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宪法第九条
最新版日本宪法学习要点

最新版日本宪法学习要点1. 前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日本宪法的研究要点,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该宪法的重要内容。
2. 宪法的基本原则最新版日本宪法包括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和平主义:根据宪法第9条的规定,日本放弃战争作为一种主权利用的手段,致力于国际和平的维护和发展。
- 民主主义:宪法第11条确立了日本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的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行。
- 国民主权:宪法第41条规定,国家的主权在于国民,并确保实行真正的民主制度。
3. 宪法的组织结构最新版日本宪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前文:包括了宪法背景和目的的说明。
- 第一章:规定了宪法的总则和基本原则。
- 第二章:涉及天皇的地位、职权和继承等内容。
- 第三章:关于立法机构的组成、职权和选举等内容。
- 第四章:关于行政机构的组成、职权和选举等内容。
- 第五章:涉及司法机构的组成、职权和独立等内容。
- 第六章:详细规定了公务员的地位、权益和义务等内容。
- 第七章:涉及财政、教育和工会等相关内容。
- 第八章:关于地方自治的规定和原则。
4. 宪法修正和解释最新版日本宪法的修正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和程序来完成,例如由国会议员提出修正案,并在全国公投中得到选民的多数同意。
同时,宪法的解释遵循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原则。
5. 宪法的保障机制为了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最新版日本宪法设立了以下几个保障机制:- 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宪法的解释和裁决。
- 监察机构:监督政府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 人权机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6. 宪法的更新和发展最新版日本宪法自1947年颁布以来,通过了一些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演变,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这个过程中,宪法的修正和解释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希望本文档能够帮助您对最新版日本宪法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以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学习。
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及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法律机构。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憲法公布:昭和21年11月3日施行:昭和22年5月3日目次第一章天皇(第一条-第八条)第二章戦争の放棄(第九条)第三章国民の権利及び義務(第十条-第四十条)第四章国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章内閣(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六章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七章財政(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第八章地方自治(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章改正(第九十六条)第十章最高法規(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十一章補則(第百条-第百三条)日本国民は、正当に選挙された国会における代表者を通じて行動し、われらとわれらの子孫のために、諸国民との協和による成果と、わが国全土にわたつて自由のもたらす恵沢を確保し、政府の行為によつて再び戦争の惨禍が起ることのないやうにすることを決意し、ここに主権が国民に存することを宣言し、この憲法を確定する。
そもそも国政は、国民の厳粛な信託によるものであつて、その権威は国民に由来し、その権力は国民の代表者がこれを行使し、その福利は国民がこれを享受する。
これは人類普遍の原理であり、この憲法は、かかる原理に基くものである。
われらは、これに反する一切の憲法、法令及び詔勅を排除する。
日本国民は、恒久の平和を念願し、人間相互の関係を支配する崇高な理想を深く自覚するのであつて、平和を愛する諸国民の公正と信義に信頼して、われらの安全と生存を保持しようと決意した。
われらは、平和を維持し、専制と隷従、圧迫と偏狭を地上から永遠に除去しようと努めてゐる国際社会において、名誉ある地位を占めたいと思ふ。
われらは、全世界の国民が、ひとしく恐怖と欠乏から免かれ、平和のうちに生存する権利を有することを確認する。
われらは、いづれの国家も、自国のことのみに専念して他国を無視してはならないのであつて、政治道徳の法則は、普遍的なものであり、この法則に従ふことは、自国の主権を維持し、他国と対等関係に立たうとする各国の責務であると信ずる。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全文序言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
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
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
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
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
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第一条【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的继承】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①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摄政】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天皇的任命权】①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②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天皇的国事行为】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九条基本理念

九条基本理念九条基本理念是指在日本宪法中规定的九个核心原则,它们对于日本国家的发展和国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基本理念确立了日本作为一个和平国家的地位,并规定了日本政府和国民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九条基本理念。
1. 和平主义和平主义是九条基本理念中最重要的一项。
它规定了日本放弃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并承诺永远保持和平的立场。
根据宪法第九条,日本永远放弃拥有战争力量以及使用武力来解决国际争端。
这一原则不仅反映了二战后世界对和平的渴望,也反映了日本人民对于和平稳定生活的期盼。
2. 尊重人权尊重人权是指保护个人自由与尊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基本权利。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生命、自由、幸福追求等基本权利。
这一原则确保了日本国内的法制和社会秩序,同时也要求日本政府在国际事务中尊重他国人民的基本权利。
3. 民主主义民主主义是指通过选举和公众参与来实现政府的合法性和决策的合理性。
根据宪法第四条,日本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要求日本政府通过选举和公众参与来决定国家政策,并确保各种社会利益得到平衡。
4. 法治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根据宪法第三条,日本国家的统治应基于法律,并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对待每个人。
这一原则要求日本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同时也要求每个市民遵守法律并承担相应责任。
5. 和谐共存和谐共存是指尊重多样性,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合作与互助。
根据宪法第十五条,日本国家应尊重个人自由与尊严,并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这一原则要求日本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来保障少数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共存。
6. 禁止战争禁止战争是指日本国家不得具备发动战争的能力,并禁止使用武力来解决国际争端。
根据宪法第九条,日本永远放弃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这一原则要求日本政府将资源投入到和平、经济、文化等领域,推动国际合作与发展。
7. 国民主权国民主权是指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并通过选举和公众参与来行使这一权力。
外国法制史日本国宪法第九条的内容

篇一:《《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一、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1、简述日本国宪法第九条的内容答:日本宪法第九条规定:“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不以此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武装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2、简述信托制与受益制的区别答:信托制与受益制的区别首先,信托制的标的更为广泛。
受益制的标的仅仅是封建地产,而信托制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动产或不动产。
其次,受益制受托人主要按照出托人和受益人的意愿管理地产;而信托制受托人而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财产,不受受益人的支配。
再次,信托制受托人的范围更广,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专门的信托投资公司。
别外,受益制的主要目的是逃避封建义务或自出处分地产,而信托制则主要是为了更好的经营财产,更多地增值财富。
3、简述美国宪法的特征答:美国宪法的特征之一是“我们人民”。
宪法序言和正文均体现了美国人民在美国宪法与宪政中的中心地位。
人民是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的基础与一切权力的源泉。
也就是说,在美国宪政民主体系中,人民是政府和宪法的基础。
美国宪法是一部“自由宪法”。
特征之二是“作为法律的宪法”。
宪法作为特定政治体下或特定地域中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根本法,其中包含两部分内容:特定祝全体中全体成员的共同愿望与实现这些愿望的方法与手段。
宪法文本则是这两方面内容的集中表述。
前者体现在宪法序言中,而后者则体现在正文及诸修正案之中。
宪法文本的绝大多数条款均可诉。
“以程序为核心”乃特征三。
宪法是规范或调整美国宪政民主进程的手段。
手段与目的同样重要是美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点在宪法文本和司法审查实践中都得到体现,如对选举、言论自由等权利的保障以及目的/手段司法检验标准的广泛使用等。
“凡多数人统治”是其特征之四。
美国“民有、民治、民享”的理念是以法治的方式加以实现的。
中村明 战后政治中动摇的宪法九条

中村明战后政治中动摇的宪法九条
日本宪法九条是指在一九四六年二月十四日日本政府签署的第九条,以及这条实施后政府
所采取的行政法规。
它是盛夏之际时期实行的国会议案,其主要内容规定日本应用“武勇
斗者永久的安全的秩序恢复”的原则从而推行军务长官的政治模式,并规定日本只能生产
并使用合法贸易武器。
第九条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其中有一项是朝野参院议案,就是把日本宪法改为“反对军事化”,让日本永远不再有战争。
它同时在国内外引起了很多争议,其中包括多种反对的声音,比如一部分人认为这条宪法有利于日本在未来摆脱战争泥潭,但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这条宪法可能会削弱日本的军事实力,而使日本变得容易受到外部势力的威胁。
日本宪法九条也改变了当时日本政府的行政结构,使政府更加宽容,更加尊重日本人民的权力。
它还改善了工友合作制,限制公司不能随意解雇员工,并保护日本工人的收入,同时也规定了日本政府免费实施消除贫困的政策,实现政府与民众“协商”,在一些重要决定
中加大民意的参与权,以及应对危机的措施等。
宪法九条对于日本社会和文化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它的出台旨在改变日本的战争文化,思想文化也随之受影响。
日本宪法九条的出台代表了日本政府始终坚持“反对武力”的原则,他们相信通过和平的谈话而不是武力,能够真正解决问题,使日本社会从危机中获得大大
的利益。
日本宪法第九条

日本宪法第九条日本宪法第九条1、国民的基本权利a) 全体国民都享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b) 全体国民都有权利在法律保护下行使选举、公职选拔的权利;c) 全体国民都享有宗教的自由。
然而国家不因任何宗教的勉励而提供特殊的援助或许可;d) 各种思想自由受法律保护。
公民受到宽大保护行使有关反对宪法的思想的自由;e) 全体国民都有平等的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和晋升的权利;2、性别平等全体国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民事和政治权利,无分性别、种族、信仰、社会地位或者家庭状况。
3、保护婴儿及重度残疾人对于对婴儿及有重度残疾的人,均尽量提供社会的特殊的关爱及保护。
4、保护残疾人凡以身体障碍而限制社会参与,或需要特殊规范、援助等方面的特殊体制的人,应享有政府应提供的残障保护权。
5、尊重家庭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政府将按照宪法的原意对家庭精神及家庭行为实行特殊的保护。
6、坚持正当教育营造良好教育环境,及教育人们树立起正确世界观,以承载未来、创造完美人间,并扩大教育的范围以期增加社会的素质。
7、重申禁止奴役及压迫宪法重申禁止强制工作和任何一种压迫;全国全体公民应享有尊严与自由,即刻停止一切关于禁止奴役及压迫的行为。
8、意识形态的自由日本的宪法中有关于意识形态的自由的特别规定,重申无论哪种意识形态都应予以公正地表达并享受广泛的保护。
9、重视联邦制政府宪法高度重视联邦制政府,授于各国有力政府维护本国法律制度及保障民众政治及经济利益的独立职权;促使实施并妥善使用原则,以确保每个国家保持不受外部支配,自由自主地发展和实现国家民众民主、责任、发展与平等的社会。
10、尊重生命权宪法会尊重生命权的原则,及任何宗教和文化的价值观以及立宪制度所保护的基本人权,即使他们可能有违宪法,但会也免除按照宪法规定给予其生命权的保护,阻止犯嫌疑人遭受不公平的处罚。
日本自卫队

日本自卫队日本自卫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国家防卫力量,成立于1954年7月1日。
根据日本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放弃与他国以军事手段解决争端的权力,因而自卫队在名义上不是军事组织,但实际上的功能等同其他国家的军队。
自卫队由海上自卫队、陆上自卫队及航空自卫队等三个军种组成,总兵力约25万,由防卫省统筹管辖。
自卫队于2013年时所消耗的军费,居美国、中国、俄罗斯和英国之后居世界第五。
为593亿美元,占GDP的1.0%。
自卫队的目的是维持日本的自我防卫能力,而踏进21世纪后,自卫队对于海外军事任务的参与愈来愈积极,除了参与了2002年阿富汗战争后的维和任务外,自2004年1月19日开始驻扎于伊拉克萨玛沃。
部分国家认为是这日本军国主义或右翼势力的崛起的标志,日本国内亦有民众要求须因应周边局势修改日本宪法,将自卫队升格成“国防军”。
现在的日本自卫队不是正规军队胜似正规军队,只不过还没有摆脱宪法的限制,有其实没有其名罢了。
随着日本经济实力的迅速增强,日本军队建设得到长足发展,在“质重于量”和“海空优先”的建军方针指导下,自卫队已发展成为一支装备精良、训练有素、作战能力较强的武装力量。
2013年10月27日,在日本埼玉县的陆上自卫队朝霞训练场,日本自卫队参阅部队接受检阅。
日本举行自卫队年度阅兵式。
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日本防卫大臣小野寺五典等出席阅兵式。
目的是加强宣传要强化防卫钓鱼岛等离岛的姿态。
[1]1历史进程日本1945年战败投降后,军队被解散,军事机构被撤消。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重日本防卫省新武装日本,于1950年7月8日指令吉田内阁建立7万5千人的国家警察预备队,并将海上保安厅增员8千人。
据1951年9月的《日美安全条约》,1952年吉田内阁设置保安厅,改警察预备队为保安队,兵员扩充至11万人,新设海上警备队。
1954年6月9日为适应美国远东战略变化要求,日本政府颁布《防卫厅设置法》和《自卫队法》(通称“防卫二法”),将保安队改为拥有陆海空3军的自卫队,警备队改组为海上自卫队,并新建航空自卫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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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自卫队只拥有自卫所需要的最小限度的军事实力而不拥有超过其上的战争力 量的宪法解释一直延续到2001年10月,当时的小泉纯一郎首相在进行《反恐怖 特别措施法案》参议院审议答辩中首次承认“自卫队保持战争力量”。
围绕“自卫权”和“战争力量”的争论
宪法第九条政府解释的变迁: 最初日本政府的统一认识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点:一是放弃包括自 卫战争在内的一切战争;二是放弃一切战争力量,日本的安全事实 上依靠国际社会提供,即非武装中立的原则。 1947年8月出版的文部省社会学科教科书《あたらしい憲法のはな し》(话说新宪法)中这样写道:“在这次的宪法里,正如日本宣 称决不再进行战争那样决定了两件事情。其中之一就是军队军舰飞 机以及为了进行战争的东西一点都不拥有,这就叫放弃。所谓‘放 弃’就是‘彻底抛弃’。但是各位决不要担心,因为日本较其他国 家率先进行了正确的事情。世间再也没有比正确的事情更强大的东 西了。”
中文翻译:日本国民真诚地祈求以正义和秩序为基础的国际和平,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永远放弃 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
为了实现前款的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芦田修正
• 一是对GHQ案第八条中用于修饰武力威胁、武力行使的 “做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的”一句的位臵做了调整,把 它插在了第九条前款关于“放弃国家主权权利发动的战争” 之前,从而给在GHQ案中被明确废止了的国家战争行为加 上了限制条件; • 二是在第九条后款的开端加入了“为了达到前款的目的” 的开头语,使“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的规定 同前款发生了关联,从而给本无前提条件的“不保持战争 力量”加上了前提。
目录
日本宪法第九条诞生的背景
日本宪法第九条的解释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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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九条政府解释的变迁
围绕宪法第九条问题的司法裁决
《日本国宪法》的成因及其制定过程
• 1945年8月,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宣布战败投降 • (1)彻底根除军国主义势力(第六条);(2)对日实施军事占领直至建立起 和平、安全与正义的国际新秩序并且确认日本已不再具有进行战争的能力为止 (第七条);(3)履行《开罗宣言》的各项条款,限制日本的领土主权(第 八条);(4)解散日军,复员士兵(第九条);(5)严惩战争罪犯,废除妨 碍复活与強化民主主义倾向的一切障碍(第十条);(6)进行战争赔偿,禁 止军需生产(第十一条);(7)根据日本国民的意愿建立起和平与负责任的 政府之后,撤出占领军(第十二条);(8)日本政府立即宣布全部日军无条 件的投降(第十三条)
由东久迩 念彦内阁(日本战败投降后的首届内阁)的国务大臣近卫文麿来负责新宪法的起 草(未公开) 日本政府的正规宪法草案《宪法修改纲要》是由币原内阁的松本丞治国务大臣拟定的松本 试行案,分甲乙两案。 在野党和民间: • 1945年11月11日,日本共产党发表了名为《新宪法的框架》的六点纲要,提出了废除天 皇制引进共和制、主权在民、选举产生民主议会等主张
13日,民政局长怀特尼(Courtney Whitney)将军在同日本外相吉田茂、国务相松本 丞治等会谈时代表GHQ正式拒绝了松本案,并递交了被称作“麦克阿瑟草案”的GHQ 案。
• 怀特尼向日本方面表示:“日本有接受或者不接受GHQ案的权利。如果不接受的话, 将在下次总选举时就选择明治宪法的日本政府案还是选择GHQ案举行公民投票。”
renounced as a means for settling disputes with any other nation. • No army, navy, air force, or other war potential will ever be authorized and no rights of belligerency will ever be conferred upon the State. • 中文翻译:废止作为国民主权的战争。永远废弃作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手段的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 • 不允许日本保持陆军、海军、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也不赋予其交战权。 日文原文:日本国民は、正義と秩序を基調とする国際平和を誠実に希求し、国権の発動たる戦争と、 武力による威嚇又は武力の行使は、国際紛争を解決する手段としては、永久にこれを放棄する。 • 前項の目的を達するため、陸海空軍その他の戦力は、これを保持しない。国の交戦権は、これを認 めない。
不允许日本拥有陆海空军,不赋予日军交战权。 (3)废除封建制度。除皇族之外,贵族的权利只保留到现在的一代。
2月10日GHQ(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部)草案完成,其中第二章也即第八条就是麦克阿瑟第二原则: • 英文原文:War as a 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 is abolished.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is forever renounced as a means for settling disputes with any other nation. • No army, navy, air force, or other war potential will ever be authorized and no rights of belligerency will ever be conferred upon the State. • 中文翻译:废止作为国民主权的战争。永远废弃作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手段的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 • 不允许日本保持陆军、海军、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也不赋予其交战权。
日本宪法第九条——“护持国体”的唯一选择
• 宪法(第九条)乃是天皇制的避雷针——币原喜重郎内阁的书记长 官楢桥渡 • 首先,包括民间修宪案在内的所有草案都没有提出放弃战争和战争 力量的思想; • 其次,日本的各种政治势力——除了共产党之外,都主张继续保留 天皇制国体,即使是革新阵营的日本社会党也只是强调要限制一下 天皇的权力; • 第三,日本政府并无改变明治宪法基本原理之意,只想通过对旧宪 法的局部修改来应付因接受《波茨坦公告》而必须履行的国际承诺。 • 日本政府迫于GHQ、确切地说是迫于国际社会的強大压力而做出的 政治妥协。
• 日本国民真诚地祈求以正义和秩序为基础的国际和平,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永远 放弃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
• 为了实现前款的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日本国宪法》的成因及其制定过程 • • • • • • 《日本国宪法》的成因 《日本国宪法》的制定过程 “芦田修正” 日本宪法第九条——雅尔塔体制下的产物 日本宪法第九条——“护持国体”的唯一选择 日本宪法第九条——和平主义思潮的要求
日本政府在权衡了利害得失之后于3月6日公布了几乎是GHQ案翻版的新的《修改宪法 草案纲要》,于10月7日获贵(族院)众(议院)两院通过。11月3日新的《日本国宪 法》颁布出台,第二年5月3日正式施行生效。
日本宪法第九条诞生的背景 • 英文原文:War as a 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 is abolished.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is forever
日本宪法第九条——和平主义思潮的要求
• 一方面,当时对战争的痛苦记忆使民间笼罩着浓厚的厌战情绪。 • 另一方面,战争失败的精神冲击使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们开始从文 化思想层面上反省过去,检讨由军国主义、超国家主义、极端民族 主义以及大东亚主义等所表现出来的思想贫弱症,思考未来新的国 家的构筑。 • 强大的军事力量结果并没有带给人民安全,相反地却毁灭了国民的 生活与幸福。战后初期日本国内涌动的和平主义思潮可以说正是建 立在这种对以往错误国策的深刻反省基础之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讲, 宪法第九条的产生是历史教训的经验性总结。
2月1日,《每日新闻》介绍了日本政府的修宪案。(松本乙案)
麦克阿瑟三点原则:
• (1)天皇的国家元首地位,皇位世袭。天皇依照宪法行使职权Βιβλιοθήκη 要顺应宪法所规定的国民的基本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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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废弃作为国家主权权利发动的战争。日本放弃作为解决争端手段的战争以及作为保持自身安全手段的战争。日本的防卫 和保护委托给正在左右当今世界的崇高理想。
《日本国宪法》的成因及其制定过程
• 日本自由党的《宪法修改纲要》发表于1946年1月21日,主张国家是统治权的主体,天皇 是统治权的总揽者,“万世一系”的天皇不具有法律上及政治上的责任,设立参众两院等;
• 日本社会党于1946年2月24日发表了《新宪法纲要》。纲要基于主权在于包括天皇在内的 国民共同体,统治权由议会和天皇共享的想法,承认天皇制的继续存在,把议会内阁制的 建立做为目标; • 民间自发结成的“宪法研究会”于1945年12月27日公布的《宪法草案纲要》,提出了 “象征天皇制”的观点。
• 1月1日,麦克阿瑟在《朝日新闻》发表元旦致词,称日本拥有自卫 权——“无论想要找出怎样的理由,这部宪法的规定都不能解释为完全 否定了对于来自另一方挑起的攻击进行自卫的难以侵犯的权利”,从 而自我推翻了四年前钦定给日本的宪法第九条。 • 8月,日本政府根据麦克阿瑟的指令组建起了警察预备队,承担治安 维持及国土防卫任务,实际上仓促开始了重新武装。但是,首相吉 田茂却坚持否认政府有重新武装的动机,称“组建警察预备队完全在 于维持治安。因此,它不是军队”(8月30日参议院正式会议上的发 言)。 • 日本政府以保安队不构成宪法第九条禁止保持的战争力量、驻日美 军不受宪法第九条第二项制约的法律解释,使宪法规范进一步发生 了变动,为设立保安厅、成立保安队和为美军提供军事基地等行为 提供了合法依据。不仅如此,由于对战争力量的基准采取了非界定 性的解释,为其后在自卫名义下的军备扩充埋下了伏笔。
• 1954年7月,保安队进一步被改编成拥有陆海空三军的自卫队,实际上是打着自 卫队名义的正规军队。在一片违宪的谴责声浪中,第五届吉田内阁对宪法再次做 出了解释,即:第九条承认日本拥有国家自卫权,但禁止自卫队保持战争力量, 换句话说,自卫队是“没有战争力量的军队”,从而完全推翻了第一届内阁时期的 “放弃了战争力量,也放弃了自卫权”的政府统一见解。 • 岸信介内阁成立之后,在吉田内阁的宪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使“拥有自卫所需要 的最低限度的力量不违反宪法”的立场固定化。岸甚至声称:“如果是在自卫权范 围以内,核武器也可以拥有的”(1957年5月7日在参议院的发言),“为了自卫而 攻击敌方基地,不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