”界面。

或者普通用户登录也可。

2.点击登录进入下图页面3.点击“个人权益记录模块”进入,点击“单位职工缴费信息定制业务”(二)自助查询打印终端打印1.首次登录建议参保单位携带“营业执照”,输入18位营业执照信用代码,设置登录密码进行查询。

2.非首次登录输入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号码和首次登录时设置的登录密码。

3.自助打印根据系统提示操作,自助打印《单位职工缴费信息》等信息。

4.密码重置参保单位若密码遗忘须单位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营业执照》到所在区、镇街重置密码。

三、注意事项(一)在自助终端机和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打印只接受在本区参保缴费;网上服务平台不受此限制。

(二)网上服务平台每月5号至月末最后一天早6:00至晚22:00登录查询。

附件:各镇街社保所地址大兴区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地址。

北京个人社保权益记录是什么

北京个人社保权益记录是什么

北京个人社保权益记录是什么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包括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缴费历史、参保类型、享受待遇等内容。

这些信息会被集中记录并存储在社保系统中,方便参保人员及相关部门查询和核对。

其次,个人社保权益记录还包括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

在北京市,社会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参加相应的社保项目。

个人社保权益记录会记录参保人员参加的社保项目以及参保时间。

再次,个人社保权益记录会记录缴费历史。

这包括参保人员的缴费时间、缴费单位、缴费基数以及缴费金额等。

缴费历史是评估社保权益的重要依据,也是核定各项社保待遇的基础。

此外,个人社保权益记录还包括参保类型。

北京市的社会保险制度分为职工保险和居民保险两种类型。

职工保险适用于在北京市就业的人员,由其雇主代为缴费;居民保险适用于无法参加职工保险的人员,他们需要自行缴纳社保费用。

个人社保权益记录会记录参保人员所属的参保类型,以便相关部门对其社保待遇进行核定。

最后,个人社保权益记录还会记录参保人员享受的社保待遇。

社保待遇包括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失业保险金和工伤津贴等各项福利。

个人社保权益记录会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历史和参保类型,核定其享受的社保待遇,并记录在个人社保权益记录中。

总而言之,北京个人社保权益记录是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及相关部门查询和核对参保人员社保信息而建立的一种记录制度。

通过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参保人员可以了解自己的社保权益情况,确保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也为政府部门提供了科学管理社保资源的依据,促进了社保制度的公平公正运行。

内蒙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解读

内蒙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解读

内蒙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解读引言社会保险是保障国民基本生活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而个人权益记录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和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内蒙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自己的社保个人权益。

什么是内蒙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内蒙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在参加内蒙古社会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等相关信息的记录。

每位参保人都拥有一个个人权益记录,记录了他们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情况。

个人权益记录包含哪些内容?个人权益记录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中会详细列出个人在参保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包括缴费时间、缴费金额、缴费方式等。

通过这些记录,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2.参保信息个人权益记录中还包括了参保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参保单位等。

这些信息是保障个人权益的基础,也是核对个人权益记录的重要依据。

3.社会保险待遇记录对于享受了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中还会记录相关的信息,如医疗保险的报销记录、养老保险的领取记录等。

这些记录可以帮助个人清楚地了解自己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4.社会保险权益变动记录在个人参保期间,个人权益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变动,比如单位变动、工资变动等。

个人权益记录中会记录这些变动情况,帮助个人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变化。

如何查看个人权益记录?个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看自己的内蒙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1.登录内蒙古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参保人可以通过个人账号登录内蒙古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看和下载自己的个人权益记录。

2.前往就近的社保服务窗口。

参保人可以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前往就近的社保服务窗口,向工作人员申请查看个人权益记录。

如何管理个人权益记录?合理管理个人权益记录对于保障个人权益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的建议:1.定期核对个人权益记录。

权益记录查询流程

权益记录查询流程

社保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流程
1.网上查询个人权益记录
1.1 每月5—24之间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提交查询信息,第二天可以
打印;如在月末最后一天--25号申请,则无法提交信息,必须要等到下月5号才可继续从网上办理;
1.2 每天从网上申请的权益记录查询是有固定限额的,如过了此限额就需要第二天再做
申请。

1.3 个人用户:
1.2.1 如没注册过需先在网上注册;
1.2.2 然后登陆自己的社保账号;
1.2.3 找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1.2.4 《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查询;
1.2.5 把需要查询的年限写清楚,点击提交,得到确认回复后,第二天方可打印。

1.4 单位用户:
1.4.1 需先开通数字证书,查询《单位职工缴费信息》时的人数上限为5000人,可分
批定制。

1.4.1 登陆单位数字证书账号;
1.4.2 找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1.4.3 《单位职工缴费信息》查询;
1.4.2 把需要查询的写清楚,点击提交,得到确认回复后,第二天方可打印。

2. 自助终端查询
2.1 带着本人/公司社保卡到终端上面进行查询;
2.2 如是第一次需要注且设定登录密码,当时即可打印。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单位名称:XXXXX单位
单位编号:XXXXX
一、个人缴费记录
缴费年度缴费月数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金额缴费明细
2024年12个月5000元250元确认缴费
2024年12个月5000元250元确认缴费
2024年12个月5000元250元确认缴费
2024年12个月5000元250元确认缴费
二、累计个人缴费情况
缴费年度缴费月数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累计缴费金额
2024年12个月5000元3000元
2024年12个月5000元6000元
2024年12个月5000元9000元
三、个人权益情况
个人权益参照标准:当前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人缴费月数。

当前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8000元。

缴费年度参保月数个人权益金额
四、个人权益领取情况
现阶段,个人权益未到领取年龄,暂不予领取。

五、其他事项
暂无其他事项。

六、备注
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仅作为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权益的一份记录,请妥善保管。

以上是一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样本,其中包括了个人缴费记录、累计个人缴费情况、个人权益情况、个人权益领取情况等内容。

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填写,并定期更新记录单,以便于掌握自己的养老保险权益情况。

同时,个人要妥善保管该记录单,以防信息泄露或丢失。

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制度

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个人权益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规范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

第三条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安全的原则,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信息采集与录入第五条个人权益记录信息采集应包括公民基本信息、社会保险权益信息、劳动就业信息等内容。

第六条信息采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采集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录入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录入标准、流程和责任。

第八条信息录入应由专人负责,确保信息录入准确无误。

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数据审核和校验,确保信息完整性。

三、信息存储与保管第九条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应采用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进行存储和保管。

第十条电子存储设备应具备数据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访问、篡改和泄露。

第十一条纸质记录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存放,确保档案安全、有序。

第十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个人权益记录信息进行备份,防止信息因不可抗力而丢失。

四、信息查询与使用第十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查询制度,明确查询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查询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确需代查询的,应同时出示查询人和被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的使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滥用。

五、信息安全与保密第十六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按照权限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执行信息系统操作权限管理,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是指根据政府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记录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包括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社保待遇享受情况等。

个人权益记录单是对个人权益的保障和管理的重要工具,它能够直观地显示个人权益的变化情况,方便个人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查询和管理,也为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提供了有效的数据基础。

其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可以帮助个人查询和管理自己的权益。

个人可以通过个人权益记录单来查询自己的缴费记录和待遇享受情况。

例如,个人可以通过记录单中的缴费记录来核对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是否与个人所缴纳的金额和年限相符,如果发现有误,可以及时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请进行更正。

同时,个人还可以通过个人权益记录单来查询自己的待遇享受情况,例如养老保险的待遇发放情况、医疗保险的报销情况等。

这样可以帮助个人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状况,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进行权益管理的重要工具。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个人权益记录单来对社会保险权益进行管理和监督。

例如,社保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记录单中的缴费信息对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对和统计,确保缴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社保管理部门还可以通过个人权益记录单对待遇发放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待遇的公平合理性,防止欺诈和滥用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

这样可以提高社会保险管理的效率和公信力,更好地保障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在社会保险制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是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凭证,可以帮助个人查询和管理自己的权益,也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进行权益管理的重要工具。

个人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都应重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的使用和管理,共同维护和保障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是一份重要的文件,用于记录个人在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情况。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险对于个人的福利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了解个人社会保险的权益情况对于个人和家庭的经济保障至关重要。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个人在退休、失业、医疗等情况下能够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

该记录单由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包含了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缴费情况、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

个人可以通过查询该记录单来了解自己应享受的社会保险权益和个人的缴费情况。

首先,个人可以通过该记录单了解自己的社会保险参保时间。

社会保险的参保时间是指个人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也是计算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依据。

个人可根据该时间来确定自己退休或享受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时间。

其次,个人权益记录单还包括个人的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费是个人和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分别缴纳的,用于支付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费用。

个人可以通过该记录单了解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历史,包括缴费时间、金额等信息。

这有助于个人确保自己的缴费情况正确无误,避免缴费遗漏或错误。

此外,该记录单还包括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包括了个人在退休、失业、医疗等情况下可以享受的福利和救助。

比如,个人可以根据该记录单了解自己退休后可以享受的养老金、退休金等福利待遇。

同样地,失业时可以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医疗救助等权益也可以在该记录单上查看。

在解读该记录单时,个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个人应仔细核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确保无误。

如果发现错误或遗漏,应及时联系相关社保机构进行更正。

其次,个人可以根据记录单上的信息制定自己的社保规划,包括合理安排缴费时间、增加社保险种等。

最后,个人应妥善保管该记录单,避免丢失或被他人冒用。

总之,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对于个人了解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在哪打印

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在哪打印劳动者在缴纳社保之后就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了,但必须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想知道自己的个人社保权益的话,是可以到官网查询的。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在哪打印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在哪打印打开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登录进入,在后台点击个人权益中的社会保险对账查询。

在出现的历年缴费账单界面点击打印就可以完成打印了。

具体的打印方法如下:1、在电脑的百度上输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

2、进入到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以后点击左上角的个人登录。

3、在出现的登录界面中输入个人的账号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

4、登录进入到社会保险服务平台以后点击左侧导航栏的个人权益,然后选择社会保险理念对账单查询按钮进入。

5、在出现的查询界面中选择需要打印机的社保个人权益年度点击查询按钮。

6、此时页面跳转以后可以看到被查询年度的个人社保缴费信息权益信息,在页面上方点击打印按钮。

7、在弹出的打印界面中选择需要的打印机以后点击打印。

8、等待打印进度完成就可以看到已经将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打印出来了。

二、个人可以享受哪些社保权益在社会保险关系中,用人单位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那么个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学习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一)个人的权利1、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本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采集和审核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通过互联网经办社会保险业务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前台完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工作,不得在后台数据库直接录入、修改数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费数额、待遇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等待遇计发的数据,应当根据事先设定的业务规则,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原始采集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后生成。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岗位权限设置。

第三章保管和维护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机构应当配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

第九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存储管理办法;
(二)定期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保管、可读取、备份记录状况等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介质异地存放;
(四)保管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迁移、转换,并保留原有数据备查。

第十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并按照规定程序修正和补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独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工作。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维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维护日志,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的时间、内容、维护原因、处理方法和责任人等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维护等环节涉及的书面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四章查询和使用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机构基于宏观管理、决策以及信息系统开发等目的,需要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需求规定范围提供。

非因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需要的,所提供的内容不得包含可以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照规定的查询对象和记录项目提供查询。

第十九条其他申请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
(三)查询的内容。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依前条规定提出的查询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提供的,按照规定程序提供;
(二)对无法律依据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除参保人员本人及其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数据库全库交换或者提供超出规定查询范围的信息。

第五章保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密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获知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得将获取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作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五条信息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灾难恢复演练,确保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信息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库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业务经办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实行用户身份认证和权限控制。

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不得兼职业务经办用户或者信息查询用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完整、准确记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
(二)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兼职业务经办用户或者信息查询用户的;
(三)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伪造、篡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或者提供虚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
(四)丢失、破坏、违反规定销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单独管理和
维护的。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以及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涉及会计等材料,国家对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