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黔财行【2009】5号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省直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
驻省外的省直机构执行当地差旅费规定.省垂直管理部门驻贵阳市城区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到省外和贵阳市城区出差执行本办法差旅费标准,到省内其余地方出差执行本机关(单位)所在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在本地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贵阳市城区包括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
省内其他城市的城区范围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四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费用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二)事业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其岗位相当于正副厅(局)级人员是指:事业单位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管理人员和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出差已经享受正副厅(局)级待遇的,继续保留原来待遇.(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如出差路途较远、其他交通工具需中转换乘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普通列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

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中伟集团本部及建设事业部;第三条差旅费标准及报销规定(一)出差交通及住宿费标准注:①员工双人出差时,住宿费为以上标准不变;如多人出差配房出现单房时,视同单人出差;②有多人、多级别出差的,住宿标准按出差人数和级别合并计;③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海南省、北京、上海、广州、杭州;一般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
(二)费用报销规定1、出差交通费和住宿费必须凭车(机)票、旅馆或招待所正式发票(或军政部门的合法收据)在规定标准的限额范围内报销,无正式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超标准的,须报告理由,集团本部经董事长批准,建设事业部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2、不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因公务紧急,集团本部经董事长批准、建设事业部经总经理批准可以乘坐飞机。
3、利用公司车辆出差的不再报销交通费。
4、出差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凭票实报实销,除部门负责人(含副职及同档级别人员)及以上级别外一般情况不允许报销的士票。
第四条出差人员伙食及其他费用开支标准(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费,不分路途和住勤、每人每天标准:一般地区65元(早餐15元,中餐25元,晚餐25元),特殊地区100元(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二)早上8:30起出差的,不计早餐补助;12:30起出差的,不计早、中餐补助;18:30起出差的,无当天伙食补助;(三)出差伙食费必须凭正式发票或相关证明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按实报销;出差人员由于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餐饮发票的,一律不给予报销伙食费;如伙食费超标准的,须报告理由,集团本部经董事长批准,建设事业部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四)出差途中需要招待开支,按招待费管理办法执行;(五)工作人员趁出差之便,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贵州省出差住宿标准

贵州省出差住宿标准根据贵州省相关规定,出差人员在贵州省出差期间的住宿标准如下:一、住宿标准。
1. 贵阳市,贵阳市作为贵州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拥有丰富的住宿资源。
出差人员在贵阳市的住宿标准为,五星级酒店不超过600元/晚,四星级酒店不超过400元/晚,三星级酒店不超过300元/晚,经济型酒店不超过200元/晚。
2. 其他市县,除了贵阳市外,出差人员在贵州省其他市县的住宿标准为,四星级酒店不超过400元/晚,三星级酒店不超过300元/晚,经济型酒店不超过200元/晚。
二、住宿要求。
1. 住宿环境,住宿场所应保证环境整洁,床上用品干净整洁,设施齐全,安全卫生。
2. 交通便利,住宿场所应交通便利,便于出差人员前往工作地点或会议地点。
3. 配套设施,住宿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配套设施,如无线网络、会议室、餐饮等,以满足出差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需求。
三、注意事项。
1. 预订方式,出差人员可通过公务出差预订系统或者委托专业旅行社进行住宿预订,预订时需提供出差证明和相关身份证明。
2. 结算方式,出差人员在住宿结束后,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提供有效的发票和相关费用清单。
3. 合理安排,出差人员在选择住宿场所时,应根据出差地点和工作需求合理安排,避免超出住宿标准或者选择与工作地点相距较远的住宿场所。
四、监督管理。
贵州省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出差住宿标准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差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出差人员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合理使用公款,节约开支。
在贵州省出差期间,出差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安排住宿,节约开支,做到既满足工作需要,又不浪费公共资源。
希望出差人员能够理解和支持相关政策,共同营造良好的出差环境。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 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 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贵阳市出差补助标准

贵阳市出差补助标准贵阳市出差补助标准根据目前出差人员情况,以及实际费用情况,决定对出差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城市驻点业务员出差:(1)到本地区出差,住宿的按9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2)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11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二、片区经理、业务主管出差:(1)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12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四、副总经理出差:(1)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每人每天150元包干。
五:其它报销:1、特殊情况需经批准按实际发生报销。
2、双人同性别到同一目的地出差,按各自标准8折核算。
3、带车出行时,司机与同行最高职务人靠,但每人相应降低10元包干费。
六、几点说明:(1)公司人员报销差旅费,原则上按照出差补助包干标准核报。
出差补助包干范围为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住宿费。
出差补助天数为自然出差天数减一天计算(即到公司或驻地当天无补贴)。
(2)外出要求有相应反映日期的车票。
特别是从驻地出发和返回驻地的车票必须有日期,否则按前一张有日期的计算补助。
中途出现无日期、无出发地及到达地的票,必需在票上写明出发地及到达地,否则不予报销。
住宿必须有住宿发票,发票金额多少不影响补助标准。
无发票的不补助。
(3)夜间乘车不住宿,且不坐卧铺的。
按住宿标准50%补贴。
乘卧铺的无住宿补贴。
(4)飞机、火车软卧、动车一等软座车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经请示批准后,才能报销。
(5)到有住宿条件的分公司、办事处所在地出差,无住宿费补助。
在办事处统一就餐的,个人按办事处标准交伙食费。
办事处不得因此申请报销餐饮招待费。
(6)该标准从3月14日起执行。
此前的出差仍按原规定执行。
关于出差补助标准的规定2016-07-06 12:32 | #2楼一、城市驻点业务员出差:(1)到本地区出差,住宿的按9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2)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11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二、片区经理、业务主管出差:(1)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12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贵州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贵州差旅费标准规定.doc

2019年贵州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贵州差旅费标准规定贵州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贵州差旅费标准规定更新:2018-12-10 17:05:02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的要求,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经研究决定,自1月1日起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省级党政机关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出差住宿费上限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1)。
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有关标准可在财政部网站和“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
二、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情况,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详见附件2)。
驻贵阳市区以外的省直党政机关仍执行驻地差旅费制度规定的住宿费标准。
三、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住宿(不分房型),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黔财行〔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24〕19号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我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2024年6月6日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过紧日子要求,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党政机关”)。
驻贵阳市区以外的省级党政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贵州出差住宿标准 -回复

贵州出差住宿标准-回复在贵州出差期间,住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确保出差期间的舒适和高效工作,了解贵州出差住宿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下面将逐步回答关于贵州出差住宿标准的问题。
第一步:了解贵州的地理位置和旅游资源贵州位于中国的西南部,是一个多山多水的省份,自然风景秀丽,民族文化丰富多样。
贵州的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包括黄果树瀑布、镇远古城、锦屏山、荔波小七孔等景点。
在贵州出差期间,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游览这些景点,感受贵州独特的美景和文化魅力。
第二步:了解贵州的出差住宿标准贵州出差住宿标准是指按照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级别的出差任务确定的住宿标准。
根据《企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州出差住宿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住宿标准的等级划分根据出差任务的级别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贵州将住宿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包括豪华套房、高级标准间、中级标准间和经济标准间等。
根据出差任务的重要性和经费预算的限制,选择适合的住宿标准对于出差的舒适度和预算的合理使用非常重要。
2.住宿条件和设施要求贵州出差住宿标准对于住宿条件和设施也有具体要求。
对于豪华套房,要求宽敞明亮,装修豪华,家具和电器设备齐全,并提供24小时热水、无线网络、免费停车等服务。
对于中级和经济标准间,设施要求相对简单,但也要保证基本的卫生和舒适度。
3.住宿服务的要求除了住宿条件和设施外,贵州出差住宿标准还对住宿服务提出了一些要求。
要求酒店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及时解决客人的问题和需求,确保客人在住宿期间的安全和舒适。
酒店还应该提供24小时前台接待、送餐服务、行李寄存等基本服务,并严格遵守酒店行业的各项规定和标准。
第三步:如何选择合适的住宿在贵州出差期间,如何选择合适的住宿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以下几点可以帮助你选择合适的住宿:1.根据出差任务的级别选择住宿标准。
如果是重要的出差任务,可以选择豪华套房或高级标准间;如果是一般的出差任务,可以选择中级或经济标准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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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行【2009】5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
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省直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
驻省外的省直机构执行当地差旅费规定。
省垂直管理部门驻贵阳市城区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到省外和贵阳市城区出差执行本办法差旅费标准,到省内其余地方出差执行本机关(单位)所在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在本地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
贵阳市城区包括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
省内其他城市的城区范围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四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
补助费和公杂费等费用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交通工具·轮船其他交通工具
列车(不包括飞机(不包括出租小职务(级别) 旅游船) 汽车)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
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软座、软卧)
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事业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其岗位
软席
二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软座、软卧) (经济舱)
相当于正副厅(局)级人员
其余人员
硬席
三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硬座、硬卧) (经济舱)
(二)事业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其岗位相当于正副厅(局)级人员是指:事业单位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管理人员和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出差已经享受正副厅(局)级待遇的,继续保留原来待遇。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如出差路途较远、其他交通工具需中转换乘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普通列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五)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六)工作人员出差均可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列车设一、二等软座的,厅(局)级以上人员可乘坐一等软座,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乘坐二等软座。
乘坐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普通列车可按规定购买同席卧铺票,全列软席列车均可购买同席软卧票。
住宿费
第七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
职务(级别)
标准(元/人·天)
省外省内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600 600 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和技术人
员其岗位相当于正副厅(局)级人员
300 240 其余人员150 120
第八条出差人员房间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问,处级以下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各出现单数,单数人员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
的实际情况,在规定限额的两倍以内予以报销。
第九条出差人员应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对应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对应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条件成熟时,定点饭店在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未按规定限额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伙食、公杂等补助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并在上述规定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正规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
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6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三条鼓励出差人员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乘坐列车、汽车、轮船出行,符合下列规定的给予相应补助。
(一)符合乘坐列车卧铺规定而未购买硬卧、软卧车票以及软卧改乘软座的,普通列车按同席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全列软席列车按同席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二)符合乘坐卧铺条件的因公伤残人员出差,如按规定优
待价购买硬(软)座票的,应按硬(软)座全票价的规定比例给予补助。
(三)连续乘坐(中转未住宿可将乘坐时间连续计算,下同)
列车满12小时的,每满12小时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
连续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满6小时的,每满6小时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
参加会议和外派工作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外出参加食宿自理的会议,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外出参加会议在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赴省外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人员和离开本城区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由原单位发放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原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一次。
在外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按当地差旅费规定执行,由当地所在单位承担。
工作调动及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七条因工作人员调动,家属(父母、配偶、子女)随同调动且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各调入单位按相应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八条因工作人员调动,非就业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的搬迁旅费(指交通费、住宿费、家具托运费),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未满16周岁的子女按被调动人员标准),由工作人员调入单位统一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附则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按工作人员出差对应交通工具等级的直线单程交通费报销,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交通费少于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时,据实报销。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突破本办法制定差旅报销和补助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贵州省财政厅制定的《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黔财事字【1996 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