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合集下载

关于商场卫生间座便器数量如何计算

关于商场卫生间座便器数量如何计算

关于商场卫生间座便器数量如何计算:《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第3."2.2条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

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计。

第3."2.7条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计)。

第3."2.13条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m长;二、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以采用小车选购的自选营业厅为例:顾客人数为:4000÷1."7=2352."9(人)按2400人考虑,男女各半,则1200÷100=12(个)男厕位1200÷50=24(个)女厕位如果感觉厕位过多,可以分散成若干卫生间,布置在楼梯间下方、边角位置。

此外,不要忘了给员工准备卫生间。

(第3."4.3条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男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个或小便槽0."60m长;二、女厕所应按每3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二、盥洗室应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0."10㎡计。

)关于商业建筑中自动扶梯的设置自动扶梯的数量要满足2个选择依据:(1)满足运输能力;(2)乘客搭乘舒适度。

关于运输能力,应考虑通道宽度在单位时间内的人流量,应按照通道在最拥挤程度下最大的客流来选择。

关于乘客搭乘舒适度,应充分考虑建筑的面积、形状,一般来说一部自动扶梯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m。

商业建筑疏散宽度计算方法

商业建筑疏散宽度计算方法

商业建筑疏散宽度计算方法1 疏散宽度的计算目前,对大型商店建筑疏散宽度的计算依据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以下简称《商》)以及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以下简称《人》)。

《建》条文:5.3.17.5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2确定。

(附录1)表1和表2与《商》第4.2.5条和《人》第5.1.5条及第5.1.8条已经统一。

依据《建》5.3.17.5条,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计算公式:B(m)=S'(m2)×K2×b(m/100人)×a(人/ m2)式中:B为商店营业厅疏散总宽度(m)S'为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m2)K2为面积折算值(常量)0.7b为疏散宽度百人指标(m/100人)地下与地平高差10m以内不小于0.75(m/100人),高差10m以上,不小于1(m/100人)。

a为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 m2)地下二层0.80(人/ m2),地下一层0.85(人/ m2),地上一二层0.80(人/ m2),地上三层0.77(人/ m2),地上四层0.60(人/ m2)。

很显然,式中K、b、a三个数可以从条文中查到,但Sˊ怎样确定?2 营业厅建筑面积的确定依据《建》5.3.17.5条的条文说明,“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以及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分隔开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该建筑面积内。

在建筑设计中,往往在设计阶段还没有商店的平面布置,因此不能准确的得到营业厅的建筑面积。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一883.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站房内旅客用楼梯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m。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楼梯踏步高宽比是根据楼梯坡度要求和不同类型人体自然跨步(步距)要求确定的,符合安全和方便舒适的要求。

坡度一般控制在30°左右,对仅供少数人使用服务楼梯则放宽要求,但不宜超过45°。

步距是按2r+g:水平跨步距离公式,式中r为踏步高度,g为踏步宽度,成人和儿童、男性和女性、青壮年和老年人均有所不同,一般在560~630mm范围内,少年儿童在560mm左右,成人平均在600mm左右。

旅客地道、天桥的阶梯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4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2m,每段阶梯不宜大于18步,直跑阶梯平台宽度不宜小于1.5m。

主要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连续踏步不超过18 级,超过18 级时,应加设中间休息平台,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10m;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其它答案11.家装楼梯一个要讲究安全,另一方面又要讲究经济。

其中经济包括经费上的经济和空间的经济,家装楼梯的踏步高度一般设计在180mm-200mm之间,只有公共场所的楼梯踏步高度才会设计在130mm-160mm之间。

其次是踏步中心距,即所为的进深,一般设计在230mm-250mm之间,最小不要小于220mm,踏步进深设计到300mm一步迈不到,两步还不够走起来很累。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与楼梯设计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与楼梯设计

商业建筑疏散与楼梯设计【摘要】:文章结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实例,通过对几种规范的比较和分析,探讨性提出该类建筑的疏散设计要点。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疏散楼梯设计要点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商业建筑在功能和形式上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地相继建成了数量众多的大型商业广场(或叫购物中心),它们不仅功能齐全,而且形式多样。

也有些住宅下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集购物、餐饮、娱乐、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

此类商业服务网点面积不大、规模不大、人员有多样性,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现代消防设施等方面也都具有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的独特性。

而目前我国尚无针对此类商业网的专门规范,疏散设计除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以下简称《商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14建规》)(即将替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外,还要遵循相关功能涉及的众多规范。

因现行国家标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有些地方又出台了地方性的设计标准作为补充,如上海市《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沪消发〔2003〕54号(以下简称《上海规》)、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 (以下简称《江苏规》)等以及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以下简称《密管》),而各规范对类似措施的做法规定也不完全一致。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设计,需要满足疏散距离、服务网点面积、疏散宽度、楼梯式样、出口数量等多个维度。

二、术语和标准2.0.14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发布日期:2006-7-12 来源:建设部、商务部于1988年9月14日联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址和布置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疏散宽度计算公式

疏散宽度计算公式

疏散宽度计算(商店餐饮办公展览)一、商店对大型商店建筑疏散宽度的计算依据:《建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以及地方文件要求。

《建规》条文如下:5.3.17.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 确定;注:营业厅建筑面积的确定:依据《建规》5.3.17.5条的条文说明,“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以及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分隔开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该建筑面积内。

在建筑设计中,往往在设计阶段还没有商店的平面布置,因此不能准确的得到营业厅的建筑面积。

可参照《商规》进行估算。

《商规》第3.1.1条: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3.1.2条: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

第3.4.1条: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

包括外向橱窗、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该部分所占商店总建筑的比例数可按第3 1-2条的规定。

第3.4.2条: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m2计。

第3.2.2条: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

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个顾客1.35m2计。

根据以上各条文,我们可以得出:营业厅建筑面积=营业面积+(辅助面积-办公部分面积)。

办公面积=(3~3.5)/15*营业面积=1/5营业面积(取小值)。

建筑专业技术回答-防火设计

建筑专业技术回答-防火设计

建筑专业技术回答-防火设计(共51条)1、商业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1.4条规定: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

如果商店与办公等建筑相邻,在其隔墙上开防火门或在其相邻楼梯间处隔墙上开设防火门作为商店的一个疏散出口是否可以?对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小时的非燃烧楼板与其他建筑隔开的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完全符合3.0.2条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则该隔墙是否可视为防火墙处理。

近来多层独门连体店铺设计较多,通常底层商店其二层作为管理用房,通过封闭楼梯间上连系。

作为独门独户的个体店铺实际上对二层用房的使用有着较大随意性,但在综合性建筑的设计图纸上只要标上管理用房则视为办公,就可与其他甚至高层办公建筑相连通,按上述规范规定可否通过?答:本条实包括三个问题:○1商店与办公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分开,安全疏散时互不影响;○2耐火极限3小时的墙一般可以作为防火墙用;○3商店内部办公视为商店的一部分,不能与其他部分(包括其他办公部分)相连。

2、办公楼与厂房相连,办公用房超过60m2应设两个出口,办公与厂房相通的防火门能否作为第二疏散口?(GBJ16-87-5.3.1)答:办公楼与厂房一般应分开建造,消防要求见《建规》。

只有限于直接为厂房车间服务的管理用房可以考虑相连。

面积较大时宜设防火分隔(或防火分区隔开)。

办公部分按民用建筑消防考虑,相连通的门是否能作为第二安全疏散出口,要看是否满足相关安全疏散距离的条件。

3、一个底层房间面积超过60m2(公共建筑)共有一个门,但有楼梯到三楼,从三楼可到另一部楼梯,可否作为第二出口?(GBJ16-87- 5.3.1)答:公共建筑除地下室外,安全疏散一般不考虑逆层疏散。

4、小别墅的地面汽车库出口处是否要设防火门?(GBJ0067-97-5.3.3)答:没有规范要求。

5、多层建筑中的一个房间(如室内球场、餐厅等)出大厅就是楼梯(两个出口),室内最远点到房间(楼梯门)的距离,例:一、二级耐火等级,是22m还是40m?(GBJ16-87-5.3.8)答:餐厅可参照《高规》第6.1.7条采取不于30m。

疏散宽度计算(商店-餐饮-办公-展览)

疏散宽度计算(商店-餐饮-办公-展览)

疏散宽度计算(商店餐饮办公展览)公共建筑类型较多,且在建筑设计中有些建筑类别的疏散宽度和疏散人数的计算不能够在规范上找到明确的依据,或无法明确套用哪个规范,现根据个人分析及参阅相关文献总结几种常见建筑类型的疏散宽度和疏散人数的计算。

(将根据个人经历,添加相关建筑类型的计算方法以供参考及讨论)一、商店对大型商店建筑疏散宽度的计算依据:《建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以及地方文件要求。

《建规》条文如下:(具体条文可参见下一节“餐饮”)5.3.17.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 确定;注:营业厅建筑面积的确定:依据《建规》5.3.17.5条的条文说明,“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以及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分隔开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该建筑面积内。

在建筑设计中,往往在设计阶段还没有商店的平面布置,因此不能准确的得到营业厅的建筑面积。

可参照《商规》进行估算。

《商规》第3.1.1条: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3.1.2条: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

第3.4.1条: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

包括外向橱窗、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该部分所占商店总建筑的比例数可按第3 1-2条的规定。

第3.4.2条: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m2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店建筑设计规JGJ48-88(试行)主编单位:中南建筑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商业部实行日期:1989年4月1日关于发布专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的通知(88)建标字第223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商业部(83)城设字第189号文的要求,由中南建筑负责编制的《商店建筑设计规》,经审查,现批准为专业标准,编号JGJ48-88,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南建筑。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商业部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址和布置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 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的规定。

第2.2.7条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建筑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3.1.2条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

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

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第3.1.3条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1.4条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第3.1.5条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第3.1.6条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3.1.7条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3.1.8条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围不得兼作它用;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第3.1.9条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第3.1.10条营业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

第3.1.11条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二、营业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第二节营业部分第3.2.1条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

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3.2.2条普通营业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

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计。

注:营业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3.2.3条普通营业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注:①通道如有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②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

③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

第3.2.4条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注:①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

②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3.2.5条营业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计;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

第3.2.6条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综合性营业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三、应根据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第3.2.7条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计)。

第3.2.8条自选营业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

注:①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

②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

③括号数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

第3.2.9条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的规定。

第3.2.10条联营商场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各店铺的业运输于营业时间不应占用公共通道(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三、店铺,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0m;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的规定。

第3.2.11条联营商场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

注:①括号数字为公共通道仅有一侧设铺面时的要求。

②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

第3.2.12条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一、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15㎡的面积;二、营业厅每1500㎡,宜设一处市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第3.2.13条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m长;二、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至少有坐便位1~2个;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但至少设1个;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五、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清洁工具间。

第三节仓储部分第3.3.1条仓储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和与商品出入库、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该部分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

第3.3.2条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应符合防火规的规定,并应符合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二、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有关售区,便于商品的搬运,少干扰顾客。

第3.3.3条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三、如附设加工场,其设施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第3.3.4条库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