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长江航行关键性安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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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1.0 总则1.1 目的:考虑到长江是一个特殊的狭水道,海轮在长江水域操纵与海上有明显不同,为了保证海轮长江航行安全,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须知。

1.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航行长江上海段/江苏段水城内的海轮。

1.3 依据:海轮在长江航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1.4 水文条件: 一般一季度为枯水期,水位低、水流缓;三季度为洪水期,水位高、水流急。

长江南京以下河道除受到径流的影响外,还受潮流的影响。

洪水期,溯江流只能到达泰州;枯水期,溯江流则到达南京以上。

溯江流持续时间随季节水位和月龄而变化,亦受风影响。

总之,溯江流自下而上递减。

1.5气象条件:长江下游处于中纬度海陆过渡和气候过渡带,常见气侯灾害有洪涝、梅雨、暴雨、热带气旋、连阴雨、寒潮、冻害、大雪、大雾、強对流和台风等气象风险对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1.6航道条件:长江河道弯曲狭窄,汊河、洲滩众多。

长江江苏段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标(黑浮)和右侧标(红浮)标识,在深水航道两侧设推荐航路供小型船舶航行。

1.7 通航环境:长江江苏段和上海段,是长江最繁忙的航段,船舶通航密度大船型复杂,同时该航段受潮汐影响,大批小船特别是黄砂船往往乘潮航行,更增加了船舶瞬时流量,给海轮航行带来不利影响。

且常有渔船、挖沙船非法占据航道作业影响通航。

已建和在建跨江桥梁、隧道众多,过江轮渡频繁,沿江港口众多、码头林立、港区锚地进出船舶频繁。

1.8海船特性:海船排水量、船舶尺度、船舶吃水、方型系数、舵面系数、舵展比以及船舶迴转运动等设计特性,影响了海轮与内河船在船舶操纵性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加剧海轮进江航行安全风险。

2.0 船舶长江航行前的准备工作2.1 对船长及驾驶员是否持有长江航行资格证明进行核查,如不满足要求应聘请引航员。

船舶进出长江需注意哪些

船舶进出长江需注意哪些

船舶进出长江需注意哪些一、要有高度的责任心。

进出长江之前做好充分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做好应急突发事件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二、随时要保持正规的瞭望。

要利用船舶一切可利用的手段,加强瞭望,认真分析、判断附近船舶的动态,及时联系、并采取避让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三、要保持安全航速,同时严格遵守长江各段的限速规定。

四、通过一切有效手段获取有利于进出长江的航海资料与信息。

五、要熟悉本船的操纵性能,充分了解主机、副机、舵机、锚机的性能。

六、要充分了解本船驾驶员、轮机员的素质与技术状况。

七、严格遵守长江VTS报告制度,熟悉进出长江各个海事中心对所管辖水域的规定以及操作注意事项:一、长江上海段1、根据到达长江口的ETA,及时向代理了解靠泊计划,如进北槽在交管时间需及时要求代理申请进槽计划;如没有靠泊计划,进长江口锚地前1小时,用CH08向吴淞交管中心报告并申请锚地。

2、如在长江口锚地锚泊,起锚前15分钟向吴淞交管中心申请起锚。

3、从A警戒区到圆圆沙灯船,在D11和D25灯浮处比较大的转向,根据潮流把握好转向的时机,在D3、D4浮用CH09及时向吴淞VTS报告船舶动态,过圆圆沙灯船换CH71守听。

4、在圆圆沙出口时得使用CH09向交管报告船舶动态,并注意此处进出吴淞锚地的交叉船和小船;若进出南槽从S1号灯浮到圆圆沙保持CH26守听。

5、如需在吴淞口锚地抛锚,在提前用相应频道向吴淞交管申请锚位。

6、航速规定:A、从A警戒区到圆圆沙速度10-15节,在弯头附近禁止追越,其它航段若要追越必须征得被追越船同意并向吴淞交管报告。

B、从D47、A54A号浮到A60号浮水域速度不能超过12节,可追越慢速船。

C、所有警戒区内禁止追越,速度8-12节。

D、进出吴淞口的大小船舶较多,注意加强联系、避让。

7、过吴淞口61灯浮用CH11呼叫引水船“成功101”要引水,在抵宝山航道65、67号灯浮附近根据引航员的要求调整船速准备接、送引航员;在宝山航道65号浮至长江1号浮保持CH27守听;一般上水都走宝北航道,在宝北71A灯浮出有浅点要注意,在75A灯浮要根据潮流把握转向时机;过宝山灯船注意小船穿越船头进推荐航道。

[最新]超大型海轮进江引航操作及注意事项

[最新]超大型海轮进江引航操作及注意事项

超大型海轮进江引航操作及注意事项00000002003年7月1日,长江江苏段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通航分道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设置。

南京燕子矶以下水域主航道內,设标水深10.5米,航宽500米(不足500米按实际航宽,但不能少于200米)。

大型船舶由于尺度大,进江时就会受到航宽和水深的限制,有时会偏离自己的航路。

所以我们在引领大型船舶时,要事先向海事部门报批,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随时和沿路的交管中心取得联系,提供良好的航道环境。

0 0000000一、大型船舶与普通船舶的区别00000000船舶在大型化发展过程中,其船体尺度和主机推进马力都有了大幅度增加。

但因受到动力推进机械装置与为了提高船舶在营运中实际经济效益的关系,大型船舶船体尺度和载重吨位的增加远大于所配备主机马力的增加。

所以超大型船舶较普通船舶有许多特点。

仅从操纵性能上比较就有以下区别:(1)船舶质量大,冲程大,紧急停车性能下降。

(2)反应迟钝,舵效差,航向稳定性差,当船速下降到4节以下时基本没有舵效。

(3)变速操纵较为滞后,减速慢,加速也慢。

(4)L/B的值较小,容易产生偏航。

(5)B/D的值较大,浅水航行时易首倾,航行阻力增大,船速下降。

00000000二、影响航行安全的因素00000000影响超大型海轮航行安全的因素很多,除了船舶自身缺陷如主机故障、舵机失灵等因素外,自然环境和航道环境对航行安全也有很大的影响。

00000001、自然环境对船舶的影响。

00000000(1)风浪对船舶航行的影响。

由于大型船舶水面以上受风面积大,受风的影响也大。

船舶因顶风而减速,因顺风而增速。

当风向与首尾面斜交或垂直时,船舶将向下风漂移,同时其船首将向上风或下风偏转;尤其是在低速航行时,遇到强风甚至还会出现舵力转船力矩不足以抵御偏转力矩,使船舶陷于不能操纵的境地。

上述影响与船舶的吃水有极大的关系。

根据经验,空船时受3—4级风的影响相当于半载时受5—6级风、满载时受7—8级风的影响。

船舶航行安全操作规程

船舶航行安全操作规程

船舶航行安全操作规程船舶航行是一项复杂而危险的工作,言之凿凿地说,它需要经验丰富的船员以及严格遵守航行安全操作规程。

这些规程不仅保障了船舶的安全,也保护了乘客和货物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关键的航行安全操作规程,以期提高航行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

1. 航行计划规划每一艘船舶在出航前都应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

船长及其团队应研究航线、天气预报、海洋条件、交通密度等因素,以便选择最安全和最合适的航线。

此外,他们还应考虑油耗、客货量以及时间限制等因素,以确保航行过程顺利进行。

2. 船舶维护保养船舶的正常运行需要保持设备的良好工作状态。

船员应定期检查并维护船体、引擎、航行设备和安全设备,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定期进行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可以预防潜在故障,避免事故发生。

此外,船员还应定期船舶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以确保其完好无损。

3. 航行时的安全操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航行规则。

船舶船长应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资质和培训,了解导航规则和紧急情况的处置。

他们应遵守航行通信规则,并与其他船只保持良好的沟通,以避免碰撞和其他危险情况的发生。

此外,船舶的速度应适当,要遵守安全通航规则,注意其他船只和水下障碍物的存在。

4. 恶劣天气的处理航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天气条件,包括暴风雨、浓雾等。

船舶船长应根据天气预报,在出航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措施。

一旦遇到恶劣天气,他们应及时作出决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减速、改变航向、降低高度等。

此外,船舶应配备应急通信设备,以确保与陆地和其他船只的联系,获取及时的救援支援。

5. 随时保持警惕船舶航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船员应随时保持警惕。

他们应保持集中注意力,观察周围的动态,及时发现危险因素并作出反应。

此外,船员还应密切关注航行设备的指示和警报,遵循相应的操作规程。

总之,船舶航行安全操作规程对保障船舶和乘客的安全至关重要。

船长和船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航行规则和航行安全操作规程。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笫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试航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进行效用试验及其他相关活动Q第三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实施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修造企业是其修造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船舶修理后自行组织试航的,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是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和试航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提高船舶试航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第五条责任主体委托试航服务机构提供船舶试航技术和管理服务的,应对试航服务机构船舶试航技术和管理服务能力进行评估,并签订船舶试航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协议Q试航安全主体责任不因双方任何约定发生转移。

试航服务机构不得将协议项下权利与义务再次委托他人Q第六条试航服务机构应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试航船舶相适应的船舶试航技术服务和安全管理能力Q责任主体委托的试航服务机构应是注册法人,持有相应营业执照,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

第七条责任主体或试航服务机构应按相应配员规则要求,为试航船舶配备适任船员。

试航船舶船长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操作具有决定权,责任主体应当签署任命和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

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责任人员配合试航船舶船长协调与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有关事宜Q引航员引领试航船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权力与责任Q第八条测试人员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设备操作应提前通知值班船员,并经试航船长同意。

测试人员应当保证试航船舶航行期间,有关航行安全与防污染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服从试航船员指令并协助其操作。

任何人员发现与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异常,应立即报告值班船员。

[整理版]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

[整理版]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

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一、海轮长江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一)海轮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应当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保持高度警惕和正规了望,始终做到谨慎驾驶;(二)海轮进长江前,船舶应配备最新有效的图书资料,船长应充分考虑长江季节性变化,掌握流速和流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督促相关人员对主辅机、锚机、舵机等关键航行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效用试验,确保处于良好状态;(三)海轮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应保持两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采取有效手段,及时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以协调一致,确保安全;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工作频道值守,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四)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五)在驶经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渡运水域、长江#27浮至长江#32浮、福姜沙南水道和福姜沙北水道、长江#79浮至长江#86浮、长江#96浮至长江#110浮、长江#120浮至长江#126浮或受限水域航行时,须派专人了头,备锚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应当全程备锚航行。

了头人员与驾驶台要密切保持联系,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示意他船动态。

上述关键航段、遇恶劣天气或视距接近或小于2000米、航行环境复杂等情况下,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在任何时候,值班驾驶员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时,应及时报告船长,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六)航行中遇能见度不良、大风、浓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应按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选择安全水域抛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海轮进江,应当使用轻质燃油航行,对于新型柴油机主机设计性能能够满足船舶随时机动需要的除外。

船舶航行安全措施

船舶航行安全措施

船舶航行安全措施1、安全措施1.1、枯水期船舶航行安全措施1.2、枯水期各船要清舱、减载、控制油水存量,减少本船吃水。

当渝水位2米以下,各船舶应保证有足够的剩余吃水。

通过浅槽减车时,车速的大小,用车时机要掌握恰当。

航行中、下游要注意收阅航道通告和天气预告,浅槽航行要观察水纹、听水声,做到及时松车、防止吸浅。

航道宽度和水深不够时,要果断扎槽或采取另外措施,切忌盲目航行。

1.3、航行中要注意收听气象预报,观察气候变化,发现有雾兆,应果断采取锚泊扎雾,绝对不能侥幸盲目航行。

泊港或中途宿夜,必须加强联系,气候好转后方可发航,尤其是锚泊川江雾区上、下航段,更不得发航过早。

1.4、严格执行《长江上游南津关至羊角滩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规定》中现在存在的航段的规定及《枯(中洪)水期不准会船地段和等让水域的规定》,严禁违章抢航、抢槽、抢靠码头,充分估计大型船舶和地方小型船队的操纵困难,及早采取避让措施。

1.5、渝水位1.5米以上柴盘子牛肋巴穿浩,水势扫弯力强,船舶按常规应当考虑走王家滩,进槽前应加强同羊旺子、骑马桥信号台的联系,若王家滩槽口有上水船,应及早采取减速措施,必要时在周家碛碛脑掉头稳舵等候。

1.6、渝水位1.5米以下,走柴盘子要指定技术熟练二副执舵,大副监舵,必要时大副执舵,专人操车,船长亲自引航以确保安全。

1.7、航行中、下游船舶要按时收听气象台的风讯预报和天气预报,有大风预报时船舶应充分估计自身的抗风浪能力,做好必要的应急措施,必要时早选择锚地扎风,防止盲目冒进,造成海损、货损事故。

1.8、入冬前提前做好防冻防滑准备工作,特别是航行中、下游船舶,要提前包扎管系,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9、正确估计本船的过滩能力,必要时做好助拖、邦拖或扎水的准备。

2、中水期船舶航行安全措施2.1、枯、中水位交替,水位时涨时落,不稳定,要按枯水航法操作。

接班前认真备课,注意碍航礁石高度,按规定过河点过河,行经溪口、碛尾和有暗浅或内拖水航段应保持较开距离。

船舶航行安全规则

船舶航行安全规则

船舶航行安全规则(一)第一章通则第一条船舶航行时,值班人员须时刻牢记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是首要职责。

它包括开航准备,航行中的了望、避让、定位、海图作业和填写《航海日志》等所有保证船舶安全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驾驶台规则》,值班时不得随意说笑闲谈或做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事情,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确保航行安全。

第三条航行值班时间应按规定执行,每班必须有一名持有适任证书的驾驶员和二名胜任的水手值班。

第四条提前半小时叫班,交接班必须在驾驶台进行,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应提前5——15分钟上驾驶台,做好接班工作。

当双方确认交清接明,在《航海日志》上签名后,交班者方可离岗。

第五条当接近口岸、礁区、渔区、狭水道等险要地段,或在大风浪天气、能见度不良时,值班人员不准坐椅子。

根据情况需要,船长有权临时增加值班人员。

第六条值班1600——2000班的人员用餐时,大副由三副代班,水手由水手长或空班水手代班,代班时按规定认真交接,用餐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其它时间的值班人员用餐须等到下班后进行。

第七条交班时间已到,无人接班或接班人员有意见分岐时,交班人员要继续履行其职责,不得离岗,并应立即报告船长作出决定,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二章开航准备第八条船舶必须具备各种有效的船舶证书,船舶设备及资料以及有关文本。

第九条船员人数配备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最低配员。

第十条船员必须持有有效适任证书以及相关特种训练证书,并与所在船舶相匹配。

第十一条根据不同季节的特点,各待命点船舶要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海上救助待命船舶技术要求》的。

第十二条对救生、消防、堵漏、拖曳设备必须进行全面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

第十三条对航海仪器要进行检查试验,使之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

第十四条检查航行灯、信号灯、信号旗、汽笛、电话、扩音机等是否适用。

第十五条同机舱核对车钟、船钟、舵机指针与驾驶台的指针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备齐航行用的全部图书、表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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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ps and the Yangtze river naviga船长监航 3.5.1 在航行中,值班驾驶员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或有疑问时,无论何时 均应立即报告船长。 3.5.2 在能见度不良、通航密集水域、桥区、渡运水域、弯曲狭窄航段 等复杂环境下,船长要负责监航或亲自操作。 3.5.3 到达监航航段前,值班驾驶员应提前15 分钟请船长上驾驶台监 航。 3.5.4 船长监航时,值班驾驶员仍应按职责认真执行驾引操作,若因情 况需要船长亲自操作时,驾驶员要积极协助、配合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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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长江江苏段水域航速限制: 3.3.4.1 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 千米/小时; 3.3.4.2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应对航速进行 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 节,顺流最 高航速不得超过11 节; 3.3.4.3 船舶进入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汊河口水域航行时,逆流最高航 速不得超过9 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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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船舶长江航行操作基本要求 3.1 基本原则: 尊章守规,谨慎驾驶;选准航路,靠右行驶; 善用车舵,合理避让;因地制宜,沉着应急。 3.2 正规了望 3.2.1 驾引人员应当“勤了望,观动向”,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 有效手段持正规的了望。在密集水域或能见度受限时,应加派人员协助 了望,同时按排船首备锚、了头。 3.2.2 船首了头人员应与驾驶台保持密切联系,发现前方情况应及时报 告,并示意他船动态。驾驶台了望人员应左右两侧走动,消除视野死角。 3.2.3 通过VHF 及时发布本船船位、动态,及早联系、掌握他船船位及 动态信息。认真收听VTS 中心发布的安全信息,必要时提出助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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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水文条件:一般一季度为枯水期,水位低、水流缓;三季度为洪水 期,水位高、水流急。长江南京以下河道除受到径流的影响外,还受潮 流的影响。洪水期,溯江流只能到达泰州;枯水期,溯江流则到达南京 以上。溯江流持续时间随季节水位和月龄而变化,亦受风影响。总之, 溯江流自下而上递减。 1.5 气象条件:长江下游处于中纬度海陆过渡和气候过渡带,常见气侯 灾害有洪涝、梅雨、暴雨、热带气旋、连阴雨、寒潮、冻害、大雪、大 雾、强对流和台风等气象风险对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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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航速控制 3.3.1 “十次事故九次快”,在任何时候均应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3.3.2 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水流、 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在能见度不良和通航密集水域、 渡运水域等复杂航段,特别是有明确规定的限速航段,应特别谨慎驾驶, 控制航速。 3.3.3 对情况不明或会让意图不统一时,应及时大幅度降速或停车,必 要时倒车,切忌盲目采取大舵角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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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向VTS报告 3.6.1 船舶在抵达报告点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的VTS 报告。 3.6.2 长江江苏段各船舶报告点、各VTS 值守频道参见“长江江苏段各 辖区报告点”(附件1 )。 3.6.3 长江上海段报告线: 3.6.3.1 L1报告线:下列四点连线,即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的北侧、 东侧和南侧 边线: ①31°13′.2N/122°28′.1E; ②31°13′.2N/122°40′.1E; ③30°55′.5N/122°40′.1E; ④30°55′.5N/122°28′.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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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船舶长江航行前的准备工作 2.1 对船长及驾驶员是否持有长江航行资格证明进行核查,如不满足要 求应聘请引航员。 2.2 对船舶关键性设备和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保持良好的技术 状态,并将检查和测试结果记录。 2.3 船长与公司联系,收集最新长江航行信息和规定,对航道变化和水 深情况进行查询,对船舶航行图书资料、电子海图进行检查并改正到最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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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船位控制 3.4.1 船舶在航行中应当谨慎控制船位。经常进行视觉观察,并利用 AIS 、雷达、GPS 等助航设备校验核实船位,确保船舶行驶在规定的航 路上,非紧急情况下避免占用分隔带、逆向航路等航道外水域。 3.4.2 根据水流的分布,气候特点、季节特点、航道水深演变、习惯航 法等,提前对周围环境做出充分的了解和判断,把本船臵于一个有利的 位臵。 3.4.3 在狭水道、弯曲航道,水流湍急、紊乱,应及早控制船位、防止 船舶落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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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船长应组织驾引人员认真熟悉掌握长江航行避让规则规定、航道水 文情况、本船操纵性能,详细布臵驾引操作注意事项。 2.5 长江航行期间,如果能够满足船舶操作需要,则可以使用重油,否 则应当使用轻油。 2.6 检查船舶吃水和计算水面净空高度,满足航道水深和桥梁、架空电 缆高度规定。如对本船数据是否超过限制有疑问时,应提前向公司或当 地VTS 咨询。 2.7 检查无线电通讯设备,至少保持两部VHF 畅通值守。 2.8 船长综合评估驾引人员操作技能、船舶状况和外部航行条件等情况, 决定是否夜航。 2.9 船舶长期停航或进行主、副机修理后,开航前应进行主、副机运转 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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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长江航行主要定位方法是目测定位和雷达定位。以实际船位相对 于浮标及航道界限来判断本船位臵;用雷达判断与他船距离及相对运动 态势。 3.4.5 船舶重载航行时,应当重点注意水流的影响;空载航行时,应当 重点注意风的影响。航行中应提前预设风流压角,调整航向、降低风流 压的影响,确保与他船及浮标保持安全距离通过。 3.4.6 船舶掉头或横越航道时,应征得VTS 的同意,服从VTS 指挥;及 时发布本船动态信息,与周围他船联系并确定好会让意图,鸣放声响信 号,尽可能的减少掉头或横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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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4 船舶进入其他水域航行时,在每年5 月1 日至10 月31 日顺流 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它月份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 节;逆流最大 航速不得超过12节。 3.3.5 长江上海段水域航速限制: 3.3.5.1 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线至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之间的航道水域 内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2 节; 3.3.5.2 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5 节,在管制期间,进港 船舶航速应不低于10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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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航道条件:长江河道弯曲狭窄,汊河、洲滩众多。长江江苏段深水 航道一般设臵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标(黑浮)和右侧标 (红浮)标识,在深水航道两侧设推荐航路供小型船舶航行。 1.7 通航环境:长江江苏段和上海段,是长江最繁忙的航段,船舶通航 密度大船型复杂,同时该航段受潮汐影响,大批小船特别是黄砂船往往 乘潮航行,更增加了船舶瞬时流量,给海轮航行带来不利影响。且常有 渔船、挖沙船非法占据航道作业影响通航。已建和在建跨江桥梁、隧道 众多,过江轮渡频繁,沿江港口众多、码头林立、港区锚地进出船舶频 繁。 1.8 海船特性:海船排水量、船舶尺度、船舶吃水、方型系数、舵面系 数、舵展比以及船舶迴转运动等设计特性,影响了海轮与内河船在船舶 操纵性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加剧海轮进江航行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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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2 L2报告线:大治河口、31°N/122°20′.1E处和 31°13′.2N/122°28′.1E处连线; 3.6.3.3 L3报告线:长江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 3.6.3.4 L4报告线:吴淞口灯塔与101灯浮、31°23′.4N/121°31′.4E 处连线; 3.6.3.5 以上航段AIS 设定正确可以不报,但在长江口进入南/北及东 报告线时应通过CH08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过D3进口也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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