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2017.6.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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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环[2013]1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3.02.08【实施日期】2013.02.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3〕14号)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2月8日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按照《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18号)滚动实施工作要求,加大污染物总量减排力度,持续改善珠江三角洲(下称“珠三角”)及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1.21•【字号】粤环[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1月21日以粤环〔2011〕7号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前言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试行)》)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

五、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时,应当对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情况予以说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对未列入本《裁量标准(试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

七、本《裁量标准(试行)》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下”不包含本数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

八、本《裁量标准(试行)》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

关于《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

附件1广东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注:1.体系结构:包括七个部分56个指标。

这七个部分是:资源利用(14个指标)、环境治理(8个指标)、环境质量(10个指标)、生态保护(11个指标)、增长质量(5个指标)、绿色生活(7个指标)、公众满意程度(1个指标)。

2.指标类型:分为三类,标★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标◆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提出的主要监测评价指标或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评价指标;标△的为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评价指标。

3.指标权数:根据指标的重要程度,三类指标的权数之比为3:2:1计算,★号指标权数是2.75%,◆号指标权数是1.83%,△号指标权数是0.92%。

6个一级指标的权数分别由其所包含的二级指标权数汇总生成。

6个一级指标的权数相加是100%,分别是资源利用(29.3%)、环境治理(16.5%)、环境质量(19.3%)、生态保护(16.5%)、增长质量(9.2%)、绿色生活(9.2%),公众满意程度是主观指标,没有赋予权数,另单独调查,单独测算。

4.测算方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以2015年为基期,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目标和相关部门规划目标,测算分地区绿色发展指数和6个分类指数。

绿色发展指数由除“公众满意程度”之外的55个指标个体指数加权平均计算而成。

5.指标置换的说明:“可治理沙化土地治理率”(权数是1.83),由于我省没有相关工作内容,故由“造林任务完成率”和“抚育任务完成率”替代,“造林任务完成率”和“抚育任务完成率”的权数都为0.92。

6.指标数据缺失的处理办法:对于有些地区没有的地域性指标,相关指标不参与总指数计算,其权数在一级指标分类内分摊至其他指标,所在的一级指标权数保持不变,体现差异化;对于目前暂无数据的指标,其权数不变,参与指数计算。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7•【字号】粤府[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7日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政府与环境保护部签署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力争珠三角区域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在全国重点控制区域率先达标,全省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珠三角地区各城市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标;珠三角区域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5%左右,臭氧(O3)污染形势有所改善;与2012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相比,广州、佛山(含顺德区)、东莞市下降20%,深圳、中山、江门、肇庆市下降15%;珠海、惠州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

1.深入推进电厂污染减排。

加强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2014年底前全省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推动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到2015年全省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环[2014]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27【实施日期】2014.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月27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为加强环境保护,建立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环境政策体系,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配套政策。

一、总体思路(一)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控制。

优化开发区坚持环境优先,实施更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推进污染整治,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重点开发区坚持发展中保护,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引导产业集约发展,全力推进综合防控,保持环境质量稳定;生态发展区坚持保护中发展,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适度发展适宜产业,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禁止开发区坚持强制性保护,加强养护建设,依法严格监管,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二、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二)严格落实生态红线。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纳入生态红线进行严格管理,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备注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6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7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8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12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1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省政府规章1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环发〔2010〕78号2关于印发石马河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0〕86号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号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2号5关于明确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1〕738号6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2〕8号7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37号9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47号1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1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粤环函〔2012〕8 81号1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1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3〕84号1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粤环函〔2013〕1 18号15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3〕46号16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核下放有关工作的意见粤环函〔2013〕1130号1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1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4〕21号1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粤环〔2014〕22号20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2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4〕759号22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2014〕64号2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粤环〔2014〕98号2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环〔2014〕130号25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5〕8号26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粤环〔2015〕26号2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5〕59号2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小东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5〕60号2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函〔2015〕1065号3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3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32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粤环办〔2016〕22号3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的通知粤环函〔2016〕8 81号3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粤环函〔2016〕1054号。

广东省新环保保护条例(新)

广东省新环保保护条例(新)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月1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本省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评审技术指南

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评审技术指南

附件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评审及实施效果核查技术指南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2017年7月目录1前言 (1)2主要引用文件 (1)3适用范围 (3)4评审流程 (3)“一企一方案”方案评审 (4)评审准备 (4)评审组织 (4)评审小组的组成 (4)评审会议流程 (5)评审意见 (5)复核 (5)材料提交 (6)综合整治效果核实评审 (6)评审准备 (6)核实评审 (7)核实小组的组成 (7)核实评审要点 (7)核实评审结论 (11)材料存档 (11)抽查 (12)附件1:方案评审会议程序 (13)附件2:评审意见表 (14)附件3:情况自查表 (16)附件4:现场核查评分表 (17)1前言为指导开展固定污染源VOCs综合整治“一企一方案”和综合整治效果的评审,规范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实施综合整治工作,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2主要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03-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73-2016)《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广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工作方案》《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粤环函〔2016〕52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3〕79号)《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4〕116号)《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4号)《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4号)《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粤环函〔2016〕1049号)《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项目评估技术规范》(粤环函〔2016〕1049号)3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已列入《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16〕525号)的省级重点监管企业,以及各地市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一企一方案”评审和综合整治实施效果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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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关于加快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36号)、《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需求,对我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评价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与振动以及污染修复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五个专业类别。

第四条能力评价是针对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会员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能力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能力评价不收取评价费用。

第六条能力评价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三种等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三)具备承担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
(四)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申请能力评价甲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5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三)独立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业绩表(附件1)的相关要求,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并经验收通过;(四)具有一定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中,主导技术至少有一项具有发明专利证书或获得两项市级以上相关领域的奖项或鉴定等。

(五)具有固定的检测化验场所,配备完备的检测仪器设备、设施及至少2名专业的环境检测技术人员。

第九条申请能力评价乙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8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三)独立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业绩表(附件1)的相关要求,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并经验收通过。

(四)具有固定的检测化验场所,配备基本的检测仪器设备、设施及至少1名专业的环境检测技术人员。

第十条申请能力评价临时等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4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第十一条申请一类以上能力评价的,每增加一类,应增加不少于2名具有环境相关专业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申报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含电子版):
(一)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
(三)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近3个月)等复印件;
(五)检测化验的相关能力证明,包括:检测化验能力简介(含现场图片、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发票及检测化验技术人员相关培训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近3个月)等复印件。

申报临时证书的单位不必提供检测化验相关证明材料;
(六)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证明材料;
(七)提供近五年相应业绩要求的工程实例材料,包括:项目合同、实施方案、主要图纸图签、用户意见、项目监测报告及相关验收证明。

其中,申报临时证书的单位不必提供工程实例材料,但须提供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证明材料;(八)申请甲级的单位必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或获得两项市级以上相关领域的奖项或鉴定等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十四条省环保产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达到要求的,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设立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广东环保产业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并颁发评价证书。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评价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评价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评价证书的;
(三)评价证书需要升级的;
(四)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第十七条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评价证书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

逾期3个月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评价证书自动作废。

临时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正式评价证书,经评审通过后予以颁发正式评价证书,暂时达不到转正要求的持证单位可申请延长临时评价证书使用期一年;延期期满后仍达不到转正要求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八条持有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或环保工程专
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可直接申请乙级或甲级能力评价证书。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获得评价证书单位必须与省环保产业协会签订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二十条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有相关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表;
(二)单位变更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评价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三条评价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年度报告表、相关年检资料以及评价证书副本一并报省环保产业协会。

省环保产业协会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抽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年检;对达不到原能力评价条件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等级和类别或取消评价证书;对不按要求提交年检材料的,视为年检不通过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在广东环保产业网上设置信息平台。

及时登载申报单位公示、公告信息;登载获证单位年检情况信息;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平台。

第二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省环保产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中止使用评价证书或吊销评价证书: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能力评价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评价证书的;
(三)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被吊销评价证书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申请评价证书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统一制定,可在广东环保产业网下载。

(一)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业绩表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见附件1)(二)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
(三)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
(四)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年度报告表(见附件4);
(五)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临时)延期申请表(见附件5);(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表(见附件6)。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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