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文档2篇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下文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旅行社旅游业务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旅行社旅游业务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则一、前言旅行社作为专门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业,负责组织和管理旅游活动。
为了保证旅游业务的质量,维护旅游者的权益,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十分必要。
本文旨在对旅行社旅游业务质量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1. 公司质量管理目标:确保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符合旅游者的期望和要求,建立企业质量品牌。
2. 质量管理原则:科学、规范、诚信、创新。
3. 质量管理职责:确定质量管理目标、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监督落实。
三、质量管理规章制度1. 旅游产品质量管理1.1 产品策划与设计:根据市场需求和旅游者的要求,制定旅游产品计划,并确定合理的行程、交通、住宿等安排。
1.2 采购与供应商管理:选择质量有保障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并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产品宣传与销售:确保产品宣传内容真实准确,不夸大事实,不误导旅游者。
2. 旅游服务质量管理2.1 导游服务:确保导游具备相关资质和服务技能,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及时解答旅游者的疑问。
2.2 交通管理:确保交通工具符合安全要求,司机专业素质过硬,行车过程安全有序。
2.3 住宿管理:选择合适的酒店合作,并确保酒店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的要求,提供舒适的住宿环境。
2.4 娱乐项目管理:选择合法合规的娱乐项目,并确保项目安全可靠。
3. 投诉管理3.1 投诉渠道: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提供旅游者投诉的途径,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3.2 投诉处理:对于旅游者的投诉,旅行社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及时向投诉者做出回应和解决方案。
四、质量管理流程1. 质量检查流程:定期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查项目包括产品的真实性、安全性和符合程度等。
2. 问题处理流程:旅游者提出问题后,立即展开调查,对问题进行处置和解决,并向旅游者提供及时的反馈。
3. 客户评价流程:鼓励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服务进行评价,收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调整改进。
境外出口商审核制度范文(4篇)

境外出口商审核制度范文目录一、背景和目的二、范围三、定义四、审核要求4.1 公司背景调查4.2 经营能力评估4.3 生产设施评估4.4 质量控制体系评估4.5 劳工权益评估4.6 环境保护评估五、审核程序5.1 申请审核5.2 审核准备5.3 审核实施5.4 审核结果报告5.5 审核跟踪六、审核结果处理6.1 合格审核6.2 不合格审核6.3 审核结果认定6.4 审核结果通知七、审核文件管理7.1 审核申请表7.2 审核记录表7.3 审核抽查记录表7.4 审核结果报告7.5 审核结果通知7.6 审核结果跟踪记录表八、审核改进8.1 审核绩效评估8.2 审核经验总结8.3 审核改进方案九、附则9.1 版本控制9.2 解释权一、背景和目的作为境外出口商,我们需要与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商业关系,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出口商的质量和合规性,制定本审核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评估并确认境外出口商的经营能力、质量控制体系、劳工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确保他们符合我们公司的要求和标准。
二、范围本审核制度适用于与我司有商业合作意向的境外出口商。
所有境外出口商均须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核,并按照审核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三、定义1. 境外出口商:指与我司签订商业合作协议,从境外向我司供应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2. 合格审核:指经过审核符合我司要求并获得审核合格的境外出口商。
3. 不合格审核:指经过审核未能符合我司要求的境外出口商。
4. 审核结果通知:指我司向境外出口商告知其审核结果的通知文件。
四、审核要求4.1 公司背景调查需对境外出口商进行公司背景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公司注册信息:包括注册资金、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 经营范围:需确保所供应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我司需求和要求。
3. 组织结构:了解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4. 企业信誉:通过查询业界评价、业务口碑等方式评估其企业信誉。
4.2 经营能力评估需对境外出口商的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资金实力:评估其财务状况和资金运作能力。
旅游_业务部门制度范本

旅游业务部门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业务部门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旅行社旅游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旅游业务部门应遵循合法、诚信、公平、自愿的原则,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确保旅游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条旅游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旅游业务部门应按照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许可证,开展旅游业务活动。
第六条旅游业务部门应根据旅游者的需求,提供旅游线路、旅游产品、旅游服务等信息,并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第七条旅游业务部门应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并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第八条旅游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者档案,对旅游者的个人信息、旅游需求、旅游合同等进行归档管理。
第九条旅游业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旅行社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意见,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作人员管理第十条旅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旅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行社的规章制度,服从旅行社的管理和调度。
第十二条旅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尊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礼貌待客,热情服务,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三条旅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保守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使用旅游者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旅游业务部门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旅游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旅游业务部门应接受上级部门和旅游者的监督,对旅游者的投诉和意见进行及时处理,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旅游业务部门应定期对旅游业务活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旅游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开展。
滨州市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核条件

滨州市旅⾏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核条件旅⾏社要开办出境旅游业务,必须经过省级旅游局的审批办理这个业务,对于公司本⾝的条件⽐较严格,要求公司取得经营执照满两年并且没有受到⾏政处罚,那么滨州市旅⾏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核条件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滨州市旅⾏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核条件请事项属于本⾏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旅⾏社取得经营许可满⼆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旅游⾏政机关罚款以上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滨州市旅⾏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核的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2、市旅游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核实,并派⼈实地检查申请⼈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
3、申请⼈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之⽇起10个⼯作⽇内,由市旅游局出具审查意见并上报省旅游局;申请条件不符合的,市旅游局书⾯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4、旅⾏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家旅游局换发旅⾏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社持旅⾏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三、滨州市旅⾏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核办理的法律依据《旅⾏社条例》第⼋条:旅⾏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治区、直辖市旅游⾏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之⽇起20个⼯作⽇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换发旅⾏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社应当持换发的旅⾏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滨州市旅⾏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条件是请事项属于本⾏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且从事两年以上,没有受到过旅游⾏政机关处罚,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对⼀的法律咨询。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是怎样的一个内容呢?大家是否了解过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全文审查工作细则是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审查工作细则需包含以下要求,可根据具体事项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调整。
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34001二、审查过程图略(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项目,在旅行社与导游管理处经办人审查环节时,对经办人的审查要求进行量化,明确审查要点、标准、注意事项等,已制作该岗位的行政审批经办审查表,具体见附表1。
(三)审查方式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审查环节需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处审查经办人进行书面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
再按程序逐级报处长、相关司局负责人、部门分管负责人等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监督检查要求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部门、工作权限、岗位职责、投诉举报的途径、投诉举报范围、受理条件、受理程序、办理程序、结果处理、处理期限、延期处理、相关文书等等具体内容。
如投诉举报处理的有关要求如下:1.建立健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信箱,落实受理或者处理的责任人员。
行政机关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2.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新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_规章制度_

新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是指取得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法人。
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关于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新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其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取得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业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预先或者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并以总价销售的活动。
下列情形不属于经营旅行社业务:(一)交通、景区和住宿经营者在其交通工具上或者经营场所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单项或者多项服务的;(二)社会团体组织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员工、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旅游活动的;(三)家庭成员、朋友、同学等彼此相识的群体自发组织的旅游活动的。
旅行社除可以经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旅行社业务外,也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各类代订服务。
第四条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包括招徕、组织、接待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
出境旅游分为出国和赴港澳旅游、赴台旅游。
本条例所称境内旅游,是指内地(大陆)居民在境内旅游;入境旅游是指境外旅游者在境内旅游;出国和赴港澳旅游,是指内地(大陆)居民出国旅游和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赴台旅游,是指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边境旅游是指内地(大陆)居民和毗邻国家居民,从指定边境口岸出入境,且在双方政府商定的边境特定区域和停留期限内旅游。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工信、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安全生产、价格、外事、保险、外汇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及其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优秀4篇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优秀4篇章法律责任篇一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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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文档2篇
Detailed rules for examination of outbound tourism bus iness of travel agencies
编订:JinTai College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
文档2篇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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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全文文档
2、篇章2: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文档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是怎样的一个内
容呢?大家是否了解过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
业务审查工作细则呢?下文是小泰收集的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
业务审查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篇章1: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全文文档
审查工作细则是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审查工作细则需包含以下要求,可根据具体事项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调整。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4001
二、审查过程图略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项目,在旅行社与导游管理处经办人审查环节时,对经办人的审查要
求进行量化,明确审查要点、标准、注意事项等,已制作该岗位的行政审批经办审查表,具体见附表1。
(三)审查方式
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审查环
节需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处审查经办人进行书面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
再按程序逐级报处长、相关司局负责人、部门分管负责人等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监督检查要求
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部门、工作权限、岗位职责、投诉举报的途径、投诉举报范围、受理条件、受理程序、办理程序、结果处理、处理期限、延期处理、相关文书等等具体内容。
如投诉举报处理的有关要求如下:
1.建立健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
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信箱,落实受理或者处理的责任人员。
行政机关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2.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登记受理,并
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举报和投诉反映的
问题属实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
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篇章2: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
务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
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旅游局或者国家旅游局委托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五、决定机构
国家旅游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依法设立的旅行社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
2.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前往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现场办理或快递给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办理。
九、申请接收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现场受理或快递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旅行社申请
旅行社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包括:申请书、旅行社许可证、工商执照、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
(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不予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旅行社并说明原因。
予以受理的,向国家旅游局报送请示及相关申请材料。
(三)国家旅游局审核(20个工作日)
1.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旅行社与导游管理处审核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的请示件及有关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通知省
级旅游主管部门;予以受理的,提出审批意见,呈报监督管理司司领导。
2.国家旅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司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旅行社处提出的审批意见,上报国家旅游局局领导。
3.国家旅游局局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监管司的呈报文件。
(四)审批结果
1.国家旅游局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在3个工作日内发文通知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2.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旅行社与导游管理处:审核旅行社提交的增存质量保证金银行存款证明,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五)备案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将旅行社出境业务专用章及授权人签字备案报公安部备案。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1.旅行社提出申请。
2.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出具请示和证明报国家旅游局。
3.国家旅游局审批并发批复文件。
4.旅行社依法交齐质保金后,国家旅游局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
(二)依申请变更(一般程序)
1.旅行社提出申请。
2.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旅游局。
3.国家旅游局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补证(一般程序)
1.旅行社提出申请。
2.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旅游局。
3.国家旅游局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依申请注销(一般程序)
1.旅行社提出申请。
2.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旅游局。
3.国家旅游局审批并发批复文件,销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
十二、办结时限
国家旅游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国家旅游局批复(旅发)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纸质)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快递给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人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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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办事大厅。
(二)电话咨询:010-6520xx02。
(三)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应受理。
(一)电话投诉:010-6520xx30。
(二)电子邮件投诉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303室国家旅游局监管司;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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