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是什么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学校为保障师生的安全和权益而建立的一套保险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学校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为师生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赔偿,以应对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所带来的损失和风险。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范围: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应涵盖学校内的所有师生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教职工、学生、访客等。
保险范围应覆盖学校内的所有活动场所和时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室实践、体育运动、校外实习等。
2.保险责任: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应明确学校的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
例如,对于学生在学校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等费用。
3.保险金额: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应规定保险金额的大小。
保险金额应根据学校规模、风险评估和保险费用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以确保能够覆盖大部份意外事故或者其他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4.保险购买和管理:学校应委托专业的保险机构购买校方责任保险,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健全的保险管理制度,包括保险费用的支付、保险单的管理、索赔的处理等,以保证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
5.保险宣传和教育:学校应定期进行校方责任保险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师生对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这包括向师生介绍保险的基本知识、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以及如何正确使用保险服务等。
6.风险管理和预防措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应与学校的风险管理和预防措施相结合,共同保障师生的安全。
学校应加强对校园安全的管理和监控,修缮和维护校舍设施,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总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学校为保障师生的安全和权益而建立的一套保险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保险制度,学校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为师生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赔偿,确保校园安全和稳定。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风险管理和预防措施,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学习环境。
院校方综合责任保险院校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院校方综合责任保险院校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综合责任保险(Comprehensive Liability Insurance)是一种保障学校方面无过失责任的保险形式。
本文将详细解析院校方综合责任保险的条款。
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各类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保障学校方面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件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风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人身伤亡责任保险:对学校方面因教育教学活动导致第三方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下的赔偿责任进行保障。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等。
2. 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对学校方面因教育教学活动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进行保障。
赔偿范围包括财产修复费、财产替代费等。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学校方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学校规模、设施情况、学生人数等因素进行测算,并应能覆盖学校方可能承担的潜在风险。
2. 保费:学校方综合责任保险的保费应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历史理赔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应的费率收取。
第四条:免责条款本保险不对以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 学校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2. 学校方未获得相关许可或未按规定操作导致的损失;3. 学校方与第三方达成的独立协议中约定由学校方承担的损失;4. 学校方过失致使的合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第五条:理赔程序1. 事故通知:学校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理赔申请:学校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理赔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 理赔调查:保险公司将指派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理赔。
4. 理赔决定:保险公司将根据理赔调查结果,做出理赔决定,并按照约定的赔偿方式进行赔付。
第六条:保险期限与终止1. 保险期限:学校方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应根据学校方教育教学活动的安排进行制定。
2. 终止:保险期限届满、学校方解除合同或宣布破产等情况均可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
学校责任险赔偿标准

学校责任险赔偿标准学校责任险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期间发生意外或受伤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而购买的一种保险。
学校责任险赔偿标准是指在学校责任险保障范围内,对于不同类型的意外事件或受伤情况,保险公司所规定的赔偿标准。
下面将就学校责任险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受伤的情况,学校责任险通常会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护理费用、伤残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等内容。
具体而言,对于学生的医疗费用,通常是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但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的规定和限制进行赔偿。
对于住院护理费用,学校责任险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以保障学生在住院期间得到必要的护理和照料。
此外,对于因意外事件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学生,学校责任险也会按照一定的赔偿比例和标准进行赔偿,以帮助学生及其家庭渡过难关。
其次,对于教职工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受伤的情况,学校责任险也会提供相应的赔偿保障。
教职工意外受伤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护理费用、伤残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等内容。
与学生相似,教职工的医疗费用和住院护理费用也会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赔偿,以保障其得到必要的治疗和护理。
对于因意外事件导致伤残或死亡的教职工,学校责任险同样会提供相应的赔偿,以帮助其及其家庭度过难关。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学校责任险赔偿标准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中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购买学校责任险时,学校和个人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规定,了解保险责任和赔偿标准,以便在实际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总之,学校责任险赔偿标准是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期间能够得到合理赔偿的重要保障措施。
学校和个人在购买学校责任险时,应当了解保险责任和赔偿标准,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以便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和赔偿。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一、背景介绍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学校为保障师生的安全和权益而购买的一种保险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学校管理行为,保障学校师生在学校活动中的安全和权益,减轻学校及相关方面的经济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保险范围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学校师生在校内活动中的人身伤害风险;2. 学校财产损失风险;3. 学校师生在校外活动中的人身伤害风险(如校外实习、实践活动等);4. 学校师生在校外活动中的财产损失风险。
三、保险责任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对于学校师生在校内、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身故赔偿等责任;2. 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对于学校财产在校内、校外活动中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法律责任保险:对于学校因管理不善、违法行为等引发的法律纠纷,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责任。
四、保险金额和保费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险金额和保费根据学校规模、风险评估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保险金额应能够覆盖学校师生可能面临的风险,保费则根据保险金额和学校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计算。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和保费,以满足学校的需求。
五、保险索赔流程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学校师生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保险索赔:1. 报案:学校师生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案,并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和相关证据材料;2. 理赔申请:学校相关部门将协助师生填写保险理赔申请表,并提交给保险公司;3. 调查核实:保险公司将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事故经过、责任认定等;4.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将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答复;5. 理赔支付:经审核通过的理赔申请将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给学校师生。
六、保险责任限制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险责任存在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灾害责任限制:对于因自然灾害引发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限制;2. 违法行为责任限制:对于学校师生在违法行为中引发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相应的责任;3. 保险金额限制: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殊项目或高风险活动的保险金额可能存在限制。
平安保险校方责任险理赔标准

平安保险校方责任险理赔标准
《平安保险校方责任险理赔标准》
作为学校的责任保险产品,平安保险校方责任险为学校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保障学校在日常运营中可能发生的意外责任风险。
在购买了该保险产品后,学校需要了解理赔的标准,以便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首先,平安保险校方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包括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管托管责任、食品安全责任、教职员工过失责任等。
在这些责任范围内,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理赔申请。
其次,学校在提出理赔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事故发生证明、医院诊断书、警方调查报告等。
这些材料可以帮助保险公司确认责任范围,并进行相应的理赔。
最后,平安保险校方责任险的理赔标准是合理、公正的。
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情况、保险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理赔的公平性和及时性。
总之,平安保险校方责任险的理赔标准是明确的,学校在遇到意外事件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提出理赔申请,保证学校的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学校能够充分了解保险的相关条款,确保责任范围的准确把握,并在需要时及时提出理赔申请,使保险产品发挥最大的价值。
校方安全责任险赔偿协议书

5.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予以严格保密。
5.2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后____年止。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双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2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保险费用支付后,保险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事故赔偿
4.1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保险事故,校方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保险公司收到校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4.3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项后,校方需将赔偿款项全额赔偿给受害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
第七条其他条款
7.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以下为附则,可填写与协议相关的其他内容,如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等。)
校方安全责任险赔偿协议书
鉴于甲方(以下称为“校方”)为一所教育机构,具有为其学生提供安全学习环境的法定义务;鉴于乙方(以下称为“保险公司”)为一合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具有为校方提供安全责任保险的能力;双方为明确在校方安全责任险项下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学校为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建立的一套保险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学校能够承担因意外事故或者突发事件而导致的责任,并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一、保险责任范围:1.学校建造物及设施的保险:包括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等学校内的建造物和设施。
保险范围包括火灾、爆炸、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盗窃、抢劫等人为破坏。
2.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针对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者死亡,提供医疗费用、残疾赔偿、身故赔偿等保险责任。
3.师生财产损失保险: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因突发事件导致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个人物品、学习用品、电子设备等。
二、保险责任额度:1.学校建造物及设施的保险:根据建造物和设施的价值确定保险责任额度,确保能够覆盖重建或者修复的费用。
2.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学生人数和学校规模确定保险责任额度,以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需求。
3.师生财产损失保险:根据学生和教职工的财产价值确定保险责任额度,以保障个人财产损失的赔偿。
三、保险理赔流程:1.事故发生后,受伤或者受损的师生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责任保险部门将对报案进行审核,并指导受伤或者受损师生进行相关医疗和赔偿程序。
3.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和额度,对受伤或者受损师生进行理赔,并提供相应的赔偿金或者医疗费用。
4.学校责任保险部门将协助受伤或者受损师生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商议,确保理赔过程顺利进行。
四、保险费用支付:1.学校将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和额度,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保险费用可以由学校自行承担,也可以通过学生和教职工的缴费方式进行支付。
3.保险费用的支付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的原则,确保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五、保险制度宣传与培训:1.学校应定期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宣传活动,向师生介绍保险责任范围、理赔流程和保险费用支付方式。
校方责任险制度范本

校方责任险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风险防范和管理,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校方责任险是指学校为教职工及学生购买的责任保险,以便在保险范围内对学校及其教职工与学生可能引起的责任纠纷进行申诉、赔偿和补偿。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包括全日制教职工和学生。
第四条学校应当在日常管理中合理预防和控制责任风险,加强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意识提醒,并为其购买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二章责任保险的购买和保险责任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购买适当的责任保险,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 教职工和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2. 教职工和学生在校期间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3. 教职工和学生因履行职责产生的侵权责任;4. 其他由学校认可的责任范围。
第七条校方责任险应当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和补偿。
第八条学校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第三章申诉与理赔第九条学校在购买校方责任险后,应当向教职工和学生普及保险责任和申诉理赔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教职工和学生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信息,并由学校协助其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和补偿。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教职工和学生的申诉进行受理、调查,如果符合保险责任,应当及时赔偿和补偿。
第四章违约和纠纷处理第十三条学校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如果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第十四条学校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仲裁或诉讼。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定期评估校方责任险的购买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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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是什么
1)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a.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b.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c.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d.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e.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f.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g.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h.未明确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校方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i.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j.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k.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l.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m.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n.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o.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p.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q.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日益增多,由于校方和家长就赔偿问题很难达成协议,致使学校与家长频频发生冲突。
此外,部分学校还因惧怕高额的赔偿请求,纷纷停止组织外出活动,甚至取消部分体育课,这些现象已经成为和谐校园建设中的一大障碍。
自2001年,上海率先推出校方责任保险以来,由于该保险能够有效地转移风险,极大地缓解了学校的赔偿压力,有利于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也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因而受到学校和社会的广泛欢迎。
目前,已有二十余个省市开展了此项保险。
作为一个新兴险种,校方责任保险在实施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如何正确认识校方责任保险的职能,完善该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十分必要。
一、校方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一)校方责任保险概念及其职能
校方责任保险界定为: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为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通过学校投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校方责任保险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也称学平险)均属于教育保险体系的一部分,但其与学平险有很大不同。
通常情况下,从保险性质来看,校方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具有责任保险的性质,而学平险则是一种定期意外伤害保险;从投保人来看,校方责任保险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出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则由家长出资;从赔偿范围来看,前者只在学校有责任的情况下才赔偿,学校没有责任则不予赔偿,而后者无论学校是否负有责任,只要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险公司都予以赔偿。
校方责任保险通过发挥其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手段,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因此,在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情况下,推广校方责任保险机制,是一个让学校、
学生、保险公司、政府达到多赢的举措,这也是保险体现其社会管理功能的很好尝试。
(二)我国校方责任保险现状
校方责任险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开始发展。
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险的方式,对应负责任的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
中小学校校方责任险由上海市教委统一为学校责任投保。
这部全国尚属首创的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标志着上海在校园事故处理中探索出了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的一条新路。
广州市海珠区从2005年起每年投入40多万元为其辖下126所中小学、幼儿园购买校方责任保险,使学校从校园意外事故责任赔偿的困扰中摆脱出来。
2004年1月1日起北京实施《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现今北京的公办中小学已经全部投保。
根据部分省市的经验,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学校责任保险的部门规章,对学校责任保险采取了鼓励的态度。
此后,2008年4月15日,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地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了基本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校园风险管理机制。
此后,除上海、北京市外,安徽省、河南省、河北省、海南省、江苏省等省份都在积极进行探索。
至2009年底,除西藏以外的全国各个省份均响应国家政策要求,推出了有关于校方责任保险的政策,大力推广校方责任保险的普及。
二、校方责任保险现存问题
(一)校方责任保险的保费来源问题
2008年《通知》中的提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
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按照《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的精神,制定相关办法。
”这明确提出了保费承担者应该是学校。
但从实务上来看,各地的投保人却有差异。
例如,湖南、广州、海南、安徽、厦门市由学校出资;江西、山东、重庆规定由学校与政府或者社会共同出资;其他地区采用政府财政出资投保。
比较三种出资方式,学校出资的方式实质上有一定的缺陷。
如果学校的资金不足,投保费用可能会摊派到学生头上,加重学生负担。
并且,学校出资依赖于其经费水平,如地区经济水平不足,则投保率很难保证,也就削弱了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
(二)校方责任保险范围的问题
除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益频繁,造成的社会影响日益增大,事实上大学生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高校及社会的关注,高校责任也应当被重视。
目前,我国针对大学生意外伤害事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且上述《通知》的也仅仅针对中小学校的责任给予保障方案,对全国各大高校则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
实质上,大学生在大学期间独立生活,其在校期间更长,面临的风险也更为复杂。
因此,引入校方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机制对高校更有意义。
三、完善校方责任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社会化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为保证各个地区,各个学校均能有效地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进行风险管理。
鼓励各个地区建立统一的校方责任保险体系。
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采用校方与政府共同负担保费的方式,发挥学校本身的能力,也符合校方责任保险保障学校自身的初衷。
而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辖区,政府可以主导进行财政补贴,减轻学校负担,使学校不会因为资金困难而失去投保动力,全面发挥校方责任险的保障作用。
同时,在全国教育系统内可以进行适当的财政调,以经济发达地区补贴经济落后地区的方式,以配合校方责任保险的全面推进。
(二)强制扩大校方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
各大中小学校加入校方责任保险后,政府应在其基础上,鼓励各大高校及职业学院的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并逐步将校方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强制保险进行推广,其发展形势可以采用法律上的强制,也可以采用行政手段的强制。
校方责任保险本质上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学校的保险意识,全面保护学生的
利益,对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因此,将校方责任保强制推行,可以使之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为建立和谐校园环境有重大意义。
(三)规范校方责任保险的经营过程
现今经营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有很多,但其中条款各有不同。
作为校方责任这种风险,一旦学校发生管理疏忽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都存在不确定性;并且由于各公司经营校方责任保险的时间尚短,对于产品的评估还不能完成,因此经营校方责任保险的公司因当更加注重风险管理。
此外,由于校方责任保险存在社会性的特征,对学校、学生的影响有较为直接的影响,相关部门对此类产品也应出台相应的统一规范,对经营校方责任保险的公司加强监管,保障经营过程的合法合理。
参考文献:
[1]宋发庆. 关于我国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总体思考[J].教育学术月刊, 2008, (1).
[2]张青. 积极应对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促进和谐校园建
设[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00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