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累积投票制度是一种选举制度,旨在增强选民的表达权和代表性。
该制度允许选民在选举中将自己的选票集中投给一名或多名候选人,从而提高选民对候选人的支持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细则,包括选举前准备、投票规则、计票方式、候选人资格和选民权益保障。
一、选举前准备:1.1 候选人提名:在实施累积投票制度的选举中,候选人的提名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候选人必须符合年龄、国籍、政治经验等基本资格,并需获得一定数量的选民提名支持。
1.2 选民注册:为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选民必须提前注册,并获得选民证明。
选民注册应充分保护选民的个人隐私,确保选民信息的安全性。
1.3 候选人宣传:选举前,候选人有权进行宣传活动,包括组织集会、发表演讲、发布宣言等。
同时,候选人的宣传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信息或攻击他人的言论。
二、投票规则:2.1 投票方式:选民可以通过纸质选票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投票过程应保证选民的隐私和公正性。
2.2 投票权利:选民在投票时有权自由选择候选人,并可以将自己的选票集中投给一名或多名候选人,体现累积投票制度的特点。
2.3 投票期限:为确保选民的参与度和公正性,投票期限应设定合理,并向选民充分公示。
同时,选民应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投票决策。
三、计票方式:3.1 计票程序:计票应在选举结束后立即进行,确保选举结果的及时性。
计票程序应公开透明,由选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
3.2 计票规则:在累积投票制度下,计票规则应确保选民的选择得到准确反映。
计票时,应按照选民的投票意愿,将选票分配给相应的候选人。
3.3 计票结果公示:计票结束后,应及时公示计票结果,并向选民和候选人提供相关信息。
公示结果应真实准确,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候选人资格:4.1 平等竞争原则:在累积投票制度下,所有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应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
选举管理机构应确保候选人的提名和参选过程公平公正。
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确保公司治理的公正、公开和合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充分发挥公司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1.公司累积投票制:根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来分配投票权的制度,即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可以将其所持股份的投票权集中在少数的代理人身上,并由代理人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
2.小股东:指在公司股东中持有股份小于5%的股东。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章代理人的产生和行使权益第四条代理人的产生1.小股东有权选择代理人。
小股东可以自行担任代理人,也可以指定他人担任代理人。
2.小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书面通知公司,并注明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第五条代理人的行使权益1.代理人行使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等。
2.代理人行使权益时,应以小股东的意愿为依据,并有义务与小股东保持及时沟通。
第六条代理人的义务1.代理人应以诚信原则行使其权益,不得违背小股东意愿行事。
2.代理人应将其行使权益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小股东,确保信息透明。
第三章投票程序和结果计算第七条投票程序1.投票采取秘密投票方式进行。
2.小股东的投票应在委托代理人时告知代理人应投票的选项。
第八条投票结果计算1.每个小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股份数。
2.投票结果计算以小股东所持股份数为依据,按比例分配投票权。
第四章违约与处罚第九条违约行为1.代理人违反了小股东的意愿行使权益的。
2.小股东与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
第十条处罚措施1.发现违约行为后,公司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并请求其改正。
2.如违约方拒不改正,公司有权解除其代理人职务,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宣布该代理人无效。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如有争议,将由公司董事会进行解决。
第十二条有效期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长期有效。
第十三条附件本实施细则生效后,公司应向所有股东发送此实施细则的电子版或纸质版。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累积投票制度是一种选举制度,旨在促进民主参与和多元化代表。
该制度允许选民在一次选举中给予多个候选人投票,以增加选民对不同政治派别的代表的选择权。
为了确保累积投票制度的顺利实施,制定本细则以明确选举程序和规范选举行为。
二、选举程序1.选举时间:累积投票制度的选举应在规定的选举周期内进行,确保选民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候选人和政治派别。
2.选举公告:选举管理机构应提前发布选举公告,明确选举的时间、地点、候选人资格和投票方式等信息,以便选民了解和参与选举。
3.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应在指定时间内向选举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供个人资料和政治纲领等相关信息。
选举管理机构应核实候选人的资格,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4.选民登记:选举管理机构应设立选民登记点,确保符合选民资格的人员能够及时登记。
选民应提供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5.选民宣传:选举管理机构应组织选民宣传活动,向选民介绍候选人和政治派别的观点,以帮助选民做出明智的选择。
6.投票方式:选民可以选择在选举日亲自前往投票站进行投票,或者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进行投票。
选举管理机构应确保投票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三、选举行为规范1.候选人行为:候选人应遵守选举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贿选等违法行为。
候选人应以真实的政治观点和承诺争取选民的支持。
2.选民行为:选民应自觉遵守选举法规,不得进行恶意投票、虚假登记等违规行为。
选民应根据候选人的政治观点和能力做出理性的选择,不受个人关系和利益的干扰。
3.选举监督:选举管理机构应设立选举监督机构,监督选举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
选民和候选人可以向选举监督机构举报违规行为,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选举结果处理1.选票计数:选举管理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选票进行计数,确保选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计票结果应公开宣布,确保选民和候选人对选举结果有清晰的了解。
2.当选标准:根据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当选的候选人应获得最多的选票。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累积投票制度是一种选举制度,旨在增加选民的参与度和政治多元化。
该制度允许选民将自己的选票分配给多个候选人,以增加选民对不同政治派别的支持。
本文将详细介绍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选举规则1. 选民资格:所有具备选举权的公民都有资格参与投票。
2. 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可以通过政党提名、个人自荐或其他方式参选。
3. 投票方式:选民可以在选票上选择一个或多个候选人进行投票。
4. 累积投票规则:选民可以将自己的选票分配给多个候选人,每个候选人可以获得选民投票的一部分或全部。
5. 投票计数:选举机构将根据选民的投票意愿计算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
三、候选人竞选1. 竞选宣传:候选人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自己的政策和理念,争取选民的支持。
2. 竞选费用:候选人可以自行筹集资金用于竞选活动,但需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3. 政治献金:政治献金需公开透明,候选人需公开接受来自个人和组织的捐款。
四、选民权益保障1. 投票秘密:选民的投票信息将严格保密,确保选民的自由意志不受干扰。
2. 选民教育:选举机构将开展选民教育活动,提高选民对累积投票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
3. 投诉处理:选民可向选举机构投诉违反选举规则的行为,选举机构将及时处理并作出公正裁决。
五、选举结果公布1. 投票统计:选举机构将对选民的投票进行统计和分析,并计算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
2. 选举结果公布:选举机构将公布选举结果,并宣布当选的候选人名单。
六、选举监督1. 监督机构:设立独立的选举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选举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监督程序:选举监督机构将对选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七、制度改进与完善1. 经验总结:根据每次选举的经验,选举机构将进行总结和评估,以改进和完善累积投票制度。
2. 公众参与:选举机构将积极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选举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八、案例分析以某国的地方议会选举为例,该国实施累积投票制度已有多年。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累积投票制度是一种选举制度,允许选民在一次选举中给予一个或多个候选人多张选票的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细则对于选举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细则。
一、选票规定1.1 确定选票的有效性标准:选票上必须清晰标明选民的选择,包括候选人的姓名或编号,否则选票将被视为无效票。
1.2 选票数量限制: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可以累积投给多个候选人,但需符合选票数量的限制,超出限制的选票将被视为无效。
1.3 选票保密性要求:选票必须保持机密,不得在投票过程中泄露选民的选择,以确保选民的自由意志。
二、候选人资格2.1 候选人注册规定:候选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注册,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否则将被取消候选资格。
2.2 候选人宣传限制:候选人在选举活动中需遵守宣传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恶意攻击其他候选人。
2.3 候选人公平竞争:候选人需遵守竞选纪律,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选民支持,以确保选举的公平性。
三、计票程序3.1 选票收集和存储:选票需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集,并妥善存储,以确保选票的安全和完整性。
3.2 选票统计和验证:选票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统计和验证,确保选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3 选票公开透明:选票统计结果需公开透明,候选人和选民有权查阅选票统计过程和结果,以确保选举的公正性。
四、争议解决机制4.1 选举监督机构设立:设立独立的选举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选举活动的进行,及时处理选举争议。
4.2 争议解决程序:设立规范的争议解决程序,对选举争议进行公正、迅速的处理,保障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3 争议裁决结果公布:对争议裁决结果进行公布,候选人和选民有权申诉,以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公信度。
五、效果评估和改进5.1 选举效果评估: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选举的公平性、效率性和合法性等方面。
5.2 制度改进建议: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制度改进建议,优化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细则,提高选举的质量和效果。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累积投票制度是一种选举制度,旨在增加选民对候选人的选择权和表达权。
在传统的选举制度中,每个选民只能给予单个候选人一票,而在累积投票制度下,选民可以将自己的投票权集中在少数几个候选人身上,从而增加这些候选人的获选机会。
本文将详细介绍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选民资格1. 年龄要求:选民必须年满18岁。
2. 公民身份:选民必须是本国公民。
3. 登记注册:选民需要在选民登记册上注册,以确保其选民资格的合法性。
三、候选人提名1. 提名资格:候选人必须年满25岁,具备被选举权。
2. 提名程序:候选人可以通过政党、团体或自荐的方式提名。
3. 提名期限:提名期限应提前至少30天,并在选民公告栏上公示。
四、选举方式1. 投票方式:选民可以通过纸质选票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2. 累积投票规则:选民可以在选票上选择多个候选人,并给予他们不同的票数。
选民可以自由决定每个候选人所获得的票数,但总票数不能超过规定的最大票数。
3. 投票期限:选民可以在规定的选举日当天进行投票,也可以提前进行邮寄或线上投票。
五、票数计算与候选人当选1. 票数计算:选举管理机构负责统计和计算选票,根据每个候选人获得的票数确定其得票排名。
2. 候选人当选:根据得票排名,按照设定的席位数确定当选候选人。
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优先当选,直到所有席位都被填满。
六、选举监督与申诉1. 选举监督机构:设立独立的选举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投诉申诉机制:选民和候选人有权提出投诉和申诉,选举监督机构将对其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七、宣传与信息公开1. 候选人宣传:候选人可以通过各种合法方式进行宣传,包括电视、广播、报纸等。
2. 选民教育:选举管理机构应加强选民教育,提供选举制度和候选人信息,帮助选民做出明智的选择。
3. 信息公开:选举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选举相关信息,包括候选人名单、投票结果等。
八、违规处理1. 违规行为:包括选民多次投票、候选人贿选、选举过程中的舞弊行为等。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精品模板)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精品模板)(精品模板)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每一名董事或监事应当以单独议案的形式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
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第七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首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首届监事会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认购公司3%以上股份的发起人提名;首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认购公司1%以上股份的发起人提名。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累积投票制度是一种选举制度,旨在增强选民的参与度和代表性。
该制度允许选民在选举中将他们的投票权集中在一个或多个候选人身上,从而增加这些候选人当选的机会。
本文将详细介绍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选举范围累积投票制度适用于各级选举,包括国家、地方和组织内部的选举。
选举可以是议会选举、地方政府选举、学生会选举等。
三、选民资格1. 年龄要求:选民必须年满18岁或以上。
2. 公民身份:选民必须是该国或地区的公民。
3. 注册选民:选民必须提前在选民登记册上注册。
四、候选人资格1. 年龄要求:候选人必须年满18岁或以上。
2. 公民身份:候选人必须是该国或地区的公民。
3. 政治背景:候选人可以是政党成员或独立候选人。
五、选举程序1. 提名阶段:候选人可以通过政党提名或自荐参选。
提名期限为选举前一定期限。
2. 竞选阶段:候选人可以进行竞选活动,包括演讲、宣传、辩论等。
3. 投票阶段:选民可以在指定的投票日前往投票站进行投票。
选民可以选择投给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4. 计票阶段:选票将由选举委员会进行计票。
计票结果将在一定时间内公布。
六、票数计算1. 累积投票:选民可以将他们的投票权集中在一个或多个候选人身上。
每个选民可以投给多个候选人,但不能超过规定的最大票数。
2. 票数累加:候选人将获得所有投给他们的选票的总数。
候选人获得的票数越多,当选的机会就越大。
七、选举结果1. 当选标准:根据候选人获得的总票数,按照降序排列确定当选人。
通常,获得最高票数的候选人将获得最高职位。
2. 平票情况:如果有两个或多个候选人获得相同的总票数,将进行附加投票或其他方式来确定最终当选人。
八、监督机构1. 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选举过程,包括选民注册、提名、投票和计票等。
2. 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确保选举过程的透明和公平。
九、优点和挑战1. 优点:a) 增加选民的参与度:累积投票制度鼓励选民更加积极地参与选举,提高选民的投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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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
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七条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均可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
上述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推荐人选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条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股东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股东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则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1)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
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4、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四章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
同时,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