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律师协会律师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2024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2024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依法组织专业服务的机构,依法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代理、法律顾问等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维护社会公正。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其内部管理体系,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合理组织业务,保证律师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机制,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理的利益调整机制,维护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保证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的利益一致。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接受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注册设立,并按照要求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适的业务部门,专门负责事务所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管理人员,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事务所内律师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合理的分工机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确保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记录律师的执业情况和专业成绩。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质量评价制度,评估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记录律师事务所的信誉和业绩。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律师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的执业自由。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宣传和推广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合理的宣传和推广策略。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宣传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
2024年最新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计划

2024年最新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计划一、概述2024年是律师职业发展的重要一年,律师协会将以服务律师行业和推进司法建设为宗旨,制定以下工作计划,为律师们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和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二、加强律师职业培训1. 举办系列法律研讨会和专题讲座,邀请资深律师和法学专家分享实践经验和学术研究成果。
2. 组织律师培训班,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教育培训。
3. 推动与高校合作,开展法律实务课程,为年轻律师提供更全面的法律知识和执业技能的培训。
三、提升律师行业形象1. 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律师行业的认知和了解,推广法治理念。
2. 创建律师服务平台,加强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 组织律师参与公益活动,展示律师社会责任,树立律师行业良好形象。
四、加强律师执业监管1. 完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提高入行门槛,确保律师质量。
2. 强化律师执业监督,加大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职业操守。
3. 推进建立律师事务所信用评价体系,对律师事务所的信用进行评估和监管。
五、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1. 组织律师代表团出访,与国际律师组织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交流和合作,促进国际律师服务贸易。
2. 开展国际律师合作项目,为律师提供国际化业务拓展的机会和平台。
3. 加强对外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保护事务,提升中国律师在国际舞台的影响力。
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1. 积极参与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律师行业改革建议,推动司法体制的完善。
2. 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合作,共同推进法治建设,为社会提供更加公正和高效的法律服务。
七、加强组织建设1. 完善律师协会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 提高律师协会组织能力,加强协会与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3. 推进律师职业发展规划,为律师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台,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竞争力。
八、推动法治文化建设1. 加强法律文化宣传,通过展览、讲座、文化活动等形式,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2024年

一、总则1.强调律师在业务推广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树立积极向上的形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建设。
二、业务推广方式1.律师可以利用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业务推广。
但应遵循真实、准确、合法的原则,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律师业务宣传材料1.律师的业务宣传材料应真实、准确地介绍个人及事务所的专业经验、业务特长。
不得夸大业绩,不得使用与实际业务无关的词汇和图片。
2.宣传材料中不得出现与律师事务所或个人专业背景无关的称号、奖项等,不得冒用他人事务所或个人的名义进行宣传。
四、律师业务推广费用2.律师应当根据业务推广的实际效果支付费用,不得以不实数据或虚构推广效果为由逃避费用支付责任。
五、律师业务推广的其他行为规定1.律师不得通过送礼、请客、安排旅游等方式进行业务推广,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以获取业务机会。
2.律师不得与他人合谋或串通进行业务推广,不得恶意诋毁他人形象,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3.律师应当尊重竞争对手和同行实力和业绩,不得捏造事实或恶意攻击竞争对手和同行,不得借机贬低竞争对手和同行的声誉。
4.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发布违法、违规和低俗的宣传内容,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5.律师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涉及客户的敏感信息。
六、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律师,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书面警告、责令停止业务推广行为、公开谴责等。
情节严重者将进行惩戒处理。
总结:本规则旨在规范律师的业务推广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形象和职业威望。
律师应严格遵守规则,慎重选择业务推广方式,以诚信和专业能力赢得客户信任。
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要理性判断,避免受到不实宣传的误导。
辽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辽宁律师协会

辽宁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规范公职律师的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经招聘专门办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范,具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公职律师的人事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律师协会负责行业监督管理。
四、担任公职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在市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工作,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律师公证管理机构的公务员及经编制部门批准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县(区)政府法制部门的公务员;(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公务员年度考核合格;(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五、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填写的《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四)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和品行良好的证明。
六、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司法局;(二)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将同意报批的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三)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批意见。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四)省直机关公务员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接受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律师业务推广的基本要求

律师业务推广的基本要求:
1.遵守法律法规:律师在推广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法》《广告法》等。
2.诚信原则:律师在推广业务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夸
大、虚假宣传。
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信任或商业机会。
3.合法合规宣传。
必须采用合法合规的宣传方式,不得采用非法手
段进行宣传。
4.保护客户隐私。
必须严格保护客户的隐私,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
信息
5.恪守职业道德:律师在推广业务时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做出
有损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6.尊重市场规则:律师业务推广活动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优
质服务吸引客户,而非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7.透明度要求:在费用收取、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应向潜
在客户提供清晰、完整且易于理解的信息,保证消费者知情权。
8.提供高质量服务:律师在推广业务时必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以
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法律和法律服务业品牌推广管理规定

法律和法律服务业品牌推广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服务业的品牌推广活动,提升法律服务机构的知名度、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保障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
二、品牌推广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品牌推广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宣传推广行为。
(二)真实性原则所宣传的法律服务机构的资质、业绩、团队、服务内容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其词、虚假宣传。
(三)专业性原则品牌推广应突出法律服务的专业性特点,展示法律服务机构在法律知识、实践经验、解决问题能力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四)公正性原则不得通过贬低竞争对手、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品牌推广,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五)保密性原则在品牌推广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泄露涉及客户和业务的敏感信息。
三、品牌推广的内容(一)机构资质与荣誉可以宣传法律服务机构的合法设立资质、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行业认证等,以证明其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专业团队介绍机构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专业人员的资质、学历、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展示团队的专业实力。
(三)服务领域与特色明确机构所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如刑事辩护、民事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并突出其服务特色和优势。
(四)成功案例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成功案例进行宣传,但应注意对客户信息的保密处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五)社会责任展示法律服务机构在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社会法治宣传等方面的积极作为和贡献。
四、品牌推广的方式(一)线上推广1、建立官方网站,发布机构信息、业务介绍、专业文章等内容,并确保网站内容的及时更新和维护。
2、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案例分享、服务动态发布等。
大连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先进公职律师单位和优秀公职律师的决定-

大连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先进公职律师单位和优秀公职律师的决定
正文:
---------------------------------------------------------------------------------------------------------------------------------------------------- 大连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先进公职律师单位和优秀公职律师的决定
各公职律师试点单位:
公职律师是我市律师队伍的组织部分,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单位勇于实践,开拓创新,结合各自情况,积极探索公职律师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使公职律师在推进本单位依法行政,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行政执法规范化,提高行政案件的办理质量,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维护我市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开展业务培训等方面也做出了贡献。
为表彰和鼓励先进,决定对以下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一、先进公职律师单位:
1、大连市公安局;
2、大连市国税局。
二、优秀公职律师:
1、卢纪军大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2、赵卫建大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
3、王东宁大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4、傅全文瓦房店市公安局;
5、李晓光大连市政府法制办;
6、赵福胜大连市政府法制办;
7、张军庄河市政府法制办;
8、刘璕大连市国税局法制处;
9、王东坤大连市妇联;
10、冯晋江大连市司法局;
11、刚敬余大连市司法局;
12、欧奇大连市司法局。
希望全市公职律师向他们学习,立足岗位,为本单位依法行政和我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做出新贡献。
大连市律师协会
2012年1月17日
——结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20年3月组织宣布立法制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旨在为律师业务推广提供有效的支持。
根据规定,律师推广行为包括广告宣传、影响性咨询、公共职务、业务宣传等,具体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其他要求。
一、律师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尽管律师推广行为属于商业推广行为,但是绝不可以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律师推广行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市场竞争秩序。
二、设立合法的律师推广机构。
律师业务推广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应当设立有相应资质的律师推广机构来管理和控制律师推广行为。
律师推广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及时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如实际宣传、教育、影响力咨询、专业服务等。
三、控制律师推广成本。
律师企业应当控制自身的推广成本,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成本。
通过有效控制成本,加强技术支持,优化活动体系,提升推广效果。
四、坚持诚实守信原则。
律师企业在律师业务推广行为中应当坚持以诚实守信为本,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欺诈性宣传等不正当促销行为,以维护律师推广行业的良好声誉。
五、建立律师推广行为评价体系。
律师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评价方式,以便及时了解律师业务推广行为的效果及客观反馈,以调整推广方向,提高推广效果。
六、坚持整改改进原则。
一旦发现律师推广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改进,消除违法违规现象,严肃查处违法推广行为,保障全国律师推广行为的正常运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的出台,将有助于为全国律师推广行业提供全面、可靠的支持。
律师企业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实施有效的推广管理措施,全面提升推广效果,积极建设全国律师推广市场的良好格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法律服务的领头羊,将继续践行社会责任,推动全国律师推广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全国律师行业的统一性管理,确保全国律师推广行业居世界范围内,达到行业良性发展的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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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宣传联络工作规定(试行)
(2011年7月30日六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了发挥律师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提升律师对外整体形象,以服务广大律师为宗旨,根据《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大连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律师协会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大连市律师宣传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拓展宣传渠道,加强对律师行业的正面宣传,以律师协会名义及时发布业内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宣传优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事迹以及律师行业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及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负责组织和协调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对外宣传的相关工作;
3、制定宣传管理制度,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在宣传工作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4、负责指导大连市律师协会网站建设管理工作;
5、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宣传联络工作。
第三条各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人员负责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的联络工作,及时上报本所有宣传意义的正面新闻和有可能对律师整体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隐患问题。
第四条律师个人向新闻媒体投稿宣传律师工作时,应当注明律师所
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律师协会鼓励广大律师拓展宣传渠道,对律师行业进行正面积极的宣传报道。
第六条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向新闻媒体投稿进行管理,投稿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向媒体发布新闻提供稿件应当及时、准确、真实,不得做虚假宣传。
第八条以律师协会名义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的应当报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以律师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参与各种正式活动时应着正装。
第十条下列稿件应当事先报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备案:
1、对敏感问题、热点问题向新闻媒体发布观点或发表看法可能影响律师对外整体形象的;
2、通过新闻媒体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先进事迹进行表彰性宣传的;
3、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制定的与宣传联络工作有关的通知、规定等内部文件;
4、各律师事务所自办刊物等。
第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举办具有社会影响的大型活动应当提前十天通告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便协助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将依据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向本委员会报送的有关宣传材料进行优秀稿件、优秀通讯员和先进宣传团体的评比,并依据所报送的材料制作年度工作纪录片。
第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宣传与联络委员会提名,会长会议批准,由协会给予奖励:
1、为协会网站投送稿件及时、新颖,数量多、质量好的;
2、在各大媒体刊登的反映焦点、热点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3、文章反映大连律师整体风貌并在市级、省级、国家级媒体刊登的;
4、对协会宣传管理工作提出积极建议和意见,并被采用实施的。
第十四条经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建议,经会长会议批准,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协会给予通报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受到通报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三年内不得参与协会各项评比工作并列入律师事务所和个人考核内容。
1、对协会宣传工作重视不够,未指定人员负责联络管理的;
2、对有可能影响律师整体形象的负面隐患隐瞒不报或滞后上报产生
不良后果的;
3、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4、律师在个人网页和其他宣传途径中使用首席律师、大律师、最好的律师及其他不恰当宣传用语的;
5、其他对协会宣传联络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