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大学授予学年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大学授予学年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的暂行规定
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对实行学年学分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愿意为服务。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具有下列具体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届时不够毕业资格,而作为结业者;
(二)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三)受过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受过严重警告处分而无突出优良表现者;或受过警告处分后,无明显改进者。
三、学士学位的审定授予程序为:
由各学院依据此规定,先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doc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校学位字〔2011〕9号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安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安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为做好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下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立志为人民健康服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3.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并完成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双学士辅修学位。
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或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3.毕业考试(理论与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4.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5.在校学习期间,所学专业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
6.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既未达到400分,也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统测者。
7.既未通过国家或安徽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也未通过计算机校内统测者。
8.在校期间第二次留级者。
9. 结业学生。
第三条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符合《安徽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有关解除处分规定而解除处分者,经院学位分委会研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安徽建筑大学文件校字〔2014〕113号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通知各学院(部)、各单位:《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2014年8月18日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要求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平均学分绩点满1.8。
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取得的最低毕业学分计,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包括:⑴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全部必修课程;⑵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需完整修读的专业方向模块课程;⑶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其他选修课程(取绩点高者计入)。
第三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二)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三)平均学分绩点不满1.8者(计算方法同第二条(三)款);(四)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由其所在学院负责受理,学位申请者资格审查由其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学位申请者应在其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当学期第14至15周)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
公示期满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由学校学位办公室制发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在校学习满6年(四年制)或7年(五年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予补授。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获得学士学位是经历一个人教育生涯中最重要的里程碑。
获得学位意味着个人在获得学位之前已经掌握了基本学问、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从本科生涯中获得的实践经验。
为促进学生发展,一些学校设置了一定的条件来授予学士学位。
一般而言,要获得学士学位,学生需要先完成规定的学分,一般情况下学分至少在120到128之间,其中包括该专业的必修和选修课。
此外,学生还需要取得一定的成绩,平均成绩不低于2.0,最低学分不低于2.0。
此外,大多数院校还要求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完成一篇学士毕业论文,将专业知识系统化,并就特定课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根据自己的研究结果,提出原创性的解决方案。
此外,接受学士学位的学校还要求学生参加实践和实习项目,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能力。
在实践项目中,学生不仅要遵守有效的行业标准,还要使用系统的思维方法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并能够在实践中展示自己的专业水平。
总之,学校对学士学位的要求非常严格,学生需要完成学术学习、实践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取得相应的成绩,才能够获得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建筑大学文件校字…2014‟116号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学院(部)、各单位:《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2014年8月18日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理规定》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应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校字…2014‟93号)进行缴费,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标准学制为四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3-6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4-7年。
第二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精华版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安徽建筑大学文件校字〔2014〕116号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学院(部)、各单位:《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2014年8月18日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管理规定》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应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校字〔2014〕93号)进行缴费,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标准学制为四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3-6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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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文件
校字〔2014〕113号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8月18日
安徽建筑大学
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要求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平均学分绩点满1.8。
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取得的最低毕业学分计,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包括:
⑴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全部必修课程;
⑵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需完整修读的专业方向模块课程;
⑶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其他选修课程(取绩点高者计入)。
第三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二)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不满1.8者(计算方法同第二条(三)款);
(四)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由其所在学院负责受理,学位申请者资格审查由其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学位申请者应在其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当学期第14至15周)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
公示期满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
由学校学位办公室制发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在校学习满6年(四年制)或7年(五年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予补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建院字〔2011〕36号)同时废止,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2014年0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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