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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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江门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江门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江门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江门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江府函〔2020〕14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江门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全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成人员组长:刘毅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项天保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利为民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王长青副市长成员:周津明市政协副主席、市卫生健康局局长李云龙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温伟文市政府秘书长吴超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锡章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冯永源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漆建伟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陈耀华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侨务局局长张剑虹市委政研室副主任(市委改革办专职副主任)尹安学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网信办主任何中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胡其波市发展改革局局长张璐市教育局局长余中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谢焱冰市公安局副局长谢鸿猷市民政局局长芶晓彤市司法局局长李文聪市财政局局长刘建新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林健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郑少强市农业农村局局长赵瑞思市商务局局长邝积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郑劲龙市市场监管局局长赖惠镇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三、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1•【字号】江府〔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府〔2015〕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江门市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的工作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十四届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三旧”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21日关于江门市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的工作指导意见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进一步提升集约节约用地水平和满足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需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注入经济发展新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制定本意见。

二、适用范围及基本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江门市市区新增以及存量工业(仓储)、科研、教育用地的升级改造开发项目。

(二)项目用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符合环保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周边的环境功能及景观相协调。

三、具体措施(一)根据地块的环境状况、历史人文和物业特点,鼓励对现有项目用地实施升级改造,并可适度提高建筑容积率。

(二)项目扩建增容的开发强度技术指标需符合以下规划要求:1.工业升级改造开发(产品研发、教育、企业总部办公区域、中小微企业孵化器、企业产品展示厅等):容积率1.5至3.5,建筑密度控制区间为35%至50%,绿地率控制区间10%至20%,停车位配置标准为每100㎡建筑面积设0.5个停车位。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江府函〔2023〕202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23〕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江门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的精神,为推动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依法扎实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为重点,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推动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保障产业项目落地和转型升级,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二)试点范围及期限。

1.试点范围。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

2.试点期限。

4年,从2023年10月至2027年9月。

(三)实施步骤。

推进实施(2023年10月—2027年5月)。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5•【字号】2019-09-25•【施行日期】201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3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委同意,现将《江门市推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5日江门市推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区苏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9]11号),加快推进我市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继续传承弘扬革命老区精神,按照省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和市加快构建“三区并进”区域发展新格局的要求,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支撑体系,补齐民生领域短板,提升发展内生动力,建立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长效机制。

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全市革命老区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全部实现稳定脱贫,确保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一个都不掉队;到2022年,全市革命老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更大实效,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支持政策根据全市革命老区村基础设施现状、人均可支配村集体收入水平等多方面条件对比,将全市423条革命老区村划分为一类老区村、二类老区村和三类老区村,分类实施予以支持。

(一)加大财政保障力度。

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确保财政投入与革命老区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宜。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府[2010]3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府[2010]3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府[2010]3号)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三旧”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三日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为积极推进实施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府[2010]1号),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三旧”改造的范围旧城镇改造主要是指市(区)、镇(街道)中心区内国有土地的旧片区、旧房屋等的改造。

城区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纳入旧城镇改造范围。

旧厂房改造主要是指城镇建设范围内影响城市合理功能或布局的旧厂房改造。

包括市区产业发展需要“退二进三”的企业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重点改造范围是影响城市功能布局、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和上世纪90年代以前建设的单层简易结构旧厂房。

旧村庄改造主要指“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庄改造。

包括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村庄。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江府〔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19日江门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部署。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 6 3”工作安排,把握重大发展机遇,进一步释放投资消费潜力,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结合“百千万工程”、制造业当家、产业有序转移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等重点工作,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新一轮消费品以旧换新、全链条废弃物循环利用、标准引领等四大行动,进一步释放投资消费潜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到2027年,工业、能源、建筑、市政、交通、农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超5万辆,报废摩托车年规范回收量12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超14万辆,废弃电子电器年回收拆解处理量达100万台(套),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江府〔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2021〕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五届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8日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为推进江门市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决策部署,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以优化“三旧”改造内生动力机制为方向,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核心,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以打造多元化的配套政策体系为基础,全力推动“三旧”改造取得突破性进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21〕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日江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聚焦“放管服”改革关键和难点,立足我市发展实际,积极发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企业和群众痛点堵点为切入点,以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为目标,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重点对标广州、深圳等地优化营商环境先进经验做法,在重点指标、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上取得新突破,力争在2021年省营商环境评价中进入第二梯队前列。

二、主要任务(一)推动宏观政策更高效精准实施。

1.深化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

纵深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项目提前储备、提前分配、提前报批、提前启动工作机制,健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三项清单”管理,加大审批权限下放力度。

对接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

深化“数字财政”改革,推动我市财政业务个性化需求与全省财政核心业务系统对接,进一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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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江门市区城中村改造初步方案编制提纲
一、基本情况
村标准名称、位置、隶属关系、改造理由等一般情况。

二、村庄现状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村庄范围(四至界限)、拟纳入改造范围(四至界限)。

(二)村庄用地情况:改造范围内土地权属、集体用地、划拨国有土地、出让国有土地(含年限)的范围、面积、位置、用途(用途如村民住房用地、市场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等)和大宗土地的流转及收益的情况,需附图说明。

同时,提供土地证复印件。

(三)建设现状:改造范围内建筑(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幢数、主要建筑结构、多数建筑的年代和层数、各类用途建筑的总面积等。

交通、供水、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

(四)人口情况:由公安部门确定的本村户籍人口情况(非农人口数、农业人口数和总人口数及总户数)、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情况(总人口、总户数)。

(五)基本经济情况:村(居)民的从业情况、主要收入来源;村集体经济上一年或本年纯收入、总资产、净资产、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本村户籍人口年人均估算收入(含集体分红收入和其它收入),纳入年集体分红收入的人数及人均分红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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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居住环境、卫生问题、安全隐患、治安问题等。

三、改造条件的提出与问题
本村进行城中村改造的有利条件和存在影响改造的困难,如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以及用地条件、建筑密度、容积率、层数、改造成本等。

四、改造的设想
(一)用地划分的设想:根据人口情况及规划、土地控制要求,确定村(居)民安置用地、生活保障用地和社会公共事业、公用设施用地及政府统征储备用地(经营用地)的范围和面积。

(二)改造效果的设想:改造后应达到的效果,应附改造初步方案的效果图。

五、拆迁安置意见
(一)拆迁安置补偿类型和标准(如原地回迁安置或异地安置、产权房和非产权房的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的标准等);
(二)需安置补偿的建筑面积(包括商业面积、居住面积等)、安置地块的位置、范围及建设标准(容积率、配套设施等)等;
(三)安置房土地性质转换意见;
(四)安置房建设成本测算;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意见。

六、生活保障用地使用意见
(一)生活保障项目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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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活保障项目收益分析及长效保障机制;
(三)资金测算。

七、社会公共事业、公用设施用地使用意见
(一)社会公共事业、公用设施用地建设方案;
(二)土地性质转换意见;
(三)资金测算。

八、统征用地(经营用地)处置意见
(一)用地范围、面积、使用方式(捆绑开发、单独开发等);
(二)规划建设意见;
(三)预期收益分析。

九、资金总盘子分析
(一)前期需求资金分析(拆迁补偿费、安置房建设费、生活保障费、配套建设费、土地征用费等);
(二)预期收益资金分析(土地补偿费、村居集体积累、村居集体资产抵押贷款、村居个人集资、统征用地(经营用地)出让收益或与开发商合作的利润等);
(三)资金能否保障的总体结论。

十、改造方式与计划安排
(一)改造方式
(二)计划安排:前期策划、项目报批、拆迁安置、新村建设、配套完善及竣工验收等进度计划、完成时限及责任人。

十一、改造的措施
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组织、居(村)民支持配合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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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工作等。

十二、附件
(一)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土地权属证明;
(三)本村地形图(表明土地边界);
(四)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包括各类用地);
(五)各类资金分析;(六)计划进度;(七)村(居)民意见;(八)其他有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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