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自动站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
环保监测中空气污染监测点的布设要点分析

环保监测中空气污染监测点的布设要点分析随着经济和人口的快速增长,空气污染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全球性的关注焦点。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环保监测部门往往会对城市中的空气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并在各个地区布设空气污染监测点。
那么,在进行环保监测中,如何布设空气污染监测点才能更好地反映污染情况呢?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布设原则(1)科学合理原则空气污染监测点应在污染源附近设立,如工厂、交通干线、烟囱、垃圾焚烧场等。
同时,应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布设,避免重复、盲点和随意设置监测点。
(2)代表性原则空气污染监测点应选择代表性强、污染源密集、气象条件相对稳定的区域布设。
同时,应选择具有较长历史的监测点,以保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3)公开透明原则空气污染监测点的布设应该透明公开,遵循公众的参与和知情权原则。
公开监测数据、监测站点等信息,促进社会监督和协作,实现环保工作的透明化和民主化。
二、布设要求(1)地理位置要合理空气污染监测点的布设应该符合地理位置合理的原则。
选择地势开阔、气流通畅的区域,避免在山脚、峡谷、水流缓慢的河道、狭窄的街道、密集的建筑物等地方设置监测站。
同时应考虑周边环境,避免监测点受到其他源(如农业和养殖业)带来的干扰。
(2)选择隔离清洁背景空气污染监测点可以选择背景环境比较清洁、污染源相对分散的区域进行布设,以便能够准确监测区域的空气污染状况。
(3)监测设备质量要稳定空气污染监测点的监测设备质量要求极高,稳定性和准确性都必须达到极高的要求。
监测设备的选择应考虑其实用性、可靠性、精度和稳定性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严格遵循设备质量控制和监测标准等要求。
三、布设类型(1)城市监测点城市监测点应该选择污染源集中的地区,例如工厂、烟囱、交通干线等。
监测点可以设在公共场所或居民区,可以对区域整体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
城市监测点数量应该根据城市的实际规模和污染源分布情况而定。
区域监测点应该选择环境干净、背景清晰的地区。
空气自动监测点位设置原则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原则地级以上城市(包括部分州、盟所在地的县级市)依据城市建成区面积和人口数量、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各城市核实本城市点位数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附件二中点位设置最少数量的要求,对最少点位数量超过20个的超大城市,可依本城市监测情况,在充分论证点位代表性的前提下,其点位数量可适当低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要求点位数量,但最少点位数量不得少于20个。
当现有监测点位出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第三章第十五条所列情况时,可申请增加或变更监测点位;点位调整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附件四和“关于增设和调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通知”环办[2007]4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调整技术指标监测点位原则上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位附近100米内土地使用状况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取消和移动位置。
监测点位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监测规范》(试行)的要求设置,点位周围50米内不得有污染源,点位主导风向与城市主导风向最大偏离小于45度。
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增设技术指标1)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各城市的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若新建或扩展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不相连,且建成区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时,或与原城区相连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的可增设监测点位;2)按现有城市监测布设时的建成区面积计算,平均每个点覆盖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的,可在原建成区及新、扩建成区增设监测点位;3)各城市区域的全部点位(含新增点位)所实测或模拟计算出的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与同一时期城市建成区原监测点位测得的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4)新增点位数超过原监测点位数量50%的,必须在本区域实行加密网格监测,用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本区域总体平均值计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数的估计值;用全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计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估计值比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应在15%以内。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规范201408019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二O一四年八月目录前言 (1)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监测站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 (3)4.1 监测站点 (3)4.1.1 选址条件 (3)4.1.2 站点增加、变更和撤销 (3)4.2 监测项目 (4)4.3 监测频次 (4)5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4)5.1 系统的构成 (4)5.2 监测子站站房技术要求 (5)5.2.1 一般要求 (5)5.2.2 配电要求 (6)5.2.3 辅助设施 (6)5.2.4 站房示意图 (7)5.3 采样装置 (7)5.3.1 多支路集中采样装置技术要求 (7)5.3.2 点式连续监测系统采样装置安装要求 (9)5.3.3 开放光程连续监测系统光路 (10)5.4 分析仪器技术及安装要求 (10)5.5 系统支持实验室 (11)5.6 中心计算机室 (11)5.7 质量保证实验室 (11)6 系统运行维护与质量管理 (15)6.1 站点运行维护 (15)6.2 系统质量管理 (16)6.2.1 质量控制 (16)6.2.2 质量保证 (17)7 数据管理与审核发布 (19)7.1 日常数据管理 (19)7.2 人工审核规则 (20)7.3 数据有效性规定 (21)7.4 数据联网率统计 (22)附录A 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 (23)附录B 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 (25)附录C 空气自动监测仪器的性能指标 (27)1)二氧化硫分析仪 (27)2)氮氧化物分析仪 (27)3)一氧化碳分析仪 (28)4)臭氧分析仪 (29)5)PM10分析仪 (30)6)PM2.5分析仪 (30)7)PM10和PM2.5手工采样仪 (31)8)十万分之一天平 (32)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前言为保障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下文简称“空气站”)的有效运行,规范空气站的选点、建设、质控和运维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大气环境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区域站选点要求

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区域站选点要求
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区域站选点要求
(1)区域站主要监测区域性的污染物浓度水平、变化趋势,选择站点要具有区域代表性。
区域子站不能受当地城市、城镇污染物的直接影响。
(2)具有可操作性,具备通讯、电力和基本道路条件。
(3)不能靠近主要道路、炉、窑和锅炉烟囱等局地污染源。
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不能有高大建筑物。
(4)监测点采样口周边环境开阔,空气流动不受任何影响。
(5)监测点地质条件应当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不会出现土地坍塌、空洞现象,不在地势低洼、容易积水的位置。
(6)监测点应在地处相对安全和有保障的地方,最好选在有人看管的农场或农机所附近,或是农村水利、电力基础建设设施附近。
(7)监测点位附近无强大的电磁波干扰,周围容易获得稳定可靠的电源供给,电话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若选用无线通讯方式,为保证通讯畅通,架设天线应注意地形对通讯信号的影响。
(8)为了方便进出监测点位进行维护,应有便于出入监测点位的道路,监测站不能过于偏远,也不能为了交通方便,离城市太近。
(9)区域站站点。
采样监测点位布置的技术要求

采样监测点位布置的技术要求采样监测点位布置是环境监测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合理的点位布置可以有效地获取准确的监测数据,为环境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以下是采样监测点位布置的一些技术要求。
1. 覆盖区域广泛:监测点位应能够全面覆盖待监测的区域,以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
根据不同的监测目的,可以选择在城市、工厂周边、农田、河流等不同区域设置监测点位。
2. 点位密度合理: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要求,合理确定监测点位的密度。
在高污染源周围或重要环境敏感区域,应增加监测点位密度,以获取更精确的数据。
3. 特征代表性:监测点位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出待监测区域的典型特征。
例如,在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中,可以选择交通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区等不同类型的点位。
4. 采样点位设置:根据监测目的选择合适的采样点位。
例如,在水质监测中,应选择水体的进水口、出水口、中心位置等多个采样点位,以获取全面的水质信息。
5. 采样点位距离:监测点位之间的距离应根据监测要求合理设置。
距离过近可能导致数据相关性高,不具备独立性;距离过远则可能无法反映局部的变化。
一般来说,监测点位之间的距离应保持一定的均匀性。
6. 采样点位高度:在大气环境监测中,不同高度的采样点位可以反映出不同层次的空气质量。
一般应设置不同高度的监测点位,如地面、屋顶、大气层等,以全面了解空气质量状况。
7. 采样点位布局:监测点位的布局应尽量避免受到干扰,如避免设置在建筑物附近、排放口附近等可能产生干扰的区域。
同时,应合理选择点位的朝向,避免受到风向、水流等因素的影响。
8. 采样设备选择:根据监测要求选择合适的采样设备。
不同类型的环境监测需要采用不同的设备,如大气采样器、水质采样器、土壤采样器等。
应确保采样设备的准确性、精度和可靠性。
9. 定期校准:监测点位的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校准包括零点校准、量程校准等,可以通过比对标准样品、与其他点位数据对比等方式进行。
监测站和采样点的布设

布设检测站(点)和采样点的原则和要求
1.监测点周围50m范围内不应有污染源; 2.采样口周围水平面保证270度以上的捕集空间,若采样口靠近建筑物,则 保证180度以上的自由空间; 3. 监测点周围有合适的车辆通道,环境状况相对稳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 障,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好 检修; 4. 点式 监测仪器 采样口周围、监测光束附近 ,或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 光源到监测 光束接收端之间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等障 碍物。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 碍物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高度差的2倍以上; 5. 手工间歇采样口离地面高度应为1.5~15m,自动监测采样口监测光束离 地面高度应为3~15 m,对于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测点的采样口离地面高度 应为2~5m;
城市人口数 量/万人 小于50 50~100 100~200 200~400 大于400 SO2、NOx、 自然降尘量 TSP 3 4 5 6 7 大于或等于3 4~8 8~11 12~20 20~30 硫酸盐化 速率 大于6 6~12 12~18 18~30 30~40
表 二
WHO建议城市地区空气污染趋势监测站的数目
城市人口 数量/万人 可吸入颗 SO2 粒 NOx 氧化剂 CO 风向、风 速
小于或等 于100 100~400 400~800 大于800
2 5 8 10
2 5 8 10
1 2 4 5
1 2 3 4
1 2 4 5
1 2 2 3
布设监测站(点)和采样点的方法
监测站点总数确定后,可采用经验法、统计法、模拟法等进行监测站点布 设。经验法是最常用的的方法,特别是对尚未建立监测网或者监测数据积 累少的地方,需凭借经验确定监测站位置。具体方法是:
空气自动监测站 标准规范20200301

质控系统:
零气发生器、动态气体校准仪、标准钢瓶气
零气发生器
• 零气泵进气口要加装滤清器(离子过滤器), 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更换;
• 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活性炭、氧化剂、分子筛 净化装置,污染严重天气,可以增加更换频次。
标准钢瓶气
• 在有效期内使用; • 剩余压力应符合要求(≥0.2Mpa) • 定期检查气路和减压阀各接口是否有漏气
按记录不可信处理
运维记录检查结果只能进行划改,不能涂改, 且必须由填表人本人划改。
按记录不可信处理
检查项目如超过巡检记录中参数范围,需进 行处理或说明,并记录。
运维未完成
运维周期最长不能超过9天。
运维未完成
运维工作一般要求
(1) 整理站房内部卫生,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2) 检查供电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 检查空调,温度保持在 25℃左右,日波动小于 3℃,相对湿度
。校准后,截距、斜率无变化。检查无数据,但有 结果
空气站运维记录中常见问题
• 三类问题: • 3.同一运维人员同时出现在不同监测站 • 4.标气编号和浓度填写混乱 • 5.仪器未校准,但斜率改变 • 6.记录数周数月未发生变化 • 7.与数据平台数据无法对应
空气站运维记录问题处理方式
序号 1 2
(可用肥皂水或洗洁精打成泡沫涂上去)
监控系统
• 室内外监控系统,录像机,城市摄影
检查是否在录像状态
维持监测设备运行环境的配套设备
• 站房、机柜。 • 温控系统:空调; • 电力系统:配电箱、稳压电源、UPS、发
电机。 • 消防系统:灭火器;
温控系统
定期检查UPS、发电机是否正常
消防系统:悬挂式灭火器
监督站环保检测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点采样点设置方法

监督站环保检测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点采样点设置方法执行标准:GB50325-2010一、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二、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氨、苯、TVOC的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三、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采样点应按受检房间面积确定:1、房间使用面积小50㎡时,设1个检测点2、房间使用面积(50~100)㎡时,设2个检测点3、房间使用面积(100~500)㎡时,设不少于3个检测点4、房间使用面积(500~1000)㎡时。
设不少于5个检测点5、房间使用面积(1000~3000)㎡时。
设不少于6个检测点6、房间使用面积超过3000㎡时,每增加1000㎡增设一个检测点且不少于3个检测点。
四、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位置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米、距楼地面高度0.8~1.5米。
检测点、采样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室外空气相应值的样品采集点应选择上风向,选取适当地点的适当高度进行(注意避开污染源),并与室内样品同步采集。
五、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六、民用建筑工程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房间的外门窗关闭24h后进行。
七、检测单位应负责封闭被检测房间并记录封闭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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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自动站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周围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监测点周围50米范围内不应有污染源;
(二)点式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监测光束附近或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光源到监测光束接收端之间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
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碍物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高度差的两倍以上;(三)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
(四)监测点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
(五)监测点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六)监测点周围应有合适的车辆通道。
二、采样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手工间断采样,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1.5 ~15米范围内;
(二)对于自动监测,其采样口或监测光束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 ~15米范围内
(三)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2 ~5米范围内;
(四)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点位周围半径300~500米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0米以上,无法按满足(一)、(二)条的高度要求设置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15~25米范围内选取;
(五)在建筑物上安装监测仪器时,监测仪器的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1米;
(六)使用开放光程监测仪器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时,在监测光束能完全通过的情况下,允许监测光束从日平均机动车流量少于10,000辆的道路上空、对监测结果影响不大的小污染源和少量未达到间隔距离要求的树木或建筑物上空穿过,穿过的合计距离,不能超过监测光束总光程长度的10%;
(七)当某监测点需设置多个采样口时,为防止其他采样口干扰颗粒物样品的采集,颗粒物采样口与其他采样口之间的直线距离应大于1米。
若使用大流量总悬浮颗粒物(TSP采样装置进行并行监测,其他采样口与颗粒物采样口的直线距离应大于2米;
(八)对于空气质量评价点,应避免车辆尾气或其他污染源直接对监测结果产生干扰,点式仪器采样口与道路之间最小间隔距离应按下表的要
求确定表:点式仪器采样口与交通道路之间最小间隔距离
(九)污染监控点的具体设置原则根据监测目的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采样口距道路边缘距离不得超过20米;
(十)开放光程监测仪器的监测光程长度的测绘误差应在±3米内(当监测光程长度小于200米时,光程长度的测绘误差应小于实际光程的±1.5%(十一)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端到接收端之间的监测光束仰角不应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