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1.21•【文号】财教[2006]243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附件: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06年11月21日附件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项资金和特殊教育补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骨干师资“双语”培训,兼顾体现民族教育特色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特教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康复训练设施和图书资料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各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总额,制定一个时期的支持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分片分年支持,避免资金分散,效益低下。
学校民族经费实施方案

学校民族经费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发展,学校制定了民族经费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经费来源。
1. 学校将从教育经费中专门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民族经费,确保民族学生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2. 学校将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争取专项经费用于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事业。
二、经费使用。
1. 民族经费主要用于购买民族学生的教材、文具、生活用品等必需品,确保他们的学习和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学校将拨专款用于改善民族学生的学习环境,如购买音乐器材、绘画用品等,丰富他们的课余生活,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3. 学校将设立民族奖学金,奖励表现优秀的少数民族学生,鼓励他们努力学习,树立榜样。
三、经费管理。
1. 学校将设立专门的民族经费管理机构,负责民族经费的申请、审批和使用,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2. 学校将建立民族经费使用档案,对每一笔经费使用进行记录和归档,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四、经费监督。
1. 学校将建立民族经费监督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对民族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2. 学校将定期公布民族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和家长的监督和评议,促进民族经费的公开和透明。
五、经费评估。
1. 学校将定期对民族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完善民族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2. 学校将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民族经费的使用方向和重点,确保民族经费的使用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六、经费宣传。
1. 学校将通过校园网站、校报、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师生和家长宣传民族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成效,增强大家对民族经费的认识和支持。
2. 学校将组织相关活动,展示民族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生活风采,增强民族学生的自信心和归属感,促进校园文化的多元发展。
七、经费保障。
1. 学校将建立健全的民族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民族经费的来源和使用得到充分保障。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阿署发[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发〔2007〕73号)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阿拉善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阿拉善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是阿盟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和民族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资金数额按照上一年度盟本级一般性预算支出的0.25%确定,并随着今后财政收入及一般性预算支出的增长而增加。
资金由盟民族事务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苏木(镇)、嘎查(社区)人畜饮水、不通电的偏远地区风光互补电力设备等设施以及改造少数民族特困群众的危房。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使用的生产技术。
包括科技、畜牧、旅游、蒙医蒙药等方面的人才培训。
(三)立足本地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能带动少数民族群众尽快脱贫致富的种、养殖业;扶持具有鲜明地方民族特色产品的开发、生产。
(四)改善基层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机构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修建楼、堂、馆、所;(四)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字号】合财行[2013]548号•【施行日期】201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行〔2013〕548号2013年6月)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族宗教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和市民委重新修订了《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市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依据:1.国家和省民族政策;2.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规划;3.少数民族人口数;4.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状况;5.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状况;6.资金使用效益;7.其他。
第五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1.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民族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建设农村能源,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危陋房等;2.少数民族群众劳动就业技能培训,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适用生产管理技术的推广等;3.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及产业等;第六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1.机构和人员经费;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4.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5. 大中型基建项目;6.其他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渝财行政〔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民族宗教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1年6月15日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赣民宗字〔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民宗字〔2022〕16号各设区市民宗局: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使用管理的通知》(民办发〔2021〕67号)《江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和精神,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现就用好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的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持彰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1.坚持设立和安排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体现党对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关怀和重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致力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优越性,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民族工作主线的要求。
2.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大力宣传设立和安排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的重要意义,协调争取各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切实管好用好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发挥好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
要把资金安排使用、项目立项实施、资产管护运营全过程,作为向各族群众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过程,不断激发各族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的意识,凝聚“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强大合力。
二、明确支持范围和重点3.县级民宗局要在执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基础上,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用于支持民族乡村扩大创业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并优先支持产业发展,主要围绕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和民族特色村寨建设等方面事业实施一批重点项目。
湖北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鄂民宗规[2010]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民宗规〔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使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更加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按照《全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发〔2005〕28号)和《湖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财农发〔2006〕52号)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是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由省民宗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经费。
第四条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实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使用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接受省民宗委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资金种类和使用范围第六条适用本办法的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种类:(一)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三)省少数民族补助款。
(四)省少数民族工作经费。
(五)省少数民族干部生活补助费。
(六)省少数民族教育补助款。
(七)省电脑农业工作经费。
(八)省“双民双赢”工作经费。
(九)省民族文化事业费。
(十)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经费。
(十一)省民族文化搜集整理弘扬专项资金。
(十二)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十三)省民族村发展资金。
第七条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族地区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等。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苏财农〔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16〕5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局:为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民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民委2016年6月23日附件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年第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项目主要以民族聚居地方为主,兼顾散居少数民族群众发展需求。
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一)改善少数民族乡(镇)、村组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便桥等基础设施;(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安置少数民族群众就业等;(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少数民族传统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服务业等;(四)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聚居、生产生活功能较为完备、少数民族文化特征明显的特色村镇建设。
第五条按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的要求,相关地区在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时应当与其他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进行衔接,统筹使用各项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所属层级类别]: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属类别]:财政会计
[ 生效日期]:2006-03-31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发布文号]:财农〔2006〕18号
[ 是否有效]: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宗)委(厅、局): .
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附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章)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章)
二○○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根据年度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工作重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数、少数民族人口数、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数、人口较少民族个数和聚居村数以及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共同确定每年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报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下
达资金,同时抄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第六条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
要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
凡项目涉及设备、物资采购的,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后两个月内,将确定的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以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八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央财政每年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提取 1.5%,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分配给地方使用。
管理费是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县级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管理与培训、项目公示公告、资金报账管理等方面开支。
省以下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不得再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要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项目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