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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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日本宪法学习要点

最新版日本宪法学习要点

最新版日本宪法学习要点1. 前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日本宪法的研究要点,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该宪法的重要内容。

2. 宪法的基本原则最新版日本宪法包括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和平主义:根据宪法第9条的规定,日本放弃战争作为一种主权利用的手段,致力于国际和平的维护和发展。

- 民主主义:宪法第11条确立了日本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的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行。

- 国民主权:宪法第41条规定,国家的主权在于国民,并确保实行真正的民主制度。

3. 宪法的组织结构最新版日本宪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前文:包括了宪法背景和目的的说明。

- 第一章:规定了宪法的总则和基本原则。

- 第二章:涉及天皇的地位、职权和继承等内容。

- 第三章:关于立法机构的组成、职权和选举等内容。

- 第四章:关于行政机构的组成、职权和选举等内容。

- 第五章:涉及司法机构的组成、职权和独立等内容。

- 第六章:详细规定了公务员的地位、权益和义务等内容。

- 第七章:涉及财政、教育和工会等相关内容。

- 第八章:关于地方自治的规定和原则。

4. 宪法修正和解释最新版日本宪法的修正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和程序来完成,例如由国会议员提出修正案,并在全国公投中得到选民的多数同意。

同时,宪法的解释遵循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原则。

5. 宪法的保障机制为了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最新版日本宪法设立了以下几个保障机制:- 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宪法的解释和裁决。

- 监察机构:监督政府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 人权机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6. 宪法的更新和发展最新版日本宪法自1947年颁布以来,通过了一些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演变,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这个过程中,宪法的修正和解释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希望本文档能够帮助您对最新版日本宪法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以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学习。

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及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法律机构。

日本对的法律规定(3篇)

日本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宪法日本宪法是日本的最高法律,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

宪法规定了日本的政治体制、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

1. 政治体制:日本实行君主立宪制,天皇是国家象征,不参与政治活动。

政府由内阁和议会组成,内阁对议会负责。

2. 公民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等。

同时,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民法日本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人法、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等。

1. 人法:规定了人的出生、死亡、姓名、住所、婚姻、家庭等法律关系。

2.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

3.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债务关系,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4. 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

三、商法日本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商法典、破产法等。

1.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等法律关系。

2. 商法典:规定了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账簿等法律关系。

3.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等法律关系。

四、刑法日本刑法是调整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了犯罪、刑罚、诉讼程序等。

1. 犯罪: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如谋杀、伤害、盗窃、欺诈等。

2. 刑罚: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3. 诉讼程序:刑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如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

五、行政法日本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等。

1. 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职责等。

2.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如公开、公正、合法等。

3. 行政责任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劳动法日本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动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调解法等。

1. 劳动基准法:规定了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劳动条件等。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憲法公布:昭和21年11月3日施行:昭和22年5月3日目次第一章天皇(第一条-第八条)第二章戦争の放棄(第九条)第三章国民の権利及び義務(第十条-第四十条)第四章国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章内閣(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六章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七章財政(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第八章地方自治(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章改正(第九十六条)第十章最高法規(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十一章補則(第百条-第百三条)日本国民は、正当に選挙された国会における代表者を通じて行動し、われらとわれらの子孫のために、諸国民との協和による成果と、わが国全土にわたつて自由のもたらす恵沢を確保し、政府の行為によつて再び戦争の惨禍が起ることのないやうにすることを決意し、ここに主権が国民に存することを宣言し、この憲法を確定する。

そもそも国政は、国民の厳粛な信託によるものであつて、その権威は国民に由来し、その権力は国民の代表者がこれを行使し、その福利は国民がこれを享受する。

これは人類普遍の原理であり、この憲法は、かかる原理に基くものである。

われらは、これに反する一切の憲法、法令及び詔勅を排除する。

日本国民は、恒久の平和を念願し、人間相互の関係を支配する崇高な理想を深く自覚するのであつて、平和を愛する諸国民の公正と信義に信頼して、われらの安全と生存を保持しようと決意した。

われらは、平和を維持し、専制と隷従、圧迫と偏狭を地上から永遠に除去しようと努めてゐる国際社会において、名誉ある地位を占めたいと思ふ。

われらは、全世界の国民が、ひとしく恐怖と欠乏から免かれ、平和のうちに生存する権利を有することを確認する。

われらは、いづれの国家も、自国のことのみに専念して他国を無視してはならないのであつて、政治道徳の法則は、普遍的なものであり、この法則に従ふことは、自国の主権を維持し、他国と対等関係に立たうとする各国の責務であると信ずる。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第一节日本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一、《大日本帝国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

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明治宪法》概述该部宪法,兼具立宪主义和国体论的要素,一方面基于立宪主义确立了议会制度,但另一方面议会的权限也受到国体的制约和限制。

(一)立宪主义的要素帝国宪法中具备如下一些立宪主义的要素。

1、宪法第2章保障臣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及秘密通信等权利,但其前提是上述权利仍受到相关法律的保留。

上述权利,是天皇恩赐给臣民的权利。

但在日本国宪法中,这些权利是永久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

此外,旧宪法中规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或“在法律范围内”,上述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法律保留”或“安定秩序”的概念。

这一点也与日本国宪法不同,后者仅仅规定了“社会公众的福利”是限制基本人权的唯一要素。

但是,也有一种学说认为,日本现行宪法根据“社会公众的福利”对人权的限制也是一种根据法律的限制,因此与旧宪法相比,只是限制程度有差异,并没有本质的不同。

从这种立场出发,旧宪法作为一国基本大法,明文规定了基本人权,这一点在当时的社会观念中也可被认为是相当超前的。

2、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立法权由帝国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务大臣掌控,司法权由法院支配。

3、宪法第3章规定设立帝国议会,众议院由民选的议员组成。

帝国议会具有法律的同意权,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等带有法律保留的内容,未经帝国议会同意不得变更。

另外,帝国议会也有法案提出权和预算同意权,可以通过审议预算来监督行政权力。

明治宪法内容

明治宪法内容

明治宪法内容
明治宪法是日本历史上的一部宪法,是在明治维新后的明治时代颁布的。

它于1889年开始实施,为日本建立了一个君主立宪制度,并对日本的政治、法律和公
民权利做出了重大规定。

明治宪法的内容包括了国家元首、帝国议会以及日本公民的基本权利。

首先,
关于国家元首,明治宪法规定了天皇作为日本的象征和统一的象征。

然而,天皇的权力被限制在一种象征性的角色中,具体的政治权力由议会行使。

这标志着日本从封建制度过渡到了君主立宪制度。

其次,明治宪法确立了帝国议会作为最高立法机构。

帝国议会分为两个议院,
即贵族院和众议院。

贵族院由任命的贵族和相关官员组成,而众议院则由选举产生。

这样的设置旨在实现相对的民主和权力平衡。

最后,明治宪法赋予了日本公民一些基本权利。

其中包括言论和出版自由、宗
教信仰自由、个人财产保护等。

这些权利是对公民的保护,为日本社会进步奠定了基础。

总的来说,明治宪法是日本历史上一部具有历史意义的宪法。

它标志着日本从
封建制度转向了现代君主立宪制度。

明治宪法的内容不仅规定了国家元首、帝国议会的职责,还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日本的现代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日本宪法

日本宪法

日本国宪法明治宪法即钦定宪法,日本国宪法即民定宪法,后者以国民主权、和平主义、权力分立与议院内阁制为基本原理。

以和平主义原则为核心,誉为“和平宪法”,放弃战争和武力威胁、武力手段。

严格修宪程序。

实行多党制。

第一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一、明治宪法迫于朝野民主力量的压力,天皇于1875年4月下令制宪。

1882年伊藤博文等考察欧洲宪政,1883年回国负责起草宪法。

1889年天皇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1890年由日本帝国议会通过,11月29日生效。

明治宪法的特点:1、确认天皇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

2、确认有限的民主主义,如民选议会、司法权独立、有限保障臣民权利等。

3、国民主权、基本人权等近代宪法原理并未得到确认。

军国主义势力膨胀以后,仅有的一点自由主义、民主主义也被扼杀。

二、日本国宪法战后日本国政治的方向是消除军国主义影响,保障国民基本人权。

1945年10月盟军最高统帅先后两次要求币原内阁进行宪法修改工作。

币原内阁指示松本蒸治等起草了宪法草案,即松本草案,麦克阿瑟对其内容非常不满意,认为民主化不够,无法证明日本吸取了战败教训。

麦克阿瑟责令盟军总部代为起草了日本宪法草案,并提出修宪三原则:1、保留天皇制,天皇依宪法行使职权,对人民负责;2、放弃战争权力;3、废除封建制度。

日本与盟军总部交涉后,为保住天皇制,以麦克阿瑟草案为基础发表了“宪法修改草案要纲”。

日本帝国议会两院对该草案稍作修改后于1946年10月通过,经天皇裁可公布,该宪法定名为《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施行。

与明治宪法比,日本国宪法改二元君主立宪制为议会内阁制,改君主主权为国民主权,改形式上的权力分立为实质上的权力分立,改臣民的权利义务为国民的权利义务,改形式上的法治主义为实质上的法治主义,改有限选举制为普遍选举制,一跃为典型的资产阶级宪法。

三、日本国宪法原理日本国宪法形式上是对明治宪法的修改,实际上是重新制定。

103条,11章。

日本宪法第九条

日本宪法第九条

日本宪法第九条日本宪法第九条1、国民的基本权利a) 全体国民都享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b) 全体国民都有权利在法律保护下行使选举、公职选拔的权利;c) 全体国民都享有宗教的自由。

然而国家不因任何宗教的勉励而提供特殊的援助或许可;d) 各种思想自由受法律保护。

公民受到宽大保护行使有关反对宪法的思想的自由;e) 全体国民都有平等的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和晋升的权利;2、性别平等全体国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民事和政治权利,无分性别、种族、信仰、社会地位或者家庭状况。

3、保护婴儿及重度残疾人对于对婴儿及有重度残疾的人,均尽量提供社会的特殊的关爱及保护。

4、保护残疾人凡以身体障碍而限制社会参与,或需要特殊规范、援助等方面的特殊体制的人,应享有政府应提供的残障保护权。

5、尊重家庭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政府将按照宪法的原意对家庭精神及家庭行为实行特殊的保护。

6、坚持正当教育营造良好教育环境,及教育人们树立起正确世界观,以承载未来、创造完美人间,并扩大教育的范围以期增加社会的素质。

7、重申禁止奴役及压迫宪法重申禁止强制工作和任何一种压迫;全国全体公民应享有尊严与自由,即刻停止一切关于禁止奴役及压迫的行为。

8、意识形态的自由日本的宪法中有关于意识形态的自由的特别规定,重申无论哪种意识形态都应予以公正地表达并享受广泛的保护。

9、重视联邦制政府宪法高度重视联邦制政府,授于各国有力政府维护本国法律制度及保障民众政治及经济利益的独立职权;促使实施并妥善使用原则,以确保每个国家保持不受外部支配,自由自主地发展和实现国家民众民主、责任、发展与平等的社会。

10、尊重生命权宪法会尊重生命权的原则,及任何宗教和文化的价值观以及立宪制度所保护的基本人权,即使他们可能有违宪法,但会也免除按照宪法规定给予其生命权的保护,阻止犯嫌疑人遭受不公平的处罚。

日本宪法全文

日本宪法全文

《日本国宪法》全文序言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

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

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

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

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

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第一条【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的继承】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①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摄政】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天皇的任命权】①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②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天皇的国事行为】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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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报告课题名称:日本宪法发展概述课题负责人:欧阳玉沛学号:YX150304Z2043【摘要】在日本先发展历史中第一次出现宪法二字的成文法典是在日本飞鸟时代由圣德太子在七世纪初制定的“十七条宪法”,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日本第一部宪法是日本于1889年颁布的明治宪法又称《大日本帝国宪法》,使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第二部宪法是日本二战战败后,在盟军最高统帅部的主导下制定了1947年日本国宪法即《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战后宪法、和平宪法,是日本现行宪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起施行。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三大原则之一的和平主义,成为《日本国宪法》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

日本国宪法因而被称为和平宪法。

但随着日木经济的复苏和腾飞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日本政府却产生了重整军备,在国际政治上“发挥作用”的要求,逐步突破和平宪法,出现里军国主义复苏的态势。

【关键字】日本宪法历史背景发展宪法出现的前提自然是阶级国家的产生,日本历史上开始出现所谓国家是在大和时代(250年-710年),大和时代又分为古坟时代( 250–538年)(三国魏少帝嘉平二年-南朝梁武帝大同四年)和飞鸟时代(538–710年),然后是奈良时代(710年—794年)、平安时代(794年–1185年)、镰仓时代(1185年—1333年)在这个时代下级武士掌权天皇权利名存实亡。

建武新政(1333–1336年)室町时代(1336年-1573年)(元惠宗至元二年-明神宗万历元年)它又分为两个阶段:南北朝时代(1336年-1392年)和战国时代(1467–1573年),安土桃山时代(1573年-1603年)织田信长与丰臣秀吉称霸日本,江户时代(1603年—1867年)德川家康任征夷大将军江户幕府确立近现代(1868年-现在)。

由以上可以看出天皇作为日本国家最高统治者的象征从古自今未变,即使幕府为真实掌权者也为改变天皇已经成为日本民众心中精神的支柱的事实,这也为当今日本宪法规定日本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奠定了历史基础。

一、圣德太子“十七条宪法”在古坟时代前期日本本土还没形成一个集权式或分权式的政府体系,仍是以部落为中心后来,公元300就开始出现许多小国,开始出现“王”、“大夫”“下户”“生口”等不同阶级,汉朝称之为“倭”。

此时日本已经收到了中国的广泛影响,尤其是儒家思想。

后在飞鸟时代圣德太子改革,开始出现了有“宪法”字样的成文法《十七条宪法》。

《十七条宪法》是中日文化交流的一座里程碑,是中国文化日本化的光辉结晶。

《十七条宪法》集中国古代儒释道等多种文化为一体,并用来整顿朝纲,打击奴隶主贵族经常“下犯上”的嚣张气焰 ,维护以夭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

日本统一 , 进入了奴隶社会之后,在6世纪后半叶旧日本的部民制奴隶社会面临着严重的危机 : 首先是阶级斗争的激化和社会生产的停滞;其次是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日益激烈,皇室与氏族贵族的斗争以及氏族贵族之间争夺土地与部民的斗争愈演愈烈。

圣德太子摄政以后,深感腐败无能的奴隶主贵族世袭制度和旧官僚政治体制束缚中央机关职能的发挥,因此,他决心以中国儒家文化为范本,学习东亚大陆隋帝国的统治经验,改革过去皇室与世袭贵族之间等级不分、界限不清的状况 ,制定一套以中国儒家“礼”为核心的政治体制,于是《十七条宪法》便应运而生了。

他名为宪法实际上无法律约束力,仅为官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一、日本明治时期(一)《维新政体书》庆应3年(1867年),倒幕运动高潮之际孝明天皇去世,皇太子睦仁继位,德川幕府末代将军德川庆喜被迫上书新天皇,奉还大政。

该年底朝廷中的倒幕派发动政变,建立维新政府,以新天皇名义发布《王政复古大号令》。

庆应4年春(1868年),倒幕战争胜利,改江户为东京,当年9月改元为明治元年。

就在日本纪年中被分割为庆应4年和明治元年的这一年(1868年)中,维新政府发布《政体书》,在《政体书》的开头为《五条誓约》列举十条政体纲领,然后分两部分详细规定官职和官级。

纲领阐述采取三权分立主义的宗旨,但实际上并非分立。

此外谈到世论公议和公选官吏。

官职定为议政官、行政官、神官、会计官、军务官、外国官、刑法官,地方为府藩县三治制。

官吏等级分为九等,自一等官到九等官。

《政体书》因而被视为明治国家的最初宪法典——六月宪法。

(二)《大日本帝国宪法》立宪意义上的宪法是基于 1889年的明治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而传入日本的。

日本在经历了德川幕府 250多年的锁国后 ,在美国的佩利到来之后在西欧列强的外压下接受了不平等条约而开放门户(黑船开国),并经过以此为契机的幕府势力与以萨摩藩和长州藩为中心的反幕府势力的抗争,于 1868年反幕府势力取胜建立了明治政府。

明治政府成立之后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是确保日本的独立与在门户开放之际所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的修订。

为此 ,就有必要在增强日本的经济及军事等国力的同时,制定并整备能够经受得住列强的评价的法律制度。

因此,对西欧的法律制度开始广泛研究,宪法研究也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得以进行。

1874年起,民权派“开国会”和“立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失势的旧武士阶层也不断制造社会动乱。

次年维新政府在民意压力下以天皇名义发布《立宪政体诏书》,确定分阶段实现君主立宪制。

1881年,岩仓具视主导下的维新政府开始预备立宪,以天皇名义发布《开设国会诏>,承诺于明治23年(1890年)开国会。

1882年,伊藤博文率团赴欧考察立宪,确定移植德意志第二帝国。

1871年钦定宪法中的宪制结构。

1885年,建立内阁制度以取代太政官制,伊藤博文出任首任内阁总理大臣。

1886年,伊藤博文、井上毅、伊东巳代治等开始起草宪法草案。

1888年,制定枢密院官制,伊藤博文转任枢密院议长,全面统筹立宪和开设国会的工作。

1889年,宪法草案经枢密院审议通过并由明治天皇颁布。

1890年,第一次众议院总选举举行,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的第一次帝国议会召开,钦定的明治宪法开始正式实施,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大日本帝国宪法》确定了日本的议会体制和立宪主义。

这对于日本的政治现代化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促进了思想解放。

为后来的大正民主运动奠定了基础。

从其实质而言,虽然“明治宪法的核心是天皇总揽统治权。

但这时的天皇,皇族,华族,已经部分资产阶级化了。

并且极少干预政事。

实际上天皇实权已转移到藩阀官僚掌握的内阁手中‘三权分立’则成了内阁的行政权和半立法权。

军部的军事权。

议会的半立法权。

从政治角度讲,这种形式的近代天皇制属于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范畴。

明治宪法是当时东方世界第一部君主立宪的资产阶级宪法。

不可否认的是,明治宪政体制是不完整的,虽然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但是其内容及涵义缺乏民主,人权也未得到全面的保障,“国家的主权属于天皇,而不属于人民,议会只是天皇制国家的装饰。

宪法只是给专制主义天皇制披上了一件立宪君主制的外衣在权利方面。

虽然宪法赋予国民有一些自由的权利。

但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而且这些权利随时都可能被剥宪法对于军部的限制不够。

又使得统帅权独立。

“统帅权的独立是设置参谋本部以来,把统帅事项从一般国务中分离出来的惯例。

随后将这一贯例规定为宪法的条文。

统帅权被置于政府议会的干涉之外。

制约着内阁的责任政治”这对于军国主义的发展未起到制约作用。

使的军国主义势力膨胀。

三、日本国宪法战后宪法的制定中,日本天皇制的去留成为了很大的一个问题。

70%的美国人认为天皇应作为战犯受到惩罚。

美国为决定天皇的命运踌躇良久,后来这件事移交给占领日本的美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将军,由他来决定天皇的命运。

根深蒂固的皇权至上思想禁锢着日本人的头脑,日方极力维护以天皇为核心的旧体制,提交的草案规定,天皇依然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拥有军队最高指挥权。

麦克阿瑟认识对于日本人头脑中的旧思想不能靠其自觉改变,必须加以强有力的外部干涉。

麦克阿瑟对制定日本新宪法提出三项原则:(1)改革天皇制;(2)放弃战争,不保有战力,否认交战权;(3)废除各项封建制度。

日本政府于1946年3月5日,发表了以美国人为其制定的宪法草案为蓝本的《宪法修改草案纲要》,交由国民自由讨论和国会审议。

日本议会两院对宪法草案作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和补充。

1946年10月7日,日本议会通过新宪法《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开始生效。

《日本国宪法》全文共11章103条。

其主要内容为:在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削弱天皇的权力;实行三权分立原则;采取议会制内阁;否认日本的交战权;实行地方自治;增加国民的民主权利。

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墙的手段。

为达前项之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由于这一规定,本宪法又称为和平宪法,日本又称为和平国家。

世界各国宪法中.只有日本有此规定。

它是在深受日本军国主义穷兵黩武之害的日本人民和亚洲各国人民的压力之下制定出来的,同时也与美国政府当时出于防止日本军事力量再次对其构成威胁有关。

这部宪法自1947年实施以来,对13本社会的与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新宪法从国民主权主义、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这三大原理出发,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思想理论体系,是一部比较完全的资产阶级宪法,从而在日本首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政治体制。

新宪法的制定虽然表面看来是占领当局强制进行的,但其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日本国民的意志和愿意的,是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所以不能说是纯粹由占领当局“强加”的。

四、日本修改和平宪法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和平宪法”就不断遇到挑战。

但在整个冷战时期,迫于国内外强大压力,日本修宪活动并没有取得很大进展。

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为日本修改“和平宪法”提供了外部条件,日本一些保守的政治家特别是右翼势力,要求对这部宪法进行修改,由日本人自己制定自主的国家宪法,在半个世纪内掀起了四次试图修改宪法的高潮,分别是:一、鸠山一郎内阁时期,主要以重新看待占钡政策和恢复日本传统的方式展开二、岸信介内阁时期,岸内阁设立了政府宪法调查会并提出了报告书,政府宪法调查会虽经过长时间的审议,但最终没有明确提出改宪方向而终结三、八十年代,在中曾根康弘内阁的“政治大图”口号下,主张“战后政治总决算”,改宪是其主要内容之一。

四、九十年代,以小泽一郎为代表的鹰派人物提出了“普通国家论”日本抓住一切可以利用的“良机”突破传统防卫政策和防卫方钊一的限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新防卫法案,不断在政策和法律等多个层而上突破“和平宪法”的束缚。

1991年,日本借海湾战争之机,派遣自卫队赴海湾参加多国部队的扫雷活动,开创了战后日本自卫队走出国门的先例,揭开了冷战后日本以实际行动架空“和平宪法”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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