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档案的暂行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编制前言1、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熟知相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3、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内容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2、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犯罪: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一、报到登记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各镇司法所、开发区司法所: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规定如下: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由司法所负责收集、归档、立卷和保管,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移交市司法局集中统一管理。
二、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包括矫正工作类及法律文书类两种。
矫正工作类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社区矫正宣告书(试行)、初次见面谈话内容、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期满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记录簿、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汇报、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吴江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证、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记录表等内容。
法律文书类主要包括: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1 / 47精品文档书、结案登记表、出监鉴定表、出所鉴定表、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责令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监狱等单位出具)等内容。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按如下方法立卷归档1、实行一人一档,按照先矫正工作类后法律文书类的顺序立卷,保管期限均为“长期”。
2、案卷编号,采用单位名称、矫正类型和入矫时间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编排,单位名称和矫正类型统一采用汉语拼音编写:松陵-----SL 同里-----TL 芦墟-----LX黎里-----LL 平望-----PW 盛泽-----SZ桃源-----TY 震泽-----ZZ 七都-----QD横扇-----HS 开发区-----KFQ管制-----GZ 缓刑-----HX 假释-----JS 暂予监外执行-----JW 剥夺政治权利-----BQ入矫时间以年度为单位,采用01——99的自然顺序。
社区矫正实施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22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范文

【导语】计划对⼯作既有指导作⽤,⼜有推动作⽤,搞好⼯作计划,是建⽴正常⼯作秩序,提⾼⼯作效率的重要⼿段。
下⾯是⽆忧考为您整理的《2022年社区矫正⼯作计划范⽂》,仅供⼤家查阅。
1.2022年社区矫正⼯作计划范⽂ ⼀、完善机制、落实⼈员、提⾼认识 ⼀是建⽴健全社区矫正⼯作机制,落实⼈员,明确责任。
尤其是对社区矫正相关业务开展以及有关部门关于社区矫正⼯作的规范要求和有关社区矫正⼯作⽂件的学习,深化对社矫⼯作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将思想统⼀到镇司法所矫正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正确把握社矫⼯作的原则性与独创性的统⼀,坚持“制度化”和“⼈性化”并重,积极稳妥、不断创新、扎实有序地推进本镇社矫⼯作的开展。
⼆是充分利⽤⼀切会议举办契机,开展“以会代训”⼯作。
诸如在联席会议上分析难、疑点,解决社矫出现的新问题。
⼆、完善各项制度和台帐,夯实基层基础 及时与区司法所沟通,对社区矫正⼯作制度等进⾏商定,并按要求予以上墙,做到⼯作责任明确,任务明确。
完善社区级社矫基础台帐备录⼯作。
要求社区矫正⼯作⼩组将矫正对象的⽇常活动情况、表现详细记录,做到⼯作台帐规范、细致,全⾯正确反映⼯作开展情况。
三、抓好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作 严格按照上级精神,规范档案管理,规范记录,规范存档,做到⼀⼈⼀档,⼀事⼀记。
此外,适时根据区司法所的要求,做好建⽴社区矫正对象的电⼦档案⼯作,逐步完善和规范档案管理。
四、加强沟通,完善协作机制,理顺衔接⼯作 继续认真贯彻相关⽂件精神,加强协调配合,特别是加强与派出所社区民警的沟通协作,在材料移交,初次谈话中,明确相关事项,合⼒促进社区矫正⼯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络 根据街道实际,确保⼀名⼲部衔接⼀名社矫对象,相应成⽴⼀个社矫监督考察⼩组。
加强志愿者制度的建设,注意志愿者的素质要求和⼯作量的平衡问题,合理培植监督考察⼩组成员,提⾼实际监管能⼒和⽔平。
同时,在监护⼈没有形成主动反馈的前提下,主动联系,加强⾛访,经常性地对监护⼈履⾏职责情况进⾏检查和督促,充分发挥监护⼈的作⽤,加强监护⼈对矫正对象的帮教。
司法所工作档案规范化管理规定

司法所工作档案规范化管理规定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台帐是司法所工作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工作的基础,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备条件。
为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使工作台帐进一步规范,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日常工作台帐(一)司法所要建立健全日记制度。
即各司法所必须坚持每天记录应当完成和将要完成的工作任务以及一些工作思路(见附件一《工作日志》)。
(二)司法所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包括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且每星期不少于1次记录。
政治学习主要是针对党支部、党小组以及党员参加支部和小组的活动和理论学习且应做相关记录。
(见附件二《政治业务学习记录本》)。
业务学习主要是针对司法所九项业务工作的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同时包括司法助理员个人自学以及参加各级司法行政系统的培训学习,并应做相关笔记。
(三)司法所要建立日常业务工作总结制度。
即通过省基层工作平台报送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统计报表(必须留存纸质报表)。
及时撰写和报送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措施以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且内容全面、数据准确、分析合理并应留存档案。
二、业务档案(一)人民调解工作台帐人民调解工作台帐的规范为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它包含组织机构、接待工作、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程序、完善规范的调解卷宗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调解信息(市局与《安徽市场报》联合推出的“司法传真”栏目信息)的收集整理也应纳入台帐的记录内容。
其基本要求是:基本内容统一,整理装订统一;要做到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与台帐中所制定的相关制度保持统一,即所制定的相关工作制度都要有原始材料来反映。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应有:⑴目录;⑵成立或调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文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选定组成人员,落款加盖印章);⑶本辖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图;⑷成立或调整××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文件或材料(落款加盖印章)。
矫正法实施细则

矫正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矫正法的实施,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包括社区矫正、监禁矫正等。
第三条矫正工作应当遵循人道、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注重矫正对象的思想转化、行为矫正和社会适应性提升。
第二章矫正对象管理第四条矫正对象应当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基本情况、犯罪情况、矫正过程等信息。
第五条矫正对象应当定期报告个人思想动态、行为表现等,接受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矫正方案制定第六条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个人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第七条矫正方案应当包括思想教育、行为矫正、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内容,确保矫正工作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八条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矫正机构的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
第九条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五章教育帮扶工作第十条加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一条开展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帮助矫正对象提升就业能力和心理素质。
第六章外出与迁居管理第十二条矫正对象如需外出或迁居,应当提前向矫正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外出或迁居期间,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定期向矫正机构报告个人情况。
第七章奖惩与考核管理第十四条对于表现优秀的矫正对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其积极向上的精神。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规定的矫正对象,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可以依法撤销矫正。
第八章信息通报与协调第十六条矫正机构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沟通矫正对象的情况,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七条加强与社会组织、家庭等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矫正工作。
第九章失去联系对象处理第十八条对于失去联系的矫正对象,矫正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寻找,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对于长期失去联系的矫正对象,矫正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辽宁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

辽宁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综治办发[2012]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4.19【实施日期】2012.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综治办发〔2012〕8号)各市综治办、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2011年7月,省综治办、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的通知》后,各地各部门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使全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有的监所信息核查沟通不到位,有的监所衔接比例相对较低,有的安置帮教组织派员衔接不及时等。
针对这些问题,省综治办和省司法厅共同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司法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辽宁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0〕24号)和辽宁省综治办、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各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确定专管科室,安排专门人员,提供专门设备,保证本监所服刑在教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顺利实施。
要建立服刑在教人员信息录入核查常态工作机制,保证随时录入场所内服刑在教人员变更信息。
对新入监入所人员必须在进入监所后一个月内将其基本信息录入到信息系统平台,提供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信息核查,并随时跟踪核查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工作规范至关重要。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与条件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和再社会化的可能性。
在适用社区矫正时,需要综合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以及居住地等因素。
同时,要确保社区矫正的执行不会对社区的安全和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1、调查评估在决定对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之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调查内容包括罪犯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
调查评估应当客观、公正、准确,为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提供科学依据。
2、接收登记对于决定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建立社区矫正档案。
接收时应当核实罪犯的身份信息、法律文书等,并告知其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3、制定矫正方案根据罪犯的个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矫正方案应当包括矫正目标、矫正措施、矫正期限等内容。
矫正方案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切实帮助罪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4、日常监管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定期对罪犯进行走访、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和行为表现。
要求罪犯按时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罪犯,要及时给予警告、处罚或者提请收监执行。
5、教育帮扶通过组织集中教育、个别教育、心理辅导等方式,对罪犯进行思想道德、法律法规、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
同时,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为罪犯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困难救助等帮扶措施,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6、解除矫正当罪犯矫正期满或者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解除矫正手续,向罪犯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对其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估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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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档案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社矫办发[2006]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6.03.15
【实施日期】200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档案的暂行规定
(大社矫办发[2006]1号)
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我市《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档案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档案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大连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台帐
第一条在矫正工作日常管理中,应建立以下工作文书:
1、大连市社区矫正宣告书;
2、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3、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
4、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励建议书;
5、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惩处建议书;
6、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励通知书;
7、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处分通知书;
8、大连市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9、大连市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协议书。
第二条工作文书的填报由司法所主办。
上述工作文书除司法所须各存档一份外,第1至第3项由司法所交社区服刑人员本人一份,报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一份;第4、5项由司法所交有关执行机关各一份,同时,报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第6、7项由司法所交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各一份,同时,报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第8、9项由相关各方各执一份。
第8、9项工作文书也可由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第三条在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矫正工作中,应建立以下工作表册:
1、社区服刑人员名册;
2、大连市社区服刑人员人户分离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