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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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1.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2.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3.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60.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61.依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62.申请执行公证机关确认的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债权文书的案件。
63.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申请承认和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海事海商案件。
66.本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
14.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15.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5〕6号为规范海事诉讼中扣押与拍卖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抵押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前款规定的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第二条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条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

但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海事司法公正的立法和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实施十周年回顾与展望

海事司法公正的立法和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实施十周年回顾与展望
r or f m a ii e c ur a g m e y t m , t i p o m e t ofm a ii e t i p o e d n nd t bu l ng o ef m o rtm o t m na e nt s s e he m r ve n rtm ral r c e i gs a he idi f
又 与 国际 公 约 接 轨 的海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法 律 规 范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法 》 具 体 司法 实践 中取 得 《 在 了较 好 的效 果 , 有力 地 推 进 海 事 法 院 管 理 体 制 的 改 革 、 事 审 判 程 序 的完 善 和 海 事 审 判 队伍 的建 设 。 并 海 关 键 词 : 事 立 法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法 》 海事 审判 海 《 ;
t sa— cfc e o he A i Pa ii r gin. W ih Chi s ha ace itc a d n lne t ne e c r t rs is n i i wih i t r ton l onv nton t n e na i a c e i s。 S c a a ii e pe i l M rtm
Ab ta t sr c :Th r mug t n a d i lme tto fS ca rtmePr cd r a o h o e sRe bi o ep o lai n mp e n a in o peilMa i oe u e L w f t ePepl’ pu l f o i c
第 2 1卷
第 4 期
中 国 海 商 法 年 刊
Annu lo a f Chi a ii e La na M rtm w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法释〔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5.1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2022年3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5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海域内,因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条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由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章 海事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章   海事诉






2 扣押船舶的范围 我国可以扣押的船舶有两类:一是当事船舶。 。 二是姊妹船舶。 3 扣押船舶的方式 扣押船舶的方式有“死扣押”和“活扣押”两种。 4 关于重复扣船和多次扣船 重复扣船是指基于同一海事请求扣押已被扣押过 的船舶或者被申请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其他船 舶。 多次扣船是指基于不同的海事请求两次以上扣押 同一船舶。






五、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 定由某一法院对其争议案件进行审判,从而达到排除其他 法院管辖且方便诉讼的目的。 六、 海事执行管辖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 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 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 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为船舶的,无论该船舶是否在海事法院管辖 区域范围内,均由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所在地没有海事法 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一、 海事诉讼管辖概述 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人民 法院之间,以及各海事法院相互之间,受 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也即确 定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或者上 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 哪个地方的海事法院受理。




二、 海事诉讼级别管辖 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海事 案件的纵向分工。 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 。 三、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指各海事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述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述评

作者: 蔡鸿达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中国对外贸易
页码: 50-51页
主题词: 中国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立法背景 海事仲裁 管辖
摘要: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其它海事实体法的实施,履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海事国际公约义务,1999年12月25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并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法在总结十多年来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和有关海事诉讼的程序性规范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比较研究了其他国家的海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情况,经历四年多时间的起草工作,形成十四稿,终于正式出台,弥补了我国海事诉讼程序立法方面的不足,这是我国海事、海商法界的一件大事,对促进我国的海事仲裁事业也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

论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之扩张——兼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

论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之扩张——兼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

第31卷第4期2020年12月Vol.31No.4Dec.2020中国海商法研究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张勇,匡浩•论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之扩张——兼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 31(4):104-111论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之扩张——兼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张勇,匡浩(青岛海事法院,山东青岛266061)摘要:中国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过窄,导致审判实践出现问题。

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内容、标准和时限,海事专门管辖的特点,海事法院的案件掌控能力分析,该范围应当进行扩张,实现以海商合同为主合同的担保物权案件也由海事法院受理。

在扩张的方式上,解释论不具有可行性,只能通过立法论进行;在具体路径上,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应在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独立成章,并加入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的规定。

扩张后会出现主合同项下存在多个担保物权、财产为多个主合同担保的情况,故需要对受案范围进一步厘清。

扩张凸显的管辖问题可以由对海商主合同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

关键词:实现担保物权;受理范围;扩张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28X(2020)04-0104-08On the expansion of the scope of cases of security interest realization accepted by maritime courts —concurrendy on the amendment of Special Maritim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ZHANG Yong?KUANG Hao(Qingdao Maritime Court,Qingdao266061,China)Abstract:The scope of cases of security interest realization accepted by maritime courts are so narrow that problems arise in trial practice.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f review contents,standards and time limit of security interest realization,the char­acteristics of maritime special jurisdiction,and the ability of controlling cases of maritime courts,the scope should be ex­panded in order that the master contract consisting of maritime contract should be accepted by maritime courts.In terms of the expansion methods,the legislative theory but not the interpretation theory is feasible.In terms of the expansion modes, the realization procedure of the security interest should be an independent chapter in the new Special Maritim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nd the provisions of scope of cases accepted by maritime courts of security interest should be added.After expansion,there may be multiple security interest under the master contract,and the same secured property may be guaranteed in multiple master contracts,so the scope of cases needs to be further clarified.The maritime courts which have the jurisdiction over maritime contracts have the jurisdiction over the cases after expansion.Key words:security interest realization;scope of cases to be heard;expansion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新创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制度,随着配套规定的完善,该制度也开始在海事审判领域运行。

海商法第十一讲海事诉讼法

海商法第十一讲海事诉讼法

船舶侵权: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上运输合同纠纷:转运港所在地,约定 于实际不一致,以实际为准;
海船租用合同: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 所在地、被告住所地;
海上保赔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住所地、 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 地、被告住所地;
2 ?海事诉讼法?已不再严格区分国内海
事诉讼和涉外海事诉讼。
〔三〕我国的海事法院
我国现有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 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和北海等 十个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与其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同级。
二、 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海 事诉讼管辖
〔一〕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又称收案范围, 是指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规模和 程度。
海事担保纠纷: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 地;
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由船
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船舶物权〔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 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船舶所在地〔起诉
时的停泊地或被扣押地〕、船籍港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
海难救助纠纷:被救助地、被救助船最先 到达地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合同:可协议选择—or—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船舶所有权:船旗国法;
诉讼中的海事请求保全,应当由受理
1. 海事请求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
2.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责
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
3.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
作出裁定。
4.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 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 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 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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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审判程序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
第一节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

第八十三条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船舶检验、估价应当由国家授权或者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承担。

非经国家授权或者未取得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所作的检验或者估价结论,海事法院不予采纳。

第八十七条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节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海事法院受理未经理算的共同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算。

第八十九条理算机构作出的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分摊责任的依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海事法院决定是否采纳。

第九十条当事人可以不受因同一海损事故提起的共同海损诉讼程序的影响,就非共同海损损失向责任人提起诉讼。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海损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损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损的诉讼,以及对共同海损分摊向责任人提起追偿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九十二条海事法院审理共同海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节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
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第九十五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第九十六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向受理该案的海事法院提交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凭证,以及参加诉讼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七条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

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被
起诉的,有权要求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

第四节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十八条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海事案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债权人基于海事事由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务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并能够送达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一百条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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