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犯罪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之探究
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一、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犯罪未遂、中止、既遂的区别犯罪的未遂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相区别的标志。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行为。
第二,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
所谓未得逞,是指行为没有齐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本意的因素。
犯罪未遂根据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根据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的中止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二、犯罪未遂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
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如故意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新型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剖析与防范

新型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剖析与防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电信诈骗犯罪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网络电信诈骗犯罪通常是指通过网上购物、交易、游戏、社交等网站进行欺诈、窃取财物或信息的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的手法变幻莫测,往往利用人们对网络信息的信任和依赖,通过虚假信息的欺骗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如何防范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保护自己的财产和隐私,已成为当务之急。
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主要分为虚假销售欺诈、财务诈骗、身份信息诈骗、网络游戏诈骗等几种类型。
虚假销售欺诈指的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以低价诱骗顾客付款购买。
财务诈骗指的是利用网络漏洞进行的骗局,如通过某互联网账号转账或ATM机取款等手段,窃取受害人的财产。
身份信息诈骗则是通过冒充其他人的身份,采集个人信息和账户密码,来骗取财产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网络游戏诈骗则是以虚假游戏账户、装备诈骗、黑客手段等方式窃取游戏玩家的财产、账户信息等。
对于以上几种类型的电信诈骗,个人应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防范:1. 加强信息保护每个人都是信息的拥有者,在进行网上交易或使用互联网服务时,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避免随意发布自己的真实信息和财产状况。
在使用网银、支付宝等网络金融服务时,一定要设置强密码,不要轻易向陌生人泄露自己的登陆密码和账户密码。
2. 提高风险意识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手段新颖、多变,很难完全避免。
因此,个人需要摆脱依赖心理,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在网上交易之前,要充分确认对方的身份和信誉,同时也要警惕那些过于低价、过于简单的交易,避免被骗。
3. 学会防范网络电信诈骗的种类繁多,很难全面掌握。
但是,一些经典的骗局还是有套路可循的,例如冒充公检法机构电话骗局、短信诈骗、网络购物骗局等。
因此,各类电信诈骗案例的学习和总结,对于提高防范和识别能力也是有帮助的。
4. 及时举报在遭遇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时,个人应该立即报警或向当地的相关机构举报,以便及时追回受损财产和查处罪犯。
电信诈骗犯罪的形势与对策

电信诈骗犯罪的形势与对策作者:马在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4期摘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手机已经走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
然而手机在为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又为电信诈骗分子的犯罪提供了机会。
电信诈骗犯罪是把传统诈骗犯罪与现代通讯科技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
这种利用通讯工具的犯罪就使得受侵害的对象呈现出范围广、数量众多的特点。
关键词电信诈骗犯罪表现形式作者简介:马在鑫,辽宁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028诈骗罪是指侵犯财产性犯罪当中较为常见的犯罪,它一般是指通过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令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财物,犯罪分子从而取得了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2条也对诈骗罪做了规定。
而电信诈骗作为新型的犯罪形式对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构成了严重的现实威胁。
它有侵害对象广、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性大等一系列的突出特点。
从2013年开始,我国实施的实名制购买手机号码的政策遏制了电信诈骗,但2015年以来,一种不需要登记真实身份的170号段的手机号码,通过手机通讯市场和网络途径大量销售。
由于这些号码无法监管给犯罪提供了温床。
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电话诈骗犯罪打击,已成为一个亟待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
一、电信诈骗的概述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手机在人群中普及,它已经占据了绝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已经离不开手机,伴随而来电话诈骗的案件比比皆是。
犯罪嫌疑人通过给被害人打电话或者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将中奖、刷卡消费、法院传票等虚假信息传递给受害人,一旦受害人上当,将会让受害人遭受具大的经济损失,甚至让受害人倾家荡产。
从图表中我们不难发现:1997年底,我国的移动电话用户仅为0.131亿户;然而截止到2009年,我国的移动电话用户7.3亿户;截止到2015年5月底中国的手机用户数量已达到12.56亿人,相当于中国90.8%的人都在使用手机。
当前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路径探析

当前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路径探析随着人们对网络的依赖程度增加,电信诈骗案件更加猖獗,形势日益严峻。
以假冒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为主要手段的案件屡屡发生,社会影响极其严重。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路径。
一、案件特点1. 新型手段多样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受害人个人隐私和财产信息,并通过多种方式骗取钱财。
例如,以口令卡等认证工具为名向受害人发送链接,诱导其填写网银账号和密码,从而获得受害人的银行卡信息、密码等隐私资料;又如在网上购物平台上发布虚假的商家信息,并利用支付宝等支付软件向受害人索要钱财。
2. 作案手法更加巧妙犯罪分子根据受害人的喜好、习惯和行为模式来设置进攻点,以达到不动声色地获取受害人信息和财产的目的。
例如,将假冒银行工作人员的信息发送给受害人,让其误认为是银行方面的误操作;再者,以虚假奖金、发放政府补助等名义诱骗受害人登陆到链接网站进行认证,从而获取受害人的隐私资料。
3. 追责难度大电信诈骗案件的犯罪性质难以确定,犯罪人员常采用假身份、匿名等手段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行踪不定,致使打击电信诈骗案件的难度加大。
二、侦查路径针对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加强对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工作。
下面,将探讨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路径。
1. 预防为主,加强公共宣传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安全,人们应该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轻信陌生号码的来电或信息。
更重要的是,要对社会宣传加强,增强公众对电信诈骗的预防意识,推动社会的正能量传播。
2. 统一协作,提高技术能力在侦查电信诈骗案件时,应该运用全面、高效的技术手段。
多个部门之间应密切协作,在技术能力、专业知识、情报分析等方面相互支持,提高侦破案件的能力。
3. 增强司法意识,严格追究电信诈骗犯罪的危害性极大,一旦被发现,严肃处理是必不可少的。
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对电信诈骗案件的犯罪人员进行公正的处罚,同时保护被骗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电信诈骗犯罪的新趋势与防治对策

浅析电信诈骗犯罪的新趋势与防治对策作者:庄新宇来源:《科技风》2017年第04期摘要:近年来,国内电信诈骗案件不断增多,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数额也越来越大,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也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稳定。
深入分析电信诈骗的案件特点、发展趋势和成因,采取有效的防范对策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
据此,本文就电信诈骗犯罪的新趋势与防治对策进行了初步研究。
关键词:电信诈骗犯罪;新趋势;防治对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计算机信息技术也随之飞速发展,使得通信、金融领域对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逐渐增强,在便利群众的同时,出现一系列的网络问题,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措施和技术手段不到位,导致大量新型的电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财产和生命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1 电信诈骗犯罪的新趋势1.1 犯罪对象具有特定和不特定相结合的特点电信诈骗的犯罪对象一般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主要是因为犯罪成本低,犯罪分子通过利用漫天撒网的形式开展诈骗,在短时间内对某一号段的用户群发信息和拨打电话开展诈骗活动。
但是,随着犯罪分子诈骗手段的不断升级,犯罪对象也体现出一定的特定性,如对在校学生群体、使用网络购票的特定群体和弱势群体等进行诈骗。
1.2 犯罪手段和技术更新速度较快目前在社会上活跃的电信诈骗形式主要有中奖诈骗、汽车退税诈骗、冒充熟人诈骗、直接汇款诈骗和电话欠费诈骗、冒充银行诈骗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部分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法在逐步升级,他们会对各类经济社会现象进行认真研究,精心策划设计出紧扣社会热点问题的诈骗手段,如近两年出现的网购飞机票诈骗、大学生学费诈骗等。
1.3 作案区域逐渐由东南沿海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目前,公安机关对东南沿海地区群众识别诈骗行为的宣传引导不断加强,使得犯罪分子成功率逐渐降低,进而使犯罪分子将诈骗区域转向中西部地区,主要是因为这些地区群众接触电信诈骗行为少,对电信诈骗的识别能力较弱。
当前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路径探析

当前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路径探析电信诈骗是在当前网络时代十分严重的一种犯罪活动。
根据最新数据分析,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成为了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
电信诈骗具有以下特点:一、诈骗手法繁多电信诈骗案件的诈骗手法繁多,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短信、电话等多种手段实施诈骗,主要包括虚假中奖、假冒公检法、网络购物等多种形式。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常会针对不同的受害群体采用不同的诈骗手段。
二、网络特点明显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之一是网络特点明显。
从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来看,他们通常会使用网络技术和方式实施诈骗,因此案件具有很强的网络特征。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常常会利用虚假网站、QQ群、微信公众号等手段进行诈骗。
三、跨地域性强电信诈骗案件通常具有跨地域性的特点,不少案件涉及不同的省份、国家等多个辖区,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网络技术和身份伪装等手段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和犯罪行为,因此协调、合作的需要不断增加。
在侦查电信诈骗案件时,需要针对不同的特点设计不同的侦查路径。
一、加强基础侦查工作侦查电信诈骗案件的第一步是加强基础侦查工作。
通过分析案件线索和涉案数据,可以对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行踪进行初步分析和研判。
在这个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开展实地走访、收集情报等工作,以确保线索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建立线索网格化管理电信诈骗案件的线索通常较为复杂,需要建立线索网格化管理,将负责人员、案情、管理措施等信息归类、整合、统一管理,避免信息的交叉和重复,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反馈和交流。
三、加强协调合作机制电信诈骗案件案发地点通常跨越不同的区域和辖区,因此需要建立起协调合作机制。
需要建立起各级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级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合作,提高案件的查处效果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结论针对当前电信诈骗案件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必须及时调整侦查路径,强化线索管理,加强跨地域合作机制,里应外合,打好犯罪、维护社会安全。
电信诈骗犯罪的形势与对策

关键词 电信诈骗 犯罪 表现形式
作者简介:马在鑫,辽宁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028
诈骗罪是指侵犯财产性犯罪当中较为常见的犯罪,它一般是 指通过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令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在错误 认识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财物,犯罪分子从而取得了财物的行 为。我国《刑法》第 262 条也对诈骗罪做了规定。而电信诈骗作 为新型的犯罪形式对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构成了严重的现实威 胁。它有侵害对象广、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性大等一系列的突 出特点。从 2013 年开始,我国实施的实名制购买手机号码的政 策遏制了电信诈骗,但 2015 年以来,一种不需要登记真实身份的 170 号段的手机号码,通过手机通讯市场和网络途径大量销售。 由于这些号码无法监管给犯罪提供了温床。如何进一步加强监 管力度,加大对电话诈骗犯罪打击,已成为一个亟待需要处理的 重要问题。
2016 · 12(上)
◆法律经纬
要配合调查取证,受害人在害怕和恐惧心理的影响下,将银行账 号、存款数额等如实告知诈骗人。然后诈骗人声称为了被害人的 资金安全,需要受害人把名下财产转移到调查部门所提供的安全 账户中,防止给其带来麻烦和损失。如果受害人转账,就掉进了 诈骗分子的陷阱。
(四)其他新型的诈骗手段 随着经济的发展,诈骗分子也在紧跟时代发展的新变化,挖 掘出新的诈骗手段。 1.利用微信朋友圈实施的电诈骗: 微信由于其使用便捷功能丰富一经出现以后迅速普及,使用 手机的人几乎都有微信。为此犯罪分子也盯上了这个 “广阔市 场”。例如,前一段时间非常风靡的收集“赞”送大礼、送旅游的 诈骗,微信朋友圈几乎每天都有人在发这种信息。需要参加者将 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等发送至其提供的微信平台, 一旦诈骗人 得到足够的个人信息后,便以需要前期相关费用的形式开始实施 欺诈。还有某些在朋友圈发布的寻人寻亲、扶困助学、献血救人 之类的转发帖,上面的电话如果打过去大多是吸费或诈骗电话。 2.网银升级诈骗: 犯罪分子采取群发短信的形式,称受害人网银、银行密令到 期需要更新等,要求受害人登陆短信中给出的网站进行升级。短 信所给出的网站地址是诈骗分子通过开发制作的高度仿真的虚 假网页,俗称“钓鱼网站”,只要受害人进行登录其个人信息和银 行卡密码等信息都会泄露。 3.扫描二维码: 二维码扫一扫是一种便利的关注方式、参与活动方式。一些 别有用心的诈骗分子将木马病毒设计其中,以定期发布商品打折 和活动信息为幌子,让受害人扫描二维码获得消息。受害人扫描 之后就会将带有木马的病毒带入到手机,然后诈骗人就可以轻易 的获取被害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三、电话诈骗的防治对策 电信诈骗犯罪是伴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方式 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它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 会秩序,与法治社会的目标相背离。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建设。同时,电信诈骗也反应了目前思想教育宣传、部门监管等 方面的漏洞,然后打想文化和经济建设等各个方面的综合问题,它需 要行业和部门之间的共同努力。 (一)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 预防犯罪,加大对全民的教育是预防犯罪的最节约成本的工 作。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让人们懂得只有通过诚实勤劳的工作才 能获得财富,不贪图小利和不义之财,让犯罪分子无从下手。同 时还要教育人们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密,提高自我的防范意识。 现在,全国各地的法律机构和金融机构都在开展类似的宣传 教育活动,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新型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来 不及总结,当社会群众没有充分意识到防范,就不容易及时识别 该类诈骗行为,进而上当受骗遭受损失。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在 打击犯罪的同时,应该宣传新型犯罪的方式,来提高普通民众的
电信诈骗发案规律和主要作案手段分析及防范提示

电信诈骗发案规律和主要作案手段分析及防范提示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频发,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更好地了解电信诈骗的发案规律和主要作案手段,并提供相关防范提示,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电信诈骗发案规律电信诈骗案件并非偶然发生的,它们常常遵循一定的发案规律。
首先,电信诈骗案件多发生在晚上或节假日,因为此时人们放松警惕,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其次,诈骗分子通常会选择一些人口密集地区或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进行作案,以便获取更多的受害者。
此外,他们还会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大规模地广撒诈骗陷阱,扩大受害范围,增加自己的作案成功率。
二、主要作案手段分析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五花八门,以下是其中一些比较常见的手段分析。
1. 账户异常:犯罪分子利用社会工程学原理,通过冒充银行或其他机构的方式,以账户异常为由,诱导受害者提供银行账号、密码等信息,然后趁机盗取对方的财产。
2. 中奖诈骗:诈骗分子通过电话、短信或邮件告知受害者中得大奖,并以各种借口要求受害者先交纳手续费或税金等,进而骗取对方的钱财。
3. 身份冒用: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机关、警察等行政执法机构,向受害者威胁或欺骗,要求将款项转入指定账号,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4. 虚假投资:诈骗分子利用互联网或电话,向受害者宣传虚假的高收益投资项目,通过高压销售手法进行诱导,骗取受害者的资金。
5. 骚扰电话:犯罪分子以骚扰电话的方式,通过恐吓、恶搞等手段,干扰受害者的正常生活秩序,甚至敲诈勒索。
三、防范提示针对电信诈骗,我们应该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以下是一些防范提示。
1. 提高风险意识:要时刻保持对电信诈骗的风险意识,明确识别各种常见的诈骗手段,增强自己的辨识能力。
2. 谨慎保密个人信息:不轻易将个人的身份信息、银行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给任何人,特别是通过电话、短信、邮件这类非实际情况下的渠道。
3. 谨慎对待陌生电话:对于来电号码不明的电话,应保持警惕,谨慎回答或拒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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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之探究摘要: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借助电信、计算机等通信中介实施犯罪,使得电信诈骗犯罪在时间、空间二维度上与普通诈骗罪有所不同,进而影响到其犯罪形态的认定。
然而,认定其犯罪形态的理论前提是界定犯罪是否已“着手”,因此,在采用实质客观理论认定其着手问题之后,比较分析如何认定诈骗罪既遂标准的学说,认为采用失控说为标准界定电信诈骗犯罪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颇为合理。
关键词:电信诈骗;实质客观理论;失控说常见的电信诈骗类型如下,即虚构电信欠费以及涉嫌洗钱罪的虚假事由,被告人假冒中国电信以及公检法人员欺骗被害人的身份资料和账户被犯罪集团利用,涉嫌洗钱罪,谎构“安全监管账户”诱使被害人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转账至所谓的“安全监管账户”,骗取被害人的财产。
何谓犯罪既遂,当行为人既已着手实行,且将行为实行完成,或已发生结果者,则犯罪即属既遂,而成立既遂犯[1]299。
电信诈骗犯罪应属结果犯,已发生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方成立犯罪既遂,若未发生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则属于犯罪未遂。
然而,认定行为人的电信诈骗是否已着手实行,则是论证成立电信诈骗犯罪既遂与否的前提,故而对“着手”的学说作深入探究实属必要。
一、电信诈骗犯罪形态的着手标准学说荟粹关于认定着手实行的理论,其一,形式客观理论,认为行为人唯有已经开始实行严格意义的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始可认定为着手实行。
其二,实质客观理论,该理论有两类见解,较为合理的见解认为,行为人必须开始实行足以对于构成要件所保护的行为客体形成直接危险的行为,始得认定已达着手实行的行为阶段。
其三,主观理论,认为行为是否已达着手实行的行为阶段,应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以为断。
若依据行为人的犯意及其犯罪计划,而可判断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行者,则可认定为着手实行。
其四,主观与客观混合理论,认为行为人直接依其对于行为的认识,而开始实行足以实现构成要件的行为,即可认定行为已达着手实行的行为阶段[1]307。
林山田教授认可主观与客观混合理论。
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的行为人常利用电话、电脑等通讯工具作为诈骗手段,行为人购买电话、电脑等工具即是为实施犯罪做准备,此时即可反映出行为人的危险性格。
若采用主观理论认定电信诈骗犯罪的“着手”,可能使着手时期过于提前。
依此理论,行为人开始购买专门用于诈骗的电话、电脑等工具时,已经反映行为人犯意,并可判断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其犯罪计划,此时认定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电信诈骗。
此理论过早认定着手,不当地扩大实行行为的范围,必然导致扩大处罚范围,故摈弃之。
关于形式客观理论,该理论将行为人实行严格意义的构成要件该当行为的时间节点作为认定着手实行的时间节点,而在时间上接近构成要件行为的行为方可认定为严格意义的构成要件该当行为,此理论可能导致实行的着手时期过于推迟。
例如:在一则电信诈骗犯罪的案件中,某公司的财务会计甲,接到分别冒充公安人员、检查人员、法院人员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对方称甲在财务往来中所利用的工商银行账户曾被贩毒集团使用,受骗的甲到ATM机,边听该诈骗电话边将该账户内的财产转账至对方提供的“安全监管账户”,在甲按下“确定键”的前几秒,被识破骗局的银行工作人员拉住而未按下此键。
若按照形式客观理论,在时间上接近构成要件行为的行为应指行为人在电话里“指示”甲按“确定键”的行为,因为此行为与甲处分财产的处分行为在时间上比较接近,故而被认定为严格意义上的构成要件该当行为,行为人实施此行为时方可认定为“着手”,过于推迟了电信诈骗犯罪着手实行的时间,使电信诈骗犯罪的未遂范围过于狭窄,故摈弃之。
若采用实质客观理论,有利于正确认定电信诈骗犯罪着手实行的时间点。
张明楷教授在其著作《未遂犯论》亦主张此理论,该书中主张的实质客观说中的结果说,认为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达到了具体程度(一定程度)时,才是实行的着手[2]61。
张明楷教授在其新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亦主张此理论,即“只有开始实施直接使受骗者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具有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时,才是金融诈骗罪的着手。
”[3]426刑法的任务在于保护法益,“实质客观说”中的结果说将“具有侵犯法益的紧迫危险性”作为判断“着手”问题的标准,通过惩罚已“着手”实行犯罪的被告人从而保护法益,同时又不过早地提前认定“着手”的时期,亦不过迟地认定“着手”的时期,采用此说认定电信诈骗犯罪的着手问题,颇为合理。
在上述例子中,当甲准备前往银行ATM机转账时,此时已经具有导致甲遭受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因此,当犯罪嫌疑人欺骗甲并使甲相信“安全监管账户”这事情时,已是电信诈骗犯罪的着手实行,具备使其自身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二、界定电信诈骗犯罪既遂形态的学说如何区分诈骗罪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有以下诸多学说。
其一,占有说,该说认为,区分诈骗罪基本犯的既遂与未遂形态应当以公私财物是否为行为人实际占有为标准。
如果行为人已经取得本欲占有的公私财物,就是诈骗罪基本犯的既遂。
其二,控制说,此学说主张,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对公私财物的控制或支配为界限,对诈骗罪基本犯的停止形态进行划分。
如果行为人实际取得了对公私财物的控制或支配,则为诈骗罪基本犯的既遂。
其三,失控说,认为应以财物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是否失去对其财物的控制,即以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是否实际失去对财物的实际支配权为界限作为诈骗罪基本犯既遂与未遂形态的区分标准。
其四,损失说,该学说为林山田教授所提倡。
被骗者受骗而处分财产造成其本人或者第三人之财产损失,即为本罪之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已获得财物,则与本罪之既遂无关。
其五,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被诈骗的公私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为标准,对诈骗罪基本犯的既遂与未遂形态加以区分[4]73。
失控说与损失说相比,损失说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但使被害人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权,亦须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实际的财产损失才能构成诈骗罪既遂。
该损失说似乎过于推迟了诈骗罪既遂的时间点,电信诈骗犯罪利用快捷通信技术作案,若采用损失说认定电信诈骗犯罪既遂与否,似乎不利于打击此类作案速度快的犯罪。
“失控说、控制说、损失说”三种学说在被害人丧失财产与行为人取得该笔财产的时间节点不一致时,采取不同的学说得出的结论不同。
设被害人丧失财产的时间节点为A,行为人取得财产的时间节点为B,在时间轴上A点在B点之前发生,且当A点、B点的时间段距较长时,采取“失控说”抑或是采纳“控制说”反映了成立电信诈骗犯罪既遂时间的快慢,亦反映了刑罚处罚范围的大小以及其背后的刑法思想。
若采用“失控说”,在A点即成立犯罪既遂,较早地认定电信诈骗犯罪既遂,在处置发案率颇高的电信诈骗犯罪方面体现了扩大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的发展趋势,这与当前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激增并严重侵害公民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密切相关,司法机关采用此学说认定电信诈骗既遂形态,反映了“乱世用重典”的刑法思想。
但被害人丧失财产之后,行为人取得财产之前,若涉案财产被警方通知银行冻结,行为人并未因此获利,被害人财产最终亦未因此受损,此时让行为人承担诈骗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似乎颇不公平,亦有违刑法的谦抑性理念,此一点颇手学者诟病。
然而,若采用“控制说”,于B点(即行为人取得财产的时间节点方成立电信诈骗犯罪既遂,其不合理之处更显而易见。
上海警方专案组在侦破电信诈骗案件的工作中发现,由于当今社会信息化程度很高,被害人钱款一旦转账到犯罪嫌疑人账户,往往犯罪嫌疑人会在几十分钟、甚至几分钟内就能将钱款通过网上银行或者电话银行转移,而这段时间内,被害人甚至都没有发现自己已受骗上当,待发现后再去报案,这笔钱款已经被取出。
电信诈骗犯罪的财产转移轨迹往往体现为银行的转账记录,但一旦犯罪嫌疑人销毁该账户或银行卡,且此银行卡往往又是从黑市中购买,并非犯罪嫌疑人的真名账户,此时,警方将难以取证证明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赃款的数额,若如此,则难以认定其犯罪既遂的数额,进而可能导致过于缩小电信诈骗犯罪的处罚范围,不利于抑制电信诈骗犯罪以保护社会公民的财产。
针对以上难题,假若警方以被害人实际转账的数额作为认定电信诈骗犯罪既遂的数额,无异于重回“失控说”的认定思路。
三、采用失控说的理由分析依据上述关于电信诈骗犯罪既遂标准的论述,采纳“失控说”认定电信诈骗犯罪既遂形态,而不采用“控制说”、“损失说”、“占有说”,应是权衡之后的合理之选,采用“失控说”的论证理由有如下几个方面。
刑法所具有的机能当中,其保护机能应位居前列。
由于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惩罚诈骗罪的目的无非是要保护财产所有者、占有者对财产的权利,并且诈骗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也主要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从此种意义上而言,行为人即使没有取得(或控制)财物,但如果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视为诈骗罪既遂亦是情理之中[5]193。
总而言之,从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的论证角度而言,采用“失控说”是合理的。
利益衡量的方法论认为,法官应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社会秩序、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做比较衡量,做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受保护的判断,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电信诈骗中较为典型的案例为,行为人谎称被害人的账户涉嫌洗钱罪,谎构“安全监管账户”诱使被害人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转账至所谓的“安全监管账户”,骗取被害人的财产。
当行为人取得上述部分诈骗财产的支配权或者控制权,若将全部转账财产的数额认定为既遂数额,对行为人而言似乎不公平,其未取得相应的非法经济利益却要为此付出相应的成本(即承担该部分数额的刑罚),损害了其对法律公平对待自己的心理预期。
另一方面,从被害人的角度分析之,其被诈骗的财产曾经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一度失控,且被警方追回的概率极其微小,该部分财产的安全受到高度威胁。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被害人的财产安全免受诈骗行为侵害的法益应受到刑法的优先关注。
论述至此,两对相互冲突的“价值”显现出来,“价值一”即被害人的财产安全免受高度威胁的法益,“价值二”即行为人对法律的合理的公正预期。
运用价值平衡的方法论,结合当今电信诈骗犯罪案件频发的社会环境、该类严重扰乱财产安全的社会秩序、犯罪嫌疑人运用高端的电信设备与被害人的相对弱势等情况,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作比较衡量,且行为人的公正预期产生于诈骗行为之后,依据“任何人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的法理,对基于实施诈骗行为之后的行为人的公正预期的这一价值,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司法的天平应倾向于保护“价值一”,此即为进行价值平衡得出的判断。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在于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或者法益侵害的危险,而“二元违法论”这一学说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同时作为对结果的违法的限定也考虑行为无价值(社会相当性的逸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