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合集下载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一、目的本实施细则旨在根据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遵循社会公共安全的法定原则,规定学校安全防护范围,严格管理安全建设,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学校安全运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校园安全有序的维护,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正常的运行,保障学生的正常发展和生活,实施学校安全工作。

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辖内各类学校,包括公立学校、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其他教学单位和教育机构等。

三、安全建设与管理(一)强化教学、生活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1、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细则,科学管理各类学校安全工作;2、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健全校园安全保卫体系;3、建立健全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清晰规定学生行为规范;4、提高学生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安全文化教育建设;5、实施安全管理信息化,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序实施;(二)加强管理:1、加强安全检查和督促检查,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2、建立与周边环境协调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学校周围环境的安全;3、定期清理校园不明物体,加强供暖、用电安全措施;4、积极自主维护安全,制定正确的安全工作开展程序;5、通过宣传教育,唤醒师生对安全问题的重视;6、坚持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依法检查整改。

四、法律责任(一)如果学校违反本细则规定,政府可以采取约束性措施,依法追究学校、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如果学校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部门享有采取行政处罚部分的权利。

五、安全极限预警学校要密切关注校园安全和学生安全,及时研究各种突发事件,分析发展趋势,联系上下游支撑部门及时反馈警报信息,建立快速反映和应急报警机制,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避免损失加大和事态进一步发展。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知识竞赛题答案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知识竞赛题答案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知识竞赛题答案5.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6.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7.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8.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18.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19.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23.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4.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保险。

25. 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通
过立法确保学校安全,为学校建设提供有力法律依据。

该细则规定了学校
安全的基本原则、具体责任主体、安全防范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具体
来讲包括:
(1)基本原则:强调校园安全要以“安全”为重点,把安全放在首位,维护学校安全,重视预防与保障;
(2)具体责任主体:统一地规定学校主体责任、学校管理人员责任、学生家长责任、学生责任等;
(3)安全防范措施:规定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学校安全管理机构,树立安全文化,规范消防使用,做好防控工作等;
(4)责任追究:明确学校对安全负主体责任,有效加强安全管理,
不得推卸责任、故意隐瞒等。

总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旨在为学校安全提供一系列有力
的法律支撑,有利于更加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为学
生的学习和成长提供有力的保障。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预、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气象、地震、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催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等,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遵循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化,以学生的健康成长为根本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应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学校安全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

第五条学校安全是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共同责任,学校安全工作应通过全体教职员工的努力来保障实施。

第二章学校安全组织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学校安全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校保卫、消防、卫生等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学校安全委员会应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安全工作,划定责任分工,并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

第八条学校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保安人员,建立健全学校保卫队伍,确保学校的安全。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加强消防知识的教育宣传,提高学校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校园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卫生安全制度等。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熟悉应急预案和处置程序,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救援,妥善处理伤者,确保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依法追究事故的责任,并进行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学校安全工作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安全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限定学校内非教学活动的范围,提高学校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职业学校等各类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出发点。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制,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学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学校安保第五条学校安保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消防、应急救援等体系,做好学校的安全防范和各种应急处理工作。

应建立学校安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学校安保机构应当配置专业化的安保力量,安排科学、合理的安保力量分布和巡查路线,避免盲点和漏洞。

第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宿舍楼层和公共通道的安全防范,配备闭路电视等安全防护设备,落实24小时监控。

第八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教职工进行消防、应急、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密切联系、快速沟通的信息网络,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学校食品安全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食品流通跟踪、安全检测、储存控制、餐饮服务管理等措施。

同时,应当定期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餐饮服务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加强食品储存、加工、煮制、分装等环节,落实食品安全监督责任,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申报和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的机制,及时发布相关情况,积极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食品安全。

第四章学校交通安全第十二条学校应当组织力量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章,制定校园道路交通规则。

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落实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责任,配备专职交通管理人员,加强对校园内交通设施、交通标志、交通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强实际操作能力,推进安全文明校园建设。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师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业学校、大学等。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学校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学校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三)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收集和分析学校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报告并处理。

(五)开展校园巡查,确保学校安全。

(六)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学校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与学校规模、性质相适应。

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第八条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融入课程,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应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教育教师,负责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如应急演练、急救培训等。

第四章学校安全设施第十二条学校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设备、器材和器具。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防盗防护设施、安全出口标识等。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设置防护栏杆、安全标识等,防止学生发生坠楼、溺水等意外事故。

第五章学校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包括校园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的安全管理,确保校园的秩序和安全。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知识竞赛题答案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知识竞赛题答案

5.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6.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7.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8.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23.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4.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保险。

25.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26.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27.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

28.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
(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